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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行者之家-知识产权-关于当前著作权案件审判的新特点及相关对策的专题调研分析

关于当前著作权案件审判的新特点及相关对策的专题调研分析

作者:罗东川 阅读6674次 更新时间:2002-08-10

摘  要:《著作权法》实施九年来,北京市法院积极、慎重地审理了相当数量且有典型性的著
作权案件。但尚有许多需要研究解决的问题。为此,我们于前不久开展了此项专题调研。


  《著作权法》实施九年来,北京市法院积极、慎重地审理了相当数量且有典型性的著作权案件。但尚有许多需要研究解决的问题。为此,我们于前不久开展了此项专题调研。
  具体调查分析意见如下:
  一、著作权案件审判情况
  北京作为首都,是中国的政治、文化中心,集聚了大量优秀的文化、艺术和科技人才。经过他们的创造性劳动,产生了无数智力劳动成果,为社会发展作出了贡献。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确立和发展,公民、法人的法律意识普遍增强,公民、法人为保护著作权而主张其合法权益的著作权纠纷明显增多。特别是基于北京的独特地位和著作权本身的特殊性,著作权案件在北京法院审理的知识产权案件中已处于越来越重要的地位。据统计,《著作权法》实施前五年,北京市法院共受理著作权案39件。而从《著作权法》1991年6月1日实施以来九年时间里,北京市法院就受理了1
000多件著作权案。其中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庭自1993年6月成立以来,就受理著作权案接近500件。经过各级法院审判人员的努力,已审结各类著作权案1
000多件。其中许多案件的审理产生了重大影响,维护了国家利益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受到中外知识产权界的好评。
  二、当前著作权案件的新特点
  著作权案件涉及到文化、艺术和科学作品的创作与传播,与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紧密相关。由于著作权涉及的领域非常广泛,因此著作权案件本身及审理都比较复杂。从我们受理和审理的著作权案件看,有以下特点:
  (一)案件已涉及到了《著作权法》所规定的各类作品,包括文学作品,音乐作品,曲艺作品,戏剧作品,美术作品,摄影作品,电影、电视、录像作品,工艺美术作品,工程设计、产品设计图纸,地图等作品,还涉及与现代科学技术密不可分的计算机软件、激光唱盘、激光视盘等方面的著作权纠纷。与之相应,著作权案件涉及的法律问题也复杂多样,包括署名权问题,合作作品、委托作品、职务作品、编辑作品的著作权归属问题,稿酬问题,著作权许可使用合同问题,著作权的保护期限问题,已发表作品的合理使用问题,著作权侵权构成要件和损害赔偿问题,邻接权问题等等。由于各类作品有各自不同的艺术特点和规律,著作权案件审理难度较大。
  (二)计算机软件这一新类型案件大幅度增加。
  1994年北京中院知识产权庭就受理计算机软件著作权案50件,占1994年该庭受理著作权案件总数的50%。其中近20件属于涉外案件。近年来,随着计算机的广泛应用,软件在人们工作和生活中越来越重要,已成为一项重要的无形财产。这类案件仍呈上升趋势。其中计算机软件著作权权属和侵权纠纷居多。这反映了计算机软件与经济发展和人们的经济利益更为密切。由于计算机软件的技术性和专业性较强,再加上当事人的民事行为不规范,以致计算机软件纠纷在保护和审理中都存在许多实际困难和问题。
  (三)涉外(包括港、澳、台)著作权案件增多。
  根据我国参加的知识产权国际公约、条约和签订的双边协定,我庭受理了首批涉外著作权纠纷案。据统计,1994年以来共受理涉外著作权案近50件,占全国涉外著作权案件的大部分。当事人有美国公司、英国公司、日本公司、香港公司及外国公司在中国设立的独资公司。
  (四)著作权案件社会影响大,各界广泛关注。
  著作权案件当事人的文化和知识层次都比较高,许多当事人还是社会知名人士。对其所涉纠纷社会各界都比较关注,新闻媒介往往竞相报道,容易在社会上产生较大影响。另外,还有许多案件的审理与我们建立正常的经济、文化市场秩序密切相关,有重要的社会影响。有的案件涉及的问题甚至反映到中美知识产权谈判中。因此著作权案件的处理有时可能会转化成为政治问题,与国家利益相联系。
  三、关于加强著作权案件审判工作的相关对策
  (一)认真学习领会《著作权法》的内容和精神,在审判工作中切实加以贯彻执行
  《著作权法》是调整我国文化、艺术和科学领域内智力创作成果的一部基本法律。它在我国法律体系中虽是一部新法,但却是一部高水平的法律。由于《著作权法》的实施还需要相应的配套规定,同时还可能涉及到与我国加入的知识产权国际公约相协调,因此著作权案件涉及的专业性很强,涉及的问题比较复杂。虽有过去几年的实践经验,但由于真正有难度的案件审理不多,因此审判经验相对缺乏,审判人员素质需要提高。特别是《著作权法》实施后,不但案件数量上升,而且新类型案件不断涌现,各种新问题大量产生,完全套用《著作权法》的条文或只从字面上理解《著作权法》很难解决实践中的问题。基于此,认真学习和掌握《著作权法》的内容和精神,对审判人员来说显得非常重要。为解决这一问题,在上级法院的指导和支持下,我们进行了著作权法的多次业务培训。通过专门培训,了解了《著作权法》的制定过程和各项具体规定以及立法时争议的一些问题,对《著作权法》有了更全面、更深刻的认识。而且,特别注意在审判工作中结合具体案件,经常研究和讨论著作权法的疑难问题。对于典型、疑难案件还召开专家座谈会,进行深层次的研讨。这些措施对提高执法水平起了一定作用。我们在审理著作权案件、贯彻《著作权法》过程中取得了一定成绩,总结了一些经验,作了一些有益的尝试。具体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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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我国国情,认真做好著作权案件的调解工作,解决了大量纠纷。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调解也是解决著作权纠纷的一种方式,而且《著作权法》对著作权纠纷可以采取调解方式解决也作了专门规定。对于中国公民、法人来讲,由于传统观念的束缚,在其权利受到侵害时,到法院打官司是很慎重的。基于此,我们在审理著作权案件中,在查清事实、分清是非后,在维护著作权人合法权益的前提下,也注意做一些必要的调解工作,使纠纷圆满解决。如我们审理的中国音乐家协会主席李焕之诉北京电视台、贵州习酒总公司、北京珠峰广告公司侵犯音乐作品著作权案,花山文艺出版社侵犯萧军作品著作权案,中国唱片总公司侵犯侯宝林相声作品案等都是在查清侵权事实、认定当事人责任后,在法院主持下,双方当事人通过协商,圆满解决了纠纷。被告方通过书面或报纸公开向著作权人致谦,同时赔偿了著作权人的经济损失。在法院主持下达成的调解与判决具有等同效力,且调解协议已执行完毕,故这几起涉及名人著作权案件的处理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同时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得到了及时保护,避免了旷日持久的诉战和利用名人炒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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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著作权法的规定,考虑著作权案件的特点,依法充分保护著作权人的利益。在著作权案件中,销售侵权复制品是否构成侵犯著作权是一个争议较大的问题。有人认为,作为经销部门,没有义务审查图书的版权合法性,目前有关法律及国际公约也未规定经销部门应承担侵权责任。我们在审理美国沃尔特·迪斯尼公司诉北京出版社侵犯著作权案件中,查明北京出版社未经许可,复制发行迪斯尼公司享有著作权的美术作品及图书,新华书店北京发行所参与了侵权作品的销售。新华书店北京发行所与北京出版社还签订了工作协议,对经销进行了约定。经审理法院判决确定新华书店北京发行所销售北京出版社出版的侵犯迪斯尼公司著作权的图书亦构成侵权,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鉴于北京发行所与北京出版社在工作协议中已约定一切涉外版权纠纷一律由出版社负责,故北京发行所应承担的侵权赔偿责任一并由北京出版社承担。但这并不能免除其停止侵权的责任,其因侵权所获得的不法利益也应予以收缴。我们认为,销售也是一种发行行为。一般地,作为发行人对其所经营的标的物在法律上是否有瑕疵负有注意的义务。北京发行所与北京出版社确定的工作协议规定,出版外国作品或图书,出版社要与版权所有者签订出版合同,并将合同报版权管理机关审核登记,获登记号后再交北京发行所安排征订和出版,否则出现出版、发行、经销的一切涉外版权纠纷一律由出版社负责。而实际上,北京发行所对北京出版社是否获得了版权管理机关的登记号并未审查,这说明北京发行所在签订协议时注意到了国家有关部门的规定,但却未实际执行,因此应当认定北京发行所在主观上是有过错的。也就是说,确认销售行为是否构成侵权,销售商的主观过错仍为不可缺少的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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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著作权案件具体情况,对著作权法关于合理使用的规定进行合理解释,正确适用著作权法。合理使用是著作权法中涉及到平衡著作权人利益和公众利益的一个比较棘手的问题。各国在合理使用问题上掌握的尺度、标准并不一致,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也有差异。我们在审理北影录音录像公司诉北京电影学院侵犯小说《受诫》电影电视改编权、拍摄权上诉一案中,考虑到电影学院教学的特殊性,对电影学院学生在完成毕业作品时,改编《受诫》和拍成电影,在学校内放映进行教学观摩和考评的行为,认定属于《著作权法》第22条规定的合理使用,不构成侵权。而电影学院之后又将其送国外参加学生电影节并公开放映的行为则超出了合理使用的范围,应认定侵权。我们认为,从我国电影事业发展和电影教学的特点以及本案的实际情况考虑,法院的认定和处理是正确的。法官在适用法律时,应从法律规定的精神实质出发来处理案件。
  (二)恪守国际公约、条约规定的义务,依法保护中外著作权人的利益
  随着世界经济的一体化进程,知识产权成为国际竞争的一个重要因素,同时知识产权也成为国际贸易的重要内容。改革开放的中国在世界上起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知识产权贸易在中国越来越多,而发达国家想凭借科技优势迅速占领中国市场。由于各种原因,虽然经过治理,但社会上仍然存在比较严重的侵权盗版问题。由于我国已加入伯尔尼公约、世界版权公约、录音制品公约以及与某些国家签订了相互保护知识产权的协定,因此就承担了公约、条约规定的国际义务,即中国有关部门要在中国境内保护公约成员国或条约国国民的著作权。这是近几年人民法院审理著作权案件遇到的一个新问题。从实际情况看,人民法院通过对涉外著作权案件的审理,坚持在适用法律上的国民待遇原则和对等原则,依法制裁和打击侵权盗版行为,维护了中外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有力地说明了中国保护知识产权的决心。我们审理的美国沃尔特·迪斯尼公司诉北京出版社著作权案就是一个良好的范例。法院根据中美知识产权谅解备忘录的规定,适用我国著作权法,经过认真审理,认定北京出版社未经迪斯尼公司的许可,出版、发行迪斯尼公司享有著作权的图书,侵犯了迪斯尼公司的著作权。最后判决北京出版社停止侵权、赔礼道歉、消除影响、赔偿损失。此案的审理树立了中国司法机关保护知识产权的良好形象,在国内外产生了重大影响。在1996年的全国人大会议上,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将此案作为人民法院依法审理的著作权案件加以肯定。
  (三)大胆实践,严厉打击和制裁侵权盗版行为,加大著作权司法保护力度
  在著作权案件中,民事责任是一个比较复杂的问题。确定侵权赔偿数额更是一个难题。我们在审判实践中注重财产责任和非财产责任并用。这是考虑到著作权包含财产权和人身权两方面的内容。一旦发生侵权,不管是财产权还是人身权受到侵害,在确定法律责任时都要考虑财产责任(赔偿损失)和非财产责任(停止侵害、公开赔礼道歉、消除影响)的适用。只有这样,著作权人的利益才能真正得到维护,侵权人才能真正吸取教训,社会上才能真正树立尊重著作权的良好风气。
  实践中著作权案件赔偿数额判得太低,是著作权保护中一个相当突出的问题。在一定意义上已经影响到著作权法制的尊严。通过司法实践,我们总结了几种方法来解决著作权侵权赔偿数额的确定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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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侵权行为给著作权人造成的实际经济损失为赔偿依据。这里对“实际经济损失”应作扩大理解,不仅包括著作权人的直接经济损失(如著作权人未能取得正常行使权利的合理预期收入,或者是著作权人行使著作权受到的不利影响及收益的减少),而且应包括著作权人为维护其合法权益因调查、制止侵权行为而支出的合理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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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侵权人实施侵权行为获得的全部利润推定为著作权人的损失作为赔偿依据。现实生活中,侵权行为人往往是出于商业利益实施侵权行为。所以这种情况下将侵权人获得的全部利润推定为著作权人的损失比较合理。这里所说的利润不应只考虑侵权人获得的实际利润,而应计算侵权人在法律意义上所获得的实际利润,具体就是侵权作品的总价额减去合理的生产成本和税金后所得出的数额。这种方法适用于以商业目的使用著作权人作品而构成侵权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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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版税率来确定赔偿数额。版税率是计算权利人收益的参数。原则上版税率由当事人自行约定。从出版业的情况看,一般在码洋的3%-15%之间。在其他方法确定赔偿数额比较困难时,法院可以以上述幅度内的版税率为基础,再根据情况乘以双倍或数倍,以此计算的数额作为赔偿额。这种方法比较适合于涉及出版行为的侵权行为。但实践中适用较少,有待进一步总结经验。
  4 对恶意侵权人及再次侵权的行为,在确定赔偿数额时应予以从重处理。
  为加大著作权保护力度,在审理著作权案件中,对恶意侵权,情节严重的,除追究民事责任外,我们还依法制裁侵权行为者。制裁包括:训诫、责令具结悔过、罚款、拘留、收缴非法所得、没收侵权复制品和用于实施侵权行为的财物等。对于构成犯罪的,通过司法程序,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这样,有力地打击了侵权者的气焰,有利于著作权的全面保护。
  (四)积极进行审判方式改革,探索著作权案件的审判艺术和规律
  著作权案件中新类型纠纷多,情况和问题比较复杂,审理有一定难度。我们在解决诸多实体问题的同时,注意从程序上为著作权案件审理创造有利条件。一般地,我们在受理著作权案件后,首先从组织机构和运行机制上予以重视。我们往往选派有一定理论水平和丰富实践经验的审判人员,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进行审理。其次在审理中,坚持公开、合议、举证制度,使案件质量得到保证,严肃执法得以实现,有助于著作权案件审理向“高效、透明、民主、公平”的目标迈进。例如我们在审理著作权侵权案件时,总结和提出了两步审理法,即先审理是否构成侵权,若认定侵权,再继续审理侵权的法律责任。这种作法在审理中取得了良好的效果。因为它有利于法官在审理著作权侵权案件时抓住审判的中心和重点,有利于发挥当事人在诉讼中的积极性,有利于提高审判效率。这是我们在审判方式改革方面所作的一些尝试。通过贯彻审判方式改革,提高了案件审判质量和审判人员的素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