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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商事仲裁

作者:张巍 阅读4017次 更新时间:2002-07-23

  国际仲裁规则是进行仲裁程序的手续和规范。如日本商事仲裁协会《商事仲裁规则》便对当事人如何申请仲裁,如何达成申请协议,如何指定仲裁员,如何选定仲裁庭,如何开庭,如何进行答辩,如何作出裁决,如何收取仲裁费用等,作出了非常详细的规定。

申请仲裁

  申诉方应向东京、横滨、名古屋、大阪、神户的任何一个仲裁机构的秘书处提交有关文件。并按规定缴纳费用。这些文件包括:

  一份书面仲裁申请;

  证明当事人同意根据本规则进行仲裁的文件原本或副本;

  支持仲裁申请书中请求的证明文件原本或副本,若申请由代理人提出,还应提交授权委托书。

  秘书处接到仲裁申请后,认定符合规定即予以受理。秘书处受理仲裁申请后,应将此情况通知当事人,在给被诉人的通知中应附上仲裁申请的副本。

  被诉人应在秘书处给其发出通知之日起4周内向秘书处提交下列文件:一份书面答辩书;支持答辩书中理由的任何证明文件的原本或副本;若答辩书由代理人作出,应提交授权委托书。答辩书中不得含有明显的反诉请求。否则秘书处将拒绝接受这样的答辩。

  被诉人若有反诉,可在接到秘书处通知之日起6周内提出。被诉人的反诉将与申诉人的仲裁申请合并审理。

  仲裁地点由当事人双方协商后协议选定,若当事人没约定,则由协会决定仲裁地点。

仲裁庭的组成

  当事人可以通过书面协议指定一名或一名以上仲裁员,或确定仲裁员的人数及其指定办法。如果当事人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就仲裁员的人数达成协议,仲裁庭应由一名仲裁员组成;如果一方当事人要求3名仲裁员,且协会在考虑了案件的性质后,认为其要求适当,则仲裁庭由3名仲裁员组成。独任仲裁员一般由双方当事人协议选定。如果当事人在规定的期限内不能就合适的人选达成一致,则由协会指定。仲裁庭由两名或两名以上仲裁员组成,而当事人没有就指定方法达成协议,则每一方当事人可在规定的人数内指定人数相同的仲裁员。当规定的人数是奇数时,则由已被指定的仲裁员再指定一名仲裁员;如果当事人在规定的期限内没指定仲裁员,则由协会指定。如果当事人指定了一名仲裁员还需指定另一名仲裁员,但在规定的期限内没有指定,则这名仲裁员由协会指定。

开庭程序

  仲裁庭可以决定每次开庭的议程、时间和地点。开庭应在双方当事人到场的情况下进行。如果一方当事人无正当理由不到庭,仲裁庭可以进行缺席审理。当仲裁庭认定一切争议和证据都已陈述完毕时,即终止开庭程序。当事人可以协议书面请求取消开庭程序。这种情况下的仲裁程序由仲裁庭决定。

裁决

  当仲裁庭认为仲裁程序已进行得完全充分,可以进行裁决,并决定终止审理程序时,仲裁庭应在作出宣布该决定之日起5周内作出仲裁裁决;如果因为案情复杂或其他原因,仲裁庭认为有必要时,可以适当延长该期限,但不得超过8周。

  如果决定日文和英文都可以在仲裁程序中使用,裁决应写成英文和日文,两种文本都应正式有效。假若两种文本之间的解释存在歧义,则应以日文本为准。

简易程序

  1997年10月1日日本修改的《仲裁规则》增加了“简易仲裁程序”。规定争议标的额在2000万日元以下,可适用简易程序。简易程序规定对2000万日元以下的仲裁提起的反诉自基准日起两周内提出,除非当事人另有协议已指定仲裁员,否则该协会将另行指定一名仲裁员。简易程序规定开庭时间为1天。仲裁裁决自仲裁庭组成后3个月内作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