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王蒙等六名著名作家起诉互联通讯技术有限公司侵犯著作权案。
1999年,世纪互联公司未经王蒙等人许可,在网站上传播使用其作品,被王蒙等诉诸法律。法院最终认定王蒙等人对其在互联网上被数据化后的作品拥有著作权,判决被告互联通讯公司停止侵权行为,赔偿原告方经济损失和承担诉讼费用。
此案明确了文字作品在其被数字化后应依然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 四、北京电影录音录像公司与北京电影学院就小说《受戒》的电影,电视剧改编,拍摄权纠纷。
1995年,双方因此事诉诸法律。矛盾焦点在于电影学院师生携其改编的电影参加国际学生电影节是否属于合理使用。法院认定在课堂教学中使用小说《受戒》拍摄电影是合理使用,而持此片参加国际电影节则超出课堂教学使用范围,因此构成侵权。此案件界定了艺术类院校对作品进行合理使用的性质和范畴。
五、美国微软公司诉北京巨人电脑公司侵犯其软件著作权案。
1999年,双方因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诉至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法院最终判决巨人公司败诉。此案保护了微软的著作权,推动了正版软件在中国市场上的销售,同时也“创造”了审理同类案件的典范。
六、北京微宏电脑软件研究所诉北京中科远望技术公司侵犯其软件著作权案。
此案发生在我国开始实施《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的1993年,是首例计算机软件著作权侵权案件。北京市法院判决北京中科远望技术公司停止发表、复制、销售侵权软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
七、美国迪斯尼公司起诉北京出版社等三被告侵犯其著作权案。
1994年,美国迪斯尼公司称米奇老鼠、灰姑娘、彼得.潘和白雪公主等卡通人物形象是其创造的艺术作品,在美国已对其进行了版权登记,三被告未经许可擅自复制侵犯了原告的版权。迪斯尼公司的诉讼请求得到了法院的支持。此案是1992年中美签署《中美知识产权谅解备忘录》后,北京法院第一次引用双边条约。
八、中法合资北京巴黎大磨坊食品有限公司诉北京太阳城商场侵犯商标专用权纠纷。
此案发生在1993年。法院最终认定被告在未经原告许可的情况下,在为原告设立的专柜上经销了与原告面包产品外观一样的产品,并在商品标价签上注明产地:大磨坊。这种行为足以误导消费者,侵犯了原告的注册商标专用权。被告被判侵权行为停止并赔偿原告损失。
老行者的话:知识产权法律保护是对智力成果的保护,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国内市场与国际市场的界限不再明显,对知识产权保护愈来愈为人们所重视。京城法官对知识产权案件的审理具有较多的开创性,虽然中国不是判例法国家,但这些判例仍具有相当的借鉴和参考价值。有机会,上述案例的具体内容老行者将与大家共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