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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行者之家-知识产权-<中国知识产权第一案>续

<中国知识产权第一案>续

作者:李东颖 阅读3096次 更新时间:2001-08-11

  为专心做中国市场,留学生决定卖掉美国优利达公司,在香港成立太平洋优利达公司,并与原公司签订了协议,拥有优利达软件在中国地区的一切知识产权。几年后,他们却发现国内有家公司未经同意正在使用该软件,一场旷日持久的官司由此开始

  优利达软件在美国销售很好,几名中国留学生便想用它服务于中国。岳阳告诉记者,我们是自费留学美国的中国穷学生,我们想用我们的成功来回报祖国,而且中国也需要这个产品,并有广阔的市场。

  1992年,岳明将美国优利达公司转让给新的股东,自己在香港成立了太平洋优利达公司(PacificUnidata),并与美国优利达公司(后改名为美国阿丹特软件公司Ardent)签订了《授权总协议》。协议规定,太平洋优利达公司拥有优利达软件在中国地区(包括香港、台湾)的一切知识产权。为了安全起见,岳明在中国版权局软件中心申请了该软件的著作权。

  新公司成立后,他们开始着手对优利达软件的程序、说明书等进行汉化,并把优利达软件在中国地区(不包括香港、台湾)的独家代理权、经营、开发、销售权给了京延公司。1995年京延公司又以5000万美元的价格将优利达软件在中国地区(不包括香港、台湾)的独家使用权转让给了中国凯利公司。

  就在这时,他们接到美国阿丹特软件公司(原美国优利达公司,现已被Informix公司全额收购)的来信,信中说有一个客户要在中国购买安装优利达软件,请求由美国阿丹特软件公司直接卖给他,岳明拒绝了,认为该公司应从太平洋优利达公司购买。美国阿丹特软件公司又来信试探了几次,发现岳明的态度很坚决,就说这笔生意不做了。

  在与美国阿丹特软件公司的书信来往中,岳明得知这个客户就是广州雅芳公司。为查明广州雅芳公司与美国阿丹特软件公司的生意是否真的不做了,他们直接给广州雅芳公司打了一个电话,询问他们是否在使用优利达软件,对方肯定地说是,而且是从美国阿丹特软件公司的代理商美国詹肯(Jenkon)公司手中购买的,已于1995年7月就安装了。也就是说,在美国阿丹特软件公司写信来商量是否可以卖软件给广州雅芳公司时,雅芳已经安装使用了该软件。

  美国阿丹特软件公司的侵权行为激怒了太平洋优利达公司。岳阳告诉记者,优利达这个大型软件每一行程序都是我们中国留学生一笔一笔写出来的,美国阿丹特软件公司这是在挑战我们的著作权。我们决定不管花费多大,都要打这场官司,争回中国人应有的权益。

  由于已蒙受巨大损失,1997年,太平洋优利达公司和北京京延公司共同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起诉广州雅芳公司的侵权行为,要求赔偿3000万美元,这是迄今为止我国金额最高的知识产权索赔案。1998年6月,广东省高院判决广州雅芳公司赔偿原告1200万美元,雅芳不服,上诉中国最高人民法院,高法裁定发回广东省高院重审。目前,广东省高院已追加美国阿丹特软件公司和詹肯公司为第三人,重审开庭日期为10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