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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法专题之英国商法专题——其他商交易合同

作者:不详 阅读2486次 更新时间:2002-05-27

第二节 其他商交易合同

  有关货物买卖的商交易法不仅适用于货物买卖合同,而且适用于承揽合同、服务合同、租赁合同等。;尽管这些合同在定义上不同于买卖,但它们在不同程度上均涉及到货物所有权的转移问题:因此法律有必要在所有权、说明书责任、可销售性品质和样品规则等方面给予此类合同当事人以等同于或类似于买卖合同当事人的权利。

  一、承揽合同

  在英国法中,承揽合同又称为劳务与原材料供应合同,它既不同于货物买卖合同,又不同于租买合同。其主要规制性立法是《1982年货物和劳务供应法》。根据该法规定,在承揽合同中,一方当事:人应移转或同意移转货物的所有权至另一方(第1条),但不要求对方当事人必须给以金钱对价。它与互易合同和某些含有货物供应但实质上属于提供服务的合同;(如修理合同)具有共同之处,因此有关承揽的法律规定也适用于后两者。在承揽合同中,尽管也含有某些货物所有权移转内容,但合同的实质是完成一定的工作,例如承揽人为他人房屋画像修饰等。

《1982年货物与劳务供应法》中有关承揽合同的默示条款包括:在所有权方面,权利取得不受追夺及不受干扰地占有的担保条款(第2条),有关说明书的责任担保条款(第3条),有关可销售性品质和目的适用性担保条款(第4条),有关样品规则的条款(第5条)等等。这些条款均涉及货物供应,它们的援引推定条件完全适用《货物买卖法》第12条至第15条的规定,并具有完全等同的效果。根据上述任一默示条款而在承揽合同中设立旨在免责或限责的排除条款,均须遵循与货物买卖合同排除条款相同的规则,即依照《货物买卖法》第12条第15规定的有关默示条款及排除条款适用规则进行。

二、服务合同

  根据《1982年货物和劳务供应法》的规定,在一方(供给方)同意履行服务(不论他是否同意供给货物)的合同中还应含有一系列进一步的默示条款,这些默示条款不仅适用于以提供服务为实质的合同,而且适用于以货物所有权转让或租赁为实质的租赁合同和货物买卖合同;但是作为例外,它们不适用于雇佣合同或师徒合同。

  《货物和劳务供应法》所规定的此类默示条款包括以下几条:(1)在提供服务的合同中,如果供应人所从事的行为属营业性活动,则合同中存在以下默示条款:供应方应以合理的注意与技能提供劳务(第13条)。(2)在营业性服务合同中,如果履行劳务的时间在合同中未加规定,而留待将来协商确定或依照当事人间的交易习惯确定,则合同中存在以下默示条款:劳务提供人应当在合理的期限内履行劳务;法律认定:究竟何者为合理的期限属于事实问题(第14条)。(3)在提供劳务的合同中,如果劳务的对价未在合同中规定,亦未约定以后协商确定,同时也不能根据当事人间的交易习惯确定时,该合同中存在以下法定默示条款:与劳务提供人订约的当事人应当支付合理的酬金;究竟何者属于合理标准的酬金的问题,属于事实问题(第15条)。

  不论是买卖合同或是与货物买卖有关的其他合同,凡规定旨在免除或限制默示条款法所生的责任的排除条款,均应受到免责条款限制制度的规制(参见合同法章免责条款节)。但是对于《1982年货物与劳务供应法》第13条所规定的与合理的注意与技能有关的条款,服务合同则可以加以解释。根据《1977年不公正合同条款法》的规定,违反这些条款产生的责任属于侵权责任。因此,如果此种违约造成当事人死亡或人身伤残,其责任完全不能免除或限制:如果此种违约仅造成其他损失,其责任则可以依合同排除条款免除或限制,但此种责任排除以不违反法律规定的合理性要求为限(《不公正合同条款法》第2条)。

  三、租赁合同

  租赁合同不同于货物买卖合同的重要特征在于它不含有标的物所有权转移内容,承租人(受托人)依据租赁合同取得物的占有权而非所有权,故英国法认为租赁合同属于一种财产寄托合同 (Bailment)。

  《1982年货物和劳务供应法》第6条至第10条规定了适用于租赁合同的默示条款,这些规定的立法意图在于使租赁合同中包含有类似于《货物买卖法》第12条至第15条那样的法律推定默示条款。这些条款包括说明书责任条款(第8条)、可销售性品质和目的适用性条款(第9条),样品规则条款(第10条)等,它们在内容上完全与《货物买卖法》的默示条款规定相对应。其中《货物和劳务供应法》第7条的规定体现了租赁合同的特有要求,其内容包括:(1)所有权状况,即出租人(寄托人)在租赁期间内应有权将.出租物的占有权移转给承租人(受托人);如果租赁合同在未来生效,则出租人应在未来的承租期内具有此种权利。(2)出租人担保承租人在租赁期内可以不受干扰地占有承租物;但是某些原始权利人或利益享有人因收费或权利行为而造成对承租占有的干扰,并且承租人在订约前就已知悉或被告知的,则不在此限。

  在租赁合同中规定排除条款受到与货物买卖合同排除条款相同的法定规则限制。在此方面,《1977年不公正合同条款法》对租赁合同和货物买卖合同的限制方式基本相同,仅在以下方面略有差别:租赁合同可以对《1982年货物与劳务供应法》第7条的默示条款规定免责或限责条款,但此种排除责任条款必须符合法定合理性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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