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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行者之家-国际商法研究-从1906年英国海上保险法起草者说开去

从1906年英国海上保险法起草者说开去

作者:郭国汀 阅读9169次 更新时间:2004-01-03


  近日读《保险法》有关专著发现一个很有意思也是值得每个法律人思考的问题。应世昌先生在其新著中称:“英国1906年《海上保险法》是由英国王座法庭首席法官曼斯菲尔德在利用20余年时间收集整理各国上千个海上保险判例,并结合国际惯例的基础上起草而成的。”
应先生在其《海上保险学》中亦如是说。
秦道夫先生称:“由英国大法官曼斯菲尔德在整理上千个判例法的基础上制定的英国《1906年海上保险法》,对世界各国的保险合同法有深远的影响。”
此外,汪怀江先生亦在其《海上保险法》中云:“从1756年至1778年英国首席大法官曼斯菲尔德开始收集欧洲各国大量的海上保险案例和国际惯例,花了20年时间制定了《海上保险法》,这是世界上第一部以海上保险合同关系为调整对象的单行法规,为1906年的海上保险立法奠定的基础。”
由此看来该法系由曼斯菲尔德法官制定应属不争之论了。然而此种说法肯定是错误的。

 此说的源头来自何方?

 陈欣先生在其《保险法》中称:“18世纪中叶英国首席大法官曼斯菲尔德对英国保险立法的贡献最大,被人们称为英国保险法之父。1906年海上保险法的制定正是在13世纪以来各国海上保险的习惯做法的基础上,总结了在此之前的书面海上保险法律法令和两千多件海上保险判例之后才完成的。”


 李玉泉先生在其《保险法》中称:“18世纪中叶,由于曼斯菲尔德爵士被任命为上院首席法官,普通法法院对保险合同产生了兴趣。曼斯菲尔德运用商法的一些原则和传统的普通法概念,来解决各种保险争议。1756年曼斯菲尔德开始收集大量欧洲各国的海上保险案例和国际惯例,化了20多年的时间编订了海上保险法草案,为以后的保险立法奠定了基础。”
这是中文著作中较早提及此观点者。

 吴焕宁主编之《海商法学》写道:18世纪后期,英国大法官孟斯菲尔德参照商事习惯和各国判例确立了现代海上保险的基本原则,为以后的英国海上保险法奠定了基础。1906年英国制定了海上保险法 ,并制定了既适用于船舶,也适用于货物的标准保险合同格式(Lloyd’s S.G.Policy).;

 台湾的周永堂先生在其《贸易货物保险》中称:“18世纪曼斯菲尔德爵士曾致力于修订一套适用于海上保险契约之法律,在不断努力下,他收集大量已有纪录之判例,兴众所周知之商业及保险业习惯,并经专家鉴定过,复搜求欧洲大陆有关海上保险之法令条例。在其后来之判案中,用以解决为数颇多有关海上保险业务之问题。并为后日修编该项法案提供方法,以判定由于国际性理由在以前无法确定之困扰问题。曼斯菲尔德之判案经后人汇集校订而成为近代海上保险法理学之基础。”


 从上述学者大同小异的数种说法似乎可见是相互援引参考以致越来越离谱所致,否则不致于出现如此众多的明显的常识性错误。

 曼大法官乃18世纪中叶人士,他如何可能制定120后才问世的《1906年海上保险法》?该法实际上是由被誉为立法天才的谢尔曼爵士起草的。
他一生起草了三部重要的法律即:《汇票法》《货物买卖法》《海上保险法》。事实上他早在1894年便已完成该法的起草工作。

 此问题并非什么高难度的理论问题,而是一个比较简易的常识,但国内有关保险法的专著要么如前引专著那样人云亦云闹出天大的笑话。要么对此问题含糊其辞 ,要么干脆回避此问题 ,笔者所知的所有保险法及海上保险法专著,没有一部提及该法的真正起草者谢尔曼爵士!作为专著在论述海上保险法的历史时理所应当向读者交代清楚其渊源。令人遗憾的是全国众多学者专著没有一人曾正确地论述过此问题。

 此外有些作者的论述更是离奇,例如众多作者称:“1601年英国颁布了由伊丽莎白女王参予制订的第一部海上保险法即《关于商人使用保险单的法案》” ,按照此种说法似乎英国早在1601年便已有海上保险法!事实上该法叫做1601年《议会法》仅是其中含有海上保险的说明,并创设了一个特别商业法庭“保险单法院”而已。(Court of policy of Insurance),该法院由一个海事法官,伦敦市首席法官,两个民法博士,两个普通法的律师及八名商人组成,其中的任何五个人被授权审理和裁定所有源于伦敦的争议问题。但该专家法庭并未兴旺发达。
实际上,当代英美海上保险法起源于惯例,但通过案例又得到了进一步的发展。在很大程度上,现行的法律是由对海上保险单格式化条款的司法解释构成的。


 还有一种说法也是误导读者的:“最有影响的首推英国劳埃德保险合作社及其制作的劳氏保险单,至今仍在国际海上保险业占有举足轻重的地位”
陈宪民在其《国际经济法专论》第二篇《国际航运法》更有如下妙论:“1906年,英国制定了著名的《海上保险法》,并制定了劳埃德保险单标准格式(Lloyd’s S.G.Policy)! 吴焕宁主编之《海商法学》也说:“1906年英国制定了海上保险法,并制定了既适用于船舶,也适用于货物的标准保险合同格式(Lloyd’s S.G.Policy). 事实上劳氏SG格式保险单并非于1906年制定,早在1779年便已由劳氏委员会批准印就格式,且两百多年来除了开首语之外几乎未变; 但正是由于1906年《海上保险法》使之闻名全世界。而且该SG格式保险单自1982年伦敦保险市场启用新保险条款始便已退出历史舞台,不可能“至今在国际海上保险业占有举足轻重的地位”。


 我们的学风是否太浮澡?我们是否需要更严谨认真细致的治学态度?学者们是否应对学生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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