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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行者之家-婚姻继承法-新《婚姻法》编织幸福--专家谈《婚姻法》修改焦点问题

新《婚姻法》编织幸福--专家谈《婚姻法》修改焦点问题

作者:曾鹏宇 阅读5642次 更新时间:2001-08-08

  我国现行的《婚姻法》已经实施了20年,目前立法机构正在对其进行修改。在7月8日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法律讲座中,李鹏委员长说,《婚姻法》的修改,已经列入今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法律草案计划,新的《婚姻法》修改草案将在适当时候向社会公布,广泛征求意见。

  那么,修改后的《婚姻法》将在哪些方面做出调整,并将怎样影响人们的日常生活呢?带着这些疑问,记者专程走访了《婚姻法》的有关专家和学者。

  ■什么是无效婚姻

  新《婚姻法》对结婚制度方面做了必要的完善和补充。婚姻法专家、北京大学法学院副教授马忆南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说,修改后的《婚姻法》会将违反结婚条件和程序、欠缺婚姻要件的婚姻确定为无效婚姻。无效婚姻包括双方不自愿的、未达到法定结婚年龄的、重婚的、近亲结婚的、患有禁止结婚的疾病而结婚的等多种情况。

  马忆南说,我国现行的《婚姻法》只规定了结婚要具备的条件,对不具备结婚条件又结了婚的行为并没有相应的惩罚制度,这在客观上给事实婚姻提供了宽松的环境。像上述列举的无效婚姻,以前是按照离婚来处理的,而实际上这样的婚姻根本就是不合法的,无所谓离婚。修改后的《婚姻法》对结婚的法定条件要求比以前严格,对事实婚姻和不符合条件的男女结合将宣告为无效婚姻。

  ■婚内强奸要算犯罪

  《婚姻法》修改中将“夫妻互负忠实义务”提升到了法律高度,这将对遏制日渐蔓延的婚外恋、第三者插足以及婚内强奸现象起积极作用。原来的《婚姻法》在“夫妻忠实义务”方面是一个空白,对夫妻同居、保有贞操、代理日常事务等方面的义务和权利并没有明确规定,这样就出现了一些找不到判决依据的案件,比如婚内强奸,虽然法律界人士认为这是违法的,但是在我国法律上却找不到依据;而对婚外恋、第三者插足这些日益受人关注的现象,当事人即使想起诉也找不到相应法律条款,法院也无法受理。

  马忆南说,修改后的《婚姻法》在规定了夫妻同居义务的同时,也规定了在婚姻存续期间一方在一定情形下可以免除同居义务,另一方如果强行与其同居,就有可能构成婚内强奸罪。不过将夫妻忠实义务写进《婚姻法》在法律界也存在争论。少数人认为忠实义务是道德义务,不能上升为法律;法律不应管道德领域的事,法律管不了也不应管人们的思想感情。而多数人认为,法律虽然无法调整夫妻感情的深度,但夫妻平等和相互尊重是起码要求,相互忠实更是夫妻关系的最低要求。法律应倡导一种真诚的夫妻关系,婚外恋、“第三者”带来的是一种虚伪的婚姻关系,法律应表明反对态度。

  ■“关系破裂”取代“感情破裂”

  在离婚方面,去年10月完成的《婚姻家庭法》专家建议稿除对判决离婚的理由做了改变之外,还进一步明确了离婚时财产分割的范围和方法,并赋予无过错的一方请求损害赔偿的权利。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副主任胡康生认为,关于离婚制度的修改是此次《婚姻法》修改的重点问题之一。他说,专家建议稿中将现行《婚姻法》第25条“夫妻感情破裂”改为“婚姻关系破裂”,理由是:婚姻是国家对男女双方形成特定身份关系的确认,而不是对感情关系的确认;感情是个人内心的感受,法院难以识别。

  马忆南认为这样的修改更能体现法律对事实的明确认定。她说,夫妻生活包涵复杂的方面,比如精神生活、物质生活、性生活等等,只用感情破裂作为判决离婚的标准不够客观,何况现实生活中的确存在着感情未破裂但婚姻已无法维系的例子,比如长期两地分居或者性生活不调造成的离婚等。感情并不能涵盖夫妻生活的全部内容,它属于个人内心状态,也不是法律调整的对象,对此做出修改将便于法律操作。

  ■离婚时过错方要赔钱

  关于离婚时的婚姻过错赔偿制度,是指因夫妻一方的重大过错致使婚姻关系破裂的,无过错方有权要求过错方赔偿损害。大多数法律界人士认为,离婚损害赔偿是一种权利救济制度,它通过对夫妻中无过错一方被侵害的婚姻权利的救济,维护婚姻家庭的平等、健康和稳定。

  胡康生表示,这样规定有利于制裁重婚、姘居、通奸、婚外恋、家庭暴力等有过错的当事人,但是要确立此制度仍要研究几个问题。一是哪些情形属于有过错,夫妻关系破裂往往不是一方所致,是多方原因或互为因果。比如女方有婚外恋,是由于男方长期虐待得不到温暖造成的,这种情况如何认定是哪一方的过错。二是精神损害如何赔偿,怎样计算损失赔偿额。三是重婚或者婚外恋的第三方是否作为侵权人也要承担赔偿责任。

  马忆南则表示,新的《婚姻法》对此进行增补体现了21世纪中国社会婚姻的现实要求,这并不是加大离婚的难度,只是将夫妻忠实义务和权利明确化了,婚姻关系中的过错行为将被视为一种侵权。如果说对过错方有一些惩罚的话,则仅仅体现在损害赔偿方面,损害赔偿具有补偿和惩罚功能,但离婚没有道德评判功能,它只是对婚姻死亡的一种确认。

  ■未成年人得到保护

  马忆南向记者介绍说,新《婚姻法》还将建立亲权制度。法律界人士认为,这是我国现阶段调整亲子关系的客观要求,也是实现父母对未成年子女保护教养的最佳途径,当代许多国家都保留了这一制度。我国《民法通则》的监护制度过于原则、笼统,又带有计划经济的浓厚色彩,应细化监护事务的内容,明确监护人的权利义务,强化监护人的责任等。修改后的《婚姻法》将用亲权制度更好地保护未成年人利益,打击针对未成年人的家庭暴力、虐待和遗弃等行为。
  

  ■新闻背景

  1950年我国颁布了第一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70年代末,我国对50年代的《婚姻法》进行了第一次修改,并于1980年颁布实施。1995年10月第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16次会议再次对《婚姻法》提出修改议案;次年,由民政部、最高人民法院、全国妇联有关人员组成的修改《婚姻法》领导小组和办公室成立。1996年11月至1997年12月,有关部门和专家学者赴各地调研,先后四次完成《婚姻家庭法》草案试拟稿。1999年10月,中国法学会婚姻法学研究会提出《婚姻家庭法》专家建议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