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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NCOTERMS2000较INCOTERMS1990的特点

作者: 阅读3391次 更新时间:2001-11-26

《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是国际商会为了规范和统一各国对国际贸易术语的解释而在1936年制定的。以后分别在1953年、1967年、1976年、1980年、1990年和2000年进行了六次修改。现在实行的是《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2000》,英文缩写为INCOTERMS2000,由于其刚刚修订,所以有必要将其与《通则1990》进行比较,以期指导实践。

一、《通则2000》的适用范围
1)《通则2000》强调了其适用的范围只限于销售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中与已售的有形货物交货有关的事项。这些货物是指“有形的”货物,不包括“无形的”货物,如电脑软件等。另外《通则2000》只涉及与交货有关的事项,例旭,货物
的进口和出口清关,货物的包装义务,买方受领货物的义务|以及提供履行各项义务的凭证等。对于销售合同可能会引起的其它问题,例如货物所有权和其它产权的转移、违约、违约行为的后果和由于各种法律阻碍导致的免责事项等均不涉及。

2)其不仅可以适用于国际销售合同也可以适用纯国内的销售合同。另外,为了避免在实践中出现不合理地限通则限《通则2000》使用的情况出现,该通则在进一步明确了其主要目睥是用于跨越国境的货物销售的交付,而且属于一套国际商业术语的同时,它也明确了其不仅可以在在跨国交易货物销售合同中使用,也可以被用在纯粹国内市场的货物销售合同上。

二、《通则2000》的适用前提
销售合同的适用前提是指当事人在合同中引用《通则2000》并自愿受其约束。即如果合同的当事人在签订销售合同时,必须清楚地在合同中指明引用国际贸易术语的版本即《通则2000》,由此可以避免引起适用方面不必要的纠纷。因此,希望使用《通则2000》的合同当事人,只有在合同中规定:适用《通则2000》的规定并受其约束,才能有效地适用该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

三、《通则2000》的修改原因与主要变化
国际商会本次修订的主要原因就是为了使其更符合当代商业实践的需要。由于国际商会的《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已经获得世界普遍的承认,为了要进一步巩固《通则》在世界范围内的承认,并避免为了变化而变化,因此《通则2000》与《通则1990》相比实际变化很小。《通则2000》除了在两个方面做了实质性的修改外,另外在实卖双方10项义务的排列的形式上也出现了更为合理的变化。以下是《通则2000》所做的三方面修改:

(1)在FAS和DEQ术语下,办理清关手续和交纳关税的义务
《通则2000》明确了“清关”的概念,即“清关”是指无论何时,当卖方或买方承担将货物通过出口国或进口国海关时,不仅包括交纳关税或其它费用,而且还包括履行一切与货物通过海关办理有关的行政事务的手续以及向当局提供必要的信息并交纳相关费用。

(2)在FCA术语下,交货、装货与卸货的义务
《通则2000》中的FCA术语明确了卖方交货、装货和卸货的具体概念,卖方的交货即‘卖方只要将货物在制订的地点交给由买方指定的承运人,并办理了出口清关手续,即完成交货。若买方指定承运人以外的人领取货物,则当卖方将货物交给词人时,即算完成交货义务。’

(3)在《2000年通则。中,13个贸易术语下买卖双方当事人的义务均仍采用10个项目列出,但改变了原来卖方和买方的义务分别列出的规定,而是将买卖双方的义务放在同一标题下,即在卖方义务的每一个项目中“对应”买方在同一项目中的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