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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行者之家-知识产权-加强知识产权的法律保护

加强知识产权的法律保护

作者:李朝晖 阅读7976次 更新时间:2001-09-07


  高科技产业的发展对法律保障提出了特殊的要求,即知识产权的法律保护。高科技产业发展所依托的高新技术,其专利权、商标权、版权的保护,即知识产权的保护,是科学工作者进行开发研究、技术创新的动力所在,是鼓励研究开发投入和向高新技术产业投资的机制,也是高科技企业赖以生存、发展的工具,它已经成为科技成果商品化、产业化、国际化的环境和条件。知识产权已成为企业保护自身权益的锐利武器,它既可以作为“矛”,向竞争对手发起进玫,以取得市场竞争中的优势;又可以作为“盾”,利用专利权、专用权保护竞争优势。企业乃至一个地区都应当学会运用法律手段在竞争中取得优势,维护优势,发展优势。
  
  知识产权保护还有欠缺
  
  改革开放后,我国先后颁布了商标法、专利法和著作权法,对知识产权的保护开始与国际接轨。专利局、商标局、版权局相继成立,目前这三个局正在合并为知识产权局,实施对专利、商标和版权的保护。
  
  在全国不断加强知识产权保护的同时,深圳也在知识产权保护方面作了大量工作,并取得一定成效。为了加强知识产权的保护,1995年深圳市还专门成立了市知识产权保护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协调全市各部门的知识产权保护工作,制定有关知识产权保护方面的重大政策和措施。1996年深圳市又成立了版权局和知识产权事务中心,使知识产权保护的各个领域都有相应的行政执法机构予以保护。此外,深圳市还建立了知识产权保护的联络员制度,由专利、商标、版权、公安、海关以及法制、经济、贸易、技术监督、外事、卫生等部门的业务负责人作为联络员,以简化协调程序,提高工作效率。
  
  但是,我们在知识产权保护方面并非尽善尽美,事实上企业技术秘密流失、盗版侵权等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的现象仍大量存在。究其原因,除全社会的知识产权意识尚不健全外,还有以下几个问题。
  
  其一,执法和司法的力度不够是知识产权屡受侵害的重要原因。我国的知识产权保护法律制度在近几年已逐步靠近国际,知识产权保护状况已有较大改善,但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的现象仍在我们身边发生,窃取他人技术秘密、未经权利人同意和未支付任何报酬公然使用他人专利技术、生产制造他人专利产品等现象经常见诸报端,像计算机软件盗版这样的侵权行为更随处可见。
  
  其二,权利人未能充分利用法律手段有效保护知识产权。一些企业或科技人员在成功开发一项技术后,由于对有关知识产权的法律制度不甚了解,或者思想上不重视对知识产权的保护,未能及时向专利局申请专利或向版权登记机关申请登记,因此当该项技术公开使用时,容易被他人模仿利用。
  
  其三,有关知识产权保护的制度还不够完善,界限不够清晰,特别是在技术生命周期不断缩短的情况下,我国现有知识产权保护机制的有效性已面临着挑战。知识产权法律制度的缺陷不仅打击了企业和科技人员进行技术创新和发明创造的积极性,而且也在客观上阻碍了新技术的应用和推广。
  
  地方立法应有所突破
  
  基于上述原因,我们认为,营造良好的高科技发展法制环境,加强知识产权的法律保护,应当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
  
  第一,必须加强知识产权保护的地方立法工作。深圳作为国家授予立法权的地方,可以大胆借鉴国外一些有利于保护知识产权的作法,在知识产权保护方面作出探索性立法。
  
  例如,随着深圳市场体系的不断完善,人才流动已非常频繁,在人才流动过程中技术秘密汇露问题也相当严重,因科技人才“跳槽”带走企业技术秘密的现象时有发生,给一些企业无端地带来损失,甚至陷入困境。如何完善立法,加强人才流动中企业技术秘密保护问题,应当主要借助竞争法的规定予以规范和保护,在有证据证明其他企业是通过不正当手段(包括科技人员在“跳槽”后利用或泄露原单位技术秘密、收买内部人员、窃取技术资料等)获取本企业技术秘密并予以利用的情况下,可提起不正当竞争的诉讼,要求停止侵害和赔偿损失。当然立法也应当增加竞业禁止的规定,只是竞业禁止的范围和期限要受到严格限制,防止企业滥用竞业的条款剥夺科技人员从事科技工作的权利,并且竞业禁止必须给予科技人员相应的补偿,具体补偿办法也应当在法规中予以明确。
  
  就深圳来说,住处产业已成为深圳的支柱产业,信息产业的发展也向法律提出了大量新的知识产权问题。例如,计算机软件是一种住处载体,这书籍、广播、电视等信息载体具有一定共性,存在版权问题;但是计算机软件又不同于传统的信息载体,其版权又不同于普通的著作权。网络技术的发展更对现有知识产权法律制度乃至整个法律体系产生巨大冲击,以他人商标或商号抢注为域名、将他人的著作放入互联网供公众阅览和下载、擅自将他人发布在互联网上的住处收编成书等问题相当突出,传统的知识产权保护制度未涉及到这些方面。而利用互联网侵害他人人身权、名誉权或散布法律禁止的其他住处的现象更是不计其数。这些总是都是法律过去始料不及的,随着高科技的发展,还会有新的法律问题出现。深圳实施高科技发展战略应当及时把握科技发展的脉博,积极研究探讨,在国家立法未能及时解决这些问题的情况下,进行有突破性的地方立法,以确保高科技发展走在全国前列。
  
  第二,要加强保护知识产权的执法和司法工作
  
  首先,专利局、商标局、版权局等知识产权主管机构要继续加强知识产权的管理工作,例如加快专利申请的办理速度,根据发明专利申请人的要求及时进行早期公开和实质审查,以最快的速度授予符合条件的申请人以专利权;加强对侵权案件的处理力度,不仅要根据权利人的请求对侵权行为进行调查和处理,而且对于自己发现或其他群众举报的侵犯知识产权的现象,在自己职权范围内要积极主动采取措施予以制止和责令侵权人作出赔偿。
  
  其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加大打击盗版软件和书籍、假冒他人专利产品行为的力度。其他有关执法机关,如公安、海关等也要根据其职权加强对侵犯知识产权行为和活动的打击力度。
  
  司法审判是知识产权保护的最后防线,深圳市的各级法院要特别重视有关知识产权诉讼案件的审理工作。深圳市是全国较早在法院成立知识产权诉讼案件的审理工作。深圳市是全国较早在法院成立知识产权庭的城市,随着高科技产业的迅速发展,有关知识产权的纠纷案件势必增加,继续强化知识产权庭的力量,提高有关审判人员的业务素质,提高法院处理有关知识产权纠纷案件的审理质量,是今后作好法院审理有关知识产权纠纷案件所必须的。由于知识产权纠纷案件所涉及技术问题一般专业性强,还必须建立完善的技术咨询制度,技术性的安全必须咨询国家有关权威机构,并将有关权威机构出具的报告作为重要证据,以防止技术性问题的事实认定上不会出现偏差,保证案件处理结果的准确性。
  
  第三,权利人也要积极主动利用法律武器,保护自身的知识产权和其他各项有关权益。目前深圳市已有一些企业积极采用法律手段保护自己的知识产权,深圳专利权申请数量的逐年增长可以证明这一点,但是,仍有许多企业不知利用知识产权法律有效保护自身权利,在运用法律武器上动作太慢,造成权利受损。因此科技人员和科技企业要学法、知法,了解我国、我市现行的知识产权法律制度,学会捷足先登,不失时机地取得企业应有的知识产权,并选择最有利的法律方式保护自己的知识产权。对于知识产权受侵害的现象,要及时通过程 种法律途径予以补救,如向侵权行为人提出局面警告或委托律师登报声明;向知识产权主管部门寻求权利确认和要求制止侵权行为;要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打击、铲除盗版侵权行为;诉之司法审判机关请求强制执行和损害赔偿等。(本文原载于《深圳法制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