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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行者之家-知识产权-世纪新案——春节联欢晚会小品著作权之争

世纪新案——春节联欢晚会小品著作权之争

作者:罗东川  阅读3975次 更新时间:2001-08-12

  2000年12月6日,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对著名演员陈佩斯、朱时茂诉中国国际电视总公司侵犯小品著作权和表演者权案进行公开宣判。一审判决:一、被告中国国际电视总公司立即停止侵权,不得出版发行侵犯原告陈佩斯、朱时茂小品著作权和表演者权的侵权制品。二、被告中国国际电视总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在《中国电视报》上刊登致歉声明,向原告陈佩斯、朱时茂赔礼道歉、公开消除影响。三、被告中国国际电视总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给付原告陈佩斯、朱时茂著作权侵权赔偿金33万余元及原告因本案支出的合理费用3174元。

  陈佩斯、朱时茂诉称:1994年,被告曾就非法出版发行原告创作及表演的小品一事,向原告道歉并给予象征性的补偿,原告遂表示不再进一步追究被告的侵权行为。双方约定,对于以后的出版发行事宜由双方具体协商。但1999年3至4月间,原告再次发现被告未经许可,擅自出版发行含有两原告在历届春节联欢晚会上表演的并享有著作权及表演者权的10个小品在内的VCD光盘。原告认为,被告的行为违背了双方约定,带有明显的侵权故意,造成对原告合法权益的再次侵害。请求依法判令被告停止侵权、停止出版销售所有侵权产品;公开赔礼道歉,在《中国电视报》上刊登赔礼道歉书,以消除影响;赔偿原告经济损失160余万元。

  中国国际电视总公司辩称:本案所涉小品虽由两原告创作、表演,但均在中央电视台的组织、导演下出现在电视台大型文艺节目中,成为中央电视台摄制的电视节目的组成部分。中央电视台对这些电视节目拥有全部著作权。电视总公司出版上述节目的VCD光盘制品,是经中央电视台许可授权后依法进行的,绝无任何侵犯他人著作权之嫌。

  一审法院认为:原告创作的这8个小品,具有戏剧作品的性质,是著作权法规定的作品形式之一。它包含有原告对小品剧本的创作,也包含了原告在舞台上通过形体和语言对剧本进行演绎化的表演创作,这两种创造性的劳动都应受到法律保护。因此两原告作为作者和表演者,对8个小品依法享有著作权和表演者权。

  被告出版、发行涉及原告创作和表演的8个小品的音像制品,其行为是否有合法依据?是否构成对原告著作权和表演者权的侵犯?

  被告认为,这8个小品属于春节联欢晚会电视作品的组成部分,原告只享有署名权,著作权的其他权利归中央电视台。

  法院认为,这里首先要明确被告使用的中央电视台制作的春节晚会节目的作品性质。虽然中央电视台准许电视总公司使用其节目制作音像制品,但是由于电视作品形式的多样化,导致电视总公司在使用中央电视台的节目时,并不仅仅涉及中央电视台的著作权,还有可能涉及在节目中包含的他人作品的著作权或表演者权。就本案而言,春节联欢晚会实际上包括了对他人作品的使用。

  根据著作权法有关规定,中央电视台组织、制作的春节联欢晚会,从整体上应认定属于电视作品。但是,从中央电视台对春节联欢晚会这一综艺节目整体享有的权利,并不能得出原告在该节目中丧失其对所涉小品享有的著作权和表演者权的结论,除非双方对此有明确约定——原告将上述小品在春节联欢晚会上使用形成的节目所有权,让渡给中央电视台。但在本案中,原告陈佩斯、朱时茂与中央电视台并未就所涉及的8个小品的使用和表演签订任何协议,因此,仅凭中央电视台的授权书不能推定其已获得了原告陈佩斯、朱时茂的使用许可。

  在中央电视台对春节联欢晚会整台节目享有著作权,原告对创作、表演的小品享有著作权、表演者权的情况下,被告将春节联欢晚会上原告表演的小品制作专辑,不仅要征得中央电视台的许可,而且还应当取得原告的同意。

  在本案中,被告仅有中央电视台的许可而未经原告许可,出版、发行多个版本的,含有原告享有著作权及表演者权的小品的VCD光盘,明显构成侵权。被告理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包括赔礼道歉、公开消除影响、赔偿损失。

  被告电视总公司不服一审判决,已在法定期限内提出上诉。此案纠纷的最后解决,还有待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的二审终审判决。 

老行者的话:老行者很遗憾地看到陈佩斯、朱时茂因此被中央电视台封杀了。中央台是否也是一种官僚化的机构呢?老虎屁股摸不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