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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行者之家-国际商法研究-丛书扫描

丛书扫描

作者: 阅读2912次 更新时间:2001-08-12

《联邦证据法》 
这本《联邦证据法》是由美国证据法界著名学者Michael H.Graham教授著述,他在法律实务和学术上都有着丰富的经验。他于1967年毕业于哥伦比亚法学院,从1984年至今、他作为迈阿密大学法学院教授,主教证据法和侵权法。在证据法方面、他著书丰厚。他独立撰写的关于证据法的著作就有9本,与他人合著的有4本。他著述的《联邦证据法手册》(Hand book offederal )是执业律师和在职法官所推崇备至的实务必备书。与两大厚册的《联邦证据法手册》相比,这本小册子实在太薄太小。但是,它的影响并不因薄小而逊色。以短小的篇幅,通俗的语言、简单明了的方式,整体地介绍一门艰深难懂的法律,对一个学者来说远比详尽的论述要更为艰难。但是、Graham教授成功地做到了这一点。他采用了最简单的论述方式,即按照条文的顺序逐条解释。但在论述中又不失条文与条文的联系。为使读者能有效地在短时间内对美国证据法有整体的认识和了解,而注重流畅通俗的介绍。对于抽象难懂的部分附有实例和插图,在每一章的开始都著有提纲挈领的简述。当您手拿这本书时您拥有的是一部完整的美国联邦证据法。而且,这本书不仅告诉您美国联邦证据法是怎样规定的,也告诉您为什么这样规定,实践中所关注的焦点是什么,以及它的发展、变化过程和发展趋势。因此,这本书在美国法律界深受欢迎。对初学者来说它是一本通俗易懂的启蒙书,对实务工作者来说它是一本简便的工具书,对著书立说的学者来说它是一本简明扼要的论。这本书对我们中国的读者来说也有它的特殊的意义。首先,中国经济的国际化,特别是中美经贸往来的不断增加,要求我们了解美国的法律,特别是以证据法、诉讼法为主的程序法。美国作为我们最主要的经贸伙伴,随着与之往来的加强,中国公民、法人作为当事人出现在美国法庭上的现象越来越多。并呈不断增加的趋势。以我个人的调查,自1980年以来,仅在美国的联邦法庭上,中国公民、法人作为当事人的案件就逾200件,其中不乏中国当事人因不懂美国程序法而败诉的案件。美国的证据法与其他程序法一样,与合同法、侵权法等实体法不同,它比后者少有各国所通用的原则,而多有其独具的特点,无法凭籍我们在中国法中所获得的常识去理解和判断。这就要求我们在学习美国法律时,对美国的证据法、诉讼法等程序法给予特别的注意。 如果放眼于我们正在进行司法改革,美国的证据法对建立中国的程序体系有很大的借鉴 意义。如何建立我国的证据开示制度,怎样确定当事人的举证责任、在法庭上对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的质证方法和认证原则等等,都亟需通过立法建立制度,在实践中积累经验。美国联邦证据法自1974年生效以来,至今已积累了逾40,000判例,其中还不包括1974以前的判例和各州判例,从这丰富的法律实务理论资源中,我们可以吸取美国证据法发展中的经验和教训,以补充和完善我国的证据法律制度。但是,面对这海洋般的成文资料,我们从何鉴起?从这本小册子开始!如果您是个法律系的学生,这本书会让您对美国的证据法有整体的了解,以助您更好地反思中国的证据制度;如果您是执业律师或在职法官,这本书会对您解决在实践中所遇到的问题有所帮助,如果您是个立法者,这本书会给您提供一个可参照的法律体系,告诉您每一个规定的意义所在。者,这本书会给您提供一个可参照的技律体系、告诉您每一个规定的意义所在。

  
美国法精要·影印本 :《侵权法》

爱德华.J.柯恩卡教授所著《侵权法》一书,是一本精心筹划的供美国法律学生和律师阅读的美国侵权法作品。柯恩卡教授是美国当代出色的证据法学家和侵权法权威。也是知名的法律教育家。他于1962年在伊利诺伊大学获得J.D学位并于1974年在哥伦比亚大学获得LL.M学位。他有过长期的法律实践经验,也有丰富的教学经历,先后在密歇根大学、哥伦比亚大学、伊利诺大学等著名大学供职。1973年始任教于南伊利诺伊大学法学院,1997年被聘为教授,并于1984年任该法学院副院长,1995年任执行院长。他发表了大量著述,其主要论著,除这本《侵权法精要》一书外,还包括《侵权法研究论文集》(合著,安德森出版公司1993年版)、《90年代的证据—判例、资料问题》(合著,密歇尔公司1991年版)、《共同责任、多数人责任和雇主责任的法律新动向》(论文,载《路易斯安那法律评论》1994年总第54辑)。其中,《90年代的证据》一书已成为全美法学院校证据课的通用教材。柯恩卡教授的这本《侵权法精要》共6部分,就美国侵权法的基本原则和基本框架进行了深入浅出的阐明。美国侵权法建立判例法基础上,内容广博,法源堆积如山常令初学者有见树不见林的感觉。这本书便是一部通过阅读此书,便可把握复杂的侵权法的纲要。对于初习美国侵权法的外国学生和学者,此书显然必有妙用。本书力求准确、简明、全面。所谓准确在于该书尽量减少作者个人的观点,而从学术界和职业实践的权威理解出发。因此本书所依据的主要材料是权威判例尤其是主导性的判例和最新发展的判例、美国法律研究《侵权法重述》(第2版)以及美国法学界的权威教材和论文。所谓简明,指本书为了追求提纲挈领的效果,舍弃了次要的概念和规则,只对主要的美国侵权法规则及其基本框架加以扼要说明。本书也强调全面,并跟踪美国侵权法发展的新领域,因此本书特别扩充了一些他人的侵权者作通常没有涉及到的重要内容,例如雇主责任涉及的铁路雇员和海员的特殊问题,胎儿受害的侵权责任问题,出售酒精饮料的侵权 责任问题等。该书没有过多涉及产品责任问题,是因为这是本丛书中另外一本书的责任。当然,正如柯恩卡教授本人所言,本书虽然力图比较可靠地揭示美国侵权法,但它不能替代判例分析资料。这书略掉的许多具体规则虽然不是基本规则,但确实是美国侵权法不可忽略的构成部分。这本书也省略了不同 州法的差异性,而美国恰恰是由各个州个别作为独立的法域发展其侵权法的。但是,论如何,读者通过阅读此书,必定可洞悉美国侵权法的基本点,而达到事半功倍的效果。 《公司法》
美国公司特别是美国的跨国公司能够在世界市场上独占螯头的密诀在哪里?我们至少能够从美国的法律制度中得出部分的答案。以公司法为列,美国公司法不仅为投资者和经营者提供了近乎完美的权益保护手段,也为公司日常动作规定了几乎无懈可击的游戏规则,并且这些手段的规则仍在不断的丰富和完善中。当我们正在为我国的企业和企业家们的前景担心的时候,适当借鉴和学习美国公司法,用以完善我国的公司法律制度,以已成为当务之急。但是,学习和借鉴美国公司法并不容易,如果您一位国内大学法学院的毕业生,刚刚坐到美国大学法学院的公司法课堂上,你极有可能被你面前侃侃而谈的教授和你手中又厚又重教科书搞得稀里糊涂。因为是案例教学,撇开语言上困难不说,那案例中层出不穷的地名、人名和公司名,还有案例中的案例,在你还没搞清楚案情之前就足以让人先晕头转向一番,更别提词了。在国内学习法律部门法或哪一条法律的原则,我们总是先把概念、定义和作用等一一分析清楚,然后再讲案例,有时甚至不讲案例。这样学起来虽然感到枯燥,但早已形成思维定势连概念和基本原则都末弄懂,分析案例何从下手?这就是差别,也正是我们学习美国公司法的困难。这正是笔者向您推荐本书的原因,您的这本《公司法》精要,在较短的篇幅内,用简洁明快的语言向您展现出美国公司法的整体结构以及许多基本的公司概念,用的是我们中国学生或学者最容易接受的方式。但它不是一本专为中国学生或学者写的书,而是一本地地道道的、原汁、原味的美国公司法著作。与其他美国公司法著作不同,本书没有大量的篇幅去介绍案例,而是将众多的法律原则从案例中象出来,并把它们组合成有例。本书先在第378页向您介绍董事的义务分为关注义务和忠诚义务两大类,同时指出忠诚义务有时也叫公平交易义务;接着本书告诉您董事承担这些义务的原因是因为他是公司的信托人(Fiduciary)在从第398页开始具体介绍忠诚义务案的四种类型:(1)公司与董事之间的交易(即自我交易)案例,(2)共有一个或多个董事公司之间的交易案件,(3)董事侵夺公司机会的案件(4)董事竞业案件,接着分别对上述各类楚,有点有面。虽然也介绍案例,但对案情皆一笔带过,以免读者为案情所累而减损对法律概念和法律原则的注意力。相比之下,以哈佛法学院1999年春季一门公司法学课程为例,其教材是一本叫《商业组织》的著作,篇幅为本书篇幅的5倍还多,其中在忠诚义务部分一共用了7个案例,即以Bayer一案介绍利益冲突中的“公司机会主义”,以Sinclair—案和Zane一案讨论控股母公司与子公司交易问题控股方对公司和公司小股东责任问题,以Wheelabratar一案探讨与董事有利害关系的交易被股东会通过问题,最后,以SAantaFindrstries研究联邦证券法的有关问题。假若读本书在先,您上课堂就能够更加胸有成竹。可以说,如果需要;如果您想对美国公司法作更深入的研究本书将成为您开启美国公司法宝库的难得的金钥匙。值得一提的是,美国公司法的体例与我国公司法体例存在很大的差异。一方面,其渊源不同。美国公司法由三个部分组成:各洲的公司立法,联邦法如证券法和反托拉斯法中的有关规定,以及院州法院和联邦法院案例;另一方面:其范围不同,以有“公司天堂”之美称的特拉华州的公司法为例,其《普通公司法》(General corporation Law)只涉及股份有限公司,不包括有限公司。但在成文法典中,其《有限责任公司法》连同《合伙法》和《有限合伙法》均有《公司法》的“商业和贸易”分收和,与《普通公司法》等法规一起统称为《公司法》。同样,美国许多公司法的著作并不讨论有限责任公司的问题,有限责任公司以及合伙的问题在有关商业组织的著作中讨论,但有关商业组织(包括股有限公司)有问题都可能出现在法学院公司法的课堂上,因此,本书虽叫《公司法精要》,却未专门讨论有限责任公司的问题。

《合同法》
美国合同法是普通法,其基本原理和规则与属于大陆法系的我国合同法有很大的不同,美国合同法的主体来自于其建国二百余年间的司法判例,并且在一定程度上继承了其建国前英国法的判例传统。近些年在普通法的基础上编撰而成的(合同法重述·第2版(Restatement of Contracts 2d)和《统一商法典》(Unitorm Commerical Code),集中代表了美国合同法的主要成就。

合同法在美国主要是州一级的法律。虽然各州之间在具体规定上有所不同,我们大致要可将美国合同法的基本框架与思路统一归纳为以下几点:美国的合同法出发点是“允诺”这一概念。允诺是合同的本质。一项允诺是否构成合同,首先通过“要约”与“承诺”这一概念来确定。通常只有那些构成了有效的要约且又得到了对方有效承诺的允诺才会构成合同。 

在确定允诺是否构成合同的过程中,另一个极其重要的概念是“对价”。对价是对一项允诺的回报。例如,甲方允诺向乙方提供若干数量的货物,乙向同意付给甲方一定数目的货款,该纲款便构成甲方允诺的对价。对价可以采取多种形式,并且可以采取多种形式,并且不必和与其相应的允诺的对价。在经过要约与承诺检验的基础上,只有那些拥有对价的允诺才被认作合同,得到法律的保护并执行。对价这一概念保证了合同的“交易”性质。从这个意义上讲,英美合同法的“允诺”说与大陆法的“协议”说虽有区别,却并非与有些学者认为的那样截然不同。 作为上述原则的例外,美国合同法也承认在某些情况下,即使没有明确的允诺,要约与承诺、或者对价,也会有合同的存在。这些合同被视作“准合同”或无允诺合同的存在,是因为倘不如此,则会造成一方的“不当得利”、“依赖损失”等等。反过来,拥有明确的允诺、要约与承诺、以及对价并不能保证合同一定成立;无缔约能力、欺诈、胁迫、违反公共政策等,都会导致合同的不成立。

在确定合同成立后,合同所规定的权利和义务便具有法律约束力,违约将得到法律的救济。救济的种类通常可包括“损害赔偿”和“实际履行”。其中,损害赔偿的最常见方式是对期待利益的赔偿,因为这种赔偿可以允许“有益违约”,使合同双方的利益都能有所增益。在一些特定情况下,如合同履行的“不可能”、等等,违约可得到法律的允许,违约方不必承担违约责任。

美国合同法是一个十分复杂的概念体系。在以上简单勾勒出的基本脉络之外,还有众多有关合同的书面形式、合同的口头证据、格式合同、合同解释、合同的修改或解除、预期违约、对违约赔偿的可预见限制、防止损失扩大义务等一系列概念、原理和规则。这些概念、原理和规则交相辉映、彼此切合,构成了一个非常严密、复杂、有时也不乏谬误与矛盾庞大体系。

对于初学者或者想要温习美国合同法醒概的读者来讲,学习和了解美国合同法的最佳途径也许不是那些多郑本的法学论著,而是这本《合同法精要》或与此相近的著作,能够把握美国各个部门法的精髓,用简单明快的方式表述给读者。这本《合同法精要》涉及了美国合同法的各个主要方面,比较全面地介绍了美国合同法的基本概念,主要原理和规则、以及少数著名案例。通过这本书,读者可以对美国合同法有一个概要性的了解,并在此基础上作进一步的学习和研究。

本书的两位作者,克劳德·柔活教授和乔登·沙博教授,都是在合同法领域具有多年教学与实践经验的专家。柔活教授毕业于加州大学伯克利分校,获文科学士和法博士学位。他曾任加利佛尼亚州副总检察长;其后做律师多年。柔活教授在位于加州的太平洋大学法学院至今共任教35年,并曾任该法学院副院长。他的主要教学和研究兴趣包括合同、法律救济、国际货物销售等。

沙博教授现任太平洋大学校长和教授。他从加州大学萨克拉门托分校和加州大学哈斯汀法学院分别获得文科学士和博士学位,并从约翰·马歇尔法学院获颁法博士或名誉法学位,沙博教授曾任太平洋大学法学博士学位,沙博教授曾任太平洋大学法学院院长34年,教授合同法18年。1991年,他荣获美国律师协会在法律教育领域的最高奖。沙博教授曾担任萨克拉门托高等法院的首席法官。希望您能从阅读此书中获得收益。
《家庭法》 

与美国许多其他法律一样,美国家庭法并不是全国性的统一法,每个州都有自己独立的家庭法,尽管近年来联邦在家庭领域的影响力有所提高,但从根本上看,家庭法的立法和司法权掌握在各州的手中。

格劳斯教授撰写的《家庭法》涵盖了美国家庭法的方方面面,其中阐述了家庭法自60年代以来所发生的巨大变化。全书分7个部分29章。内容包括:家庭法的渊源与适用;家庭法与宪法的关系;婚姻的实质要求及形式;未婚同居;婚姻双方的平等权;合法父亲及未婚父亲的监护权;收养;人工受精,替身母亲,胚胎移植;忽略、遗弃、虐待子女以及父母抚养费的承担;离婚的财产问题、退休金;分居协议等。相信通过阅读本书,读者能够对美国家庭法的历史、现状以及发展的趋势有个比较全面的了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