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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行者之家-婚姻继承法-死亡赔偿金不是遗产

死亡赔偿金不是遗产

作者:不详 阅读6934次 更新时间:2007-02-05


【案情介绍】

徐某、刘某与孙某三人同村,从小一起长大,感情要好。2002年5月徐某与刘某结婚要盖新房,由于还要置办家具和酒席,徐某向孙某借款1万元,没有约定还款期限,只说等以后有钱了就还。由于从小一起长大,彼此相当信任,当时孙某也未计较太多,只是让徐某打了张收条(不是借据亦非欠条)。

徐某与刘某结婚后即一同前往城里打工。2004年3月,徐某在工地因意外事故死亡,死亡时,未留下任何遗产。经劳动部门认定,徐某为因工死亡。此时孙某找到徐某的妻子刘某,称除了那张打了收条的1万元外,徐某另外还欠自己1万元,没有打条子。刘某出于对孙某的信任,便在徐某打给孙某的收条上写上了证明徐某“总共收人民币2万元”的字样,并签了名。不久,徐某的妻子刘某与徐某打工所在的公司达成协议,由公司一次性赔偿刘某12万元(含死亡赔偿金8万元)。孙某知晓后立即找到刘某,要求刘某用得到的12万元赔偿金偿还徐某生前的欠款2万元。刘某认为,该12万元赔偿金是徐某打工的公司对自己的精神抚慰金,应该属于自己,徐某死后没有留下任何遗产,自己没有替徐某偿还债务的义务,因此拒绝偿还。

【案例评析】

本案争议的问题是?死亡赔偿金是否属于遗产?

我国《继承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继承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缴纳税款和清偿债务以他的遗产实际价值为限。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可以不负清偿责任。”可见,我国继承法采用的是“限定继承原则”,结合本案来看就是说,如果徐某死亡时留下的遗产超过了2万元,刘某作为徐某的法定继承人,就应当对孙某主张的2万元债务全部承担清偿责任,而如果徐某留下的遗产不足2万元,假设只有1万元,那么刘某就只需要对其继承的这一万元负清偿责任,剩下的一万元债务,刘某可以不偿还。在本案中,徐某死亡时没有留下遗产,现在的问题就是,公司赔偿给刘某的12万元赔偿金能否视为徐某的遗产,如果肯定回答的话,那么刘某就应当偿还孙某2万元欠款,反之,刘某可以不偿还。

死亡赔偿金是指公民因工伤、交通事故或其他意外事故的发生造成死亡的,由国家或有关单位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发给死者家属一定金额的慰问金及生活补助费。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的规定:“精神损害抚慰金包括以下方式……(二)致人死亡的,为死亡赔偿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规定:“……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请求权,不得让与或者继承……”,可见,死亡赔偿金并不是死者身前取得的财产,而是有关单位给予死者家属的物质帮助和精神慰问,发给谁的就属于谁,从发给之日就应当属于死者家属的个人财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三条之规定:“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死亡时”、“个人”、“合法财产”等我们可以看出,遗产具有特定的时间性、财产性和专属性,也就是说只有死者个人的财产才有可能属于遗产的范围。那么,上文提到的死亡赔偿金,由于是有关单位发给死者家属的财产补偿和具有精神抚慰性质的补偿,属于死者家属的财产,显而易见应当排除在死者的遗产之外。因此,死亡赔偿金不能作为遗产。

死亡赔偿金虽然不能认定为属于遗产范围,但是,死亡赔偿金是基于死者的生命权受到侵犯而取得的,与死者的人身权也有密不可分的联系。作为死者的直系亲属,死者的死亡对其或多或少都有一定的精神打击,然而有关单位实际上不可能面面俱到的对死者亲属挨个进行补偿,因此,笔者认为,基于死亡补偿金是对死者家属的精神抚慰性的立法精神,在实际处理中,可以参照《继承法》中对遗产的分割方法,对死亡补偿金进行分割,这样更能达到对死者家属物质帮助和精神慰问的最初目的。

综上所述,死亡赔偿金不属遗产范围,上述案例中徐某没有遗产由刘某继承,因此,刘某对徐某生前的2万元欠款没有偿还的义务,可以不偿还。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
第二条 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
第三条 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包括:
(一)公民的收入;
(二)公民的房屋、储蓄和生活用品;
(三)公民的林木、牲畜和家禽;
(四)公民的文物、图书资料;
(五)法律允许公民所有的生产资料;
(六)公民的著作权、专利权中的财产权利;
(七)公民的其他合法财产。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
3.公民可继承的其他合法财产包括有价证券和履行标的为财物的债权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九条 精神损害抚慰金包括以下方式:
(一)致人残疾的,为残疾赔偿金;
(二)致人死亡的,为死亡赔偿金;
(三)其他损害情形的精神抚慰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八条:受害人或者死者近亲属遭受精神损害,赔偿权利人向人民法院请求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的,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予以确定。

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请求权,不得让与或者继承。但赔偿义务人已经以书面方式承诺给予金钱赔偿,或者赔偿权利人已经向法院起诉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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