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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行者之家-经济法(会计师、注册会计师考试)-2001年度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经济法》复习指导及练习——第三章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法律制度&nb

2001年度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经济法》复习指导及练习——第三章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法律制度&nb

作者: 阅读3669次 更新时间:2001-08-08

第一节 国有企业财产监督管理制度
一、国有企业财产监督管理的概念和范围
(一)国有企业财产监督管理的概念
1、实施监督管理的主体是国家有关部门或者有关机构。
2、监督管理对象是国有企业财产的经营管理活动。
3、监督管理的目的是为了理顺产权关系,转换企业经营机制,保障国家对企业财产的所有权,落实企业经营权,使企业成为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发展、自我约束的法人和市场竞争的主体,实现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
(二)国有企业财产监督管理的范围
国有企业财产监督管理的范围只限全民所有制企业经营管理的国有资产(注意国有投资公司也应包括在内)。
国有资产大致分为三类:一是经营性资产,即国家投入企业、事业单位(有经营行为)的资产;二是非经营性资产;三是尚未开发的矿藏、土地、森林等资源性资产。在经营性资产中,又分为投入到国有企业中的资产和投入到非国有企业中的资产。
二、国有企业财产监督管理的原则
(一)政企职责分开。根据我国法律法规规定,在政府与企业的关系上政府的职责是:1、制定、调整产业政策,指导企业制定发展规划。2、为企业的经营决策提供咨询、信息。3、协调企业与其他单位之间的关系。4、维护企业正常的生产秩序,保护企业经营管理的国家财产不受侵犯。5、逐步完善与企业有关的公共设施。6、依照国务院规定统一对企业下达指令性计划,保证企业完成指令性计划所需的计划供应物资,审查批准企业提出的基本建设、重大技术改造等计划。7、任免、奖惩厂长、副厂长级行政领导干部,考核、培训厂级行政领导干部。
(二)政府的社会经济管理职能和国有资产所有者职能分开。这不仅是国有企业财产监督管理的原则,也是整个国有资产产权管理应遵守的原则。
国家组织和管理本国的经济建设有两种方式:一种是运用其行政权力对全社会的经济实施管理。另一种是国家直接投资,兴办一些企业,为社会创造财富,组织财政收入,以满足国家机器运转的需要。前者是以国家行政管理的性质出现,国家只制定规则,并维持一定的经济秩序。后者是以国家所有者的身份出现。
(三)企业财产的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财产所有权是指所有人依法对自己的财产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全民所有制企业的财产权属于国家。全民所有制企业的经营权是指全民所有制企业对国家授予其经营管理的财产享有占有、使用和依法处分的权力。
(四)投资收益和产权转让收入用于资本的再投入。国有企业的投资收益和产权转让收入用于资本的再投入有两种形式:一是留给企业,由企业自己用于资本的再投入;一是由国家收缴,集中起来从整体考虑用于国有资产的再投入。确立这一原则的目的在于保证国有资产的保值和增值。
(五)资本保全和维护所有者权益。资本保全即是要保证投资者投入到企业的资本不受侵蚀,其基本要求是,企业的净资产只有超过所需保全的资本部分,才能确认为收益。坚持资本保全原则也就是维护所有者权益,同时也是维护了经营者的权益。
(六)企业独立支配其法人财产和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三、国有企业财产的分级管理和分工监督
(一)分级管理
1、国务院国有资产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对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的职责
(1)会同有关部门拟订企业财产管理法规和制定企业财产管理规章、制度。
(2)汇总和整理国有资产的信息,建立企业财产统计报告制度,并纳入国家统计体系。
(3)组织清产核资、产权登记、产权界定、资产评估等基础管理工作,对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状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对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
(4)制定国有资本金效益评价指标体系和评价规则,从总体上考核国有资产经营状况,保证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
(5)在国务院规定的职权范围内,会同有关部门协调解决国有资产产权纠纷。
(6)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职责。
2、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对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的职责。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依法负有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经济、财政等行政工作的责任。地方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国务院的规定设立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对地方管辖的国有资产依法实施行政管理。
(二)分工监督
1、国务院有关部门的监督职责
(1)对企业的财产保值增值状况实施监督;
(2)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会同有关部门提出厂长(经理)的任免(聘任、解聘),建议或者决定厂长(经理)的任免(聘任、解聘)和奖惩;
(3)会同有关部门提出监事会的人员组成,需报国务院审定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履行报审手续;
(4)向企业派出监事会。
2、国务院授权的全国性总公司对其所属企业的监督职责
(1)对企业财产的保值增值状况实施监督;
(2)依照法定条件和程序,决定或者批准厂长(经理)的任免(聘任、解聘)和奖惩;
(3)向有关部门提出监事会的人员组成;
(4)向企业派出监事会。
四、国有企业的监事会
(一)监事会的概念和组成
1、监事会的概念
(1)监事会是指政府的监督机构派往国有企业的监督组织。
(2)在监事会的组成上,是从政府有关部门、有关经济、法律、金融、技术和企业经营管理专家,以及被监督企业的领导人和职工代表中委派和聘请。
(3)监事会不干涉企业经营活动,只行使监督权。
2、监事会的组成
监事会由不少于5人、不超过15人的奇数成员组成。监督机构委派和政府其他部门派出的监事人数不得超过监事会成员总数的2/3。监事会主席由政府或者监督机构在监事会成员中指定,监事会每届任期3年,监事连任不得超过两届。
监事会成员的条件:
(1)监事会成员均为兼职,应从下列人员中委派和聘派:监督机构委派的代表;财政部和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等政府有关部门以及有关银行派出的代表;监督机构聘请的经济、金融、法律、技术和企业经营管理等方面的专家;监督机构聘请的被监督企业的领导人和企业职工代表;监督机构聘请的其他人员,其中对国务院指定由其监督的地方管辖企业,监督机构可在企业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中聘请代表。
(2)监事应符合以下条件:能够维护所有者的权益;能坚持原则,清正廉洁,办事公道;熟悉有关业务,有10年以上的从业经验。
(二)监事会的职责及工作程序
1、监事会的主要职责是监督、审议、评价和提供咨询等。
(1)审查经注册会计师验证的或者经厂长(经理)签署的企业财务报告,监督、评价企业经营效益和企业财产保值增值状况。
(2)根据工作需要,查阅企业的账务账目和有关资料,对厂长(经理)和有关人员提出询问。
(3)对厂长(经理)的经营业绩进行监督、评价和记录,向派出监事会的监督机构提出任免(聘任、解聘)及奖惩建议。
(4)根据厂长(经理)的要求,提供咨询意见。
(5)对侵犯企业经营权的行为进行监督。
2、监事会的工作程序:监事会会议每年召开一至两次,会议必须要有2/3以上的监事出席。经监事会主席或者1/3以上的监事提议,或者应厂长(经理)的请求,监事会可以举行临时会议。监事会会议由监事会主席主持,主席缺席时,可以委托其他监事代其主持会议。
监事会决议应当由监事记名表决,经全体监事的过半数同意方为有效。监事会对派出的监督机构负责,并定期向其汇报工作。
五、企业应依法接受国家的监督
1、企业在发生经营方式和产权变动时,应报经有关部门批准。
2、企业应接受国家对其财务活动的监督。
(1)在消费性资金使用上,企业应本着先生产、后消费的原则,合理安排各项支出。
(2)在生产经营性资金使用上,企业必须在满足生产经营周转资金需要的基础上进行固定资产投资,并严格按照国家规定足额安排铺底生产经营资金。
(3)在对外投资上,企业要作好可行性研究,坚持集体讨论,建立严格的审查和决策程序;重大投资项目应报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董事会批准。
(4)在与关联企业往来上,企业与关联企业之间的原材料供应、商品销售、资金借贷、收入费用的核算以及管理机构的人员的经费开支等,要分账管理,独立核算,并建立必要的报表报告制度。
(5)在购销活动方面,企业应建立产品(商品)、原材料、设备等资产购销活动的内部控制制度,企业主要原材料、设备的购进价格以及主要产品(商品)的销售价格,与市场同类产品(商品)或企业以往购进及销售的同类产品(商品)价格差异较大的,应及时查明原因,并在企业财务报告中予以说明。
(6)在资金调度方面,企业要建立内部控制制度,确保资金调度安全。
(7)在成本费用管理上,企业应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成本开支范围和费用开支标准,准确核算成本费用,建立健全内部成本控制制度,严禁少计少摊成本或乱挤乱进成本。
(8)在资产处置方面,企业对固定资产、流动资产盘亏、毁损、报废等净损失,坏账损失,被盗损失以及财产担保损失等,必须建立严格的鉴定和审批制度。
(9)在利润分配上,企业对依法缴纳所得税后的利润,必须按规定分配。
(10)在财务报告方面,企业应按国家规定的要求编制财务报告,有关重大事项必须在财务状况说明书中予以披露。
六、国有企业稽察制度
(一)稽察特派员的性质和职责
根据《国务院稽察特派员条例》,稽察特派员由国务院派出,代表国家对国有重点大型企业行使监督权力,属于对企业的外派监督机构。已派入稽察特派员的企业,不再由国家有关部门派入监事会。
稽察特派员依法维护国家作为所有者的权益,以财务监督为核心,对被稽察企业进行稽察。稽察特派员对国务院负责,与被稽察企业是监督与被监督的关系,不参与、不干预企业的经营管理活动。
稽察特派员履行下列职责:
(1)检查被稽察企业主要负责人员贯彻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的情况;
(2)查阅被稽察企业的财务报告、会计凭证、会计帐簿等会计资料以及与企业经营管理活动有关的其他一切资料,验证被稽察企业的财务报告等资料是否真实反映其财务状况,主要包括资产负债情况、还债能力、获利能力、利润分配、资产运作、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等;
(3)监督被稽察企业是否发生侵害国有资产所有者权益的情况;
(4)对被稽察企业主要负责人员的经营管理业绩进行评价,对被稽察企业主要负责人员的奖惩、任免提出建议。
(二)稽察特派员的任职条件和管理
稽察特派员由国务院任免,一般由部级、副部级国家工作人员担任,年龄一般在60周岁以下。担任稽察特派员应具备三个条件:
一是要具有较高的贯彻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的水平;
二是要能坚持原则,清正廉洁,忠实履行职责,自觉维护国家利益;
三是要熟悉企业情况,有企业经营管理的基本知识。
稽察特派员助理协助稽察特派员开展工作,由国家人事部任免,一般由司(局)、处级国家工作人员担任,年龄一般在55周岁以下。担任助理特派员也应具备三个条件:
一是熟悉并能够贯彻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
二是能坚持原则,清正廉洁,忠实履行职责,自觉维护国家利益;
三是要具有财务、金融、审计、法律或者技术等方面的专业知识,并有相应的综合分析和判断能力。
稽察特派员工作管理机构有两种,一是在国务院设有稽察特派员总署,工作机构设在人事部;二是设有稽察特派员办事处。
稽察特派员和稽察特派员助理的任期为期3年,可以连任,但是对同一企业不得连任。一名稽察特派员一般负责5个企业的稽察工作,一般每年到被稽察企业稽察两次,也可以不定期地到被稽察企业进行专项稽察。
稽察特派员的派出实行回避原则;稽察特派员不得在任何企业兼职;稽察特派员履行职责所需经费,列入国家预算,稽察特派员和稽察特派员助理不得接受被稽察企业的任何馈赠、报酬、福利待遇,不得在被稽察企业报销费用,不得参加有可能影响公正履行职责的宴请、娱乐、旅游等活动,不得通过稽察工作为自己、亲友或者他人谋取私利,不得向被稽察企业透露稽察情况,不得泄露在稽察工作中了解和掌握的被稽察企业的商业秘密。
(三)稽察特派员的工作方式
(1)听取被稽察企业主要负责人员有关企业财务状况和经营管理情况的汇报,并可以提出质询;
(2)查阅被稽察企业的财务报告、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等会计资料以及与企业经营管理活动有关的其他一切资料;
(3)调查、核实被稽察企业的财务状况和经营管理情况,并可以要求被稽察企业作出必要的说明;
(4)向被稽察企业的职工了解情况,听取意见;
(5)向财政、审计、税务、工商、监察等有关部门以及银行调查了解被稽察企业的财务状况和经营管理情况。
稽察特派员在稽察工作结束后,应当及时提交稽察报告。稽察报告应当包括四个方面的内容:一是被稽察企业财务状况和经营管理情况的分析评价;二是被稽察企业主要负责人员经营管理业绩的分析评价;三是对被稽察企业主要负责人员奖惩、任免的建议;四是国务院要求报告的或者稽察特派员认为需要报告的其他事项。
七、国有企业财产监督管理的法律责任
(一)违反《国务院稽查特派员条例》的法律责任
(二)违反国有企业财产监督管理条理的法律责任

第二节 国有资产产权界定制度
一、国有资产产权界定的概念和原则
(一)国有资产产权界定的概念
国有资产产权界定是对国有资产的所有权以及经营权、使用权等产权的归属进行确认的一种法律行为。
国有资产即属国家所有的资产,包括国家依法取得和认定的,或者国家以各种形式对企业投资和投资收益、国家向行政事业单位拨款等形成的资产。产权是指财产所有权以及与财产所有权有关的经营权、使用权等财产权,不包括债权。
国有资产所有权界定,包括两个方面的内容,一是要界定清楚哪些资产是归国家所有;二是要界定清楚这些由国有资产所有权派生出来的权利落实给谁。
(二)国有资产产权界定的原则
(1)国家所有、分级分工管理原则
(2)“谁投资、谁拥有产权”的原则
二、国有资产所有权界定
根据我国《宪法》和有关法律的规定,国有资产包括如下范围:①国有的土地、矿藏、水流、森林、草原、荒地、渔场等自然资源;②国家机关及所属事业单位的财产;③军队财产;④全民所有制企业;⑤国家所有的公共设施、文物古迹、风景游览区、自然保护区等;⑥国家在国外的财产;⑦国家对非国有单位的投资以及债权等其他财产权;⑧不能证实属于集体或个人所有的财产等。
(一)国家机关、事业单位、政党和人民团体的国有资产所有权界定
1、国家机关占有、使用的资产全部属于国有资产
2、事业单位国有财产的界定。凡是国家机关及国有企业单位兴办的或者说是所属的事业单位,其占有使用的资产全部属于国有资产。
3、政党及人民团体中由国家拨款等形成的资产属于国有资产。
(二)全民所有制企业中的产权界定
1、有权代表国家投资的部门和机构以货币、实物和所有权属于国家的土地使用权、知识产权等无形资产向企业投资,形成的国家资本金,界定为国有资产。
2、全民所有制企业运用国家资本金及在经营中借入的资金等所形成的税后利润,经国家批准留给企业作为增加投资的部分,以及从税后利润中提取的盈余公积金、公益金和未分配利润等,界定为国有资产。
3、以全民所有制企业和行政事业单位担保,完全用国内外借入资金投资创办的或完全由其他单位借款创办的全民所有制企业,其收益积累的净资产,界定为国有资产。
4、全民所有制企业接受馈赠形成的资产,界定为国有资产。
5、在实行《企业财务通则》、《企业会计准则》以前,全民所有制企业从留利中提取的职工福利基金、职工奖励基金和“两则”实行后用公益金购建的集体福利设施而相应增加的所有者权益,界定为国有资产。
6、全民所有制企业中的党、团、工会组织等占用企业的财产(不包括以个人缴纳党费、团费、会费以及按国家规定由企业拨付的活动经费等结余购建的资产),界定为国有资产。
(三)集体所有制企业中的国有资产所有权界定
1、国家对集体企业的投资及其收益形成的所有者权益,其产权归国家所有。
2、全民所有制企业和行政事业单位以货币、实物和所有权属于国家的土地使用权、知识产权等独资(包括几个全民所有制单位合资)创办的以集体所有制名义注册登记的企业单位,其资产所有权界定按照前述全民所有制企业的产权界定办法界定。
3、全民所有制企业和行政事业单位,用国有资产在非全民所有制单位独资创办的集体企业中的投资,以及按照投资份额应取得的资产收益留给集体企业发展生产的资本金及其权益,界定为国有资产。
4、集体企业依据国家规定享受税收优惠的所形成的所有者权益,其中属于国家税收应收未收的税款部分,界定为国有资产;集体企业依据国家规定享受减免税形成的资产,其中列为“国家扶持基金”等投资性的减免税部分界定为国有资产。经国有资产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核定数额后,继续留给集体企业使用,国家收取资产占用费。上述国有资产的增值部分由于历史原因无法核定的,可以不再追溯产权。
5、集体企业使用银行贷款、国家借款等借贷资金形式的资产,全民单位只提供担保的,不界定为国有资产,但履行了连带责任的,全民单位应予以追索清偿或协商转为投资。
6、供销、手工业、信用等合作社中由国家拨入的资本金(含资金或实物)界定为国有资产,经国有资产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核定数额后,继续留给合作社使用,由国家收取资产占用费。上述国有资产的增值部分由于历史原因无法核定的,可以不再追溯产权。
7、集体企业和合作社无偿占用国有土地的,应由国有资产管理部门会同土地管理部门核定其占用土地的面积和价值量,并依法收取土地占用费。集体企业和合作社改组为股份制企业时,国有土地折价部分形成的国家股份或其他所有者权益,界定为国有资产。
(四)中外合资、合作经营企业中国有资产所有权界定
1、对中外合资企业(中方为全民所有制单位)中国有资产所有权界定的方法为:(1)中方以国有资产出资投入包括现金、厂房建筑物、机器设备、场地使用权、无形资产等形成的资产,界定为国有资产;(2)企业注册资本增加,按双方协议,中方以分得利润向企业再投资,或优先购买另一方股份所形成的资产,界定为国有资产;(3)可分配利润及从税后利润中提取的各项基金中,中方按投资比例所占的相应份额(不包括已提取用于职工奖励、福利等分配给个人消费的基金),界定为国有资产;(4)中方职工的工资差额,界定为国有资产;
(5)企业根据中国法律和有关规定按中方工资总额一定比例提取的中方职工的住房补贴基金,界定为国有资产;(6)企业清算或完全解散时,馈赠或无偿留给中方继续使用的各项资产,界定为国有资产。
2、中外合作经营企业中国有资产所有权界定参照上述办法的原则办理。
(五)股份制、联营企业中国有资产所有权界定
1、股份制企业中国有资产所有权界定办法为:(1)国家机关或其授权单位向股份制企业投资形成的股份,包括现有已投入企业的国有资产折成的股份,包括现有已投入企业的国有资产折成的股份,构成股份制企业中的国家股,界定为国有资产;(2)全民所有制企业向股份制企业投资形成的股份,构成国有法人股,界定为国有资产;(3)股份制企业公积金、公益金中,全民单位按照投资应占有的份额,界定为国有资产;(4)股份制企业未分配利润中,全民单位按照投资比例所占的相应份额,界定为国有资产。
2、联营企业中国有资产所有权界定参照上述办法的原则办理。
三、全民所有制单位之间的产权界定
(一)全民所有制单位之间产权界定的原则:(1)坚持分级分工管理,非经法定手续,不得随意变更其产权关系。(2)不得随意无偿调拨。(3)谁投资、谁拥有产权。(4)国家机关不能投资创办企业或其他经济实体。
(二)全民所有制之间产权界定的具体办法
1、国家机关投资创办的企业和其他经济实体,应与该创办机关脱钩,其产权由国有资产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委托有关机构管理。
2、对全民所有制单位由于历史原因或管理问题造成的有关房屋产权和土地使用权关系不清或有争议的处理办法为:(1)全民所有制单位租用房产管理部门的房产,因各种历史原因由全民所有制单位实际长期占用,并进行多次投入、改造或翻新,房产结构和面积发生较大变化的,可由双方协商共同拥有产权。(2)对数家全民单位共同出资或由上级主管部门集资修建的职工宿舍、办公楼等,应在核定各自出资份额的基础上,由出资单位按份额共有或共同拥有其产权。(3)对于全民单位已经办理征用手续的土地,但被另一些单位或个人占用,应由原征用土地一方进行产权登记,办理相应法律手续。已被其他单位或个人占用的,按规定实行有偿使用。(4)全民所有制单位按国家规定以优惠价向职工个人出售住房,凡由于分期付款,或者在产权限制期内,或者由于保留溢值分配权等原因,产权没有完全让渡到个人之前,全民单位对这部分房产应视为共有财产。
3、对电力、邮电、铁路和城市市政公用事业等部门,按国家规定由行业统一经营管理。对使用单位投入资金形成的资产,依下列办法处理:(1)使用单位投入资金形成的资产交付行业主管部门进行统一管理,凡已办理资产划转手续的,均作为管理单位法人资产;凡没有办理资产划转手续的,可根据使用单位与管理单位双方自愿的原则,协商办理资产划转手续或资产代管手续。对使用单位投入资金形成的资产,未交付这些行业主管部门统一管理而归使用单位自己管理的,产权归使用单位拥有。(2)电力、邮电、铁路和城市市政公用事业等部门的企业代管其他企业、单位的各项资产,在产权界定或清产核资过程中找不到有关单位协商或办理手续的,经通告在一定期限后,可以视同为无主资产,归国家所有,其产权归代管企业。(3)对于地方政府以征收的电力建设资金或集资、筹资等用于电力建设形成的资产,凡属于直接投资实行按资分利的,在产权界定中均按投资比例划分投入资本金额;属于有偿使用已经或者将要还本付息的,其产权划归电力企业。
对电力部门代管的农电资产,凡已按规定办理有关手续,并经过多次更新改造,技术等级已发生变化,均作为电力企业法人资产。
四、产权界定的组织实施
(一)应当进行产权界定的情形:(1)与外方合资、合作的;(2)实行股份制改造和与其他企业联营的;(3)发生兼并、拍卖等产权变动的;(4)国家机关及其所属事业单位创办企业和其他经济实体的;(5)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认为需要界定的其他情形。
(二)产权界定的程序:(1)全民所有制单位的各项资产及对外投资,由全民所有制单位首先进行清理和界定,由上级主管部门负责督促和检查。必要时也可以由上级主管部门或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直接进行清理和界定。(2)全民所有制单位经清理、界定,已清楚属于国有资产的部分,按财务隶属关系报同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认定。(3)经认定的国有资产,需按规定办理产权登记等有关手续。占用国有资产的其他单位的产权界定,可以参照上述程序办理。
五、产权纠纷处理程序
(一)全民所有制单位之间产权纠纷的处理程序:(1)全民所有制单位之间因对国有资产的经营权、使用权等发生争议而产生的纠纷,由当事人协商解决。经协商不能解决的,应向同级或其上一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申请调解和裁定。必要时报有权管辖的人民政府裁定。但最终裁定权在国务院。(2)对裁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裁定之日起15日内,向上一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申请复议,上一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应当在自收到复议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复议决定。
(二)全民所有制单位与其他经济成份之间的产权纠纷的处理程序:(1)协商;(2)司法程序。

第三节 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制度
一、国有资产评估的概念和原则
国有资产评估的原则:(1)真实性原则;(2)科学性原则;(3)可行性原则。
二、国有资产评估的对象和范围
(一)国有资产占有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当进行资产评估:(1)资产拍卖、转让。
(2)企业兼并、出售、联营、股份经营。(3)与外国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开办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或者中外合作经营企业。(4)企业清算。(5)依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进行资产评估的其他情形。
(二)国有资产占有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而当事人认为需要的,可以进行资产评估:(1)资产抵押及其他担保。(2)企业租赁。(3)需要进行资产评估的其他情形。
三、国有资产评估的组织管理
(一)国有资产评估指导监督部门
国有资产评估指导监督部门为国有资产管理行政部门。在中央是指财政部,在地方是指地方各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或国有资产管理专门机构。
(二)国有资产评估机构
是指持有国务院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管理行政部门颁发的国有资产评估资格证书的机构。这种机构可以是资产评估公司,也可以是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师事务所、财务咨询公司,以及经国务院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认可的临时评估机构。这些机构开展国有资产评估工作的基本要求有二:一是必须是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具有法人资格;二是必须持有国务院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国有资产管理部门颁发的资产评估资格证书。
四、国有资产评估程序
(一)申请立项
(二)资产清查
(三)评定估算
(四)验证确认
五、国有资产评估方法
(一)收益现值法:是将评估对象剩余寿命期间每年(或每月)的预期收益,用适当的折现率折现,累加得出评估基准日的现值,以此估算资产价值的方法。
(二)重置成本法:是现时条件下被评估资产全新状态的重置成本减去该项资产的实体性贬值、功能性贬值和经济性贬值,估算资产价值的方法。
(三)现行市价法:是通过市场调查,选择一个或几个与评估对象相同或类似的资产作为比较对象,分析比较对象的成交价格和交易条件,进行对比调整,估算出资产价值的方法。
(四)清算价格法:是指以企业在停业或破产后,进行企业清算,出卖资产时可收回的快速变现价格,来评定企业资产价值的方法。
(五)其他方法
对流动资产中的原材料、在制品、协作件、库存商品、低值易耗品等存货资产进行评估时,可根据该项资产的现行市场价格、计划价格,考虑购置费用、产品完工程度、损耗等因素,评定重估价值;对有价证券的评估,可参照市场价格评定重估价值,没有市场价格的,可考虑票面价值、预期收益等因素,评定重估价值;对无形资产的评估,区别下列情况分别评定:(1)外购的无形资产,根据购入成本及该项资产具有的获利能力评定价值;(2)自创或自身拥有的无形资产,根据其形成时的实际成本及该项资产的获利能力,评定价值;(3)自创或自身拥有的未单独计算成本的无形资产,根据该项资产具有的获利能力评定估算。
六、法律责任
(一)占有单位违反规定的法律责任。
(二)评估机构违反规定的法律责任。
(三)主管部门违反规定的法律责任。

第四节 国有资产产权登记制度
一、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制度概述
(一)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的性质
对企业国有资产产权进行登记由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承担,依法履行六个方面的职责:一是依法确认企业产权归属关系;二是掌握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和企业国有资产占有、使用状况;三是监测企业国有资产经营状况;四是检查国有资产经营状况;五是监督企业出资行为;六是在产权登记汇总分析的基础上编报并向同级政府和上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呈送产权登记与产权变动状况分析报告。
(二)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的范围
只要是占有国有资产的企业都应当进行国有资产产权登记。
(三)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的管理
根据规定,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负责5类企业的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工作:(1)国务院管辖的企业、行业总公司;(2)中央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直属事业单位及全国性社会团体管辖的企业;(3)在国家计划单列的企业集团公司;(4)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5)中央国有企业、国有独资公司投资设立的企业。
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负责5类企业的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工作:(1)省级人民政府管辖的企业;(2)省级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事业单位及社会团体管辖的企业;(3)省计划单列的企业集团公司;(4)省国有企业、国有独资公司投资设立的企业;(5)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委托办理产权登记的企业。
二、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的内容
(一)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的内容
1、占有产权登记的主要内容包括:(1)出资人名称、住所、出资金额及法定代表人;(2)企业名称、住所及法定代表人;(3)企业的资产、负债及所有者权益;(4)企业实收资本、国有资本;(5)企业投资情况;(6)国务院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事项。
2、变动产权登记的情形包括:(1)企业名称、住所或者法定代表人改变的;(2)企业组织形式发生变动的;(3)企业国有资本额发生增减变动的;(4)企业国有资本出资者发生变动的;(5)产权登记机关规定的其他情形。企业应在上述情形发生后的30日内办理变动产权登记。
3、注销产权登记的情形包括:(1)企业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的;(2)企业转让全部产权或者企业被划转的;(3)有产权登记机关规定的其他情形的。企业应在上述情形发生后的30日内办理注销产权登记。
(二)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的手续
申请取得法人资格的企业应当于申请办理工商注册登记前30日内,向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办理产权登记,填写《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表》。申请登记的企业将产权登记表报主管单位审查并签署意见,并到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办理审定手续。
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实行年度检查制度。企业应当于每一年度终了后90日内,办理产权年度检查登记,向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提交财务报告和国有资产经营年度报告书。报告书应报告4个方面的内容:
(1) 出资人的资金实际到位情况;
(2) 企业国有资产的结构变化,包括企业对外投资情况;
(3) 国有资产增减、变动情况;
(4)国务院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事项。
三、法律责任
违反国家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规定要承担法律责任的,包括企业和国有资产管理
部门工作人员两类。

练习题
一. 单选题
1.国家对国有企业财产的监督管理实行()的体制.
A.统一领导、分级管理 B.统一领导、分工管理 C.集中统一、分级分工管理 D.分级管理和分工监督
2.监督机构委派和政府其他部门派出的监事人数不得超过监事会成员总数的()
A.1/3 B.2/3 C.2/5 D.1/2
3.监事会成员可以()
A.被聘请担任监事的企业的领导人和职工代表
B.兼任被监督企业的任何职务
C.接受被监督企业的任何报酬
D.干预企业的经营权
4.全民企业接受馈赠的财产,属于()所有.
A.国家 B.全民所有制企业 C.全体职工 D.厂长(经理)
5.集体企业使用银行贷款、国家借款等借贷资金形成的资产,全民所有制单位提供了担保,但未履行连带责任的,属()
A.全民所有制单位 B.国家所有 C.集体企业 D.全民所有制单位与集体企业协商归属
6.经常性产权界定工作由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负责,省级以上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应当成立()具体负责.
A.国有资产管理局 B.产权界定中心 C.产权调处委员会 D.产权界定和产权纠纷调处委员会
7.国有资产占有单位有偿转让百万元或占全部固定资产原值()以上的非整体性资产的,应当进行评估.
A.15% B.20% C.25% D.35%
8.企业应当于每一年度终了后()内,办理产权年度检查登记.
A.30日 B.60日 C.90日 D.45日
9.国有资产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在接受评估申请后,超过10日不批复的,视为()
A.不批准 B.自动生效 C.要求补办手续 D.要求另行申请
10.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在接到资产评估报告书之日起()内完成确认事项,并下达确认通知书.
A.30日 B.15日 C.45日 D.60日
二. 多选题
1.国有资产包括()
A.经营性资产 B.非经营性资产 C.无形资产 D.尚未开发的资源性资产
2.资本保全分为()
A.财产保全 B.资金保全 C.财务保全 D.实物保全
3.经(),监事会可以举行临时会议.
A.监事会主席提议 B.1/3以上的监事提议 C.2/3以上监事提议 D.厂长请求
4.国有资产即国家所有的资产,包括()
A.国有依法取得和认定的
B.国家以各种形式对企业的投资和投资收益
C.国家向行政事业单位拨款形成的资产
D.社会团体的资产
5.产权是指()
A.债权 B.财产所有权 C.与财产所有权有关的经营权 D.使用权
6.在中方为全民所有制单位的中外合资企业中,()属于国有资产.
A.中方职工的工资差额
B.企业解散时无偿留给中方继续使用的资产
C.中方以分得的利润向企业再投资的资产
D.企业按中方工资总额一定比例提取的中方职工住房补贴基金
7.国有资产占有单位有()等经济行为,当事人认为需要的,可以进行评估.
A.企业租赁 B.资产抵押及其他担保 C.企业清算 D.资产拍卖、转让
8.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分为()
A.开业登记 B.占有产权登记 C.变动产权登记 D.注销产权登记
9.国有资产评估组织管理系统由()组成
A.国有资产评估指导监督部门 B.国有资产评估组织部门 C.国有资产评估机构 D.各级财政部门
10.国有资产产权界定的原则有()
A.所有权、经营权分离 B.政企职责分开 C.国家所有、分级分工管理 D.谁投资、谁拥有产权
三. 判断题
1.国有企业财产监督管理的范围只限于全民所有制企业经营管理的国有资产.( )
2.资本保全是要保证投资者投入到企业的资本不受侵蚀,其基本要求是,企业的净资产只有超过所需保全的资本部分,才能确认为收益.( )
3.国有资产产权界定是对国有资产的所有权以及经营权、使用权等产权的归属进行确认的法律行为.( )
4.国家机关占有、使用的资产全部属于国有资产,其中不包括租用、借用等所有权属于他人的财产.( )
5.政党、人民团体中的财产,除国家拨款等形成的资产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由党员的党费、他人捐赠等形式形成的资产属该政党、人民团体所有.( )
6.资产评估机构承担评估业务不受地区和行业限制,但资产评估机构与被评估单位有直接经济利益关系的,不得对其进行评估.( )
7.国家机关投资创办的企业和其他经济实体,应与该创办机关脱钩,其产权由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管理.( )
8.国有股不占控股地位的股份制企业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交易,必须进行评估.( )
9.我国目前尚不允许外国评估机构在境内设立中外合作、合资资产评估机构.( )
10.收益现值法是通过市场调查,选择一个或几个与评估对象相同或类似的资产作为比较对象,分析比较对象的成交价格和交易条件,进行对比调整,估算出资产价值的方法.( )
<答案>
一.单选题
1.D 2.B 3.A 4.A 5.C 6.D 7.B 8.C 9.B 10.C
二.多选题
1. ABD 2. CD 3. ABD 4. ABC 5. BCD 6. ABC 7. AB 8. BCD 9. AC 10. CD
三.判断题
1.√ 2.√ 3.√ 4.√ 5.√ 6.√ 7.× 8.√ 9.× 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