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三月我在多伦多大学法学院进行短期访问,其间亲眼见证了一件与多大法学院的声誉休戚相关的大事。这一事件不仅在整个多大校园内掀起了轩然大波,而且还将加拿大的好几所知名法学院同时卷进了评论热潮。由于多伦多大学在加拿大高等教育体制中所享有的无以匹敌的声誉和地位,媒体对这一事件更是显示出了特别的关注,当地发行量最大的几家报纸都对此事进行了持续的追踪报道。此外,美国和英国的一些著名法学家也针对这一事件发表了公开意见。因此,从某种意味上讲,这一事件涉及到了法律职业共同体(特别是法学教育界)的整体利益。在这一事件中,多大法学院的一位女教授成为了全国性的新闻人物。
事情的由来是这样的:于去年秋季入学的将近30名多大法学院的学生(即一年级的JD学生),在向当地的数家大律师事务所申请今年暑期工作的过程中,提交了虚假的成绩单作为背景审核的材料。这种集体作弊行为在今年春季开学以后曝了光。由于事关多大法学院在加拿大法学教育界和法律实务界的声誉和公共形象,院方和多大校方都对此引起了高度重视,分别启动了特别的调查程序对此事进行查实和处理。按照多伦多大学颁布的《教学行为守则》,“为谋取教学利益而伪造或篡改任何教学纪录、或者作出不实陈述”的,属于违纪行为。就提交虚假成绩单这一行为本身而言,不仅触犯了校规,而且对于那些今后选择从事法律实务的当事人来说,还可能带来被禁止参加安大略省律师资格考试的严重后果。那么,如果调查属实,法学院和多大校方按章处理,作为一个公共教育机构的内部事件(虽然造成了负面的外部效应),这一风波照理应该逐渐平息下来,何来上述超出校区、甚至超出国界的扩大影响?法学院学生的作弊行为又是怎样牵扯上了法学院的教授呢?事情远非那么简单。
近年以来,北美一些名牌法学院的培养模式呈现出越来越明显的“精英主义(elitism)”趋势。这不仅是指进入名牌法学院学习的前提条件必然包括优异的本科成绩记录和雄厚的交叉学科背景,也不仅是指在难度极大的法学院入学考试(即为我们所共知的LSAT)中取得高分,更突出的特征还体现为在法律职业教育中对竞争意识的强调。出于法律这一专门化的学科进行知识传承和技能训练的内生要求,在法学教育过程中提倡竞争本来应该是无可厚非的。然而,在法学院学生目前可以获得的有限教育融资渠道和瓶颈式求职途径的双重压力下,对“精英主义”培养模式的片面强调却直接导致了他们之间的集体性过度竞争。在高度紧张的竞争氛围中,职业伦理的培育很可能因此而未能同步跟进,甚至可能因受到忽视而缺损。多大法学院的学生集体作弊事件便是这种消极效应的一个写照。多伦多市最大的律师事务所几乎全部集中在市中心的金融街(Bay Street,其地位相当于纽约市的华尔街),离多大法学院仅咫尺之遥。这些律师事务所每年都从多大法学院招聘最优秀的毕业生,并且还为在校的学生提供暑期工作的机会——这种我们称作“打工”或“实习”的职业经历对于法学院的学生来说,是一个既可以获得为数可观的报酬以缓解就学期间的经济负担、也能够为将来获得理想的就业职位铺垫通途和积累资源的难得条件,因此他们非常看重在每年冬季照例举行的律所招聘会。可以毫不夸张地说,当地最具吸引力、或者最令人羡慕的法学院毕业生就业机会基本上已经为多大法学院所垄断。但即使如此,这些学生在向Bay Street的律师事务所申请暑期工作的过程中,所感受到的压力仍然非常之大,这种压力无疑来自于他们相互之间异常激烈的内部竞争。而一部分学生在提交申请材料时弄虚作假的根本原因,在很大程度上要归结于多大法学院目前所实行的精英化培养机制所造成的这种过度竞争。
但问题的讨论并未停止在这里。在这次事件中被推向公共舆论前台、受到媒体探照灯包围的,却并不是作弊的30名学生,而是多大法学院的一位资深教授。多大校方就此事专门成立的特别调查委员会所进行的一项工作,就是针对这位教授对这一事件的发生所可能发挥过的影响进行调查。原来,这位教授在上一学期曾经给法学院的一年级学生开过小组课(在绝大多数北美法学院,由于整个年级的JD学生人数相对众多,就那些必修的主干课程而言不太适合以集体大课的形式进行讲授。因此为了实现更好的授课效果,学生一般被划分为数个选课小组,由不同的教授平行开课)。在自己的课堂上,这位教授曾经和学生讨论过多大法学院学生目前所面临的竞争压力、以及经济与就业压力,其中涉及到的一个论题就是对律师事务所当前采用的选拔和招聘体制中所存在的不合理处提出批评。依照现行的操作惯例,Bay Street的律师事务所通常要求应聘暑期工作的法学院学生提供学年中期(每年12月)的成绩单。由于多大法学院的教学安排中很多基础课被列为全年的课程,因此学年中期的考试一般只是模拟测验,法学院教务处也并不对这样的测验成绩出具任何官方验证。因此,律师事务所的这种要求不仅为篡改成绩提供了可行之便,更糟糕的是,这还人为地干扰了法学院学生的正常学习进度与实际学习效果,使法学教育在某种程度上被动地与这些律师事务所的现实需求保持过紧的挂钩,从而使法学教育的独立自治受到隐性的伤害。我们比较容易理解的是,学习是一个连续和循序渐进的过程,学年中期成绩只是这一过程中的“半成品”,并不能完全说明特定的学生对课程知识的真实掌握程度,也不能如实反映最终的学习效果。律师事务所要求提供中期考试、甚至每一次阶段性测验(即使只是模拟测验)的成绩,并将其作为录用考察的一项重要参考的作法,已经引起了多大法学院学生的普遍抱怨,认为既破坏了他们学习知识的自然进程,也扭曲了学习的目的。正如有的学生所说的那样,“我们并不是为着那些律师事务所而参加考试的”。
在这位教授的课堂上,出于对学生在身处的过度竞争环境中所感受到的种种压力的同情和理解,同时也出于对律师事务所招聘机制对法学教育所带来的干扰的不满,她针对目前的状况发表了如下评论:Bay Street的律师事务所没有必要掌握学生学习进程中的所有细节,它们只有权利得知这一进程的最终结果。现行的律所招聘体制应当有所改变,如果法学院院方不去设法解决这个问题,那么学生们可以通过集体行动的方式表达自己的共同意愿。因此她建议,如果学生们能够达成一项共同协定,约定每个学生在向Bay Street的律师事务所申请工作的时候都只提交一个分数——“A”,那么这些律师事务所将不再可能凭赖这样的分数来判定学生的能力,并据此进行选拔和录用了。按照这位教授的看法,这样的共同行动具有“公民不服从(civil disobedience)”(也称为“非暴力抵制”)的性质,其效果等同于向律师事务所传递来自法学院学生的、反对不合理评价机制的集体信号。
正是上述的评论和建议给这位教授惹了麻烦:在这门课结课之后不久,即发生了这次的学生作弊事件。而多大校方启动针对这位教授的特别调查程序的理由,就是试图查明学生伪造成绩单的动机是否直接出自于她在课堂上的影响、或者曾经受到她的鼓励。多伦多大学校报和多伦多市的几家大报相继对这一消息进行了报道,这位教授的姓名与身份被公开披露。而在消息见报的当时,她却因在英国牛津大学出席学术会议而未能知情,也未及时得到来自校方的正式通知。在媒体披露这一事件后,公共舆论顿时一片哗然。多大校方对这位教授采取的调查措施激怒了加拿大法学界的许多人士,陆续招致了来自校园内外的批评,也引起了一些国际知名法学家的不满和指责。作为当事人的那位教授持续地得到来自法律共同体及教育界人士的“愤怒的支持”——约克大学法学院、Queen’s University法学院等国内法律院校的数十名教授联合签名,分别向多大校方、多大法学院院方和媒体发出公开信,为这位以“学品正直、诚实坦率”而闻名的法学家所受到的“不公正待遇”鸣不平,对其名誉在这次事件中所可能受到的损害表示担忧。作为教师自治组织的“多伦多大学教师协会”则就校方对这一事件的处置方式提起了集体抗议,认为将该教授置于“显微镜”下的作法违反了多伦多大学与该协会所达成的《协议备忘录》中关于学术自由政策的条款,同时还对调查委员会工作程序和规则的公正性及透明度也提出了质疑。而来自耶鲁大学、哥伦比亚大学、亚利桑那州立大学、牛津大学、爱丁堡大学、伦敦政治经济学院等国外院校的一些法学教授(其中包括世界知名法学家约瑟夫?拉兹和尼尔?麦考密克)也联名致信多伦多大学校长,谴责校方的调查措施侵犯了学术自由,是“侵扰和威胁”性的行为,呼吁立即予以终止。一时间,这一风波闹得沸沸扬扬,演变成为与加拿大法学教育界、乃至高等教育界的共同利益息息相关的事件。
我们可以看到,法学界就多大校方对这一事件的处理方式所表示的不满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个方面是关于调查措施的公正性。令很多法学家感到不能接受的是,学生作弊事件曝光时这位教授尚在海外,多大校方既未事先与其直接联络或正式送达通知、也未向其提供作出初步反应的机会,在其本人缺席的情况下就宣布对她进行特别调查,并将其姓名与身份予以公开披露,使这位教授在整个事件的事实尚未澄清之际就落入媒体和舆论的密织视野当中。在他们看来,这种“仓促寻求公正”(rush into justice)的草率作法,只能带来不公正的结果,而多大及其法学院的行政方面则被某些法学教授指责为对自己的同事“缺乏尊重和保护”。另一个方面是对捍卫学术自由的呼吁和强调。那些联名发表公开信的法学教授一致指出,对于一位法学教授来说,“公民不服从”行动无疑是一个适合进行课堂讨论的话题,如果这样的话题没有在课堂上得到关注和讨论,那么法学院即没有尽到在法律教育中应当承担的责任。而在讲授过程中举出学生们自身可能会采取的行动作为生动的例子,是为法学教授所熟悉的、并经常使用的一种课堂教学方法。对于受到调查的那位教授来说,其在课堂上作出的评论不仅是面向小范围的听讲者,而且也不可能被任何合理的观察者解释为是在诱导学生实施诈欺行为。因此,这位教授的言行不构成任何不当行为,多大校方没有根据来启动针对她的特别调查程序,也不应当导致其成为社会舆论的议论对象,这样带来的负面后果是侵犯和亵渎了学者进行争论和表达异议的学术使命。
学术自由是言论自由的一个重要方面,它在所有宪政民主国家都是受到宪法保障的公民政治和文化权利。高等教育的正常开展、大学的自治与独立,与学者在讲坛上对社会现象与公共政策进行评论、分析、质疑和批判的权利密不可分。此外,学者们在课堂内外对“公共问题”的评论,由于其通常基于一定程度的审慎思考,往往有助于促进作为民主社会之基础的公共空间和公共理性的形成。在Keyishian v. Board of Regents <1>一案中,Brennan大法官这样写道:
我们的政府(指美国政府——本文作者)严肃承诺保障学术自由,这种自由对于我们所有人都具有无法估量的价值,而不仅仅是对教师们有益。因此,这种自由是第一修正案所保障的宪法权利中的一种,根据这一宪法权利,一切试图将课堂笼罩在某种“正统观念”的阴影之下的法律被应被宣布无效。……课堂是一种特殊的“观念的市场”。我们国家的未来需要依靠这样一些栋梁之材:他/她们的求学生涯使其能够接触到各种不同的学说和观点,并允许其运用自己的理性在“各种不同的声音”中辨识出真知,而不是被强行灌输一套“权威”们为他/她们选择好的理论。
这种观点从学生的角度肯定了学术自由对于培养独立的、对自己和社会负责的公民的重要性,但它仍没有道出保障学术自由的另一更重要的理据:知识具有自身独特的内涵和品格,学术观点的自由表达虽然必定有其限度,但这种限度却不应由政府或学校行政部门以一种武断的方式来加以确定。因为政府并不是无所不知的。从这种视角下来反观多伦多大学的这起事件,或许有助于我们更加深入地思考学术自由与民主制度建构之间复杂而又微妙的关系。
注释:
1 Keyishian v. Board of Regents, 385 U.S. 589, 603 (196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