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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清洁的清洁提单

作者:张煜臻 阅读4462次 更新时间:2007-12-13


提单作为货物收据,是划分托运人和承运人责任界限的重要证据。承运人应该克尽职责,及时检验,对货物的包装或外表状况作出准确判断评定。如果不谨慎行使批注权的行为,由此引起的损失,承运人应当承担责任。

2002 年 5 月 20 日,我国 A 公司向英国 B 公司发出要约:愿意购买空调设备 3500 台,每台 400美元的价格,按照 CIF 广州价格条件,总价值 2300 万美元,不可撤销信用证支付。同年 5 月 22 日,英国 B公司接到我国 A 公司发出的要约。 5 月 26 日,英国 B 公司将 3500 台空调设备交给英国 C货运公司装船运输,但英国 C 货运公司当时发现其中有 500 台空调设备包装破损,准备签发不清洁提单。但英国 B公司为了结汇方便,需要从英国 C 货运公司处拿到清洁提单,故在英国 C货运公司签发提单前,向该公司出具了承担赔偿责任的保函。于是,承运人英国 C 货运公司给卖方英国 B 公司签发了清洁提单。英国B 公司持清洁提单向银行顺利结汇。同年 6 月 26 日,买方中国 A 公司收到货物,发现其中 500台空调设备有严重质量问题,于是向承运人英国 C 货运公司索赔,要求承运人承担责任。

诉讼 策略

本案中,买方中国 A公司受到的损失应当向谁追偿,如何才能充分地维护自己的合法权利,挽回经济损失呢?

由于A公司和B公司的关系依双方的买卖合同确定。A公司向B公司索赔,必须证明B公司没有适当履行合同义务,存在违约行为。但是根据承运人C公司出具的清洁提单,可以从法律上推定包装破损造成的货损不是B公司造成的,而是承运人造成的。因此买方A公司不能直接向卖方B公司索赔,而只能要求承运人C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在国际货物买卖法律关系中,承运人和收货人的关系依提单确定。清洁提单表明,卖方向承运人提交的是表面包装完好无损的货物。本案中卖方英国B公司取得的是承运人签发的清洁提单,这表明货物包装破损造成的货物损害,原因不在卖方B公司,责任应归于承运人C公司。也就是说损失是承运人没有尽到良好的保管货物的义务造成的,承运人没有尽到运输合同项下的最低责任,因此承运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责任人确定后就是如何索赔的问题了。本案中,买方中国A公司应当立即向广州海事法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对承运人C公司的船舶予以扣押。如果受理申请的海事法院认为A公司的请求符合我国《民事诉讼法》及《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的规定,就可以裁定对承运人C公司的船舶予以扣押,并责令其提供与赔偿数额相当的财产担保。如承运人C公司或其所属的船东互保协会向海事法院提供相应担保,海事法院即可裁定解除对承运人船舶的扣押。


根据我国《海商法》第四十八条的规定,承运人在装货港收受货物时,其应当妥善地和谨慎地装载、搬移、积载、运输、保管、照料和卸载货物。因此,如果承运人未能妥善和谨慎地装载货物,不适时适当进行批注,其亦可能因管货过失而承担赔偿责任。


提单批注的内容为提单记载的货物品名、标志、包数或者件数、重量或者体积以及外表状况。“外表状况”对于包装货物主要是指货物的外包装是否完好,对于散货则指对货物的可以通过合理的外观检验能够发现的表面状况。“外表状况”完好,可批注清洁提单,反之则批注不清洁提单。


清洁提单是指提单上没有任何有关货物外表状况不良的批注。货物外表状况,是指承运人接收到货物时,凭借目力所能观察到货物表面的状况。货物的表面状况良好,并不意味着货物内在质量或者数量的完好无损。依国际商会《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1993年修订本的规定,凡是未附有明示货物或包装有缺陷的附加条文或批注的提单,都属于清洁提单。

不清洁提单是指承运人在提单上对货物包装的外表状况受损或者缺陷加以批注的提单。比如,提单上注有“包装破损”、“渗漏”等就构成不清洁提单。


实践中,一般将承运人未作任何批注的提单称作“清洁提单”。承运人若签发了清洁提单,就表示承运人已按提单上载明的内容收到货物,而当收货人接收货物时发现货物实际情况与提单记载不符,则可推断该不符是在承运人管理货物的期间所发生的。管理货物是承运人的基本义务之一,承运人应当妥善地、谨慎地装载、搬移、积载、运输、保管、照料和装卸所运货物,那么由于承运人的疏忽或过失,致使货物受到损坏的,承运人应负赔偿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第七十五条、第七十六条和第七十七条的规定,清洁提单是承运人已经按照提单所载状况收到货物或者货物已装船的初步证据;对于承运人向收货人提出的与提单所载状况不符的证据,不予承认。货物和提单不符,承运人应当负责。

“善意”的 保函

保函是由托运人出具的、用以担保承运人签发清洁提单而产生的一切法律后果的担保文件。在货物外表状态不良时,卖方(或托运人)为了能够顺利结汇,往往向承运人出具保函,以换取承运人签发清洁提单,这已成为航运业的习惯做法。


传统观点认为保函是承运人和托运人对收货人的一种欺诈行为,从而绝对地否定保函的效力,实践证明这并未能使保函问题得到实质解决。

诉前 申请扣押责任方船舶的问题

诉讼前扣押船舶是指海事法院根据海事请求人在提起诉讼之前的扣押船舶申请。依照法律程序,对船舶实施扣押的诉讼前财产保全措施,既是海事请求保全的主要形式之一,也是海事法院特有的一种保全形式。

……

申请扣押船舶是为了切实保护卖方的合法利益,尽量挽回经济损失。但扣船并不是万能的,有些船舶非常破旧,或已经被抵押给第三人,这种情况下扣船并没有什么实际意义。实践中必须要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制定切实可行的解决方案,才能最大限度地维护当事人的合法利益。

关于提单

提单是国际贸易中最常见的单证之一。我国《海商法》第七十一条规定:“提单,是指用以证明海上货物运输合同和货物已经由承运人接收或者装船,以及承运人保证据以交付货物的单证。提单中载明的向记名人交付货物,或者按照指示人的指示交付货物,或者向提单持有人交付货物的条款,构成承运人据以交付货物的保证。”故提单是承运人或其代理人签发的,用来证明海上货物运输合同和货物已经由承运人接收或装船,以及承运人保证据以交付货物的单证。

依据公约及《海商法》提单定义分析,其具有以下三个方面的法律特征:(1)提单是承运人和托运人之间国际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证明。(2)提单是承运人从托运人处接管货物或者货物装船的凭证。提单具有收据作用,对于承运人而言,签发提单,表示承运人已经收了提单上载明的货物或者货物已经装船。此时,承运人有义务将货物运到单上指明的目的港,并按提单向收货人交付货物。对于托运人而言,提单上记载的货物内容是一个初步证据,但当提单被转让给了善意的第三人,提单就成为了承运人和提单持有人之间绝对证据了,此时即使承运人对提单所记载的货物有疑问,并能够提出有效的证据,也不能推翻提单的记载。(3)提单是承运人保证向收货人交付货物的物权凭证。提单持有人对提单上记载的货物享有所有权,并且有权向承运人提货。


批注提单是公约及各国法律赋予承运人的法定权利。有关国际法规和国内法都明确地规定了承运人具有提单批注权,国际惯例也公认承运人批注提单的做法。《海牙规则》规定,承运人在收受货物以后,给托运人签发提单,并在提单上就货物包装或外表状况不良的情况加批注。任何怀疑和动摇承运人提单批注权的行为都是没有法律依据的,任何违背承运人的意志,要求其签发与实际不符的提单的行为都是对承运人提单批注权的侵犯。

批注提单也是承运人的法定义务。《海牙规则》的第 3 条( 3 )款要求承运人在签发提单时必须载明 : ①识别货物的标志 ;②件数或数量或重量 ; ③表面状况。第 3 条 (3) 款的最后一段提到了第 3 条 (3)款①项和②项的内容,当承运人有理由怀疑“标志、号码、数量或重量”不确切或没有适当方法进行核对时,他可以不必在提单上注明。第3 条 (3 )款的最后一段并没有提到第 3 条( 3)款③项的内容,因此海牙规则并不免除承运人必须注明货物表面状况的义务。我国《海商法》也有类似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