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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行者之家-知识产权-知识霸权之反思

知识霸权之反思

作者:韦之 阅读3070次 更新时间:2001-08-11

知识霸权这一概念并不是法律词语,因为近两年的新闻炒作使用频繁了,并在某种程度上与知识产权纠缠在一起了,经过一段时间冷静的思考,有必要做一个总结,这是我选择这个题目的基本考虑。  
  那么什么叫知识霸权?从词义上理解,它是一个很有冲击力的概念,我们通常意义上说霸权是指在国际关系上用实力来操纵别的国家。知识霸权也可以说是指利用知识的力量来称王称霸,这在人类历史上是个新的现象(以前主要是指武力上的霸权),相对于武力上的霸权,知识霸权是人类文明的一个进步。知识霸权出现的前提恐怕是知识经济,使得知识成为了财富,使得知识在社会生活中获得了前所未有的地位和作用。这里可以用几个数字来说明,在1996年美国核心著作权产业的产值就超过了2784亿美元,占国民生产总值的3.65%,年增长率在3.5%,对外贸易额达601亿美元,超过了农业、汽车制造业和飞机制造业。在今天控制了知识的人好象上个世纪控制了矿山、油田、钢铁的巨头一样。所以知识产权的保护就有了重要意义,这就是为什么从1986年开始的关贸总协定第八轮谈判开始把知识产权的保护纳入到世界贸易体制中来,也取得了成绩,缔结了《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TRIPS)。  
  那么,为什么在我们中国近两年一直强调知识产权保护却炒出知识霸权的主题呢?我想这与美国微软公司在中国的作为有所牵连。比如去年3月31日它在北京市一中院起诉了亚都公司,要求赔偿损失,这个案件在去年年底一审法院作出民事裁定,事实上驳回了其诉讼请求,因为被告主体不适格。但这个问题仍凸显在那里,可以想见有多少企业可能面临着类似的危机。其实在94年时微软就起诉了一个巨人电脑公司,当时微软胜诉了,只是没有引起关注。另外一件事情是去年3月10日,微软的比尔·盖茨在深圳向中国IT产业界推行其“维纳斯计划”,其核心是生产“机顶盒”,实现通过电视等上网。其潜在意义是无穷的,若此产品推广出来,则中国这方面的市场就被微软控制了。另外,新闻界也注意到微软推出的产品对中国有某些歧视,比如,Win98在美国卖100美元左右,但在中国却卖1980元。所有这些种种现象引起了舆论界的关注。例如方兴东提出了挑战微软霸权。这些行动也与国际社会上反对微软的行为遥相呼应。在这个运动中,有一个倾向就是把矛头逐渐对准了知识产权,其理由是微软正是利用知识产权制度来获取了巨大利润,形成了自己的垄断地位,然后奴役社会和其它经营者。所以就有人发表文章说,应与微软同时接受审判的还有知识产权法。这说明了知识产权制度在中国没有建立多久就面临着巨大的挑战。当然,这些“运动”现在看来有些消声匿迹了,其后果总的来讲创造了一些知名人物,但问题仍没有解决。今天中国企业与微软间的合同仍是两年前一样的,该霸道的仍然霸道着。所以这个问题要真正解决,还需要我们冷静地思考,探讨到底原因在哪里,到底知识产权在此过程中应当承担什么样的责任。  
  知识产权制度对社会文明的进步有重要的意义,知识产权为什么被与垄断牵涉到一起,有牵涉必然有联系。我想强调一点,知识产权绝对不是一个垄断的权利。我们说知识产权是创造者对其劳动成果依法享有的专有权利,这种权利是有界限的,完全是在法律的界限内享有和行使自己的权利,这与传统意义上的垄断不是一回事。立法者一开始就注意到知识产权保护的客体有一定的公共性,对人类社会的发展与生活有至关重要的意义,所以在设立保护制度的时候,在立法上就给予了限制。比如说保护什么,并不是所有的都保护,像一些基本的原理、发现等不予保护,否则会妨碍科技的进步。所以知识产权中的“知识”与知识霸权等通常意义上的知识不是一样的,它有重叠的地方,知识产权保护的知识是相当严格的,是相当有限的,是法律特定化了的。而且不仅仅在客体上,在保护的有效期上法律也做了限制。还有在权利的内涵方面,法律上也做了限制,并不是给予一个绝对垄断的地位。比如,关于方法发明的保护是只保护此方法还是延及到依该方法生产的产品,到图书馆借书是否侵犯知识产权。所以知识产权从一开始就不是一个垄断的权利,是特定范围内的专有的权利。这一点在美国的法律上也有体现,这区别于欧洲强调私权保护的绝对化倾向。美国从公共利益的角度考虑是比较好的,美国宪法第一条第八款就规定“国会有权利通过赋予作者在有限期间内对其作品和发明以专有权利,以此来促进科学和技术的发展”,这说明美国宪法在草创时就考虑到了保护知识产权,但其目的不是为保护而保护,而是为了促进科学和技术的发展,这一点很重要。当然我们的法律中也有类似的规定和条款,但有一个区别是,我们法律中的这类条款的操作性是十分有限的,比如说是否可以起诉,你能根据宪法来起诉吗?但在美国这些条款都是可以起诉的,所以它在保护知识产权的过程中一直考虑如何限制以实现其根本目标。知识产权不是垄断的权利,但它有这样一种导致垄断的倾向,与所有的财产权一样。因为这个制度允许社会成员利用它来实现自我,聚积财富,就不可避免地有垄断的趋势。这种趋势在知识经济时代被强化了,一方面知识被侵权的现象比较严重,另外一方面垄断的趋势越来越快、越来越严重,比如微软公司在那么短的时间内就形成了垄断地位。这个现象表明个人利益与社会利益的冲突在知识领域激化了,这时候进一步协调个人利益与集体利益的关系就尤其显得重要。例如刚才提到的世贸组织范围内保护知识产权最重要的立足点是强化知识产权的保护,同时也体现了强调对滥用知识产权行为的限制的特色。该协议第40条规定,在许可贸易过程中滥用知识产权的行为,成员国有权力加以限制。在传统的欧洲倡导的知识产权公约中没有这类条款,当然你可以说是其应有之义,但必竟突显出来较好。该协议的第48条也规定,如果权利人滥用权利给对方带来不应有的损失,也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这反映出这个时代一是制止侵权,一是限制权利,防止滥用权利越来越突出。  
  我们知道,美国由于其制度上的保障,在强调保护知识产权的同时,也强调对滥用的限制,所以在垄断最严重的国度时,否定知识产权的呼声并不像我国这样强烈。美国反垄断特别有力,但同时也强调保护知识产权,可见他们在制度运用上找到了某种契机、合理安排或机制。98年5月,是美国的政府将微软告到了被告席上,今年4月法院判决微软的行为违反了托拉斯法。当然,对此是有争议的,有的认为是对成功者的惩罚。但美国走了一条折衷的道路,认为如果一个成功者滥用他的权利,法律和国家就应当介入,捍卫公共的、社会的、消费者的利益。垄断本身并不是当然地是违法的,有的是通过自己的技术降低成本等达到的,那是合法的垄断;但是如果滥用垄断的权利,就是非法的,当然如果垄断地位本身就是通过非法途径获得的,那也是非法的,应当通过反垄断途径加以制止。我们去年为什么那样地进行新闻炒作,而不求诸于法律?我们有没有相应的法律可以运用呢?我们也有些条款,关键是可不可操作。比如著作权法第1条和第4条2款,反不正当竞争法第2条第1款,专利法中也有类似规定。微软在美国廉价销售或赠送的产品在我们这里反而以高价出售,违反了公序良俗、公共利益是显然的。但我们没有人将它诉到法院,或者说我们有人将它诉到法院,我们的法官能处理得了吗?这就说明我们制度建设还有很大的欠缺。法律本身好像没有漏洞,但在操作权执行过程中有漏洞,一些条款是软性的,执行起来有难度。  
  总体来讲,若做一个总结的话,很多问题并不是知识产权本身带来的,而是整个制度的欠缺导致的。我想做强调两点:一是知识产权如同其它私有财产权一样,是神圣不可侵犯的,在现代中国强调这一点非常重要,一个当事人到法庭上主张自己的权利对法治的建设是莫大的贡献;二是与其它私权一样,知识产权也应受到限制。知识产权本身并不能解决所有的问题,例如垄断的问题,还需要其它制度来共同完成。如果说还有一个结论的话,那就是在知识经济时代,知识产权法是个重要的游戏规则,我们应当掌握它并为我所用。  
老行者的话:强调知识产权是应该的,但也应该看到其中的另外一面。知识产权的保护也意味着发达国家有自己的游戏规则来对付发展中国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