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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行者之家-婚姻继承法-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修正案(草案)》的说明

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修正案(草案)》的说明

作者: 阅读5898次 更新时间:2001-08-11

在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上,受委员会会议委托,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副主任胡康生作了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修正案(草案)》的说明。
  
  胡康生说,婚姻法是民法的重要组成部分。我国现行的1980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是在1950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基础上修订的。二十年来的实践证明,婚姻法规定的实行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保护妇女、儿童和老人的合法权益,禁止重婚,禁止家庭成员间的虐待和遗弃等基本原则是正确的,有关夫妻、家庭成员间的权利义务的规定是基本可行的,对于建立和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维护社会安定,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和社会进步,发挥了积极的作用。同时,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人们的思想观念也发生变化,在婚姻家庭关系方面出现了一些新问题。为了进一步完善我国的社会主义婚姻家庭制度,有必要总结婚姻法的实施经验,针对存在的问题,对婚姻法作出修改补充。
  
  他说,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根据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的立法规划,在部分全国人大代表提出修改婚姻法议案和全国妇联等有关部门以及法律专家研究提出婚姻法修改建议的基础上,听取了妇联、人民法院、民政、卫生等部门和一些法律专家、人民群众对修改婚姻法的意见,在北京、上海、广东、新疆等地了解情况,并研究有关婚姻家庭的国内外规定,于今年8月提出了婚姻法修正案(征求意见稿),经征求中央有关部门和部分地方、法律专家的意见,进一步研究修改后,现提出婚姻法修正案(草案)。草案在现行婚姻法的基础上,从我国实际出发,坚持社会主义婚姻家庭的基本制度和基本原则,注重可操作性,将行之有效的有关行政法规和司法解释的规定,尽量吸收进来,针对存在的问题,尽可能作出补充规定,以更好地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保护妇女、儿童和老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和物质文明建设。胡康生就草案的主要内容和问题作如下说明:
  
  一、关于重婚问题
  
  近几年一些地方重婚现象呈增多趋势,严重破坏一夫一妻的婚姻制度,违背社会主义道德风尚,导致家庭破裂,影响社会安定和计划生育。对这一问题,一方面应当进一步宣传、贯彻婚姻法,教育公民自觉遵守法律,弘扬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抵御腐朽思想的侵蚀,预防重婚现象的发生。另一方面,为了进一步完善法制,加大遏制重婚的力度,草案规定了以下内容:
  
  1、在总则中规定夫妻应当相互忠实。
  
  2、规定禁止重婚和其他违反一夫一妻制的行为。
  
  3、在法律责任中规定,对重婚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应当依法侦查、提起公诉;受害人可以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向人民法院自诉。
  
  4、规定因一方重婚,另一方要求离婚的,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5、规定因一方重婚而导致离婚的,无过失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二、关于家庭暴力
  
  近年来,我国家庭暴力问题在一些地方比较突出,因家庭暴力导致离婚和人身伤害案件增多。家庭暴力的直接受害者主要是妇女、儿童和老人,必须严厉打击家庭暴力的违法犯罪行为,有力地保护妇女、儿童和老人的权益。为了明确禁止家庭暴力,加强对受害者的保护和救助,并考虑到婚姻法和其他法律有关惩治家庭暴力违法犯罪行为的规定相衔接,草案作出下列规定:
  
  1、在总则中明确规定禁止家庭暴力或以其他行为虐待家庭成员。
  
  2、实施家庭暴力或以其他行为虐待家庭成员,由公安机关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对正在实施的家庭暴力,受害人可以请求公安机关救助,也可以请求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劝阻。
  
  4、实施家庭暴力或以其他行为虐待家庭成员,受害人可以请求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以及所在单位予以调解。
  
  5、一方以暴力或其他行为虐待家庭成员,另一方要求离婚的,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6、因暴力或其他行为虐待家庭成员导致离婚的,无过失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二、关于结婚条件以及无效婚姻现行婚姻法规定,患麻风病未经治愈或患其他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的,禁止结婚。有关部门和医学专家提出,麻风病是一种普通的慢性传染病,现在对麻风病已有较好的治疗方案,可防可治不可怕,我国近年来已经基本消灭麻风病。因此,草案在禁止结婚的条件中保留了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删去了有关麻风病的规定。
  
  现行婚姻法规定了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的婚姻制度以及法定婚龄和禁止结婚的条件,对违反这些规定结婚的,草案增设了无效婚姻和可撤销婚姻制度。草案规定:
  
  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1)重婚的;(2)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3)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4)未到法定婚龄的。对无效婚姻,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法院有权主动宣告该婚姻无效。当事人以及利害关系人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法院提出该婚姻无效;
  
  2、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有权撤销该婚姻。
  
  3、无效或被撤销的婚姻,自始无效。当事人不具有夫妻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当事人所生的子女,适用本法有关父母子女的规定。
  
  四、关于夫妻财产制
  
  现行婚姻法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随着经济发展,夫妻财产日益多样、丰厚,财产关系日趋复杂,为了更好地规范夫妻财产关系,草案对夫妻共同财产、个人特有财产和约定财产制作了具体规定。
  
  关于共同财产,草案规定:
  
  1、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结期间所得的工资、奖金,从事经营活动的收益,知识产权的收益,除本法另有规定以外的因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等,都属于夫妻共同所有,但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2、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不明确的,归夫妻共同所有。
  
  关于个人特有财产,草案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为夫妻一方的财产,但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1、一方所有的婚前财产。
  
  2、因一方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
  
  3、遗嘱或赠与合同中指明归一方的财产。
  
  4、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5、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关于约定财产,草案规定:
  
  1、夫妻可以书面约定婚前财产以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财产归共同所有或各自所有,或部分共同所有、部分各自所有。
  
  2、夫妻对婚前财产以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的财产清偿。夫妻对婚前财产以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财产归属的约定,逃避债务的,该约定无效。
  
  五、关于离婚问题
  
  现行婚姻法规定,对男女双方自愿离婚的,准予离婚;对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草案针对反映较多的有关离婚条件、离异家庭的子女抚养教育以及离婚时的财产分割等问题,增加规定以下内容:
  
  (一)关于离婚条件。现行婚姻法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鉴于审判实践中需要明确“感情确已破裂”的具体情形,最高人民法院对此作出了司法解释。总结审判实践经验,草案对此补充规定了以下内容: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有下列情形之一,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1、实施家庭暴力或以其他行为虐待家庭成员、或踱家庭成员的;
  
  2、一方重婚或有其他违反一夫一妻制行为的;
  
  3、一方有赌博、吸毒等恶习的;
  
  4、一方被追究刑事责任,严重伤害夫妻感情的;
  
  5、婚后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的;
  
  6、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
  
  7、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二)关于对离异家庭子女的抚养教育。夫妻离异后,对未成年子女的身心是极大的伤害,有些父母放松甚至不管子女的教育,导致青少年违法犯罪的现象日益增多,已经引起社会各界的重视和关切。草案在现行婚姻法“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等规定以及其他有关法律规定的基础上,增加规定:父母应当使适龄的子女按时入学,接受义务教育。父母应当教育子女不得有不良行为,应当履行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的职责。同时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视子女的权利。父或母探视子女,危及子女身心健康的,经人民法院判决可以中止探视权。
  
  (三)关于离婚时的财产分割。为了更好地体现现行婚姻法规定的在离婚时照顾妇方和子女权益的原则,并且考虑到因一方重婚、虐待、遣弃等原因导致离婚,应当确立离婚的过错赔偿原则,总结审判实践经验,草案增加规定:
  
  1、一方婚前个人所有的财产,婚后由双方共同使用、经营、管理的,住房和其他价值较大的生产资料经过八年,贵重的生活资料经过四年,视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2、夫妻书面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财产归各自所有,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付出较多义务的,离婚时可以向另一方请求补偿。
  
  3、因一方重婚、实施家庭暴力或以其他行为虐待家庭成员、或遗弃家庭成员而导致离婚的,无过失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4、离婚时,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人民法院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予以制裁。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隐藏、转称、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隐藏、转移、变卖、毁损的夫妻共同财产,或一方伪造债务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六、关于保障老年人的权益当前,我国老龄问题越来越成为一个重要的社会问题。
  
  老年人得不到较好的赡养,甚至受虐待、遗弃,以及干涉老年人婚姻的现象,在一些地方时有发生,对此必须引起高度重视。草案在现行婚姻法规定的基础上,作出以下修改补充:
  
  1、有负担能力的孙子女、外孙子女,对于子女已经残废或子女无力赡养的祖父母、外祖父母,有赡养的义务。
  
  2、子女应当尊重父母的赡养义务不因父母的婚姻关系变化而终止。
  
  3、对遗弃家庭成员的,受害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作出支付扶养费、抚养费、赡养费的判决和裁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遗弃家庭成员的,受害人可以请求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以及所在单位予以调解。
  
  七、关于法律责任
  
  现行婚姻法规定:违反本法者,得分别情况,依法予以行政处分或法律制裁。为了明确违反本法者的法律责任,便于受害者先例权利,更好地保护其权益,草案专设法律责任一章,对违法行为分别情况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刑事责任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