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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行者之家-婚姻继承法-离婚了,怎么还来找我?----离婚后一些常见纠纷探析

离婚了,怎么还来找我?----离婚后一些常见纠纷探析

作者:徐涛 阅读9955次 更新时间:2006-01-26



当男女从婚姻的殿堂最终走向分道扬镳时,双方的心态形形色色:也许双方都会感到终于解脱了,也许一方会惆怅,一方失落,也许都会认为一切都结束了:好了,离婚了,就别再来找我。但是,事实上,当男女双方拿到离婚证或者法院的法律文书时,所代表的却只是一段婚姻关系的结束,离婚后,双方不仅仅在心理上仍会有所牵挂,也会因为一些其他问题产生着联系。笔者根据办案的经验,结合法律的规定,就离婚后一些常见的纠纷作一下阐述。


一、 离婚了,婚姻是否可以重来?


当双方通过婚姻登记机关或者法院离婚后,所表示的含义就是在国家法定的离婚机关通过法定的途径解除了婚姻关系。在协议离婚中,男女双方自愿离婚,并对子女和财产问题已有适当处理,在婚姻登记机关办理了离婚登记,领取了离婚证的,婚姻关系即正式解除。一方对这种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协议离婚翻悔,在原婚姻登记机关未撤销离婚登记的情况下,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会受理;在诉讼离婚中,对于法院已产生效力的调解或判决,如果一方有证据证明确有错误,向人民法院提起再审的,人民法院也不会受理。事实上,即便撤销离婚调解或判决书,双方也难以恢复婚姻关系。当然,有一种情况,当双方的感情仍然存在或者重新燃起爱的火花时,可以再次向婚姻登记机关登记结婚,再一次走向美满。


二、离婚后,因为子女的有关问题。



不论是通过在婚姻登记机关还是通过法院离婚,对于子女的问题都应当有一个安排。但是对于子女的安排不一定只是一成不变的,有几种情况可能在婚后一段时间或者更长的一段时间里再次产生纠纷。


1、子女的抚养权的变更。



当双方在离婚的时候,不论是出于何种原因,都会将对子女的安排放在要求婚姻关系解除后最重要的一个问题。但是,当离婚后,抚养子女的一方出现了一些客观的情况时,这就包括一方不能抚养子女,或者一方认为自己条件优越,应当承担抚养子女的责任等情形,在这种情况下,子女的抚养就成了一个应当解决的问题。离婚后,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法院会予以支持。(1)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的;(2)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的;(3)十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的;(4)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的。这些规定主要是考虑到实际情况的需要,并且同时也是从有利于子女成长的原则来判断的。不管男女出于什么目的离婚,而子女终究是无辜的。因此,不管出于何种目的和原因,对于因为子女产生了抚养权纠纷后终究应当有一个好的解决方式。


2、子女抚养费的变更。



子女决定由一方抚养时,另一方应当承担相应的抚养费用。抚养费用包括子女的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等。在一方决定抚养子女时,也许因为自身的条件好,或者为了取得子女的抚养权,对于子女的抚养费没有主张或主张得很少;或者法院在当时判决时,考虑到的只是当时的生活水平来判决子女的抚养费用。当时过境迁后,却发现子女的抚养费却是一笔逐渐增大的开支,而自身没有的能力却越来越有限。在这种情况下,可以由子女以自己的名义要求另一方增加抚育费。在有下列情形之一父或母有给付能力的,法院会予以支持:(1)原定抚育费数额不足以维持当地实际生活水平的;(2)因子女患病、上学,实际需要已超过原定数额的;(3)有其他正当理由应当增加的。


3、子女姓名变更的问题。



姓名对于子女而言,是一个称谓,而对于夫妻双方而言,其中更是有一种特殊的含义在其中,更是见证了双方的曾经有的过去。当离婚后,抚养子女一方的往往会因为情感上的原因,或因为再婚等而将子女的名字变更为继父或继母的名字。另一方在这种情况下,则可能会拒付抚养费,或者是要求恢复姓名,这样,纠纷就会产生了。根据法律规定,父母不得因子女变更姓氏而拒付子女抚育费,未抚养子女一方的,仍然应当支付抚养费。与此同时,抚养子女一方擅自将子女姓氏改为继母或继父姓氏而引起纠纷的,可以向法院起诉要求恢复原姓氏,法院在这种情况下,会判决变更姓氏一方的责令恢复子女的原姓氏。


4、子女侵权后责任承担的问题。


离婚后,由一方承担子女的抚养,而作为子女,因为没有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行为能力,所产生的法律后果自己是不能独立承担的。在这种情况下,作为抚养子女同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应当承担民事责任;而如果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确有困难的,可以由未与子女共同生活的另一方共同承担民事责任。


5、对子女的探望权问题。


对于对子女的探望权,双方可以在离婚时对此作出约定,但是双方如果在协议或者诉讼离婚时没有作出处理,那么,作为另一方可以再对探望权重新起诉对探望权作出主张。一方在履行生效判决、裁定或者调解书的过程中,请求中止行使探望权的,人民法院在征询双方意见后,认为需要中止行使探望权的,依法作出裁定。中止探望的情形消失后,人民法院应当根据一方的申请通知其恢复探望权的行使。


三、离婚后的财产问题。



与对子女的安排一样,双方在协议或诉讼离婚时,对于财产同样会有一个安排。但是,对于财产问题,却又可以处于一个模糊的状态。有几种情况可能对于夫妻在离婚后,对于财产问题仍然引起纠纷。

1、协议离婚后财产问题的反悔。



当双方抱着一种好聚好散的心态,对于所有的问题进行了处理,到婚姻登记机关拿到了离婚证书。而过后不久,又认为自己在财产问题可能受到了损失,反悔了。对于这种情况,反悔的一方可以向法院起诉。但是这种起诉有一些限制,一是对于时间的限制,只是在协议离婚后一年内提出,这个一年的时间是一个不变的期间,不允许中止、中断或延长;二是法院对于这种起诉不一定全部支持,法院将会对双方在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的情况进行审查,查明是否有欺诈、胁迫的情形,如果查明有以上情形的,法院则会支持原告一方的诉讼请求,反之则不会。


2、对诉讼离婚时共同财产的分割不服。



诉讼离婚时,一方对于财产没有足够的保护意识,导致对自己在分割共同财产时处于一个不利的地位。对于这种情况,一方面,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要求重新分割共同财产;另一方面,如果法院的判决已经生效,则可以判决生效后二年内向原审人民法院或者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法院将会在查明具体事实的情况下作出相应的判决。


3、离婚后发现新的财产。



虽然男女双方为夫妻,但是有时一方却会在离婚前就有所准备,对于本属于夫妻共同的财产采取了隐匿、转移、变卖甚至毁损方式,以及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的财产,不管何种方式,目的只有一个,就是让对方不得到或者少得到财产。如果在离婚时没有发现以上情况,并不是没有任何的办法。一方在发现有以上情形的,可以自发现之日起两年内向法院起诉,请求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再次分割,并且可以对有隐匿等行为的一方主张少分或不分。同时,对于这种行为,人民法院也可以根据法律的有关规定,以防碍民事诉讼为由对其进行民事制裁。法律这样规定,也是一种对于公平诚信的考虑,其中还含有一种惩戒意义。


四、离婚后债务承担问题。



离婚时,双方对于债务的负担也有不同的心理,而利用离婚规避共同债务的现象也是时有发生。在这种情况下,并不是仅仅只是以夫妻一方愿意承担全部债务或者部分债务而可以免除另一方的债务承担责任。暂且不论到底是何种原因,事实上,夫妻之间对于债务承担的约定或者法院的判决,只能是对夫妻双方之间产生约束力,而对于夫妻共同生活期间用于夫妻共同生产、生活的共同债务,仍然应当由夫妻双方共同承担。这种承担不以夫妻之间离婚或者约定而免除另一方的责任,作为善意的第三人(债权人)可以发生债务关系的一方为被告起诉,也可以以原夫妻双方为被告起诉要求返还。如果一方独自承担了债务或者承担的债务超出了原约定或判决的数额,可以向另一方主张超出的部分,要求另一方承担。


五、离婚了,还可以要求损害赔偿吗?



一般的,在离婚中,女方一般都处在一个弱势的位置。当不幸的婚姻出现了,她们能想到的,也许就是解除这桩婚姻,对于子女、财产问题也许都有一个安排,但是却会忽视对方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损害赔偿责任。损害赔偿责任是为了保护无过错一方在离婚时,为了得到一定的补偿而应当由有过错方承担的一种责任。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一)重婚的;(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三)实施家庭暴力的;(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对于要求无过错方要求损害赔偿,可以分为以下几种情况:


1、无过错方要求损害赔偿应当以离婚为条件,如果不要求离婚,只是要求损害赔偿,法院不会受理。


2、双方协议离婚,在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手续后,向人民法院提出损害赔偿请求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但一方在协议离婚时已经明确表示放弃该项请求,或者在办理离婚登记手续一年后提出的,法院不会予以支持。


3、诉讼离婚中,无过错方作为原告基于该条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必须在离婚诉讼的同时提出;无过错方作为被告的离婚诉讼案件,如果被告不同意离婚也不基于该条规定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可以在离婚后一年内就此单独提起诉讼。


4、无过错方作为被告的离婚诉讼案件,一审时被告未基于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提出损害赔偿请求,二审期间提出的,人民法院应当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告知当事人在离婚后一年内另行起诉。


5、在离婚时以及离婚后才发现有与他人重婚或同居的事实时效如何处理?对于这一点,法律上没有明确的规定,笔者认为,损害赔偿责任的承担应当以明确发现对方有符合赔偿条件作为依据,因此,对于在什么时候可以提出损害赔偿要求,应当是在发生有与他人重婚或者同居事实后一年内提出。这样,也将有利于保护无过错方。


一桩美满的婚姻是每一个人都希望的,和谐社会也是需要每一个和谐的家庭来组成。但是当一桩婚姻已出现了问题且完全没有办法再挽回的时候,婚姻也许不再是一种幸福,甚至是对于双方都是一种痛苦,那就要找到一个合理的解决办法了。而离婚后,也并不是完全就是那句话:离婚了,就别再来找我。也许,感情的问题可以回避,但是法律方面的问题却没有办法回避。一方面,应当在离婚时对所有的问题有一个认识并且进行妥善的处理,另一方面,也应理性的对待离婚后出现的一些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