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贾律师眼里的中国式离婚

作者:贾律师 阅读11866次 更新时间:2004-11-24


如果夫妻俩都没有想过背叛对方,那么这是个幸福的婚姻;
如果一方的背叛行为没有使另一方产生怀疑,那么这是个圆满的婚姻;
如果背叛行为得到谅解,那么这是个成功的婚姻;
如果背叛行为不能得到宽恕,那么这不圆满的婚姻……
--------俄罗斯 叶尼克耶娃

虽然这是外国心理学专家的点评,但足以在全人类包括中国的婚姻家庭中适用。而随着陈道明、蒋雯丽在热播电视剧《中国式离婚》精彩的演绎,越来越多的人开始反思自己的婚姻,甚至有些当事人感觉自己就是这部电视剧中的角色。这一点,恰如人们评判去年热映的《手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的《2003年民政事业统计报告》, 2003年全国办理离婚133.1万对,比上年增加15.4万对,其中:民政部门登记离婚69.1万对,比上年增加11.8万对,法院调解和判决离婚64万对,比上年增加3.6万对;离婚率为2.1‰,比上年上升了0.3个千分点。因此,有些媒体惊叹,中国在离婚!

五千年的文明及二千五百年儒家思想的中国传统教化,与改革开放后中国人思想的急剧解放与开化,造成了现代国人思想深处传统与判逆的矛盾与冲撞,在找寻自我中,在解决离婚法律问题上,形成了一些中国特有的方式及现象,姑且,这里我们称之为“中国式离婚”。

一、 提出离婚的方式多种多样。

第一种:傍敲侧击形。这是迂回的战术,最大的目的在于测试和避免离婚对另一方的伤害。比如,在适当的时间和适当的场合,用开玩笑的口气探试对方对于离婚的态度,或给对方一些心理准备过渡的时间。大部分主动提出离婚的男人都会认为自己离婚现在的妻子是一种残忍,会给女方造成永远不能愈合的伤害。但不离婚,又拒绝不了新的感情生活致命的诱惑,在谈及离婚时,不得不小心翼翼,瞻前顾后,其实是自己在守与离的旋涡中自我折磨。

第二种:单刀直入型。一步到位表达自己意思表示的原因,无外乎两种可能,其一,夫妻关系本身就摇遥欲坠,并且自认自己不是夫妻关系破裂的制造者,提出离婚,不再顾忌是否会给对方带来伤害,甚至认为这是对双方的解脱。

第三种:任其发展型。对于离婚的心态,当事人一方并不是过于急迫,对于离与不离,采取任其发展的姿态,待矛盾发展到一定程度激化时,离婚自然上升到了议事日程。这一类一般会出现在双方已经有了较大的距离,但维系婚姻关系可以达到一定目的,或一方没有明确下一步方向的情况。

第四种:主动出击型。在另一方的行为已经表示离婚是必然的情况下,另一方主动提出离婚,大多出现在一方已确定另一方有婚外情而自己又不能忍受的情况。多数情况下,主动提出者的心态往往充满了悲愤和绝望,特别是对于女性而言。这种情况下做出的离婚决定,往往固执而草率。

二、 回应离婚要求反映不一。

第一种:置之不理型。婚姻律师网在进行离婚案件代理时,一般诉前调解是必经的程序。对于律师的调解要约,20%的对方当事人态度坚决,坚决不予理睬。一般发生在一方对另一方有重大怨恨(如知道另一方有婚外情)的情况下,一方对于另一方已完全失去了信任,认为协商根本不可能,或双方对于财产分割有重大分歧,不可能协议成功的情况。

第二种:惊慌失措型。在得知一方请律师要离婚时,另一方反映强烈,惊慌失措,在离婚案件中也不罕见。一般自己没有独立生活来源没有掌控共同财产,以及没有主见的当事人往往会反映强烈。比如,“一哭二闹三上吊”。

第三种:以静制动型。平静地对待另一方的离婚要求,或不置可否,或表示考虑考虑,其实是在想办法,找对策。在对方不能满足自己的离婚要求下,一般不会同意离婚。

三、 提出离婚一方为达到离婚的目的,不得不让步。

民间有种说法,叫“谁先提出离婚谁吃亏”。从法律角度来看,这句话没有任何依据,但从实践来看,事实的确如此。一般先提出离婚的一方离婚心切,如果在财产分割方面不做出些让步,另一方往往不会同意协议解决,而法院一般在第一次起诉离婚时,往往又不予支持,造成先提出离婚的一方不得不做出让步,以达到早些离婚的目的。

四、 被提出离婚一方,悲愤交加,往往提出过高的离婚要求。

出于自己利益的考虑,以及掺加过多过浓爱恨的感情色彩,在一方提出离婚后,另一方往往会提出过高的要求,甚至不惜采用一些极端的手段。因此,对一般家庭而言,一般能通过双方协商解除婚姻关系的比例不是很大。我们婚姻律师网诉前通过调解能解除婚姻关系的案例仅占10%左右,绝大多数案件均因当事人双方差距过大而走上法庭。

五、 为达到自己目的,不择手段。

方法之一:以不离为表象,迫使对方让步。这是绝大多数当事人采用的方式,当然也是行之有效的方式之一。你要想离婚,就得多给我钱。如果不答应,我就在法庭上表示不同意。而原告担心被拖上一年半载,所以不得不在一定程度上屈服就范。

方法之二:以孩子为筹码,多争财产。当然,对待孩子,双方不可能没有感情。但有一些当事人,要孩子的目的并不一定真的是再乎孩子成长,而是为了多分财产,毕竟,婚姻法有一条基本原则,是照顾孩子和无过错方。

方法之三:以“鱼死网破”为要挟,威逼对方妥协。以掌握对方非法证据或不宜为外人所知的隐私为胁迫点,给对方开出条件,一旦不同意,就扬言一损俱损,鱼死网破,比如,贪污、走私、偷税、告重婚罪等。再如,到一方当事人单位“闹事”,不让其“好过”为手段,迫其就范。

方法之四,以侵害第三人利益为手段,迫使对方屈服。比如,找“第三者”麻烦,以对方性命或家人性命相威胁,如果不答应条件,扬言要采取过激行动等。

六、 过多重视婚外情及证据收集。

过于重视证明对方“有第三者”,是目前国内离婚案件中普遍存在的现象。这当然与目前离婚原因过多在于夫妻情感和身体不忠紧密相关。事实上,绝大多数离婚案件仅涉及婚外性行为,而同居、重婚的法定赔偿情形并不多见。当事人花了大量精力和财力去收集不能为其带来直接效益的婚外情证据,如聘请私人侦探或自己直接“捉奸”等,在很多情况下是得不偿失的。另外,即使构成了《婚姻法》四十六条规定的法定赔偿的条件,法院判决的赔偿数额也不高,目前各省判例多在几千元,即使在上海,在五万以上的判例我们还没有见到。

七、 七成以上离婚案件“分房”是争议焦点。

由于婚前婚姻风险防范意识不足,以及目前中国住房现实因素,房屋分割一直是离婚案件中的首要焦点问题。目前流行的“打官司,就是打房子”在一定程序上印证了这种说法。对一般家庭来说,房子就是价值最大的共同财产,又与正常的工作、生活息息相关,因此最受重视。而房子争议又涉及到购房款的支付、房权人的共有、产权过户的程序、新旧法律地冲突等相关复杂问题,因此,房产分割是离婚案件中相对复杂的法律问题。

八、 离婚问题,掺杂父母因素。

约有15%左右的离婚案例,与父母关系不和睦是导致离婚的重要原因之一,这也是因为两代人生活观点、立场、生活层面、生活方式的差异造成的。有些父母从维护自己子女角度出发,过多干预子女婚姻生活,造成家庭矛盾,所以导致在中国,婆媳关系是最为难处的关系之一。另外,由于为子女购房出资、父母子女间借款等大量说不清的问题,使得越来越多的离婚案例中牵涉一方或双方父母。

九、 伪造证据的现象,在离婚案件中较为普遍。

因为相关法律惩戒规定和措施不力,在离婚案件中,伪造证据的现象较为普遍。比如,补欠条、作假证言等。比如,父亲在支持儿子购房时并未有借条,但在离婚时,补写欠条的情况等。作假证言的情况也较为普遍,比如,伙同亲友虚构债务的情况等。

十、 隐匿财产的手段五花八门。

既然走到分手的地步,靠感情和自觉来幻想当事人主动将财产和盘分割只是一种美好愿望。当事人不仅不择手段获取另一方财产的信息,而且还运用大量手段隐匿自己的财产。常见的有:

1、 转移财产,进行隐匿。比如,从银行现金支取后,另换户头转存另外银行;

2、 虚开发票,冲抵开支。比如,购买一件一千元的大衣,发票开至三千,以解释财产去向。

3、 大肆消费,挥霍财产。进入消费的场所,或购置高档自用物品,以便谋利。

4、 私自卖房,谋求利益。私自将房屋转卖给他人,掌握钱款的主动。

5、 增加经营成本,减少股东分红。对于夫妻自开公司的案例,此种手段较为普遍。

6、 单方转移共有财产,如,私自将共有的红木家具、电器拉走等。

十一、不同意离婚,过多考虑面子、孩子因素。

虽然知道爱情是昨日黄花,但仍不放弃婚姻外壳,目的在于总担心离婚后,全世界都在背后用异样的目光看自己的背景。或考虑孩子太小,不能承受父母离婚之重,给其成长带来过多的歧视和压力。

一生只爱一个人比较难,永恒的爱情只存在某一个瞬间,真实的人性不是制度能压制的,只要有婚姻制度,就会有离婚现象。现在,民政局每发七张结婚证,就要发一张离婚证。离婚,每一个人都面对此种可能。了解中国式的离婚,目的在于学会保护自己,更多地珍惜目前的拥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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