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位置:首页 > 知识产权

老行者之家-知识产权-日本知识产权审判

日本知识产权审判

作者:张晓霞 阅读8035次 更新时间:2011-06-12


我以国家访问学者的身份,曾在日本东京大学留学,对日本的知识产权及保护问题有所了解。日本政府于2002年7月开始实施了“知识产权发展战略大纲”,对知识产权的保护已有百年历史的日本来说,知识产权人才的培养、知识产权法规的制定、知识产权问题的研讨,都再一次得到广泛的关注。日本知识产权庭的法官们为了适应这种大的趋势,进行着自己的努力。

日本的专业化审理最早是在审理交通事故案件时提出来的,但是,真正导致专业化审理受到关注并试图从制度上予以解决是从知识产权案件开始的。为了解决专利案件的技术问题,日本制定了调查官制度,这是世界上独一无二的制度。调查官的职责是为审理专利案件的法官提供技术方面的支持,负责解释专利保护范围,负责解释被告涉嫌侵权产品或方法的技术内涵,进行对比,但不作判断。东京地裁现有调查官9名,大阪地裁有调查官3名,专利案件一立案,案件的卷宗就被送到调查官室,平均每位调查官掌握30件案件。调查官每三年更换一次,多是来自于专利局,被选任上调查官是一件十分荣幸的事情。
继知识产权庭成立后,日本又成立了医疗事故专业审判庭,专业化的审理越来越受到重视。

但是,日本由于实行转勤制度,三年期满后,法官必须服从最高裁判所人事科的决定,转到别的裁判所,转勤制度一是为了防止形成关系链,利于公正执法,同时,日本强调法官全面发展,避免在一个案件中出现其他的法律问题而法官不能解决的尴尬局面。但是,不能不承认,日本的专业法官的培养和转勤制度之间有着不可调和的矛盾。

在知识产权案件的影响下,日本于2003年7月实施了修订的民事诉讼法。修订的部分包括了新增加的专属管辖,具体就是指专利权、实用新型权、软件著作权等案件一审只能由东京地裁和大阪地裁审理,控诉审(二审)由东京高裁审理。2003年4月,我曾经访问过大阪高裁,那时还和全庭的裁判官一起探讨知识产权问题,事过3个月,那些法官就各奔东西,被分到不同的审判庭了。

在规定专属管辖的同时,保留了所谓的竞合管辖,就是说,其他的著作权案件、侵犯商标权、反不正当竞争案件等,考虑到诉讼标的不大,跟地域有密切的联系,所以,当事人可以自由选择,既可以选择按照原来的规定有管辖权的裁判所,也可以在东京地裁或大阪地裁进行选择。
设置专属管辖,主要为了司法统一、节约审判资源、充分利用调查官等。对知识产权案件,东京地裁和大阪地裁的裁判官具有绝对的发言权。
日本很早就以判例集的形式向社会公开判决书,但其实那仅仅限于最高裁判所的判决,日本判决书真正在网上实现公开是从知识产权案件开始的。

在日本学习的一年多时间里,令我最大的感慨是日本学术活动之频繁,对判例研讨之热衷。无论是大学里的研讨会,还是社团法人的研讨会,参加者不仅仅是学者,还有法官和律师,而且几乎都是针对法官的判例展开的。

所以,判决书的公开,促进了日本学术界的研讨,使学术界获得更快的信息,并使学术的研讨更有针对性。由于针对判决学者可以充分发表意见,便形成一个理论和实践的互动,利于法官在理论上更加成熟。公开的判决书是法官和合议庭的智力成果,从法官这方面讲,会更促使法官对判决的论理精益求精,经得起时间和学术的评判。
日本的案件审理期限过长,已经成为司法实践的顽症。这可能与日本的民诉法规定以及日本贯彻的完全的当事人主义有直接的关系。

日本的民诉法中没有像我国那样规定了审理审限,并且也没有开庭集中审理的规定,法律上虽然规定了口头审理,其实一件知识产权案件所经历的口头审理也就两次,一次是第一次口头审理,一次是宣布证据关门,而且每次审理不超过15分钟,这中间更多的是采取口头审理准备的形式,进行大量的书面材料的交换。同时,由于日本贯彻的是完全的当事人主义,案件的审理进度几乎是被当事人所控制。

但是,由于涉案知识产权诉讼的公司多是日本的大企业,在日本社会有着举足轻重的影响,案件审理期限的过长,使企业的利益受到严重的影响,遭到很多的不满,所以,审理期限的问题在知识产权案件中似乎成为了一个不解决不行的问题。东京地裁以饭村审判长为代表的知识产权庭的法官首先提出如何解决审理期限过长的问题,受到社会的普遍重视,与此同时,大阪地裁也提出了计划审判的模式。比如,在立案之后,在法官的参与下,确定第一次口头审理的期限,而不是毫无限期地等待当事人的举证,增强法官的干预,对案件的审理进行预测,防止被告无故拖延诉讼;在结案方式上开始重视调解,以便彻底解决纠纷,因为只有彻底解决了纠纷才能做到整体的迅速审理。

这样说来,日本也提倡司法为社会服务,迅速审理其实就是被企业所左右的产物,但我想这是解决其自身的权威维护必须要做的,因为权威的维护绝不是形式上能解决的,最根本的是自身的问题,就是法院能否实现其功能,为当事人全面、彻底地解决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