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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内外有关保价运输法律制度介绍

作者:赵虹燕 阅读9070次 更新时间:2003-12-15


保价运输,是指托运人在托运货物时向承运人声明货物的实际价值,并缴纳相应的费用,当货物在运输过程中发生损坏时,承运人按照托运人的声明价值赔偿损失。


  保价运输,是指托运人在托运货物时向承运人声明货物的实际价值,并缴纳相应的费用,当货物在运输过程中发生损坏时,承运人按照托运人的声明价值赔偿损失。在我国民航、铁路、汽车和水路四种运输方式中,都开展保价运输。在民航法和海商法中,称为声明价格;在铁路法和汽车运输、水运法规中称为保价运输,概念是一样的。
保价是货物运输的通行做法,绝大多数国家货物运输法律及国际运输多边条约都有规定。保价运输是货物运输中普遍采取的形式,保价运输这种方式,构成了限额赔偿制度的必要补充、体现了当事人对赔偿责任的自治、展现了合同当事人的自由意志与法律衡平原则相结合的法制思想,是货物运输合同的一个重要的特点。
一、国外有关保价运输法律制度介绍
日本
《日本铁路营业法》规定,旅客和货主在托运行李或者货物时,自愿在运单上填写保价。托运人按规定支付保价费用。保价运输货物发生损失,按实际损失赔偿,但最高不超过保价额。未标明保价额的物品发生损坏的,承运人按限额赔偿。但属于承运人的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除外。
俄罗斯
《俄罗斯联邦铁路运输法》第20条规定,当货物、包裹和行李运输受到损害时,铁路企业负有按声明价格全额或声明价格中货物、包裹和行李相应丢失、损坏或破损那部分数额的财产赔偿责任。铁路企业对未履行、未很好或者不按时履行旅客、包裹、行李及公民各种生活用品和货物的运送义务,负有按《俄罗斯联邦铁路条例》、《俄罗斯联邦铁路旅客、包裹和行李运送规则》所确定办法和数额承担有限责任。
韩国
《韩国铁路法》规定,涉及到货物损害赔偿时,如果在运输证上表示赔偿额的,则按表示的赔偿;未表示的,则按交通部令的规定予以赔偿。铁道经营者的旅客或发货人要求的损失赔偿超过所表示的运输品的补偿额时,对其超过的部分可不予补偿。
《统一国际航空运输某些规则的公约》
我国已经参加的1999年5月28日蒙特利尔《统一国际航空运输某些规则的公约》第22条规定,在行李运输中造成毁灭、遗失、损坏或者延误的,承运人的责任以每名旅客1,000特别提款权为限,除非旅客在向承运人交运托运行李时,特别声明在目的地点交付时的利益,并在必要时支付附加费。在此种情况下,除承运人证明旅客声明的金额高于在目的地点交付时旅客的实际利益外,承运人在声明金额范围内承担责任。在货物运输中造成毁灭、遗失、损坏或者延误的,承运人的责任以每公斤17特别提款权为限,除非托运人在向承运人交付包件时,特别声明在目的地点交付时的利益,并在必要时支付附加费。在此种情况下,除承运人证明托运人声明的金额高于在目的地点交付时托运人的实际利益外,承运人在声明金额范围内承担责任。
《汉堡规则》
国际海运中具有重要意义的公约《汉堡规则》,继承了《维斯比规则》的内容,同样规定了海运承运人对承运的货物实行限额赔偿制度,但双方当事人对赔偿数额的约定高于限额的,适用约定。货物损失的赔偿,华沙公约和海牙议定书是按限额赔偿和声明价值相结合的办法进行处理。即对货物损失的赔偿以每公斤20美元为最高限额;已办理声明价值的则按所声明的价值作为赔偿依据。
《国际铁路货物联运协定》
《国际铁路货物联运协定》第25条规定,货物毁损时,铁路应支付相当于货物价格减低额的款额,不赔偿其它损失。声明价格的货物毁损时,铁路应按照相当于货物由于毁损而减低价格的百分数,支付声明价格的部分赔款。
二、国内各行业的保价运输
铁路
《中化人民共和国铁路法》第17条第1款第(1)项规定:“托运人根据自愿申请办理保价运输的,按照实际损失赔偿,但最高不超过保价额”。
民航
民航法对国内运输和国际运输的责任赔偿采取不同的赔偿标准,主要是考虑我国国民收入与其他国家的国民收入差异。
(1)国内航空运输
关于国内航空运输的责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以下简称《民航法》)第128条规定,首先对承运人责任予以限制,赔偿数额由民航主管部门规定,其次当事人在托运时声明价格的,按声明价格赔偿。
(2)国际航空运输
国际航空运输中,承运人的责任基本上采用我国参加的相关公约的规定。《民航法》第129条规定,国际航空运输承运人的赔偿责任限额按照下列规定执行:对每名旅客的赔偿责任限额为16600计算单位;但是,旅客可以同承运人书面约定高于本项规定的赔偿责任限额。对托运行李或者货物的赔偿责任限额,每公斤为17计算单位。旅客或者托运人在托运行李或者货物时,特别声明在目的地点交付时的利益,并在必要时支付附加费的,除承运人证明旅客或者托运人声明的金额高于托运行李或者货物在目的地点交付时的实际利益外,承运人应当在声明金额范围内承担责任。托运行李或者货物的一部分或者托运行李、货物中的任何物件毁灭、遗失、损坏或者延误的,用以确定承运人赔偿责任限额的重量,仅为该一包件或者数包件的总重量;但是,因托运行李或者货物的一部分或者托运行李、货物中的任何物件毁灭、遗失、损坏或者延误,影响同一份行李票或者同一份航空货运单所列其他包件的价值的,确定承运人的赔偿责任限额时,此种包件的总重量也应当考虑在内。对每名旅客随身携带的物品的赔偿责任限额为332计算单位。《中国民用航空货物国际运输规则》规定,托运人需要声明货物在目的地点交付时利益的,应当注明声明价值金额;托运人托运毛重每公斤价值超过承运人规定限额的货物,可办理货物声明价值,并支付声明价值附加费。承运人可以规定每张货运单的声明价值限额。承运人对超过其声明价值规定限额的货物或以拒绝运输。货运单上已载明的声明价值不得变更。对已办妥声明价值的货物行使处置权的,已付的声明价值附加费不予退还。
水运
(1)海上货物运输
海上货物运输主要是国际海运货物运输,绝大多数情况下采用国际公约规定的原则和标准。我国海商法规定的内容,基本体现了我国已经参加的国际海运公约的规定。
(2)国内水路货物运输
水路货物保价运输的法律依据是交通部的《国内水路货物运输规则》,该规则第21条规定,“托运人托运货物,可以办理保价运输。货物发生损坏、灭失,承运人应当按照货物的声明价值进行赔偿,但承运人证明货物的实际价值低于声明价值的,按照货物的实际价值赔偿。”

作者所在单位:北京铁路运输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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