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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行者之家-国际商法研究-倾销

倾销

作者: 阅读3789次 更新时间:2002-08-25

倾销,是指在正常贸易过程中进口产品以低于其正常价值的出口价格进入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进口产品的出口价低于其正常价值的幅度,为倾销幅度;倾销幅度的确定,是在对加权平均正常价值与全部可比出口交易的加权平均价格进行比较,或者将正常价值与出口价格在逐笔交易的基础上进行比较后作出。

进口产品的出口价格,应当区别不同情况,按照下列方法确定:

一、进口产品有实际支付或者应当支付的价格的,以该价格为出口价格;

二、进口产品没有出口价格或者其价格不可靠的,以根据该进口产品首次转售给独立购买人的价格推定的价格为出口价格;但是,该进口产品未转售给独立购买人或者未按进口的状态转售的,可以以外经贸部根据合理的基础推定的价格为出口价格。

对倾销产品的调查和确定该产品构成倾销,由对外经济贸易合作部决定,并负责执行。

对进口产品的正常价值,应当区别不同情况,按下列方法确定:

一、进口产品的同类产品,在出口国(地区)国内市场的正常贸易过程中有可此价格的,以该可比价格为正常价值;

三、进口产品的同类产品,在出口国(地区)国内市场 的正常贸易过程中没有销售的,或者该同类产品的价格、数量不能据以进行公平比较的,以该类产品出口到一个适当第三国(地区)的可比价格或者以该类产品在原产国(地区)的生产成本加合理费用、利润,为正常价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