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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行者之家-校园生活-对高等法学教育模式转变的思考

对高等法学教育模式转变的思考

作者:梁滨 阅读3070次 更新时间:2001-11-21


自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我国的民主和法制建设取得了长足的进步,高等法学教育也获得骄人的成绩。这是有目共睹、无容置疑的事实。以笔者所在的北大法律系为例:在这一时期,我们把法学教育和研究同建设富强、民主、文明的社会主义国家结合起来,同体制改革、对外开放和法制建设结合起来,建设一流的师资队伍,培养一流的、多层次的法学人才。经过十几年的努力,已形成拥有教授28人、博士导师20人、副教授26人和一批优秀的讲师、助教组成的梯次分明的教师队伍;设置了先进而完备的专业体系和课程体系,多次修改教学计划,新增设课程几十门;加强学术研究,多出优秀的学术成果,先后创办《国外法学》、《中外法学》等杂志,一批优秀的教材、专著和学术论文相继问世;毕业的大专生、本科生、硕士和博士生,总计近4000余人;促进和发展国际法学教育和法律文化交流,90% 的教师被派出国、境讲学或访问,使法律学系一跃成为北京大学最大的系科之一。
十多年来,随着我国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发展,高等法学教育也经历了一个恢复、发展和不断改革的过程。与我国的经济体制由计划经济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转变相适应,高等法学教育也发生了根本的变化。但是,与我国的社会和经济发展、民主和法制建设的客观需求相比,我国的法律人才在总体上仍存在量少质弱的问题。因此,抓住机遇,采用多种法律人才的培养模式,快出人才、多出人才,尤其是加快培养一批高层次、高质量的复合型人才,搞好高等法学教育这一民主法制建设的基础性、先导性工程,便是我国法学教育工作者义不容辞的神圣任务。要完成这一任务,需要我国法学工作者兢兢业业、艰苦奋斗,需要国家和社会各方面的支持并提供条件,也需要法学教育本身的改革进一步深入发展。高等法学教育改革的重要内容之一则是教育模式的转变。笔者认为,当前我国高等法学教育模式的转变应当特别注意以下几个方面:
一、 变单一的培养模式为多种培养模式并举
改变长期实际存在的单一培养模式,实行多种培养模式并举,是促进法学教育、快出人才、多出人才的关键。
法律是规范人们社会行为的准则,是调整各种社会关系、解决各类法律纠纷的准绳。法律工作者必须具有较高的政治与业务素质,良好的理解能力、判断能力、分析和解决问题的能力以及丰富的实践经验和广博的知识。但是长期以来我们本科生的招生对象主要是十七、八岁的高中毕业生,经过四年或五年的培养,再从中择优培养硕士生、博士生。这一模式的长处是学生记忆力强,接受知识快,能从事不间断的学习,具有较好的外语水平和理论素养。但其缺点是缺乏社会实践经验和实际操作能力,知识面过窄,即使获得博士学位,也需经历多年社会实践考验后才能成为真正人才。这种单一的培养模式,很难适应当前快出人才、多出人才的客观需求,必须加以改变。
近年来,北大法律系认真研究和吸收了国外有关从大学毕业生中招收法律学科生源的经验,结合我国目前的具体情况,试从本校其他系科二年级学生中择优招收辅修法学的学生,取得了良好的效果。这一培养模式,既为优秀学生经过艰苦努力获得法学知识开辟了道路,也培养了一批具有较为广博知识的法律人才。
近些年来,北大法律系还试行了从具有一定实践经验的在职人员和大学其他科系的本科毕业生中择优招收学生的培养模式、与境内外有关院校和机关联合培养不同层次法律人才的培养模式,举办了二年制的检察官培训班、一年制的高级法官培训班、三年制的武警法律教育函授班、三年制的在职人员硕士生班和以培养高级律师为导向的硕士生班等,实行在校正规教育、成人教育、海内外联合教育等多途径、*事实证明,打破单一途径、单一模式的局限,实行多种途径、多种模式并举的方针,不仅为优秀人才接受法学教育提供了机会,快速为社会提供多层次的法律人才,而且使教师队伍的积极性得到充分发挥,并促进了教学内容改革和教学能力提高,取得综合的效应。
在今后的高等法学教育改革中,为适应社会各界人士持续教育、终生教育的需求,还应当创造更为丰富多彩的教育模式,采用更先进的教学手段,以充分发挥教育的功用。
二、加强基础性教育,淡化专业界线
在一段时间内,我国高等法学教育存在专业界线划分过死、学生知识面过窄的弊端。这一弊端至今仍严重存在。革除这一弊端的措施应当是加强法学基础教育、谈化专业界限,直至取消专业分界。这实际上也是培养模式转变的内容之一。
在我国法学高等院系内,通常划分为法律专业、经济法专业、国际法专业等。各专业单独招生,自成课程体系。学生进校后,往往从一而终直至毕业。在专业界线划分过死的情况下,学生不仅难以较多地学习哲学、政治学、社会学以及有关自然科学、人文科学的相关知识,而且连法学知识本身也是残缺不全的。知识面过窄又反过来影响对专业知识的深研,不利于复合型人才的培养。
针对这一弊端,有识之士提出了加强基础教育、淡化专业、直至取消专业分界的问题。这实际上也是法律人才培养方式的改革。近年来,北大法律系作了这种改革的尝试,招生不分专业,重新设计教学计划,加强基础学科教育,取得了较好的效果。
对我国高等法学教育,虽然许多人已认识到专业划分过死的弊端,但又不敢贸然施以改革,原因在于两怕:一怕影响生源、二怕影响毕业生择业。譬如,经济法专业是这几年的热门专业,报考者趋之若鹜,毕业生供不应求,不知情的社会各界盲目地推动着这一热潮。如果招生时不标明经济法,岂不影响生源? 如果毕业证书上不标明经济法专业,岂不影响毕业生择业? 殊不知,在校法律系学生岂能不学经济法,经济法专业学生如果只知经济法而不懂其他法和相关理论知识,岂非跛鸭一只? 试考察古今中外法学专家、学者,又有几人在校时在专业划分过死的情况下培养出来的? 环视当今世界各国的法学教育,又有几个象我们今天这样过死地划分专业界线? 明乎此,“两怕”当可以去除,改革期待勇敢的实践者。
应当说明的是,加强法学基础教育,并不只是加强法理学和法律史学的教育,而是说要让学生扎实地掌握全面的法律知识和相关的学科知识,在此基础上,对有关专业知识进行细化学习和深入钻研。只有这样,培养出来的法律人才才是较为全面的。
从北大法律系近年来的实践看,加强基础教育,淡化专业分界的做法,既不影响生源,也不影响毕业生择业,而是适合法律人才成长规律的有力措施。
三、加强对高层次、高素质的复合型人才的培养
高等法学教育的任务之一是培养高层次、高素质的复合型人才。复合型法律人才应当具有坚实的理论功底,精深的业务知识,良好的感悟和创新思维能力,敢于和善于提出问题、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精通外语,能汇通古今、融贯中西。他们是未来治理国家、管理社会的栋梁之材,是促进我国由人治社会向法治社会转变的中坚力量。当前,我国高等法学教育改革的目标之一,便是加速对这种高层次、高素质的复合型法律人才的培养。这同样也离不开培养模式的转变。
长期以来,我国培养高级法律人才的方式主要是本科生——硕士生——博士生这种直线的、不间断的培养方式,虽然也实行过从在职人员中择优培养的做法,但仅是一种辅助手段,从未成为主流。即使是从在职人员中招考的硕士或博士生,入校以后的培养模式也与从本科生中直接招取的硕士生的培养模式无异。
加速培养高级复合型法律人才,应当增加研究生的招生人数,但限于教育经费和学校教学设施不足等局限,单靠增加招生人数不可能根本解决问题。解决问题的途径之一应是采取多种培养模式并举。
笔者认为,从在职人员中招取硕士生、博士生的做法应当坚持,但学生入校后的培养方式应当转变。其具体方式应按因材施教的原则加以确定。此外,国家机关应当高度重视对国家公务员、尤其是领导干部的法学教育,不妨采取象选拔干部进党校学习一段时期的做法,选拔优秀干部,尤其是高级领导干部进法律院校学习。公、检、法、司系统的干部尤其应当定期到法律院校进修。国家机关每年选拔一批具有较高政治素养和业务能力、有较丰富的立法和执法或行政管理的实践经验、了解国情和熟悉国外有关情况、外语水平较高的领导干部,到法律院校集中一段时期专门研讨法学前沿问题和民主法制建设中的实际问题,法律院校则针对不同对象设置相应课程并采用不同的教学方式,这将大大丰富我国高等法学教育的模式,在较短时期内造就一大批高级复合型法律人才,适应我国民主法制建设的需要。
四、结语
市场经济体制使法学教育的功能、服务对象和服务范围发生了巨大变化。国家民主法制建设需要大批法律人才,工、农、兵、学、商各界人士及从事经济、科技、文化、教育、卫生各个行业都需要相应的法律人才为之服务,这无疑对法学人才的需求本身形成了一个广阔的市场。改革开放以来,全国恢复和新建高等政法院、系 160多所,近年来许多地方的工学院、林学院、农学院也纷纷办起了法律系。但培养的人才,仍远远不能适应市场经济发展的需求。到2000年,中国只律师一项,就需30万人从业。社会各界、各层次人员,要求掌握法律知识、接受高等法律教育的欲望不断增强,参加全国自学考试的人员逐年增加。以营利为目的的各种辅导班应运而生。法学教育本身形成了广阔的市场。面对市场的挑战,面临生源、培养目标、培养模式的多元化。法学教育管理也应该顺应这一市场的需求,尽快解决好两个重要的转变,实现资源的优化配置,提高效率、培养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需要的更高质量的法学人才。
(作者单位/北京大学法律学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