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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非反倾销法简介

作者:不详 阅读9092次 更新时间:2006-07-21

  南非共和国(以下称“南非”)反倾销法是根据《关贸总协定》有关反倾销措施的协议、补贴和反补贴措施的协议以及该协议下的专门委员会通过的其他决定而制定的。南非反倾销法由三部分组成:(1)1986年9月24日开始实施的《关税和贸易委员会法》。该法曾于1991年和1995年经两次修订,其成果为《1991年第60号文件:贸易和产业委员会修订法》和《1995年第39号文件:关税和贸易委员会修订法》。上述法律和修正法主要是关于关税和贸易委员会的建立及与此相关的问题。(2)《1964年第91号文件:关税和国内税法》。该法是关于关税和国内税法与附加税的征收,及对某些特定产品的迸□)出口和生产加工的禁止和管制和与上述内容有关的规定。该法及其修订法中只有部分内容属反倾销法范畴。3·《关税和贸易委员会指南》,该指南是关于与防止不公平国际贸易实践。
  
  倾销和补贴出口有关措施的政策和程序
  
  (一)关税和贸易委员会

  关税和贸易委员会的成员由专职和兼职两种人员组成,成员数不少于四人,由总统随时加以确定,总统根据有关人员在商业、产业和经济领域的知识和经验任命委员会成员。总统从委员会成员中指定一名主席和副主席。委员会成员的任期不超过五年,具体由总统任命时确定。

  委员会的宗旨是,在国家经济政策的范畴内,通过对影响本国贸易和产业或南部非洲关税同盟共同关税区的贸易和产业的情况进行调查,并向贸易、产业和经济协调部部长做出有关建议的方式,促进经济增长。为实现该宗旨,委员会可以自主对有关倾销、补贴出口或破坏性竞争展开调查,对有关产业的发展进行调查,并征收关税和国内税。委员会也可在部长的要求下,对影响有关贸易和产业的情况进行调查,并根据以上调查向部长提交有关报告和建议。委员会亦应于每年12月31日以后,尽快向部长提交一份有关其上一年度工作情况的报生口。
  
  委员会出席会议的法定人数为不少于全体成员数的三分之一,且不得少于三人。委员会的决定应由出席会议的成员的多数通过有效。如果赞同和反对双方的票数相等,由主席投决定票。委员会可经部长同意,从其成员中组建小组委员会,并委托有关小组委员会代行自己的职权。委员会或小组委员会可根据部长的指示,委托某一由贸易和产业委员会主席指定并经部长同意的贸易和产业署的官员或雇员,代行其有关调查的职权。
  
  (二)调查程序
  
  委员会对主张的不公平贸易行为的存在、程度和影响的调查,可根据国内产业或其代表提出的书面申请而展开。该申请应包括以下证据材料:倾销产品的存在;有关产业的实质损害或实质损害的威胁,或国内某一产业新建的障碍;所主张的不公平贸易行为和实质损害、实质损害威胁或障碍关系。如果只有申请而无有关证据,则调查无法开展。其中国内产业是指,生产相同产品的所有国内生产商或其总产量占国内总产量大部分的部分生产商,但与出口商或进口商有关联或其本身即为有关产品进口商的生产商除外。
  
  委员会的有关部门收到反倾销申请后,应审查申请人提供的证据的准确性,并由委员会确定证据是否充分而可以开展调查。如果委员会决定开展调查,应在政府公报上发表一通告,同时通知有关的出口国政府和已知的有关当事方,并向有关的当事方提供相关的调查问卷。有关方面收到问卷后,应在30天内予以答复。如30天期限届满后没有收到答复,委员会可基于现有的材料做出初裁和调查结论。
  
  与倾销调查有关的所有当事方,都应被给予以书面形式提供其认为与调查有关的证据材料的机会。受调查产品的工业用户和零售条件出售产品的代表性消费者组织,也应有计划提供其认为与倾销、损害或因果关系调查有关的信息材料。委员会的调查人员应召集非正式会议,以让有关方面能书面提供与倾销主张有关的证据材料。调查过程中,向委员会提交的所有证据材料,除属机密情况外,都应依有关方面的请求予以提供。
  
  如果委员会认为必要,可在得到出口商、生厂商和有关国家政府同意的情况下,对出口商和/或进口商进行现场调查。如果申请人或国内生厂商是以其他关税同盟成员国为基础,或依据其他成员国政府的请求,委员会应和有关关税同盟国政府进行协商。
  
  事实调查阶段完成后,委员会应审查其掌握的各种信息材料,进行整理和核实。如果有关方面提供材料时主张其机密性质,但未被接受且没有附送非机密性摘要,则对此材料不予考虑。委员会作出决定后,应准备一份建议书及报告书,以提交给贸易和产业部长。如果被调查产品属初级农业产品,则应向农业部长提交建议和报告书。如果委员会建议采取措施,且该建议被贸易和产业部长接受(或在初级农业产品情况下,被农业部长接受),则贸易和产业部长可要求财政部长征收有关特别关税,并在政府公报上发表。如果委员会建议驳回申请,则驳回申请的决定亦应在政府公报上发表。如果部长不接受委员会的建议,则应把该问题退回委员会重新处理。
  
  (三)临时措施
  
  在调查过程中,如果委员会认为有必要采取紧急措施,以阻止实质损害的发生,其可以随时要求关税和国内税监察官在政府公报上发布通告,对受调查的产品征收临时税。委员会只有在做出初步调查结论,并有较充分证据证明倾销、实质损害或实质损害的威胁,或对某一产业新建的障碍的存在,且认定实质损害或实质损害的威胁,或障碍是倾销出口产品所造成时,才能提出上述要求。该临时税应以保证金的形式,在产品进口用于国内消费时予以支付,数额相当于从临时税开始实施之日起该产品可能被溯及征收的反倾销税。委员会在任何情况下,都应审查所征收的临时税,以使其低于倾销幅度,只要能消除损害或损害的威胁或对某一产业造成的障碍即可。临时措施从开始实施之日起有效期为六个月。如果出口商提出请求或有关方面在结束调查中造成迟延,委员会可要求关税和国内税监察官延长该期限三个月。如果该临时措施期限届满前,未决定征收反倾销税,则征收的临时税应予退还。如果有关产品被征收的临时税超过被溯及征收的反倾销税,则差额应予退还;如果低于被溯及征收的反倾销税,差额不予补缴。如果委员会要关税和国内税监察官征收临时税,其应向有关当事方提供关于此情况的报告,并给予他们30天时间以发表意见。

  (四)倾销的确定

  倾销指产品以低于其正常价值的出口价格输入南非共和国或南非共和国关税同盟共同关税区用于销售的行为。出口价格指产品出口销售所实际支付或应付的价格,扣除所有税收、折扣及实际支付且直接与销售有关的减让。如果无上述出口价格或虽有类似价格,但情况表明出口商和进口商或第三方存在关联或补偿安排,或发现因其他原因,实际支付或应付的出口价格不可靠,则出口价格应以该进口产品首次转售给某一独立买主的价格为基础;或若无上述进口条件的转售,以任何其他合理的价格为基础加以确定。
  
  正常价值指相同产品在正常的贸易条件下,在生产国或出口国用于国内消费的销售或实际支付或应付的可比价格。如果没有上述条件的价格,则指该相同产品在正常贸易条件下出口到任一第三国的最高可比价格;或该产品在生产国的生产成本加上合理的销售成本和利润,但这种确定方法确定的正常价值应根据各种情况下销售条件和条款、税收及影响价格可比性的其他差异进行适当调整。如果委员会认为出口国或生产国有关产品的正常价值,因政府的干预,不是按自由市场原则确定的,则可适用某一第三国相同产品的可比价格。
  
  (五)损害的确定
  
  损害包括实质损害或实质损害的威胁,或对国内某一产业建立的实质障碍。
  
  实质损害的认定包括评估与国内产业现状有关的所有有关经济因素和指标。包括销售量、利润、市场份额、生产能力、投资收益、生产能力利用率等方面的下降,影响国内价格的因素,倾销幅度的大小,对现金流量、库存、就业、工资、增长和筹资能力的实际或潜在的负面影响。上述列举并未详尽,任何一种或几种因素的出现并不必然导致作出某种决定。对实质损害的威胁的情形必须是可以清晰预见且迫在眉睫的。对国内某一产业建立的实质障碍的认定,是以该拟建立起的产业能在关税同盟成员国市场已确立的价格的相同水平上开展竞争为条件,即使该价格是通过倾销产品的进口建立的。如果外国供应商是在新建的当地产业把其产品投放市场后降低其产品价格,且又发现不公平的国际贸易行为而又满足对此采取措施的条件,则可对此采取行动,以弥补已确立的市场价格与降低后的价格的差额;在实质损害的认定方面,有关经济因素和指标的下降和其他负面影响,必须是实质性的,并达到一定程度,以致受影响的国内产业不能依靠自己的力量消除倾销进口的影响。
  
  (六)因果关系的确定
  
  一旦确定实质损害或实质损害的威胁或国内产业新建的实质障碍后,委员会必须确定倾销是否或在多大程度上造成上述情况的出现,而不是其他原因造成的。为此,委员会应考虑以下情况:从所有国家的相关进口数量、现存关税和优惠措施;上述进口及其价格对国内市场的影响;政治因素的影响;经济状况;劳工问题;罢工;产品质量和品种;交货期限;生产技术的使用;生产因素的利用率和与生产、营销和财政有关的产业政策。
  
  (七)反倾销税
  
  反倾销税的征收,适用的税率及反倾销税征收的条件应符合《1986年关税和贸易委员会法》的规定和贸易、产业与经济协调部长的要求。反倾销税的征收期限从对有关产品征收临时税之日起开始。如果对有关产品适用反倾销税,则该产品的所有人,应于不迟于把其产品全部或部分从关税和国内税仓库移出运进关境内的时间内向审计官提交与产品有关的发票和其他文件。如果关税和国内税监察官根据有关产品的进口情况和进口数量,认为该产品的进口属于一般贸易目的正常进口,则可以免除该产品的反倾销税。财政部长可以发布公告,修改反倾销税的征收事宜,并可以根据贸易、产业和经济协调部长的要求,随时发布公告,撤销或降低反倾销税,溯及或非溯及性征收反倾销税。
  
  (八)价格承诺
  
  如果调查过程申,受反倾销调查的出口商作出价格承诺,自愿停止倾销行为,委员会将予考虑该承诺,并向部长提交建议书,建议终止或继续进行调查。部长的决定应在政府公报上公报,并通知有关方面。如果出口商不能遵守其价格承诺,委员会有权建议立即从违反承诺之日起征收反倾销税。
  
  (九)反倾销税的撤销和复审
  
  出口商在其产品被征收反倾销税后,出口商本人、生产国或出口国代表或有关任何其他个人和组织可以在反倾销税被执行12个月后,对反倾销税的实施情况要求进行复审。委员会在对请求进行初步调查后确定复审的请求是否合理。委员会也可以随时自主地决定对征收反倾销税进行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