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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行者之家-诉讼法-法庭笔录证据之王

法庭笔录证据之王

作者:解荣春 阅读6659次 更新时间:2004-09-15


法庭笔录是一个案件审判记录的一部分。通说认为审判记录包括当事人和法院制作的诉讼文书、书面证据材料、法庭笔录等案卷材料。法庭笔录是诉讼中某一审级法院的整个案件庭审活动的反映,是由当事人、法官、陪审员、诉讼代理人及证人、鉴定人共同参与而由书记员执笔制作完成的诉讼法律文件。法庭笔录的质量如何将影响整个案件的判决,而且有时往往对判决具有决定性的影响。从这个意义上以及相对于其他证据来讲,法庭笔录无容置疑的是证据之王。因此,我们必须重视法庭笔录的的质量。
一、 法庭笔录的功能或作用
1、
上诉法庭审理案件的基础。由于二审法官不参加一审的审理活动,其只能通过法庭笔录来了解一审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主张和观点;了解一审法庭调查的基本情况,包括举证和质证活动、法官的发问和当事人的回答;了解一审法官的审理思路及本案系争的焦点及相关事实及其依据,了解一审审理程序的合法性。在此基础上,二审法院的法官可以确定审判思路、案件的系争焦点,以便正确裁判。一审和二审的法庭笔录也是审判监督法庭的基础。
2、
固定当事人各方的证据。当事人各方为支持自己的主张而向法庭提供了诸多证据。依据法律及相关解释,只有经过当事人当庭质证的证据才可作为定案的依据。即具备了证据的可采性条件,否则就可能被排除出本案的证据范围。而是否经过当庭质证的唯一依据就是法庭笔录上是否记载了相关证据的质证活动。如未记载,则不被认为已当庭质过证,而不管实际上是否质过证,更不要说已向法庭提交过相关证据了。
3、
固定当事人及其他诉讼代理人的陈述和辩解及对证人、鉴定人的发问与证人、鉴定人的回答。当今诉讼,因之《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和《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的有关规定,当事人一方的自认是不能反悔的,除非有相反的证据足以推翻原来的自认。所以,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庭上发言(包括发问与回答)一旦被记载于法庭笔录上就被以法定形式固定了下来,非具法定事由和法定程序是不能更改的。
4、
固定法官、人民陪审员及书记员的庭审的具体言辞,包括诉讼权利的告知、举证指导、争议焦点的归纳、某一事实的发问、某一申请的裁定、调解等事项。
5、 作为合议庭、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案件的依据。
6、
审判监督的基本依据。法律保护当事人在诉讼中享有平等的权利、回避的权利、有由本民族语言翻译的权利、陈述、辩解、质证、辩论、申请法院调取和保全证据、保全财产、申请证人出庭等权利。但是否法庭都对这些权利给予了及时和充分的保障,有无程序违法行为,是否偏袒一方,都须有确凿的证据,这个证据就是法庭笔录。遇不服裁判的一方或双方申请再审、抗诉或投诉时,受理机构往往先查阅法庭笔录,以此为据,结合其他情况,作出是否再审或重审的处理意见。
二、法庭笔录应记载事项
1、法官对当事人及其代理人各方的诉讼主体资格和对诉讼文书的送达和收受情况的核对;
2、法官对当事人及代理人的各项权利与义务的告知;
3、当事人对每一证据的名称、形式、内容描述及证明事项或对证据的质证意见;
4、当事人的陈述与辩解;
5、当事人提出的每一申请及法官对该申请的裁定及其理由;
6、证人、鉴定人的陈述及问答;
7、当事人及其代理人间的辩论意见,包括代理、辩护的意见;
8、当事人的最后陈述;
9、每次庭审起止时间,参与人员的具体信息;
10、法官、当事人及其代理人的发问和回答;
11、证人、鉴定人的身份情况;
12、证据的种类、编号、形式、提交时间、提交人等。
三、法庭笔录的质量标准
依据《民事诉讼法》第133条“书记员应当将法庭审理的全部活动记入笔录,由审判人员和书记员签名。……由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签名或盖章”规定,法庭笔录应全面、具体、准确反映整个法庭审理活动。总的要求是法庭笔录记载应具原汁原味即法官及其他各诉讼参与人发言、发问、回答均为原话,不能篡改、歪曲、遗漏、差错,亦不能擅自省略。
四、法庭笔录对书记员的要求
法庭笔录是书记员的基本工作,要达到规定的质量标准,必须具有良好的职业素养和职业道德。首先,要客观、公正的记录法庭每一次的审理活动;其次,要准确;再次,要有速记的基本技术;再次,要对案件的具体种类及法庭审理趋势有适当的预测;再次,要排除和阻止包括法官在内的任何一方随意增删法庭笔录等的不当干预。最后,要以对法律、对司法公正的忠诚和高度负责的态度复核法庭笔录。当然,书记员平时应加强诉讼知识的学习,尽快掌握诉讼的具体程序,了解可能出现的意外情况和不当干预。
五、法庭笔录面面观
1、
随意省略。当事人的诉状、答辩、代理词常被书记员记载为详见诉状、答辩状、代理词、辩护词等。事实上,在庭审时,当事人、代理人、辩护人都可能有变更这些书面的基本诉讼文件。而且,二审法院也无法得知初审时当事人的确切主张。如随意省略会使当事人、代理人、辩护人的重要主张、意见被遗漏,影响对事实的认定。
2、
随意增删。有的书记员按法官意图随意增删当事人及其代理人的发言、发问和回答、自认。尤其是当事人的自认是相当重要的,因为,法律没有给予当事人申请补正对方当事人发言记录的权利,完全依靠书记员的记录。如有个案件,法庭审理时出现了两种情况:一是,法官站起来指挥书记员,说这段话不要记,删除,从某某处开始记等。二是,一方代理人承认收到过相对方的合同,但认为不是这一份;相对方于是向法庭提出申请,要求一方当事人将收到的合同拿出来核对,一方当事人说相对方无权强制其提供该合同。相对发方表示,如果一方当事人不向法庭提供该合同,应依据《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75条规定,推定相对方的主张成立。这么重要的当事人有关自认和事实的推定话语,书记员竟然一字未记。事后,相对方当事人要求法庭补正,但书记员以当事人只能补正自己的话而予以拒绝了。
3、
记录不客观,不全面,不准确。特别是书份记员对法官的发言、发问及口头裁定记录不全,不能反映法官审案的实际行为和活动。如有个案件,当事人提出了对某一证据的质证意见,法官说这个放到辩论时再说;到了辩论时,当事人发表了对该证据的意见,法官又打断了该当事人的发言,说这个问题应在法庭调查时讲,现在是辩论阶段,不要谈了。还有个案件,在法庭调解时,法官竟提出要与当事人单独谈话,不允许代理人在旁。这类严重损害当事人或代理人合法诉讼权利的情况,书记员均未记载。还有的案件,由于一审质证过的证据没有在法庭笔录中得到反映,相对方就不认可这个证据,致使该案被发回重审,徒增讼累。
4、随意损害当事人的法庭笔录的阅读权、补正权、复制权。法庭闭庭后,常常可以看到,书记员催促当事人或代理人尽快阅读,并说如有差错可书面补充纠正,致使不知就里的当事人或代理人只得匆匆一看,没有及时校正差错,以致在二审时,后悔不已。
六、如何改进法庭笔录
1、
立法上要支持法庭笔录达到“客观、全面、准确”的目标。我国民事诉讼法等三大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均没有规定法庭笔录的法定标准,这是一个缺陷。在立法上不能很快做到的情况下,最高人民法院应制定具体标准。没有标准,就无客观的评价法庭笔录的质量优劣的尺度,也就无法提高质量。今后,要从法律上规定,一方当事人有权申请补正法庭笔录中的错误记录(对方当事人)。
2、
担任法庭笔录工作的书记员要规定基本的技术条件,并对其进行专门培训,经过培训考核后才能授予其资格,从事法庭笔录工作。要实行书记员职业准入制度。
3、
要依法保障书记员的合法权益,排除各种不当干预。法庭笔录必须如实、客观、公正、准确地记录法庭上发生的事情,任何人包括法官也不能,也没有权利进行干预。为达此目的,可设想书记员由一单独编制组织实行统一的管理和排班制,并规定书记员不得在本院担任法官,彻底排除法官的不当干预。招聘书记员要贯彻透明、竞争原则。列明书记员的权利和义务。
4、 加强和完善对书记员从事法庭笔录工作的教育、奖励、监督和惩戒制度。
七、当事人、诉讼代理人应充分重视法庭笔录的质量,充分行使申请补正法庭笔录的权利、复制法庭笔录的权利。
总之,法庭笔录是行政诉讼、民事诉讼、刑事诉讼等三大诉讼活动的基础诉讼法律文件,做好这件工作,对于公正司法,惩治徇私枉法、枉法裁判,把好证据采信关、事实认定关、程序合法关、法律适用关均具有重要意义。本文仅是抛砖引玉,热切希望法律界人士指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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