希望法办婚外情的人,无非是想阻止由于外力介入引起的的婚姻破裂(通常称为“第三者”)。从目的来看无可厚非,但是从手段看来很糟糕。因为防范婚外情无论从什么角度来看,都是个道德目标,而一个道德目标是很难用法律手段来维护的。因为道德问题一定是具体细化的,而法律追求的是统一性,对于一类行为依据统一标准来处理。
读过《红字》的人都知道那时的清教法规,那是在300年前发生的事,现在大多数国家早已废弃了通奸法;过去很多国家施行过失离婚法,但现在多数西方国家选择了无过失离婚法,这是一种进步。这是基于两点考虑:一是道德上成年人有判断和选择的能力;二是法律上几乎没有这样的操作可能性。
“婚外情”简单三个字会有无数种表现方式,是西门庆还是徐志摩,是雨果还是安娜·卡列尼娜,区别很大。最关键的是,区别往往是一种主观的看法,而思想是法律无法衡量的,也无法依据。(刑法中有关于犯罪动机的规定,但是只能臆测有或没有,同样需要具体证据来支持)。
哲学家黎鸣教授说:“用法律来谈婚外情是没有任何价值的,甚至是有害的。我们的目标是提高好婚姻的概率,规律证明,法律条文规定越多,离婚率也越高,西方不用说,北欧连结婚率都在下降。好婚姻的关键是本人能否在生活过程中得到快乐,仅仅靠法律的完善是达不到这个目的的。怎么解决这个问题呢?我认为应该靠社会舆论。”
说到这里就开始从手段谈到目的了,法律可以禁止婚外情,但它从根本上说难以挽回貌合神离的感情,更无法创造美好的婚姻。《婚姻法》试拟稿第二稿上有一条规定,夫妻双方有相互忠贞的义务,如果一方发生婚外情,另一方有权报告公安机关排除妨害。这一点现在看来务须慎重考虑,要知道,“婚外情”本来就是难以衡量的东西(相处时间、是否发生性关系都可以是标准、也都可以不是),更何况公民有个人隐私,公安机关介入很可能消极作用大于积极。
婚外情可能是婚姻破裂的原因、也可能是结果,严格地说,惩罚不是挽救婚姻的良药,更不是维护弱势一方的武器。20年前,我们开放了解除婚姻的禁区,让中国的法制走出了一大步,今天难道还要给它套上过错离婚的枷锁,迫使它后退吗?
老行者的话:对这一问题的研究,从人文主义的观点看,婚姻的目的除了维护社会稳定的秩序外,更主要的是个人生活的幸福。而幸福与否却不是法律可以界定的,法律决不是万能的。让法律去追究婚外情,意味着让法律去判断感情存在的合法性。法律是无法挽回貌合神离的婚姻的,去惩罚婚外情,如同去惩罚人的感情。道德可以评价一种社会行为甚至一种感情,而这种评价标准会因时代的变迁而改变,因为道德的评价不会对个人产生具有约束力的责任或义务。但法律不能轻易介入无法定性或定量的感情,因为法律具有一定意义的稳定性,并会对个人产生强制力。
婚姻的自由,既是结婚的自由也是离婚的自由。如果在世界各国普遍实施无过失离婚法的今天,中国新修订的婚姻法却规定了过错离婚的法律原则,这至少不能说是一种进步。
法律不惩罚婚外情并不意味着鼓励婚外情。让舆论去处理法律无法解决的问题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