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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行者之家-国际商法研究-EU贸易保护法规的特点与启示

EU贸易保护法规的特点与启示

作者:刘欢 阅读4089次 更新时间:2002-08-29

  编者按:为了适应国际经济一体化和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WTO)的新形势,提高我国石油、化工行业经贸人员及管理人员的法律意识和国际法规知识水平,提高开展国际经贸活动与公平竞争的能力,更好地依照和运用国内外相关法律法规,维护我国石油和化学工业的产业安全和企业公平竞争的合法权益,1999年11月中旬国家石油和化学工业局政策法规司刘欢副司长率领石油、化工行业的高级经贸人员组成国际反倾销政策法规培训团,赴欧洲联盟总部所在地――比利时布鲁塞尔进行考察和学习。在布鲁塞尔,受到了EU(欧洲联盟)中国商务合作中心主席、现任议会名誉副主席、比利时前副首相兼国防部长、德玛赫先生,EU委员会对外关系总署、反倾销局的有关官员,比利时王国外交和外贸部的有关官员的接见;EU及有关国家的一些专家、著名律师,还为培训团授课。中国驻欧盟使团公使衔商务参赞刘有厚为该团介绍了EU对外贸易政策及其同中国的经贸关系。中国驻欧盟使团团长兼驻比利时大使宋明江会见了培训团的代表,并就我国石油和化学工业的反倾销与应诉工作,提出了建议和意见。本期刊登刘欢先生的文章,旨在使读者能重视 EU 贸易保护法规的运作特点,熟悉、掌握法规,灵活应用,在贸易活动中立于不败之地。

  反倾销、反补贴和保障措施等贸易保护法规是 WTO 唯一允许成员国采取的维护贸易秩序和公平竞争的法律手段,文章不但对这些法规运作特点作了介绍,而且还对研究这些法规提供了启示和建议。

  关键词:欧洲联盟贸易保护法规 特点 启示 建议

 

  反倾销、反补贴和保障措施等贸易保护法规,是 WTO (世界贸易组织)唯一允许成员国(或地区)采取的维护贸易秩序和公平竞争的法律手段。特别是反倾销法,是目前世界各国运用最多的贸易保护性措施,而欧洲联盟(European Union,以下简称 EU )、美国、加拿大和澳大利亚等国(或地区),又是反倾销采用最为普遍、运作最为频繁的国家和地区。

1 EU贸易保护法规的运作特点

  (1)WTO反倾销等贸易保护法规是EU和有关国家制定相应法律的依据与基础

  以 WTO 《反倾销协议》为代表的有关贸易保护规则,是当今 EU 和有关国家制定相应法律的依据与基础。特别是WTO的《反倾销协议》,对于倾销(dumping)概念的界定,以及反倾销(Anti - dumping)法律的规定,已经成为目前 EU 和有关国家制定和运作反倾销法律的基本依据,近年来在国际贸易中被广泛运用,特别是欧盟、美国、澳大利亚、加拿大等运作十分频繁。倾销是贸易中的一种价格歧视和不正当竞争行为。1948年在《关税贸易总协定》(GATT)中,首次对倾销与反倾销规定了相关国际原则,后经“东京回合”和“乌拉圭回合”修改和补充,达成了现在 WTO 的《反倾销协议》,并于1995年 1 月 1 日生效,EU 和有关国家现行的反倾销法律即源自于此。

  WTO《反倾销协议》对于倾销行为的界定是:如在正常的贸易过程中,一项产品从一国出口到另一国,该产品的出口低于在其本国国内消费的相同产品的可比价,即以低于其正常价值进入另一国的商业渠道,则该产品将被认为是倾销。

  (2)EU 反倾销法规的特点

  EU 的反倾销法规有自己的特点,其构成倾销的 4 个基本要素为:①有倾销行为;②倾销行为造成了伤害结果,即由于倾销使共同体主要产业的生产量、销售量、市场份额和利润、资金流动、就业等都有所下降;③伤害与倾销之间有直接的因果关系;④对欧洲共同体利益造成的伤害。

  (3)EU 反倾销法规的实施及针对中国的修正

  EU 在反倾销法规实施中, 对伤害与倾销之间因果关系的判断,以及对欧洲共同体利益造成伤害的判断,更多地从维护自身利益的基点出发,仅在1999年 EU 就立案十几起反倾销案。目前中国是被 EU 反倾销立案最多的国家,其在反倾销法规中针对中国等国家也有一定的修正和规定。长期以来,EU 一直把中国定义为非市场经济国家。其对非市场经济国家的定义是:指一个国家的对外贸易由政府垄断,售价由国家控制,国家就是厂商和出口商,贸易公司的价格是不可靠的。直到1998年 4 月30日才对其法规进行修正,把中国和俄罗斯从非市场经济国家名单中排除出去。此修正法案已于1998年 7 月 1日生效。EU虽把中国从非市场经济国家中排除出去,但实质上并未自动给予中国市场经济资格,而是采取了新的方式,即:一是以个案审查方式确定某个生产商是否具有市场经济资格;二是对中国企业实行更具体的确认差别对待(分别税率)的标准。

  EU 对中国企业申请市场经济资格的 5 个条件:

  ①有足够证据表明企业有权根据市场供求情况决定价格、成本、投入等不受国家明显干预,主要原料的成本价格能反映其市场价值。

  ②企业有一套完全符合国际财会标准并能在所有情况下使用的基本财务记录。

  ③企业的生产成本与金融状况,尤其在资产折旧、勾销、报废、易货贸易、以资抵债等问题上,不受前非市场经济体制的重大歪曲。

  ④确保受破产法和资产法的约束,以保证法律上的确定性及企业经营的稳定性。

  ⑤汇率随市场汇率的变化而变化。

  据介绍,中国曾经有 9 家企业向 EU 申请市场经济资格,但只有 2 家经过 EU 调查审核,给予了市场经济企业资格,其中一家企业是我国云南省的黄磷生产企业,其资格已经生效。

  同时,EU 还就中国企业申请享受差别对待(分别税率)制定了 8 条标准:

  ①股票的大多数应有真正私营公司掌握,或者重要的岗位上没有政府官员,有关公司受外国投资者控制将被视为其独立性的一个相关指标;

  ②公司设施建筑所占用地应从国家租赁或购买,且条件应同市场经济国家的相似(如正当的租赁合同);

  ③公司有权雇佣或解雇雇员并确定其工资;

  ④总体上公司应对其原材料供应及投入有完全的控制;

  ⑤应在正当合同的基础上保证设备的供应;

  ⑥有证据表明外汇可以汇出,且可以回收投入的资本(只适用于外商投资企业,如合资企业);

  ⑦出口价格应自由确定,出口销售由设在涉案国家以外的相关方负责,这一事实将成为决定性因素;

  ⑧应保证进行商业活动的自由,尤其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在国内市场销售方面不应存在限制;二是不能在正当的合同条款之外收回经营权;三是公司应根据其出口市场的传统需求,自由确定其出口产品的数量。

  (4)EU 反补贴的法律规定

  在 EU 反补贴(Anti - subsidies)法律中,对补贴行为的界定是:补贴指政府或其机构给予企业或产业以资金等方面的资助(包括直接和间接的,如直接的资金赠与、优惠贷款、潜在的资金或债务转移及税务减免等),并使接受者获得利益。

  EU 关于构成补贴行为的 4 个基本要素为:

  ①商品进口时的价格带有补贴性;

   ②给进口国产业带来伤害;

  ③伤害与补贴有直接的因果关系;

  ④对欧洲共同体的利益造成伤害。

  EU对补贴的分类为:

  ①红色补贴或禁止性补贴,这种补贴对贸易有直接的伤害和不公平竞争性。如以出口为条件提供的补贴、进口替代型产品的补贴(即优先使用国内产品),被认为是对进口产品的歧视,所以是禁止性补贴;

  ②绿色补贴或正常补贴,如政府对企业在环境方面的补贴,其不仅不对贸易造成直接影响,而且还减少了环境污染,补偿了企业的劣势,因而是被允许的补贴;

  ③暗色补贴或可诉补贴,一般指专项补贴,此种补贴不能高于生产量的百分之五,否则将会被控告。

  反补贴类似于反倾销,EU 对相应的反补贴法规进行了规范,与反倾销规定在同一条款中。

  (5)EU 保障措施的法律规定

  EU 的保障措施(Safeguards)法律中规定:如果一国的国内产业受到进口激增的伤害或伤害的威胁,国家则可以暂时限制一种产品的进口,即采取“保障”措施。

  与反倾销和反补贴不同的是前两者针对的是不公平交易,而保障措施则是指由于进口数量急剧增加,使得国内产业受到伤害,针对所有进口采取的有关措施。

  EU 对采取保障措施规定的条件为:

  ①进口数量的急剧增加;

  ②数量激增引起严重伤害。

  EU 规定可采取的保障措施有:

  ①提高进口关税,以遏止进口数量;

  ②给国内产业以补贴或增加配额。

  值得注意的是,在国际贸易实践中,这种保障措施很少适用,因为保障措施只能在防止或补救严重伤害并帮助有关企业进行调整的必要限度内实施,而且当一国限制进口以保障其国内生产者时,原则上必须给予一定的补偿。它不同于反倾销和反补贴,只针对于某一国的某一产品,它所针对的是所有国家,伤害程度也很难确定,给补偿问题带来许多麻烦。

  此外,在EU的反倾销的相关法律条款中,还有对反吸收(Anti - subsourbstion)、反规避的规定和原产地规则(Rules of Origin)的规定。这些规定,也都有 EU 自身的特点。

2 研究 EU 反倾销等贸易保护法规的启示

  (1)研究 EU 反倾销等贸易保护法规需要把握的关键和实质。

  在研究 EU 反倾销等贸易保护法规时,需要掌握、了解并把握好关键和实质性的内容:

  ① EU 与 WTO 在反倾销等贸易保护法规方面的总体原则、立法程序、法律规定及其互动关系和联系;②倾销幅度、实质性损害、因果关系和 EU 利益的表述、理解及倾销价格和倾销幅度、实质性损害的判定程序及法律裁定;③ EU 反倾销等法律程序的政府和企业运作;④ EU 反补贴、反规避、反吸收和保障条款的有关规定及实施细则;⑤在国际贸易中,EU 对原产地原则的法律把握和原产地与新产地等相关问题的裁定和判别。

  要认真研究和分析 EU 针对中国有关产品的反倾销典型案例;分析 EU 的国家对中国产品反倾销的表现。同时,还要认真研究中国企业对反倾销的应诉及对进口产品倾销行为的应对措施;研究相关产业对 EU 产品反倾销的实质意义,以及做好企业反倾销效益的预测与判断。

  (2)中国一旦加入 WTO,就要认真履行相关贸易规则的规定。

  WTO 相关贸易规则与协议是世界多边贸易体制运作的法律依据和基础。WTO关于国际贸易中的反倾销、反补贴和保障条款等贸易保护规定,无疑已经成为各成员方有关贸易立法的法律依据和基础。它规定了有关成员方所承担主要契约义务,也规定了成员方享受的权力。中国一旦加入 WTO,就要认真履行有关规定,通过 WTO 的贸易争端解决机制,切实保证自己的产业利益与公平贸易竞争。

  (3)EU 和美国在化工贸易方面的利益,导致其采取较强的贸易保护主义手段。

  由于我国石油和化工产品进口量较大,导致了较大的贸易逆差,1998年化工进出口逆差达107亿美元左右。今后进出口贸易逆差还有增加的趋势。特别是合成树脂、有机化工原料等行业逆差额较大。合成树脂1994年的逆差额为42亿美元,1998年增加到76.83亿美元,增长了82.93%;有机化工原料1994年的逆差额为4.44亿美元,1998年增加到10.59亿美元,增幅为138.51%。

  当然,如考虑到大量化工产品走私及低报、漏报进关的现象,则化工品实际上逆差还要大得多。

  EU 和美国化工贸易额巨大,且存在很大顺差。1998年 EU 化工贸易总额达5 354亿美元,顺差高达550亿美元;而美国的化工贸易总额达1 238亿美元,顺差高达146亿美元。因此他们在化工贸易方面利益巨大,决定了他们必然要大力采取反倾销等保护手段来维护自身的经济利益。

  (4)EU 频繁对中国化工产品运作反倾销法律程序,值得引起重视。

  EU 从1979年对中国第一起糖精反倾销案起,至1998年的20年间,共立案 69 起,中国成为被 EU 反倾销最多的国家。截止1999年11月已经立案的、针对中国的全部81起案件中,五矿化工类产品立案36起,所占比重达44%,

  我国一些出口化工产品,时常受到 EU 和美国等反倾销指控,影响了我国出口贸易。由于我国生产成本及费用的计算与国外存在差距,一些出口产品经常受到 EU 和美国等进口国家和地区的反倾销指控,近年发生的欧盟反草甘膦、黄磷、甘氨酸倾销案,美国反靛蓝染料倾销案,印度反纯碱倾销案等,都不同程度地影响了有关产品的出口贸易。

  (5)一些进口石化产品存在低价倾销行为。

  我国市场潜力巨大,国外产品在我国市场占有较大的份额和利益,同时向我国市场低价倾销的行为也在增多。近年,我国一些化工产品的进口数量和品种居高不下,其中不乏存在倾销行为的产品,倾销发生的几率也是较高的。如聚酯薄膜、丙烯酸酯等进口化工产品,都存在一定的低价倾销行为,冲击和挤占了国内产品市场,对相关产业造成了较为严重的损害。因此,相关产业和企业,要认真研究并利用反倾销等法律武器,保护自身的利益和安全。

3 建议

  (1)充实和强化政府反倾销法律运作机构,保证必要的编制和经费,维护和保持政府执法形象和办事效率。EU 对外关系总署的反倾销局,工作人员达200名以上,有时一年就可立案多达几十起,而目前我国有关政府部门办案人员则明显不足。因此,国家应该尽快考虑充实既懂得法律、又精通经贸工作的专业人才,到政府反倾销工作岗位,加强我国政府反倾销工作的力量,加速对国内企业反倾销申请的受理和操作。

  (2)建立对外经贸管理部门、产业部门、行业协会和有关企业组成的反倾销协调机制,协调组织好有关应诉工作和对进口产品的反倾销工作。

  (3)加速与反倾销配套法律的研究与制定工作。特别是要加紧研究制定保障措施条例,以及补充和完善反倾销法规中的有关具体内容,使我国的市场贸易法规更加配套与完善。

  (4)重视和加强对从事反倾销工作的经贸、管理和政策法规人员的国内外培训,提高他们在国际经贸工作中政策法规的运作水平,以及整个工作队伍的整体素质。同时,还要加大对我国反倾销工作和法律的宣传力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