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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行者之家-国际商法研究-《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下的根本违约

《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下的根本违约

作者:不详 阅读4208次 更新时间:2009-03-01


所谓根本违约,是指一方当事人违反合同,使另一方当事人蒙受损害,以至于实际上剥夺了另一方根据合同规定有权期待得到的东西,即为根本违约。简单地说,就是违约方的违约行为非常严重,严重到使对方蒙受重大的损失,以至于对方原来订立该合同的目的已根本达不到了。当然合同一方因不可抗力事件所造成的此类后果不在此列。简单分析一下根本违约的定义,可以看出这一定义包含两个要素,一是“根本违约”使对方完全失去了本可以从合同中获取的利益;二是违约方应当预知违约后果。

关于损害预期利益的“损害”没有明确的界定,但这里的“损害”决不能仅仅理解为在合同履行过程中给对方造成的物质损失。这里的“损失”应该有更为广泛的含义,它还应包括造成的非物质损失,如失去客户、失去发展机会或引发争议等。根本违约所造成损害的重点是受害方对合同的预期利益即“它根据合同规定有权期待得到的利益”。也就是说一方对合同预期利益的实现程度是判断另一方违约造成损害的核心标准,既然合同决定了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所以合同的预期利益就成了判断是否根本违约的客观标准。需要特别注意的是,这里判断违约方违约的标准既不是受害方的个人利益,也不是主观利益,而是能够从合同中评估出来的预期利益。

在一些法庭审理解除合同案时,常常认为卖方所交付的、与合同规定不符的货物倘若还能移做他用或再转售,就没有严重到完全剥夺了受害方应从合同中可以取得的预期利益。因此在这种情况下,买方只能要求损害赔偿或采取其他救济方法,而不能宣布解除合同。法官们往往对此的解释是这样做符合《公约》预期确定的目标:尽量挽救合同。但事实上这样的解释使买方和卖方都处于不确定状态,例如当买方将一桩根本违约案诉上法庭,买方同时也就陷入了两难境地,一方面,买方必须保留好卖方所交付的与合同规定不符的货物,以避免失去“宣布解除合同”的权力;另一方面,买方又必须尽快将卖方交付的有问题的货物转售出去或转做他用,以求尽量减少可能遭受的损失。

国际货物贸易的合同当事人一旦根本违约,另一方当事人可以采取下面两种救济措施:1、解除合同。在国际贸易中,当一方当事人根本违约时,另一方当事人可以选择解除合同。解除合同虽然是一种较为严厉的法律补救措施,但也是受害方在对方当事人根本违约时弥补或减少损失的一种最重要途径,是受害方依法享有的一项法定救济权利。

买方行使合同解除权:应在卖方迟延交货的情况下,买方须在交货后一段合理时间内提出;在卖方所交货物与合同不符的情况下,买方须在知情后一段合理时间内提出,或在许可的修补、更换等补救期过后,卖方仍未履行义务,或者买方拒绝卖方所采取的补救措施,买方应在补救期过后或拒绝卖方采取补救措施后一段合理时间提出;在宽限期届满未履行义务,或在卖方声明他将不在宽限期内履行义务后一段合理时间买方才能提出解除合同的通知。卖方行使合同解除权:在买方迟延履行的情况下,卖方须在买方不履行义务前提出;除迟延履行外的任何根本违约,卖方须在知道或应知道后的一段合理时间内提出。

2、请求损害赔偿。“宣告合同无效,解除了双方在合同中的义务。但应负损害赔偿仍负责任。”所以对于一方当事人的根本违约,受害人除了可以解除合同外,还可以要求对方赔偿所受到的损害。但只有当一方当事人的根本违约事实使另一方受到损害,以及根本违约事实和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时,受害方才能要求违约方赔偿其所受到的损害。损害赔偿的范围应与另一方当事人因他违反合同而遭受的包括利润在内的损失额相当,也就是说受到下列两种情况的限制:(1)赔偿的数额以订立合同是可以预见到的损失为限;(2)损害赔偿应扣除因受害方未采取合理措施使有可能减轻而未减轻的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