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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行者之家-国际商法研究-我给牟其中当律师

我给牟其中当律师

作者:余少祥 阅读5448次 更新时间:2001-08-09

我将以我在南德集团的亲身经历和掌握的真实资料,通过承办的大大小小的几十个案件的分析,独家披露南德集团兴衰成败的全过程。
一 世纪审判
一亿万“富翁”,落马武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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世纪之交的1999岁末,是全国新闻媒体翘首楚天、聚焦武汉的日子。11月1日这天,曾经显赫一时、大名鼎鼎的民营企业家,号称大陆“首富”的牟其中涉嫌“信用证诈骗”被武汉市检察机关送上了被告席,同时接受审判的还有南德集团一批重要职员姚红、牟臣、牟波等。 
这一消息意味着二十世纪九十年代中国最大的经济神话彻底破灭了,牟其中这个中国商界最负盛名的“重量级”企业家和最有争议的传奇人物,将有可能再一次面临牢狱之灾——这已是牟其中第三次入狱坐监,几进几出了。 
不过,现年59岁的牟其中从看守所递出话来,表示对案件审理结果将坚决上诉,并且下决心“把牢底坐穿,将官司进行到底”。南德集团临时负责人刘井岗几个月前曾经表示,由于对合议庭的审理过程和辩护律师的表现失望,他们将胜诉的希望寄予二审。看来,他们对这样的结果是早有预料的。据笔者了解,目前这批留守人员正在积极准备材料,组织力量,希望通过二审改变对牟其中和南德集团不利的处境。 
作为在南德集团工作多年的律师,听到这样的消息,我的心情并不轻松。我是1995年7月起加入南德集团的,1998年4月离职,前后时间两年零九个月。由于工作关系,我和牟其中先生接触较多,对南德集团的发展历史和经营状况比较了解,对于南德的倒台我并不感到吃惊,但是对于牟其中犯罪判刑我还是略感意外。 
二十世纪最后一年是多事之秋,中国的私企巨头连连翻车,先是郑州的亚细亚,然后是沈阳飞龙,接着是上海的天富、广东的爱多等等,最著名、影响最大的当然是牟其中和他的南德经济集团。因为,牟其中陷入的决不仅仅是经济上的困境,还有刑事上的犯罪,所谓麻烦比天还大。也许,这是我国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又一个胜利,但不能不承认是我们经济建设的巨大失败,因为随着一个个大企业的彻底倒闭,国家银行的大笔贷款又一笔勾销了。 
牟其中案在社会各界引起强烈反响。连月来,我一面坚持为南德的朋友提供有限的物质援助,一面继续关注整个事态和案情的发展。因为这件事情的来龙去脉我是十分清楚的,我一直不知道国家究竟会怎么处理。两年前,正是我和我的另一位同事、原最高法院退休干部王立成老先生代理了这一惊天巨案。 
1997年7月,这一事件曾作为民事债务纠纷立案,在湖北省高级法院连续开庭4天,经各方共同努力,总算暂保无虞。不料在我离开南德集团以后又横生枝节,案子从民庭移送刑庭,又从刑庭移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可以说整个案子在性质上完全变了。因为作为民事案件审理,所要承担的只是经济责任,欠债还钱,但是作为刑事案件审理,就意味着犯罪、判刑,不是还钱所能解决得了的。

我得到审判牟其中的消息是在1999年10月中旬,这时候整个案子已经侦察终结了。那是一个礼拜六,我去南德集团的门头沟宿舍找人,正好有几个原来的职工利用过去的食堂开了一个餐馆,其中有马斌的媳妇维民,牟臣的媳妇毛温茹,还有南德原财务处长甘泉等。甘泉、马斌、何著一干人都是牟其中从四川带出来的子弟兵,跟随牟其中走南闯北十五六年,是牟其中的得力干将和重要亲信。除了甘泉以外,何著、马斌等人先后在1998年初被捕,不过后来因没有查出什么问题都被放出来了。听说马斌出来以后,回过一次门头沟,其他时间看不到人,何著则是直接回四川老家了。 
由于彼此比较熟悉,我和这帮人坐在饭店聊天。当时维民称开庭时间是10月25日,据说经律师请求又改为11月1日。她们问我,开庭的时候能不能去?我说尽量争取去,不过我已经离开南德集团,没有牟总的授权或委托,并且不在律师事务所执业,恐怕是没有发言权的。但是作为牟总的朋友,我还是应该去看看的。 
她们又告诉我,南德已经请了几名律师,跟牟总、牟臣他们都分别见过面,有辩护人,没有问题。牟总已经指示,南德的日常事务将由刘井岗、牟其英、郑平川等五人负责。据悉,牟其中一行被捕以后,一直关押在武汉市第二看守所,状况还可以。以前是任何人都不让见面的,要见面必须拿到最高法院的批条,因此在长达9个月的时间内,南德方面没有人看到过牟其中。其实,牟其英、刘井岗多次设法想见一面,最终未果,只是最近要开审了,才由律师跟他们见面。 
这次我所听到的最让我吃惊的消息是:湖北轻工公司、湖北中行和贵阳交行方面没有一名被告人,开审的5名被告人全是南德集团的。这一点我确实没有料到。
南德的“五人留守小组”组长刘井岗,四十来岁,是老牟早期生意场上的朋友。此人身材瘦削,文化程度不高,但极精明,据说交际广泛,很有道行。刘井岗为人仗义疏财,颇讲义气,是个有些江湖地位和意识的人。九八年初牟其中决定成立讨债班子的时候,曾请刘帮忙,我与他有过短暂交往。刘井岗略有家财,老牟被捕以后,也是他四方奔走,筹措了数十万资金,保住了南德大厦的使用权,对于南德后期维系和运作起了关键性作用。副组长牟其英是牟其中的堂弟,原任过南德集团的基建处处长、事务部部长等职务,在南德集团权力不大,地位也不显赫,只是一个普通的中层干部。牟其中被捕以后,他手下的一些主要骨干纷纷弃他而去,这时候牟其英作为栋梁的作用开始显露出来,他为之多方奔走呼号,尽心尽力。在南德集团最困难的时候,牟其英变卖国库券,拿出数万元现金维持公司的开支,是南德晚期重要的核心人物。 
留守小组里还有一个叫郑平川的年轻人,30来岁,陕西人,原是总会计师室一名普通职员,在老牟的主要骨干大批逃亡之后,代理过“‘总会计师”职,对牟其中也算衷心耿耿。郑平川的爱人李东华也在南德集团工作,现两人带一个3岁左右的孩子住在永定路总部的大楼里,由于两年多没有拿到工资,全靠积蓄度日,生活拮据可想而知。据说在牟其中被捕前,郑平川还借给集团2万元人民币作开支,现在看来是打了“水漂”了。但不管怎么说,郑平川应该算一个有情有义的人。
我在离开南德集团以后,由于工作繁忙,各方面压力较大,一段时间几乎和南德没有任何联系。那时侯,案子一直处于秘密侦察阶段,我既不在其位,谁会去招这种麻烦!我是有数的,南德的案子是高层人物“钦点”、头面人物坐阵,明令查处的,当时列为金融领域六大要案之一。因此来头很大,不是我们几个人能过问得了的,还不如激流勇退,识时务者为俊杰。
武汉融资这件事情的过程我是比较清楚的。1997年8月这个案子作为民事债务在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的时候,我对案件的主要事实做了详细调查。我一直担心这件事会出问题,因为它明显缺乏法律依据,肯定得不到法律的支持。至于是不是够上刑事责任,由于意见和分歧比较大,连高级法院也拿不准。但当时法院既然作为民事纠纷立案,总有它一定的道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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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还是先来看看这种融资究竟是怎么回事:1995年底,由于资金困难,牟其中召集金融部门有关人员开会,决定成立突击融资小组,通俗的说法就是出去找钱。那时候融资小组的权力是很大的,他们上哪儿,干什么,任何人都不知道,也不得过问。
这是私营企业的惯常做法。钱的事只有老板自己知道,做起来也很隐秘,一般人连边都沾不上。因此,武汉的“融资”,我们法律部门只是到了1997年7月中国银行起诉的时候才知道,即使这样,其他部门包括绝大多数职工还是不知道的。
南德与湖北省轻工业品进出口公司最早是夏宗琼的关系,当时湖北省轻工公司有一个职工叫何冲,后来去了澳大利亚,并且在澳大利亚办了一个公司叫澳华公司。由于他们长期做进出口贸易和信用证业务,对“信用证融资”套路比较熟悉。
据牟其中本人介绍,这项业务最早是何冲与湖北省轻工公司做起来的,主要是想利用付款时间差,赚一点利息。由于进出口贸易货款金额比较大,在银行储存利息是相当可观的。从双方的出发点来说,并不是要占有信用证项下的金额。因为当时国内有好多进出口公司都这么做,国家也没有明令禁止,大家都认为是打“擦边球”。
南德集团介入这件事情是想“借用”信用证项下的资金。因为远期信用证都有一个时间差,只要南德集团保证在这个时间差内付款,澳华公司就可以将钱借给南德集团,而南德集团给澳华公司付手续费就行了。
对湖北省轻工公司也是一样,由南德集团委托湖北省轻工进口货物,然后收取一定比例的代理费。这样就变成了南德集团委托湖北轻工进口货物,湖北轻工到中国银行申请信用证,澳华公司作为受益人(出口方)在国外将信用证贴现后扣除手续费再划给南德集团,南德集团拿到钱后通过湖北轻工再给中国银行付款。
整个过程做起来可能要复杂一点,因为南德集团没有外汇帐户,澳华公司不能直接将美金汇给南德集团。但最后结果就是南德集团使用资金,同时承担给中国银行的付款义务。
当时全国的确有许多单位采取类似的办法融通资金,根据有关人士介绍,这是国际上常见的一种融资手段。不过一般单位融资量比较小,且用过以后能及时还上,因此没有引起大的纷争。但是南德集团融资金额特别巨大,而且长时间内不能归还,就不能说不成问题了,因为这种办法既没有得到国家许可,又不能保证国家资金的“安全”,国家早晚是会禁止的。据说中央正准备采取措施,要杀一杀这股融资的“歪风”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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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5年底或1996年初,南德集团与湖北省轻工公司签订了一份《委托代理进口协议》,这就是一审开庭中著名的“7月协议”。这份协议在审理过程中引起的争议最大,也最终成了南德集团和牟其中犯罪的“铁证”。为便于读者研究分析,现全文刊录如下:
委托代理进口协议
协议编号:95/2501
签订日期:1995.07.01
签约地点:湖北·武汉
甲方:南德经济集团
乙方:湖北省轻工业品进出口公司
一、费用及责任划分
1、甲方填写进口订货卡一式二份交给乙方,订货卡片内容为申请进口手续的依据。
2、乙方根据甲方外贸合同条款,以乙方的名义代表甲方对外签约,所签合同中的一切责任、风险、利益等均由甲方承担,乙方负责代办进口报批手续并负责进口报关。
3、乙方根据甲、乙双方的代理协议以及乙方名义代表甲方签定合同,对外开立信用证,但该信用证项下的一切责任均由甲方承担。
4、甲方承担该项进口业务所需的一切费用(含开证费、报关费、关税、商检费、保险费、港口费、杂运费、索赔、仲裁费以及其它可能发生的一切费用)。
5、货物抵达目的港后,由甲方办理接货、商检、运输等手续。
6、该合同在执行过程中,如外商不能按期履约或不能完全履约以及在货物抵港后经商检发生质量、规格数量上的任何不符,乙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7、本协议项下乙方之行为均属甲方委托代理之行为,乙方不承担因任何原因所造成的一切风险和损失。
8、甲方有委派乙方代为向外方索赔的权力。
9、如遇国家有关税款减少,则乙方应无条件退还国家所退的税款于甲方。
10、所代理的进口货物,由乙方代甲方向有关部门备案,并办理好进口有关手续及进口计划。
11、由乙方代甲方调剂外汇,或由乙方出具有关文件(包括外管局)协助甲方调剂外汇。
12、代理进口货物总金额共计美元壹亿伍仟万元整。
二、贷款及手续费用结算
甲方委托乙方对外开立180天远期信用证(L/C),甲方按开证总货价(按当天汇率折人民币)的15%付定金给乙方剩余85%在对外付汇前十个工作日内付至乙方指定帐户上,手续费按单结算。
三、本协议未规定的其它行为的执行依据为1991年8月29日经贸部发布的“关于对外贸易代理制的暂行规定”。
四、本协议如有其它未尽事宜,由甲、乙双方另行友好协商解决。
五、本协议一式二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双方各执一份,自甲、乙双方签字盖章后即正式生效。
六、本协议有效期:所有内外贸合同执行完毕为止。
甲方:南德经济集团 乙方:湖北省轻工业品进出口公司
协议标明时间是1995年7月1日。据牟其中本人和经办人姚红、牟臣介绍,实际签署时间并不是1995年7月1日,而是8月15日以后。协议文本是根据湖北轻工的要求补签的,不过时间前置了。至于为什么前置到7月1日,只有湖北轻工知道。如果所料不差,这件事在95年的7月份就开始做了。
在该协议时间问题上,一审开庭中,几位被告人和辩护律师几乎是众口一词,彻底否认的。我在1997年8月处理这起案子的时候,他们也是这样说。因此,在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的时候,这个问题一直是法庭辩论的焦点。
双方在签订上述协议后几天,又签订了一份编号为95/2501A的补充协议,落款时间是“1995年7月3日”主要内容如下:
1、原协议第一(12)项所表明之代理进口货物之品名、国外供应商及国内收货单位,均由甲方选择指定,由此进口货物之一切价格条款及到货质量由甲方自行负责,乙方不承担任何有关实际货物之责任。
2、如每单信用证承兑到期15个工作日前,甲方未能及时将对外承兑所需的足够资金汇付至乙方帐户,乙方有权对外拒付,而由此“拒绝承兑”所产生的一切经济损失由甲方独立承担,并负全部法律责任。
3、本补充协议与原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可以看出,这两份协议的“权利”和“义务”条款是极不对等的,特别是补充协议关于“乙方不承担任何有关实际货物之责任”的规定,无异于给牟其中上了一条“颈绳”。我们今天从另一方面分析,是不是可以理解为湖北轻工为将自己“摘”出来埋下了一个伏笔?他们应该是预料到或者说可能知道将不会有实际货物“进口”的。
所谓“信用证”,(英文名Letter of Credit,简写L/C)是开证银行根据申请人(进口商)的要求向受益人(出口商)开立的一种有条件的书面付款保证。即开证行保证在收到受益人交付全都符合信用证规定的单据的条件下,向受益人或其指定的人履行付款的责任。“远期信用证”是信用证支付方式的一种,是出口商为促销货物、增强竞争力或为获较高的售价,同意向进口商提供融资的便利,允许进口商先提货,后付款,期限一般有90天、120天、180天等,是国际贸易中很好的支付工具。远期信用证既为买方利用卖方国家的优惠利率提供条件,也为卖方利用第二市场资金提供保证。但一段时间以来,在我国,由于非理性的操作经济活动不规范所产生的很多欺诈活动,大大增加了远期信用证的风险。这种情况直接影响了国家和银行的信誉,把银行推到不利的地位。
南德集团和湖北轻工在“履行”委托代理进口协议的过程中,实际并没有任何的货物“进口”,这一点湖北轻工应该是知道的。事实表明,双方仅仅做了进出口的手续,在整个过程中并没有货物流通,只有票证和单据的流通。
当时湖北轻工和中国银行还是比较谨慎的,他们也担心南德集团到时候付不了款,因此要求南德集团一定要找一家“担保”单位。几经周折,南德集团找到贵阳交行当时的业务部经理李承信,希望贵阳交行能出具保函,并允诺支付一定的“手续费”。李承信为了增加“业绩”,同时照顾哥们“义气”,未经行长同意就为南德集团出具了约一亿六千万美元的“见证意见书”。这种“见证意见书”形式上不是保函,但是相当于保函的作用。
自1995年8月到1996年7月何冲被武汉市公安局拘押止,南德集团和湖北轻工一共做了33单信用证,总计金额为八仟二佰余万美元。在整个信用证操作过程中,南德集团累计收款六仟八佰余万美元,实际付款三仟三佰余万美元,尚欠中国银行三仟伍佰余万美元未付,折合人民币约二亿九仟一佰余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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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7年,湖北省高级法院在立案以前,对这个案子的“性质”做了很长时间的研究,经请示省里和最高法院同意,最后决定以民事债权债务纠纷立案,主要是逼牟其中还钱。当时如果作为刑事案件处理,这就意味着湖北省要承担近三个亿人民币的损失,从经济利益考虑,湖北省当然不同意。
可是从1997年7月立案,到1999年1月,牟其中的南德集团还款不到100万美金,这就使案子的性质不能不向另一面转化。当还钱希望彻底破灭以后,武汉方面决心惩治这个“大骗子”,刑一而正百。
我在1998年4月离开南德集团的时候,向牟其中移交工作,重点提到几件事,第一件就是武汉“融资”的钱,一定要尽快还上。因为这起“融资”没有合法的手续,如果不还,早晚要“出事”的,如今不幸被言中了。
由于我一直关注事态的发展,“五人小组”希望我能担任牟其中的辩护人。他们知道我过去承办过这个案子,对情况比较熟悉,在法律上也有自己独到的见解。但我去意已决,不想再卷入这场是非,况且我已不在律师事务所任职,还有自己的工作,因此婉言谢绝了。
我当时考虑,这么大的案子最好是找专职律师,对信用证和刑法都比较精通,可以多找几个,相互之间进行一些讨论和研究,一定要把案子吃透。我建议他们最好在武汉找律师,因为武汉的律师对当地情况熟悉,工作起来也方便。由于经济困难,付不起律师费,听说原来找的几个律师所都先后终止了代理,现在正在代理的律师也都没有付费,其中有的律师是由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指定的。
二 审判没商量 
1
1999年10月25日,《北京晨报》率先登出了牟其中将在武汉受审的消息,接着《北京青年报》、《北京晚报》也先后报道了上述消息,随后全国各地许多传媒都发表了这一惊人的消息。由于牟其中在企业界知名度很高,因而引起了国内乃至全世界媒体的极大关注,牟其中再一次成为媒介聚焦的人物。
离开庭的日子还有两天,10月29日,与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只有百米之遥的一家酒店已经变成了牟其中诈骗案的“新闻”中心。四川、重庆两地近十家新闻媒体进驻该店,新华社、《人民日报》等国家级新闻单位以及境外媒体路透社、美联社、法新社、《纽约时报》、《华尔街日报》的记者也相继在此聚头。来自国内及世界各地大约100家新闻媒体派员申请参加旁听牟其中案件的审理过程,牟其中这个人称“基度山伯爵”的传奇人物再一次引起“轰动”。10月28日,我的好朋友、《北京经济报》记者安刚给我打电话,说是要提前去武汉做采访,问我能不能同行。我那几天工作正忙,安排不开,就说:你自己去吧,回来给我说说就行了;我是“昨日黄花”,又没有工作任务,去不去无所谓啦!其实,我是很希望有时间去听听的。
我在南德的一帮朋友也希望我能去助威,做啦啦队。他们说,曹明田、何著、马斌全都放出来了,牟总肯定没有“问题”,没准我们这次去武汉,牟总将跟我们一起回来呢!我说,我就不去了,你们也不要把问题想得太简单,有没有罪,不是你我说了算,最终是法院说了算;一审法院说了还不算,只有二审法院说了才算;即使二审法院说了,还有再审呢,这么大的事,查了好几年,哪能说放就放了呢?
后来我听说刘井岗、牟其英率三十多名员工齐聚江城,为牟其中和南德集团“打气”。因为那几天记者特别多,他们这批人自然也成了媒体关注的对象。他们陆续放出一些话来,我也通过报刊看到了,从他们的语气来看,他们真的是认为牟总无罪的——但他们显然忽略了一个事实,在公有制社会,不管你牟其中如何,只要你欠着国家几个亿不还就是“事”,这样的例子不在少数。
11月1日,全国媒体聚焦武汉。约二三百名来自海内外的记者准备参加开庭旁听,也有不少记者因无法或者来不及办理旁听证而被拒之门外,急得直挠头。
8时左右,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设立记者招待处,续办记者旁听证。一时间,旁听证发放点被围得水泄不通,平日里斯斯文文的记者们你推我挤狂抢旁听证。没有拿到证件的记者拼命往里挤,拿到证件的拼命往外挤。据说有两名记者同时抢到一张旁听证,互不相让,用力一夺,一张珍贵的旁听证被生生撕成两半。
8时30分,法庭宣布开庭。片刻之后,牟其中和另外4名被告人在司法警察的监押下来到法庭。这天,牟其中身着一件普通休闲西服和一条旧蓝裤子,看起来神态自若,充满信心。牟的出现使数百名记者和旁听者兴奋起来,他的举动也好像经过有意修饰似的,先是趋前两步,然后侧转身子向观众席颔首示意,并举起左手向观众席微微挥动。另有4名被告人也被先后押上了法庭,其中3人是“突击融资小组”成员,一人为总裁办主任。
被告人之一姚红,女,40岁,北京人,原南德集团国际金融中心负责人,5人突击融资小组成员之一。姚为公安部高干子女,为人非常精明能干,办事利落而且能说会道,在金融界有极广的社会关系,深得牟其中的信赖。1998年4月左右在北京被捕,为牟其中案破获提供过关键证据。
被告人之一牟臣,男,40岁,重庆人,牟其中侄子,5人突击融资小组成员之一。此人文化程度不高,人很机警,也很聪明,长期在南德集团金融部工作,是金融部门的重要骨干成员,1998年3月1日晚10时左右在北京门头沟的家中被捕。
被告人之一牟波,男,35岁,重庆人,牟其中侄子,牟臣之弟,5人突击融资小组成员之一。曾任南德欧非业务管理处处长等职,为人成熟稳重,1998年4月被捕。
被告人之一夏宗玮,女,30岁,重庆人,牟其中前妻之妹,曾任南德集团总裁办公室主任,1999年1月7日与牟其中在上班途中同时被捕。
这天,武汉市中级法院能容纳600人的审判大厅人头攒动,座无虚席。其中大部分是国内外的新闻记者,还有牟其中的亲朋旧部,也有牟其中的敌人和反对者,另外就是参与信用证“融资”相关单位的当事人,他们是来观察和打探“气候”的。
由于审理过程中不准录音、录象、作笔记,法院在现场派了10名法警来回巡视。听说记者们为了获得一点可怜的资料,将学生时代作弊的手法全用上了,有的把微型摄象机、录音机放在口袋里,有的趁法警一走开赶紧划两笔。庭审结束时,法警共缴获笔记60余本,胶卷和录音带数十只,同时还“驱逐”3名记者出庭,现场纪律可谓比较严了。
在法庭调查阶段,牟其中对法官和公诉人的提问多以“不知道”和“不是我所为”作答案。他认为自己无罪,对信用证运作过程中的许多事并不知情,律师为他做的也是无罪辩护。
据我从武汉回来的朋友说,律师之间显然缺乏应有的协调。由于姚红的律师作的是“有罪”辩护,而另外4个人做的是“无罪”辩护,同时被告人和律师之间互相推委,开脱责任,最后公诉人“以子之矛,攻子之盾”,导致整个庭审过程被告方都比较被动。
也有人说,姚红整个儿将老牟“出卖”了,将所有责任都推到了老牟身上,律师好像也没有起到什么作用。这不能一概而论,因为姚牟之间是互相推诿,并不是一个谁推给谁的问题。在两人没有被捕之前就为此闹翻了,因此姚红后期根本就没有到南德集团上班。
武汉的事,老牟说是姚红、牟臣做的,具体情况他不知道;姚红则说是奉牟老板“指示”,让做什么就做什么,不负有任何责任。姚红是个有心人,她将所有有关牟其中签字或盖章的材料都留了一套,当刑警来抓她的时候,她照单全交,因而被认为有“重大立功表现”。不过,从审理时间来看,确实比较仓促,因此外界有人说只是做了一个“样子”。这么复杂的案子,公安机关调查了两年多,犯罪活动延续了好几年,只开一天庭就判决了,未免显得有点草率。一般来说,这么大的案子,起码要审两天,5名被告人,法院就是要一一核实他们的身份也是不容易的,不要说“辩论”和“查证”了。
据称这次开庭的好多问题都没有展开来谈,牟其中的两名律师只有一名作了发言,法庭出示证据只让当事人看,不让辩护律师看,表明庭审状况并不理想。
事后也有记者怀疑牟案是不是“定论”了,说法院连戏也不会演,否则何以如此简单!最后还是牟其中本人“破了题”,他说:“不管上面如何指示,外面如何评论,我希望你们严格依法办事,最终给我一个公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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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次开庭,控辩双方主要是围绕四大焦点进行的,这四个方面的认定,直接关系到牟其中和南德集团是有罪无罪,能不能逃脱这次牢狱之灾。
第一、公诉机关——武汉市人民检查院在起诉书中指控的第一被告是南德集团,而不是牟其中个人。牟其中是否有罪,将取决于南德集团是否有罪。牟其中称,8月15日以后的那份“补充协议”是姚红和牟臣交给他签的,有些他没有细看,他从未见过33份已兑成现金的信用证,因此没有犯罪。公诉人认为,即使牟其中不知情,但南德集团有罪,牟其中作为法定代表人也就犯了罪。
第二、公诉机关认为,南德公司委托湖北省轻工业品进出口公司办理业务,实际上是利用这家公司行骗,从预谋犯罪到促成犯罪,南德集团完成了行骗的全过程,最后3500万美金“盘旋落袋”,行使诈骗的只能是南德公司。辩方认为,南德公司根本没有开立信用证的资格,到中国银行申请开证的也不是南德公司,湖北省轻工公司、中国银行和香港东泽公司是开立信用证的当事人,行使诈骗的只能在他们中间。南德集团只是做了替罪之羊,谈不上信用证诈骗。另外,即使有诈骗,单凭南德公司是不能完成整个过程的,南德公司只能承担一部分责任。
第三、公诉机关认为,“7月协议”白纸黑字,是南德集团涉嫌这场金融诈骗活动的源头和铁证。这份“委托代理进口协议”,合同总金额为1.5亿美金,上有牟其中和南德集团的签章,无论如何,南德是罪责难逃的。辩方9名律师都不约而同对此提出异议,根据姚红与牟臣的口供,这份协议是1995年8月15日以后应湖北轻工公司的要求补签的,而牟其中自始至终则说他没有签过这份协议。那么,7月协议究竟能不能成为有效证据?
第四、牟其中是否具有犯罪主观故意。公诉人认为,1995年2月,牟其中为获取银行资金用于南德集团返还债务和集团业务,提出组建临时融资小组,由此引发涉嫌诈骗的一系列活动,具有明显犯罪主观故意。辩方认为,融资小组与指控的利用信用证诈骗无任何联系,外贸进口合同的主体是湖北省轻工公司和香港东泽公司,开信用证过程中,没有证据表明,东泽公司何冲(在逃)接受了牟其中的旨意。
公诉机关在起诉书中列举的事实和理由是这样的:
1995年7月,被告人牟其中虚构进口货物的事实,以天津开发区南德经济集团法定代表人的身份与湖北省轻工业品进出口公司签订总金额1.5亿美元的外贸代理进口货物协议。同时牟其中委托何君作为南德经济集团的代理,编造外贸进口合同,通过湖北省轻工业品进出口公司为本集团从中国银行湖北省分行对外开立180天远期信用证;牟其中授权被告人姚红、牟臣配合何君进行诈骗,并指使职员牟波联系交通银行贵阳分行为其提供具有担保内容的《见证意见书),作为开证的担保文件。被告人夏宗玮根据牟其中的指示,在信用证诈骗活动中负责承办有关请示、批复,并在姚红、牟臣等人制作的文件上多次加盖被告人牟其中的签名章。
从1995年8月至1996年7月,天津开发区南德经济集团通过湖北省轻工业品进出口公司在中国银行湖北省分行共开出180天远期信用证33份,开证总金额80137530美元,实际承兑信用证31份,承兑总金额75074004.10美元。南德经济集团从中支取21978096.58美元和4158121.19元人民币,用于返还债务及集团业务;余款用于循环开立信用证、支付利息及手续费,造成实际损失35499478.12美元。
南德经济集团和被告人严重侵犯国家金融管理制度,采取虚构进口货物的事实,骗取信用证,非法获取资金,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95条第3项和第200条的规定,构成信用证诈骗罪。
可以看出,公诉机关认为这是一起以非法获取银行资金为目的,由南德集团整体“策划和操作”的金融诈骗事件,由此给国家造成3500余万美元的损失,最终应该由南德集团承担责任。
但是,在法律的适用问题上,作为一种认知和探讨,我认为,牟其中案有几点值得商榷。第一、我们应将信用证“民事欺诈”和“刑事诈骗”区别开来。因为二者的性质是不同的。前者以获取资金的使用权为目的,只是暂时借用,是要归还的;而后者是以取得资金的所有权为目的,主观上就不打算归还,因之为“诈骗”。前者触犯的是民法,后者触犯的是刑法。从处罚上说,信用证民事欺诈承担的是经济责任,而信用证诈骗承担的是刑事责任。南德集团不论是在什么情况下从事这一活动的,它始终积极还钱,并不以占有这些资金为最终目的。对南德来说只是“借用”这笔资金,并非要席卷而去,逃之夭夭。
第二、新刑法第195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信用证诈骗活动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一)、使用伪造、变造的信用证或者附随的单据、文件的;(二)、使用作废的信用证的;(三)、骗取信用证的;(四)、以其他方式进行信用证诈骗活动的。”
很显然,南德集团没有触犯前三款的规定。因为在整个“融资”过程中,它既没有申请、也没有使用和接触到信用证。本案中申请和贴现信用证的都不是南德集团,而是湖北轻工公司和澳华公司。如果没有湖北省轻工公司和澳华公司,南德集团连信用证的边都沾不上。根据新刑法“罪行法定”的原则,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不得定罪。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据以定罪的只有第四款“以其他方式进行信用证诈骗活动”,这就不是武汉市中级法院随便能“解释”的,它的立法解释权属于全国人大常委会,而司法解释权只能是最高人民法院。至于这种情况是不是属于“信用证诈骗”,目前还没有相关的规定,最高法院也没有司法解释。
第三、南德集团并不是信用证的开证申请人,它只是进口货物的“买家”,仅仅是和湖北省轻工公司和保证人贵阳交行有一种合同关系,与信用证项下的交易没有任何关系。从法律上说,南德集团仅仅和受益人澳华公司有某种资金“借用”关系,除非有足够的证据表明南德集团与澳华公司有恶意“串通”的故意或者说信用证“诈骗”是由南德集团和牟其中策划或者指使的,否则不能定罪。我认为,由于东泽公司的主要经办人何冲负案在逃,在事实没有搞清之前对牟其中和南德集团定罪量刑是不合适的,将有失司法公正。
第四、这起案子将南德集团和主要责任人单独“剔”出来治罪是有失偏颇的。正如牟其中所称,如果只有南德集团是做不了这项“融资”的。因为整个过程做的不是一单信用证。而是几十单的信用证,按照有关规定,申请人没有付款银行是不能开证或承兑的。十几单信用证没有付款有关单位不应该不知道。
3
总之,这件案子由于法律规定本身和涉案当事人有一定影响,引起了国内外媒体和法律界的广泛关注。为此,《北京经济报》记者安刚专门采访了京都律师事务所主任、著名刑法专家田文昌。田文昌原是中国政法大学副教授,因成功代理受害人申诉最终“扳倒”禹作敏而享有盛名。牟其中案发以后,田教授也发表了自己的一些看法:
“我认为,信用证诈骗在法律界定上存在着两个模糊概念:第一、从立法本意上讲,诈骗罪应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刑法上虽未明确写明,但只是一个文字处理方面的问题。这就像是贪污与挪用公款罪的区别一样,前者千方百计要据为己有,而后者则在挪用资金的目的上有过错,其资金最终要归还,二者有着本质的区别;第二、要看诈骗的是信用证项下资金的使用权还是所有权。骗取使用权是在利用信用证进行金融融资后,行为实施人已在还钱或正在努力还钱,而骗取所有权是根本没有还款的意思表示。而现行刑法恰恰在这个罪与非罪的界限上划分不明确,在实践中不好操作。”
“我在今年召开的昆明刑法年会上提出:最高人民法院对适用信用证诈骗罪的司法解释要尽早出台。在此之前,法院在审判工作中量刑上一定要慎重,像投机倒把罪,20年前要蹲大牢,在市场经济体制下这种行为应该受到法律保护。我提议,在刑法中可否增加一条,即‘骗取信用证、挪用信用证项下资金罪’,除了在司法实践中具有较强可操作性,更加明确向公民转达了两个意思:这种行为也属违法犯罪;这种罪行的处罚会比信用证诈骗罪要轻得多。”
“当然,如何区分自己还款意思表示确属难题,这涉及到我国实体法与程序法的脱节问题。在庭审中一般以有无还款能力做界定,但也不尽公平,比如有的人利用信用证融得大笔资金后,投资到某一领域出现亏损或被人骗走,能说他一开始就不想归还吗?”
“因此,我主张在这些法律上的误区未被彻底澄清前,在审理信用证诈骗案件中一定要慎之又慎。另外,牟其中案其他涉案单位未被列为被告也出乎法律界人士的预料。如果信用证诈骗罪名成立,那么,相关的银行与外贸公司也难逃其责。”
三 鹰飞得比鸡还低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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历史常常有惊人相似的一幕。1994年,沈太福刚刚倒台的时候,《财富》杂志总编关山采访牟其中时,曾经问到一个颇有意思的问题:“海内外读者十分关心牟其中先生的近况。美国著名杂志《Forbes》(资本家)中文版,在今年1月号发表署名文章介绍牟先生状况时,也提到大陆上对牟先生的一些传闻,说天津大邱庄禹作敏、长城集团公司的沈太福等相继出了问题,大陆上三位出了名的‘大老板’已经倒了两个,现在该轮到牟其中了。……我们想请牟先生谈一谈您的近况。”
那时候的牟其中正是春风得意,他侃侃而谈,说了一席话:
“首先,感谢海内外新闻传播媒介对我的关心。最近有些谣传,这是对我们透明度不高的惩罚。我也经常听到一些关于我的谣传,我们这些人处在中心地带嘛!这些谣传也反映出一种心态,对中国经济改革前景的担心……”
“我喜欢富有挑战性的工作。但现实生活中是以成败论英雄的,你决不能说:我们现在条件极坏,我已经努力了,拼搏了,但虽死犹荣这也是很壮烈的呀!这不行,这都不行,最后还是以‘成功’来判断一切。”
“如果我失败了,破产了,或者被抓起来了,我也不会怪什么冤假错案。我应当早考虑到周围的环境,考虑到如何回避这些不利的因素。因为我有多年的经验嘛!”
“八○年我开始经商,八四年成立南德实业开发公司。那时开放改革敢闯的人,如步鑫生等等这些人,我都熟悉。后来的马胜利,再以后就是禹作敏、沈太福,现在都一个个退出舞台,我为什么还能在这舞台上经久不衰地表演呢?”
“这来源于我有一个认识:我并不认为在中国开拓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充满着鲜花之路,充满着阳光大道,而是一路布满荆棘,这就有一种思想上的准备。”
“公司里经常有人自豪地讲,在私营企业或民营企业中,我们南德公司怎么怎么样。我常告戒公司的人们,决不应当讲我们是什么第一流的问题,而应当夹着尾巴做人。”
“我认为许多著名商界人物之所以失败,是因为张扬造成的。比如说,我们很多人,从个人经历到企业行为,他忘乎所以,这哪有不失败的?要时刻注意到,我们是在充满荆棘的环境之中。有些人失败,不单纯是文化素质低的问题,主要是成功之后,发了点财,就忘乎所以了。我最讨厌这种人。用毛泽东的话来说,那就是应当‘谦虚’、‘谨慎’、‘戒骄戒躁’。”
“沈太福就是太张扬了,不能夹着尾巴做人,不能注意国家的政策。沈太福垮台的消息,我是在去成都的164次火车上听到的。我认为沈太福根本的问题是违反了银行条例。沈太福怎么可以不经批准擅自办银行呢?沈太福不注意政策,错了改嘛!但他想把事态变成国际纠纷,把事态扩大,逼着他自己进了牢房。”
“对我们来讲,应当理解我们政府在建立这个环境过程中,包括领导同志,他们都有许多难处。我也见过许多位国家领导同志,没有任何领导人说‘你没有问题,这样做行’!谁也不敢说这句话。所以事事处处要谨慎,要想到‘居安思危’。”
这段话发表在1994年8月号的《财富》杂志上,国内外传媒正是根据这次采访将牟其中传为“大陆超级富豪之首”的。这篇文章说:据笔者了解到的资料表明,称谓牟其中先生为“中国第一民间企业家”、“大陆超级富豪之首”并不为过。
5年前的牟其中意气风发,与文人学士“煮酒论英雄”,但是五年后,由于未能把握住企业的发展方向,最终像沈太福、禹作敏、褚时健一样滑入犯罪的深渊。经济上的“奇迹”也好,“神话”也好,历史和法律将是检验一切的试金石。
牟其中常常说一句民谚:“鹰有时候飞得比鸡还低,但是鸡永远也飞不了鹰一样高。”每当南德在业务中遇到挫折或者遭遇失败时,牟其中都会这样说。但是现在,这只“鹰”已经不是飞得比鸡还低,而是折断了翅膀,从空中“栽”到了地下。
2
牟其中被抓以后,一直关押在武汉市第二看守所,住在705室。这是一间单独的囚室,他的生活相对比较自由,精神状况也不错。由于身患多种疾病,看守所对牟还算特别优待。监管人员已经得到通知,只要牟其中身体和健康状况不出任何意外,他们将集体荣立三等功。
刚进看守所时,牟其中每天都要洗一次冷水澡,做健身操,经常看金庸的武侠小说。因为患有20多年的高血压,他进医院治疗过一段时间,后来才由管教人员带回看守所。整个监管期间,牟其中常常是伏案疾书,忙着写材料,除了用相当时间阐述他关于“智慧经济”生产方式的理论,还写了三封信,一封给党中央,一封给全国人大,一封给南德集团“五人留守小组”。
牟其中在给中央领导同志的信函中,一方面为自己大力辩护,一方面阐述自己的坚定“信念”和崇高“理想”。他希望中央拿他和南德集团进行“实验”,并预言一定会创造又一个新的东方“奇迹”。
牟其中没有学过法律,但是他辩护的思路比较清晰。在法庭辩论的时候也是这样,我的一位参加过庭审的记者朋友说:一看水平明显比其他几个人高出一截。他可不知道,演说正是老牟的强项。
牟其中写给中央领导同志的“信”条理比较清晰。现将主要部分摘录如下,供读者参考。
1、南德没有犯罪。目前,有关单位指控南德是单位犯罪,指控罪名涉及信用证诈骗。但是,根据我国外汇管理的规定,南德没有外汇帐户也没有使用信用证的权利,它自己是无法进行信用证诈骗的,正如太监无法涉嫌强奸犯罪一样。
南德如果蓄意进行信用证诈骗,非得通过一个有信用证的单位不可。现在已经查明,目前指控南德涉嫌信用证诈骗犯罪的主要证据,就是几份南德与湖北省轻工进出口公司签署的委托代理进出口合同等等,这都是企图诬陷南德的人与单位伪造的,所以南德没有犯罪。
2、关于南德流动资金困难的问题。南德目前的流动资金非常困难,以至在国内尚有3亿多元人民币的到期债务(包括武汉方面的美元债务)不能按时归还。南德的流动资金困难是怎样造成的呢?这一切均是从1995年下半年在境外出版的那本臭名昭著的《万言书》。这本书非常之不幸又是非常之幸运地将我确定为中国新生资产阶级的代表人物(见1997年香港出版的《北京地下万言书》)。
从1996年开始,国外100余家报刊不断报道南德受审查和我被捕的消息,从1996年起,国内地摊文学和下流报刊铺天盖地对南德、对我本人进行极其下流的人身攻击。可是这些审查无一不证明了牟其中个人没有违法和犯罪问题,相反却证明了我本人生活俭朴、严于律己。所以实际上南德的业务活动早已于1996年停顿了。
3、关于南德的资产状况。1996年以前,南德的净资产是20亿元人民币左右。1996年南德正在进行中的项目预期收入是104亿元左右。关于这个收入的明细报表,我已于1998年11月上报了中央政法委。在南德接受审查期间,有的人、甚至有的地方政府的某些部门,趁火打劫,落井下石。(例如,南德的航向一号、二号卫星在成功发射并顺利出租之后,被一个地方政府强行威协,退还投资。仅此一项,损失就达3014万美元。一个地方政府的计委竟发文件,要求南德交回已开发了六年,一块建成横跨中俄两国的一个自由贸易区的10平方公里的土地,理由是:“政府越级审批”。自己越级审批,却要求南德承担数十亿人民币的损失,天下哪有这个道理?)
即使南德无端遭遇飞来横祸,从南德目前拥有的国内外的巨大无形资产来看,从南德已经掌握的智慧经济的操作方法来看,从南德过去处理过的类似问题的经历来看,我有把握在两年的时间内解决南德的流动资金问题,连本带息偿还国内的全部债务。
牟其中给中央领导同志写信并不是什么新闻。他的确是经常给国家领导人写信,从“文化大革命”坐牢起就这样。1983年他给当时的中央领导人就写过不少信,1996年和1997年也先后给中央领导写过十几封信。
在这封信中,牟其中提到的几件事情,我将要作详细介绍。但是有一点我必须说明,信中所述的资产状况并不确实,显然是浮夸的,而且这种预期利润的计算方法也是不对的。牟其中的总资产,即使加上两颗卫星,也还不到20个亿的四分之一。在牟其中的“资产负债”一文中,我将要作详细分析。
这封信的后半部主要是阐明他的决心和信心,期望获得人身自由。他写道:
“(我希望)中央拿我领导的企业做实验,成功了,可以推广;失败了,也只是我们几个人生死荣辱的事情。我连死刑都判过,是改革开放路线救了我,我为了改革开放路线,还有啥舍不得的呢?”
“1980年,我仅以借来的300元人民币创办南德,第二年的经营规模便超过了100万元。1984年,我第二次平反出狱,公司变成了废墟,留下了5万元人民币的债务。不久我又在负债5万元的起点上,完成了震惊世界的飞机易货贸易业务,接着又成功地发射了两颗人造地球卫星。
这一次,我将从负债4亿元人民币的起点上起步,我的感觉不是担心,而是感谢命运又给了我一次证明自己价值的机会,我感到一种临危受命的激动。洛克菲勒曾豪情万丈地讲过一句话,他说:‘你可以剥夺我的全部财产,只留下一条裤衩,并将我扔到大沙漠里。但只要有一支骆驼商队从我身边经过,3年之后,我就还是一个石油大王。’卡奈基也讲过类似的话。本世纪初,西方石油大王、钢铁大王能做到的事,在世纪之交的今天,我东方的牟其中只可能做得更好。”
牟其中的第二封信是写给南德集团的“五人留守小组”的。老牟被捕以后,曾指定南德事务由“五人小组”全权负责处理,包括日常工作、聘请律师等。实际上,南德在机构上已经不存在了。
迄今为止,没有任何部门宣布解散南德,但是办公大楼被封后,公章被收缴,也没有人给职工发工资,整个单位彻底涣散了。大多数员工各奔前程,少数人留下来继续工作,实际上也无事可干。“五人小组”的职责,除了保护办公大楼,就是到有关部门“申诉”。有人到武汉对记者称“业务发展很好”,其实不过是一个“障眼法”。
牟其中在这封信里主要是谈“如何向党中央揭发公检法制造假案、包庇犯罪团伙”的安排问题。他认为,这是一起“冤假错案”,由于一部分人的陷害,使他和南德集团受到了不公平的对待。他希望留下来工作的同志“早作准备”,并且一再告戒他们,要注意工作方法。他说:
“这是一件大事,也是一件极难的事情,一定要争取某一位中央领导有一个批示,要普遍递材料,重点工作一两个人,普遍送材料的方式包括《内参》之类的形式;最好是人大或中纪委系统组织一个小组来监督本案,查我们,也查司法腐败;一定不能用公检法部门的人组成小组,王某(湖北省轻工公司原负责人)已将他们全腐蚀了;希望尽可能组织国内外新闻界旁听,最好是现场直播,最少也应该有录象录音等。”
关于费用问题,他最后说:“我知道你们困难,可以先给点订金,打欠条,待我自由之后兑现。”据我所知,南德集团正在积极准备上诉,坚决将案子打到底。
牟其中案二审究竟如何判决,人们拭目以待。但它说明一个问题:任何经济增长都应该建立在社会财富总量切切实实增长的基础上,经济的成就不是对外公布或者上报主管部门一串单纯的数字,而是量化在具体商品中的实在之物。一只吹起来的热气球,尽管飘在空中时绚烂夺目,但迟早是要破灭的。
3
牟其中在武汉触雷碰礁,社会各界反响不一。撇开法律上的争论,看一看一般民众的态度也是很有意思的。因为牟其中在某种程度上是一个代表,一种象征。从总体上看,一般人还是能站在比较客观的立场来评论这件事的。
某省经济投资公司石先生说:“我为什么关注牟其中?像他这样的人,大家都会关注的嘛!现在有意思的是他的那帮手下,一派死保他,一派要告他,这是家族式管理带来的必然结果。我对他的看法分两个阶段,前一阶段我认为他是比较聪明的人,善于运作带有政治色彩的生意,本人也喜爱政治。现在看来,他这个人的背景、现状注定没有什么前途。”
“牟其中是历史上一个阶段性人物,他与同时代的人物禹作敏不同,禹作敏是一个土财主,而牟其中是个企业家,但他对项目的运作方法已经过时。他还处于暴发户阶段,搞一笔是一笔。我不认为他是个骗子,在具体战术上,大家都会运用各种手段。但在生意上不能搞诈骗,骗了就必然失败。”
“牟其中的失败是必然的。在实业上,他没有做成什么事,在融资方面,他本事也不大。他在政治生意上辉煌过,但在商务上他并不擅长。如果说他原来还有一些优势的话,现在已经荡然无存,牟其中已经不是这个时代的人,他是昨日黄花。当然,他是个有个人魅力的人。”
北京某房产公司邵先生,东北大学外贸专业毕业,1992年至1993年底曾受沈阳某国营外贸公司派遣,长住新西伯利亚和阿拉木图从事外贸工作,听说牟其中被抓起来审判,感慨地说:“牟其中是个能人啊!他1994年把飞机弄回国内来,让我们这帮搞对俄贸易的人佩服得五体投地。那时候也有许多前苏联的公司到我们那儿推销,战斗机、直升飞机、坦克什么都有。我们也想做,可打不通中国海关的关系,咱们的海关不许进,毕竟这不是一般的外贸业务。后来牟其中做成了,我就想,假如我在的公司是私营的,没准我们公司也能把飞机换回来。”
“我觉得牟其中是说大话干大事的人,许多私营大老板都跟他一样,舍弃小项目,专做大生意,可往往又在小河沟里翻了船。我看《中国首骗牟其中》,有说对的地方,但是整本书丑化了牟其中。许多人都用贷款做事,某外国饲料集团在国内开了许多工厂,用了几分自己的钱?还不是贷国内银行的款?我觉得条件允许的话,牟其中没准能进世界500强企业。”
当然,邵先生的评价是不全面的,牟其中的成功有一定的历史条件,他的失败也决非偶然,他有自己致命的不足。我想,关于这个问题我们还是放到最后去讨论,因为通过大量的事实和现象,读者自己会做出判断的。
现在有很多人“灭”牟其中,说他是“大陆首骗”,我觉得不能一概而论,我们应该作多角度、多层面分析。不过,在一部分坚持为南德工作的员工眼里,牟其中依然是一个大人物。
五人留守小组组长刘井岗说:“这次审判对南德集团来说是一个致命的打击,但我要为南德集团作无罪辩护。牟其中既不是首骗,也不是首富,他是一个极有争议的人物,是一个商业巨子。”
“作为一个300元起家的个体户来讲,牟其中能够靠自己的拼搏干成几件事,很不易,诸如飞机易货贸易、支持中国首次北极科考、创办南德金融管理学院、支持全运会等,因此而两度被评为中国十大改革人物和中国商界风云人物。当时媒体热炒,似乎是个经济奇才,商海英雄,倾倒了多少志士仁人。也正是因此使他腾云驾雾,利令智昏,铸下了以后的大祸。像他那个时代的企业家,因为是撞大运出来的,结果都不会太好,像禹作敏、诸时健等,他们自身的素质不过硬,出事在所难免。”
牟其英认为南德集团今天出的问题主要是姚红等人骗了牟其中,事实最终会“水落石出”,南德集团也会“逢凶化吉”的。他说:“牟其中案一定会化险为夷。牟案之所以发生,主要是法律意识不强,以及内部管理出了问题。最关键的是姚红等人骗了牟其中,以至于牟其中会在协议上签字。现在公司海外一项金融业务还在进行,并且发展得很好。”
南德的“总会计师”郑平川到武汉以后,信心十足地对记者说:“我们这次来是看牟总的案子胜诉的,不要说牟总不会被此案牵连,即使牟总有事不能回南德集团,我们公司的运转还会按照牟总那超常思维方式存在。牟总前两次上法庭,但都被无罪释放,这第三次也不会例外。”
那么,牟其中是否还能东山再起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