董:贺老师,您好!我是院刊《北大法律人》人物版编辑,叫董成良,98级学生。感谢您通过这种方式――我们用电子邮件将问题列出来,您再用邮件的方式回应――来回答我们想知道的问题。问题有如下几块,每块具体问题分点列出;但您尽可以随性而言,不必太拘泥于此。
贺:院刊人物版的采访是一个很大的荣誉。尽管这种通过电子邮件的采访不需要面对面,但是当看到你们列出的那些非常个人化的问题,还是有些紧张,感到自己不大够资格在这里侃侃而谈。所以,我会“随性而言”,但对其中个别问题我只能简短地作答。不周之处,尚祁见谅。
一,人生经历
董:您少年生长于胶东,弱冠只身赴西南求学,复又北上在法大继续学术之路,从法大的研究生到研究员,为学,为师,为老编;下海,上岸;后进入北大,学问之外,对现实关注之情日深,近数年研究当今中国司法制度,在媒体发言,不是一个不苟言笑的冷面学者,更象一个“文质彬彬”的入世君子。我想问的是:第一,上大学时为何选择学法学?
贺:哎呀,你对我的历史怎么了解得这么清楚?这让我很吃惊。当然,有的细节可能还是有所不知。例如这第一个问题――其实我考大学时根本没有报法律专业。1977年我高中毕业,恰逢文革后恢复高考,我参加了当年的考试,而且信心十足。当时我是一个所谓“文学青年”,特别想做作家,所以志愿报的都是名校的中文系,其中包括北大中文系。但是,万万没想到,名落孙山了。原因是数学分数太低。你千万别问我考了多少分,否则我会无地自容的。第二年又参加考试,这次学乖了,报志愿时,非常谦恭地只报省内的几家师范类院校。幸运的是,我的分数在重点院校的录取线之上,而当年西南政法学院刚恢复招生,宣传力度不够,录取未满,便从报考一般院校而分数上了重点线的考生中录取了几位(?),我就阴错阳差地进了法学这个天地。你可以想象当时我是怎样的惊喜,像杜甫诗句所写的,“漫卷诗书喜欲狂”。人生不能假设,不知道如果当年自己真的如愿以偿地进了中文系,今天会是怎样?或许是一个县城里某重点高中的语文教师,教学效果不坏,而且不时地有豆腐块文章见诸本地小报……无论如何,我觉得能够走上法学这条路,是自己十分幸运的一件事。
董:80年代初大学生在社会上是很被看好的,为什么您本科毕业后没有工作而继续读研呢?
贺:从大三开始,我就发现,自己在读书中最能获得乐趣,而实习时在法院的感受更坚定了我过校园生活的决心。
董:对于80年代末那场下海经历有何感想?
贺:你真是“哪壶不开提哪壶”。怎么说呢?我当时下海也是迫不得已,生活太清苦了,想“曲线救国”。下了海,才真正体会到,一个人一旦从事自己所不喜欢和不擅长――不喜欢必然不擅长――的工作是多么痛苦。我最幸运的是,那时政法大学的校长还是江平教授,他把我拽上岸来,或者说把我从“商海”救上来,又把我投进学海。我调回政法大学之后不到一个月,江先生便被罢免校长职。你说玄不玄?
董:今后是要花更大的力气把学问之道弄的更精纯呢,还是以更加入世的姿态广泛参与社会舆论,作一个“公众知识分子”的形象?
贺:你觉得这两者矛盾么?(参看《吴宓与陈寅恪》,页9-10。)
董:能否将您经历中最有价值的一些东西讲一下?
贺:自感人生历练还不够,再过三五年,或可谈此话题。
二,关于学术
董:我妄加揣度,将您的学术之路切为三段:1、八十年代初海禁初开,您正在读本科,对西方法律制度,思想的研习。2、法学的比较研究阶段,无论是在制度上,还是在法律思想上,无论是西方内部,还是中西传统之比较。3、由前两个阶段转向对中国现实问题(主要是司法制度与现实)的研究,例如对司法腐败,公民权利保障及法官问题的关注和分析。
如果以上的划分不是太武断,请回答:1、各个阶段的一些具体情况;2、这三个阶段的顺序及演化(西-中西比较-以西贯中)是否有一种逻辑上的必然?3、那么,还是那个争论不休的问题:西方的法制舶来品与中国的本土资源…… 是要学贯中西?以中贯西?以西贯中?中学为体,西学为用?发表一下您的意见;4、您的《法边馀墨》是否很能代表您治学的风格?您所谓的“不苟言笑”与“文质彬彬”到底是怎样的两个境界?
贺:你这是所谓“袋鼠式提问”,一个问题套一个问题。谢谢你清晰的划分。对于我来说,事后回过头来观察,感觉真是有这样的不同阶段,而且不同阶段还真有一种内在的逻辑性。但是,作为“当局者”,似乎并没有那么清楚的意识。对于古今中西一类的问题,我觉得不大容易在一个简短的篇幅内作出一个充分的解说。我的基本观点是,不要只是看口号,重要的是“葫芦里卖的什么药”。另外,对相关观念所进行的论证似乎比观念本身更重要。近代以来,我们用了太多的心力进行一些宏大的争论,但对于如何将宏大的价值与具体的技术结合起来,使得价值不再流于空泛,技术不再流于琐碎,人们好象关注不够。对于法律人而言,这尤其是一个严重的缺陷。读一读《联邦党人文集》,这样的感受会更强烈。《法边馀墨》是一本暴露作者弱点的小册子,那就是,喜欢趣味超过喜欢理论。
三, 与先贤
董:我们现在正学西方法律思想史课(可惜不是必修),我的感觉那是一座“先贤祠”。您在求学过程中哪位先贤的哪些思想给了你哪些影响呢?
贺:又是一个难回答的问题。我是个“杂食动物”,各种各样的作品都读一些,但很难说出究竟哪位先贤最具影响。篇幅有限,恕我不在这里开书单、掉书袋了。
四, 与北大,与学生
董:这个题目下,想提三个问题:1、 谈谈北大怎样把你“挖”过来的(不作公开用);2、 谈谈清华挖你的情况;学生们“保贺运动”的经过;3、 给97级讲课时的一些感想(也不一定要说好话),您现在是否代课?您对咱们院的师生交流状况有何评价?您是比较喜欢与学生打交道的,为什么?
贺:其实可以公开的。1995年,北大法律系想对国家重点学科法理学的力量作进一步的充实,听说在当时教研室和系领导的视野中有三个候选人,最后为什么确定了我,自己也不是十分清楚。我猜想,除了领导和前辈的厚爱外,可能也是因为调我的成本最低――其他两位都在外地。去年我曾有往清华调动的意图,但受到了“阻击”。同学们的热情,让我至今想来都感到由衷的温暖。同时,系领导以及许多同事也动之以情,晓之以理,加以挽留。我把同学们给我的“陈情表”珍藏在柜子里,实际上更珍藏在我的心中。你问为什么喜欢与学生们交往,这个问题还需要回答么?
自从97年给大一的同学讲过一次“法理学”之后,我再也没有机会给本科生的同学上课了。原因很简单,竞争不过别人。法理学领域的同事们总是争着给一年级的同学上课,例如你们这一届,便被朱苏力老师抢去了,好不容易盼到99级,两位刚留校的才华横溢的年轻教师强世功、赵晓力博士又不依不饶地要去上,这可如何是好?最近我在考虑,是不是给大四的同学开一门竞争性选修课,关于司法制度的,但愿没有人跟我抢。
五,与媒体
董:您近几年来与媒体接触不少,如与中央台,与《南方周末》等报章,听说您还因为一些文章惹了麻烦,这说明触着了社会的某些痛处。中国虽然倡言法治,但从口号落实到实践看来还有很长的路要走。这种情况下,作为一个“从外部研究法律”(你的话)的法学家,是否应该承担起一个“启蒙者”的角色?至少应该是个“公众知识分子”吧?请您讲一下有关经历和您对此的看法。
贺:在目前的流行话语里,“启蒙者”好象已经成为一个贬义词。当然,一个人永远也不应当以一种精英姿态,“众人皆醉我独醒”的样子,去教训别人。这种惟我独尊的霸权意识形态我们都不陌生。我自己这些年所做的,更多的是一种表达,将自己对某些问题的看法表达出来。写作与发表满足了宣泄(不带贬义)、交流的需要,同时,也是人文社会科学领域的学者对自己所承担的社会使命的履行。你提到一些文章惹出了麻烦,其实麻烦倒谈不上,只是引发了一些激烈批评而已。在一个多元社会里,这是完全正常的。我的基本看法是,如果学者也只是鹦鹉学舌,不把脑袋长在自己的肩膀上,那么国家有什么必要化纳税人那么多的钱办大学呢?“面朝黄土背朝天”的百姓辛辛苦苦地背负着我们的大学,我们这些人不能自己的头脑为他们作贡献,这不仅仅是失职,简直可以说是没有道德感。
六, 与同路
董:我们是将您作为苏力的“对立面”而知道您的,也就是与“本土资源论”不同的声音。您对朱老师的观点和思维方式有什么自己的理解和评价?
所谓的“学术家园”是否存在?有何意义?
贺:呃(很警惕地),你好象是在引诱我背后说朱副院长的坏话。“对立面”显然是夸大其词了,如果不说是完全错误的话。实际上,苏力先生是我非常敬佩的一个学者,他对民族的强烈的使命感,他的博学和才智,他那挡不住的诗人情怀,他勤勉而严谨的治学精神,以及他对同事、朋友童子般的善良与坦诚,都是我所至为钦佩的。可以说,正是因为有了苏力,最近这些年我国法理学研究才具有更为丰富的色彩和如此不同进路的理论成就。当然,我该明确地说,对于“本土资源论”我并不赞成,倒不是因为这种主张没有道理,而是因为它的社会效果很可能与倡言者的初衷大相径庭。此外,我们还必须注意到,涉及现实制度建设的理论有其时代性,学者也许要警惕“时代倒错”(anachronism),“不知天上宫阙,今夕是何年?”我们须留心西方某些理论的主题是对应于西方今日的社会的,假如我们身处前现代百端待举之神州社会,却陶醉于后现代波澜不惊之西域理论,便很可能给制度走向带来误导。
“学术家园”当然存在,那是以学术为志业的人们切磋学问、争论问题的鹅湖,是他们向后来者传道授业的杏坛,是他们得以安身立命的桃花园……
贺卫方,1960年7月生,男,山东省牟平县人。西南政法学院法学学士(1982),中国政法大学法学硕士(1985)。1985年起在中国政法大学任教并主持《比较法研究》季刊编辑工作。1995年调至北京大学法律学系任教。1992年聘副教授,1999年聘教授。曾在美国密执安大学(1993.6-7)和哈佛法学院(1996.6-1997.1)做访问研究。
主要著作和译作
《新波斯人信札》(与梁治平、齐海滨等合著 ),贵州人民出版社1988年。
《外国法制史》(与由嵘、张学仁、高鸿钧等合著),北京大学出版社1992年;台湾版由五南图书出版公司于1993年印行。
《美国学者论中国法律传统》,与美国汉学家Karen Turner及高鸿钧合编,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4年。
《走向权利的时代》(副主编),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5年。
《法边馀墨》,法律出版社1998年。
《中国法律教育之路》(编),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7年。
《司法的理念与制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8年。
《法律与革命西方法律传统的形成》,美国Harold J. Berman著,与高鸿钧等合译,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3年。
《比较法律传统》,M.A.Glendon, M. W.Gorden and C. Osakwe合著,与米健、高鸿钧合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3年。
《比较法总论》,K. Zweigert & H. Koetz 著,与潘汉典等合译,贵州人民出版社1992年。
《比较法律文化》,Henry W. Ehrmann著,与高鸿钧合译,三联书店1990年。
《美国法律辞典》,Peter Renstrom编,主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8年。
《运送正义的方式》,中山大学出版社,1999
学术刊物主要论文
"天主教的婚姻制度和教会法对世俗法的影响",《世界宗教研究》,1986年第1期,第73-89页。
"与友人论法制现代化书",《比较法研究》1987年第2期,第39-45页。
"当代西方两大法系主要法律渊源比较研究",与潘华仿、高鸿钧合作,《比较法研究》1987年第3期,第31-42页。
"中国古代司法判决的风格与精神以宋代为基本依据兼与英国比较",《中国社会科学》1990年第6期,第203-219页。
"契约与合同的辨析",《法学研究》,1992年第2期。
"比较法律文化的方法论问题",《中外法学》,1992年第1期。收入沈宗灵、王晨光编《比较法学的新动向》,北京大学出版社1993年。
"《牛津法律大辞典》误译举例",《比较法研究》1993年第3期,页105-109。
"The Methodology of Comparative Study of Legal Cultures, Asia Pacific Law Review, Special Issue, No.1 (1994), pp.37-44.
"通过司法实现社会正义:对中国法官现状的一个透视",载《走向权利的时代》第209-284页。
"对抗制与中国法官",《法学研究》,1995年第4期,第85-92页。
"培养高素质的法律家:日本司法研修所访问记",《南京大学法律评论》,1995年冬季号,第155-162页。
"法律教育散论",《湘江法律评论》创刊号(1996年11月),第5-20页。
"关于司法改革的对话"(与朱苏力、张志铭),载刘军宁、王焱等编《公共论丛》,三联书店1996年,第149-182页。
"异哉所谓检察官起立问题者",《法学》1997年第5期,第58-60页。
"中国司法管理制度的两个问题",《中国社会科学》1997年第6期,第117-130页。
"司法:走向清廉之路",《法学家》1998年第1期,第112-115页。
"序文三篇",《南京大学法律评论》1998年春季号,页201-207。
"司法改革中的上下级法院关系",《法学》1998年第9期。
"对电视直播庭审的异议",《中国律师》1998年第9期。
"二十年法制建设的美与不足",《中外法学》1998年第5期。
"司法与传媒三题",《法学研究》1998年第6期。
"关于审判委员会的几点评论",《北大法律评论》第1卷第2辑,页365-37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