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国有资产产权界定制度
一、国有资产产权界定的概念和原则
(一)国有资产产权界定的概念
国有资产产权界定是对国有资产的所有权以及经营权、使用权等产权的归属进行确认的一种法律行为。
国有资产即属国家所有的资产,包括国家依法取得和认定的,或者国家以各种形式对企业投资和投资收益、国家向行政事业单位拨款等形成的资产。产权是指财产所有权以及与财产所有权有关的经营权、使用权等财产权,不包括债权。
国有资产所有权界定,包括两个方面的内容,一是要界定清楚哪些资产是归国家所有;二是要界定清楚这些由国有资产所有权派生出来的权利落实给谁。
(二)国有资产产权界定的原则
(1)国家所有、分级分工管理原则
(2)“谁投资、谁拥有产权”的原则
二、国有资产所有权界定
根据我国《宪法》和有关法律的规定,国有资产包括如下范围:①国有的土地、矿藏、水流、森林、草原、荒地、渔场等自然资源;②国家机关及所属事业单位的财产;③军队财产;④全民所有制企业;⑤国家所有的公共设施、文物古迹、风景游览区、自然保护区等;⑥国家在国外的财产;⑦国家对非国有单位的投资以及债权等其他财产权;⑧不能证实属于集体或个人所有的财产等。
(一)国家机关、事业单位、政党和人民团体的国有资产所有权界定
1、国家机关占有、使用的资产全部属于国有资产
2、事业单位国有财产的界定。凡是国家机关及国有企业单位兴办的或者说是所属的事业单位,其占有使用的资产全部属于国有资产。
3、政党及人民团体中由国家拨款等形成的资产属于国有资产。
(二)全民所有制企业中的产权界定
1、有权代表国家投资的部门和机构以货币、实物和所有权属于国家的土地使用权、知识产权等无形资产向企业投资,形成的国家资本金,界定为国有资产。
2、全民所有制企业运用国家资本金及在经营中借入的资金等所形成的税后利润,经国家批准留给企业作为增加投资的部分,以及从税后利润中提取的盈余公积金、公益金和未分配利润等,界定为国有资产。
3、以全民所有制企业和行政事业单位担保,完全用国内外借入资金投资创办的或完全由其他单位借款创办的全民所有制企业,其收益积累的净资产,界定为国有资产。
4、全民所有制企业接受馈赠形成的资产,界定为国有资产。
5、在实行《企业财务通则》、《企业会计准则》以前,全民所有制企业从留利中提取的职工福利基金、职工奖励基金和“两则”实行后用公益金购建的集体福利设施而相应增加的所有者权益,界定为国有资产。
6、全民所有制企业中的党、团、工会组织等占用企业的财产(不包括以个人缴纳党费、团费、会费以及按国家规定由企业拨付的活动经费等结余购建的资产),界定为国有资产。
(三)集体所有制企业中的国有资产所有权界定
1、国家对集体企业的投资及其收益形成的所有者权益,其产权归国家所有。
2、全民所有制企业和行政事业单位以货币、实物和所有权属于国家的土地使用权、知识产权等独资(包括几个全民所有制单位合资)创办的以集体所有制名义注册登记的企业单位,其资产所有权界定按照前述全民所有制企业的产权界定办法界定。
3、全民所有制企业和行政事业单位,用国有资产在非全民所有制单位独资创办的集体企业中的投资,以及按照投资份额应取得的资产收益留给集体企业发展生产的资本金及其权益,界定为国有资产。
4、集体企业依据国家规定享受税收优惠的所形成的所有者权益,其中属于国家税收应收未收的税款部分,界定为国有资产;集体企业依据国家规定享受减免税形成的资产,其中列为“国家扶持基金”等投资性的减免税部分界定为国有资产。经国有资产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核定数额后,继续留给集体企业使用,国家收取资产占用费。上述国有资产的增值部分由于历史原因无法核定的,可以不再追溯产权。
5、集体企业使用银行贷款、国家借款等借贷资金形式的资产,全民单位只提供担保的,不界定为国有资产,但履行了连带责任的,全民单位应予以追索清偿或协商转为投资。
6、供销、手工业、信用等合作社中由国家拨入的资本金(含资金或实物)界定为国有资产,经国有资产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核定数额后,继续留给合作社使用,由国家收取资产占用费。上述国有资产的增值部分由于历史原因无法核定的,可以不再追溯产权。
7、集体企业和合作社无偿占用国有土地的,应由国有资产管理部门会同土地管理部门核定其占用土地的面积和价值量,并依法收取土地占用费。集体企业和合作社改组为股份制企业时,国有土地折价部分形成的国家股份或其他所有者权益,界定为国有资产。
(四)中外合资、合作经营企业中国有资产所有权界定
1、对中外合资企业(中方为全民所有制单位)中国有资产所有权界定的方法为:(1)中方以国有资产出资投入包括现金、厂房建筑物、机器设备、场地使用权、无形资产等形成的资产,界定为国有资产;(2)企业注册资本增加,按双方协议,中方以分得利润向企业再投资,或优先购买另一方股份所形成的资产,界定为国有资产;(3)可分配利润及从税后利润中提取的各项基金中,中方按投资比例所占的相应份额(不包括已提取用于职工奖励、福利等分配给个人消费的基金),界定为国有资产;(4)中方职工的工资差额,界定为国有资产;
(5)企业根据中国法律和有关规定按中方工资总额一定比例提取的中方职工的住房补贴基金,界定为国有资产;(6)企业清算或完全解散时,馈赠或无偿留给中方继续使用的各项资产,界定为国有资产。
2、中外合作经营企业中国有资产所有权界定参照上述办法的原则办理。
(五)股份制、联营企业中国有资产所有权界定
1、股份制企业中国有资产所有权界定办法为:(1)国家机关或其授权单位向股份制企业投资形成的股份,包括现有已投入企业的国有资产折成的股份,包括现有已投入企业的国有资产折成的股份,构成股份制企业中的国家股,界定为国有资产;(2)全民所有制企业向股份制企业投资形成的股份,构成国有法人股,界定为国有资产;(3)股份制企业公积金、公益金中,全民单位按照投资应占有的份额,界定为国有资产;(4)股份制企业未分配利润中,全民单位按照投资比例所占的相应份额,界定为国有资产。
2、联营企业中国有资产所有权界定参照上述办法的原则办理。
三、全民所有制单位之间的产权界定
(一)全民所有制单位之间产权界定的原则:(1)坚持分级分工管理,非经法定手续,不得随意变更其产权关系。(2)不得随意无偿调拨。(3)谁投资、谁拥有产权。(4)国家机关不能投资创办企业或其他经济实体。
(二)全民所有制之间产权界定的具体办法
1、国家机关投资创办的企业和其他经济实体,应与该创办机关脱钩,其产权由国有资产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委托有关机构管理。
2、对全民所有制单位由于历史原因或管理问题造成的有关房屋产权和土地使用权关系不清或有争议的处理办法为:(1)全民所有制单位租用房产管理部门的房产,因各种历史原因由全民所有制单位实际长期占用,并进行多次投入、改造或翻新,房产结构和面积发生较大变化的,可由双方协商共同拥有产权。(2)对数家全民单位共同出资或由上级主管部门集资修建的职工宿舍、办公楼等,应在核定各自出资份额的基础上,由出资单位按份额共有或共同拥有其产权。(3)对于全民单位已经办理征用手续的土地,但被另一些单位或个人占用,应由原征用土地一方进行产权登记,办理相应法律手续。已被其他单位或个人占用的,按规定实行有偿使用。(4)全民所有制单位按国家规定以优惠价向职工个人出售住房,凡由于分期付款,或者在产权限制期内,或者由于保留溢值分配权等原因,产权没有完全让渡到个人之前,全民单位对这部分房产应视为共有财产。
3、对电力、邮电、铁路和城市市政公用事业等部门,按国家规定由行业统一经营管理。对使用单位投入资金形成的资产,依下列办法处理:(1)使用单位投入资金形成的资产交付行业主管部门进行统一管理,凡已办理资产划转手续的,均作为管理单位法人资产;凡没有办理资产划转手续的,可根据使用单位与管理单位双方自愿的原则,协商办理资产划转手续或资产代管手续。对使用单位投入资金形成的资产,未交付这些行业主管部门统一管理而归使用单位自己管理的,产权归使用单位拥有。(2)电力、邮电、铁路和城市市政公用事业等部门的企业代管其他企业、单位的各项资产,在产权界定或清产核资过程中找不到有关单位协商或办理手续的,经通告在一定期限后,可以视同为无主资产,归国家所有,其产权归代管企业。(3)对于地方政府以征收的电力建设资金或集资、筹资等用于电力建设形成的资产,凡属于直接投资实行按资分利的,在产权界定中均按投资比例划分投入资本金额;属于有偿使用已经或者将要还本付息的,其产权划归电力企业。
对电力部门代管的农电资产,凡已按规定办理有关手续,并经过多次更新改造,技术等级已发生变化,均作为电力企业法人资产。
四、产权界定的组织实施
(一)应当进行产权界定的情形:(1)与外方合资、合作的;(2)实行股份制改造和与其他企业联营的;(3)发生兼并、拍卖等产权变动的;(4)国家机关及其所属事业单位创办企业和其他经济实体的;(5)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认为需要界定的其他情形。
(二)产权界定的程序:(1)全民所有制单位的各项资产及对外投资,由全民所有制单位首先进行清理和界定,由上级主管部门负责督促和检查。必要时也可以由上级主管部门或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直接进行清理和界定。(2)全民所有制单位经清理、界定,已清楚属于国有资产的部分,按财务隶属关系报同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认定。(3)经认定的国有资产,需按规定办理产权登记等有关手续。占用国有资产的其他单位的产权界定,可以参照上述程序办理。
五、产权纠纷处理程序
(一)全民所有制单位之间产权纠纷的处理程序:(1)全民所有制单位之间因对国有资产的经营权、使用权等发生争议而产生的纠纷,由当事人协商解决。经协商不能解决的,应向同级或其上一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申请调解和裁定。必要时报有权管辖的人民政府裁定。但最终裁定权在国务院。(2)对裁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裁定之日起15日内,向上一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申请复议,上一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应当在自收到复议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复议决定。
(二)全民所有制单位与其他经济成份之间的产权纠纷的处理程序:(1)协商;(2)司法程序。
第三节 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制度
一、国有资产评估的概念和原则
国有资产评估的原则:(1)真实性原则;(2)科学性原则;(3)可行性原则。
二、国有资产评估的对象和范围
(一)国有资产占有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当进行资产评估:(1)资产拍卖、转让。
(2)企业兼并、出售、联营、股份经营。(3)与外国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开办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或者中外合作经营企业。(4)企业清算。(5)依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进行资产评估的其他情形。
(二)国有资产占有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而当事人认为需要的,可以进行资产评估:(1)资产抵押及其他担保。(2)企业租赁。(3)需要进行资产评估的其他情形。
三、国有资产评估的组织管理
(一)国有资产评估指导监督部门
国有资产评估指导监督部门为国有资产管理行政部门。在中央是指财政部,在地方是指地方各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或国有资产管理专门机构。
(二)国有资产评估机构
是指持有国务院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管理行政部门颁发的国有资产评估资格证书的机构。这种机构可以是资产评估公司,也可以是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师事务所、财务咨询公司,以及经国务院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认可的临时评估机构。这些机构开展国有资产评估工作的基本要求有二:一是必须是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具有法人资格;二是必须持有国务院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国有资产管理部门颁发的资产评估资格证书。
四、国有资产评估程序
(一)申请立项
(二)资产清查
(三)评定估算
(四)验证确认
五、国有资产评估方法
(一)收益现值法:是将评估对象剩余寿命期间每年(或每月)的预期收益,用适当的折现率折现,累加得出评估基准日的现值,以此估算资产价值的方法。
(二)重置成本法:是现时条件下被评估资产全新状态的重置成本减去该项资产的实体性贬值、功能性贬值和经济性贬值,估算资产价值的方法。
(三)现行市价法:是通过市场调查,选择一个或几个与评估对象相同或类似的资产作为比较对象,分析比较对象的成交价格和交易条件,进行对比调整,估算出资产价值的方法。
(四)清算价格法:是指以企业在停业或破产后,进行企业清算,出卖资产时可收回的快速变现价格,来评定企业资产价值的方法。
(五)其他方法
对流动资产中的原材料、在制品、协作件、库存商品、低值易耗品等存货资产进行评估时,可根据该项资产的现行市场价格、计划价格,考虑购置费用、产品完工程度、损耗等因素,评定重估价值;对有价证券的评估,可参照市场价格评定重估价值,没有市场价格的,可考虑票面价值、预期收益等因素,评定重估价值;对无形资产的评估,区别下列情况分别评定:(1)外购的无形资产,根据购入成本及该项资产具有的获利能力评定价值;(2)自创或自身拥有的无形资产,根据其形成时的实际成本及该项资产的获利能力,评定价值;(3)自创或自身拥有的未单独计算成本的无形资产,根据该项资产具有的获利能力评定估算。
六、法律责任
(一)占有单位违反规定的法律责任。
(二)评估机构违反规定的法律责任。
(三)主管部门违反规定的法律责任。
第四节 国有资产产权登记制度
一、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制度概述
(一)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的性质
对企业国有资产产权进行登记由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承担,依法履行六个方面的职责:一是依法确认企业产权归属关系;二是掌握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和企业国有资产占有、使用状况;三是监测企业国有资产经营状况;四是检查国有资产经营状况;五是监督企业出资行为;六是在产权登记汇总分析的基础上编报并向同级政府和上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呈送产权登记与产权变动状况分析报告。
(二)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的范围
只要是占有国有资产的企业都应当进行国有资产产权登记。
(三)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的管理
根据规定,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负责5类企业的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工作:(1)国务院管辖的企业、行业总公司;(2)中央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直属事业单位及全国性社会团体管辖的企业;(3)在国家计划单列的企业集团公司;(4)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5)中央国有企业、国有独资公司投资设立的企业。
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负责5类企业的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工作:(1)省级人民政府管辖的企业;(2)省级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事业单位及社会团体管辖的企业;(3)省计划单列的企业集团公司;(4)省国有企业、国有独资公司投资设立的企业;(5)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委托办理产权登记的企业。
二、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的内容
(一)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的内容
1、占有产权登记的主要内容包括:(1)出资人名称、住所、出资金额及法定代表人;(2)企业名称、住所及法定代表人;(3)企业的资产、负债及所有者权益;(4)企业实收资本、国有资本;(5)企业投资情况;(6)国务院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事项。
2、变动产权登记的情形包括:(1)企业名称、住所或者法定代表人改变的;(2)企业组织形式发生变动的;(3)企业国有资本额发生增减变动的;(4)企业国有资本出资者发生变动的;(5)产权登记机关规定的其他情形。企业应在上述情形发生后的30日内办理变动产权登记。
3、注销产权登记的情形包括:(1)企业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的;(2)企业转让全部产权或者企业被划转的;(3)有产权登记机关规定的其他情形的。企业应在上述情形发生后的30日内办理注销产权登记。
(二)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的手续
申请取得法人资格的企业应当于申请办理工商注册登记前30日内,向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办理产权登记,填写《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表》。申请登记的企业将产权登记表报主管单位审查并签署意见,并到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办理审定手续。
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实行年度检查制度。企业应当于每一年度终了后90日内,办理产权年度检查登记,向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提交财务报告和国有资产经营年度报告书。报告书应报告4个方面的内容:
(1) 出资人的资金实际到位情况;
(2) 企业国有资产的结构变化,包括企业对外投资情况;
(3) 国有资产增减、变动情况;
(4)国务院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事项。
三、法律责任
违反国家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规定要承担法律责任的,包括企业和国有资产管理
部门工作人员两类。
练习题
一. 单选题
1.国家对国有企业财产的监督管理实行()的体制.
A.统一领导、分级管理 B.统一领导、分工管理 C.集中统一、分级分工管理 D.分级管理和分工监督
2.监督机构委派和政府其他部门派出的监事人数不得超过监事会成员总数的()
A.1/3 B.2/3 C.2/5 D.1/2
3.监事会成员可以()
A.被聘请担任监事的企业的领导人和职工代表
B.兼任被监督企业的任何职务
C.接受被监督企业的任何报酬
D.干预企业的经营权
4.全民企业接受馈赠的财产,属于()所有.
A.国家 B.全民所有制企业 C.全体职工 D.厂长(经理)
5.集体企业使用银行贷款、国家借款等借贷资金形成的资产,全民所有制单位提供了担保,但未履行连带责任的,属()
A.全民所有制单位 B.国家所有 C.集体企业 D.全民所有制单位与集体企业协商归属
6.经常性产权界定工作由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负责,省级以上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应当成立()具体负责.
A.国有资产管理局 B.产权界定中心 C.产权调处委员会 D.产权界定和产权纠纷调处委员会
7.国有资产占有单位有偿转让百万元或占全部固定资产原值()以上的非整体性资产的,应当进行评估.
A.15% B.20% C.25% D.35%
8.企业应当于每一年度终了后()内,办理产权年度检查登记.
A.30日 B.60日 C.90日 D.45日
9.国有资产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在接受评估申请后,超过10日不批复的,视为()
A.不批准 B.自动生效 C.要求补办手续 D.要求另行申请
10.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在接到资产评估报告书之日起()内完成确认事项,并下达确认通知书.
A.30日 B.15日 C.45日 D.60日
二. 多选题
1.国有资产包括()
A.经营性资产 B.非经营性资产 C.无形资产 D.尚未开发的资源性资产
2.资本保全分为()
A.财产保全 B.资金保全 C.财务保全 D.实物保全
3.经(),监事会可以举行临时会议.
A.监事会主席提议 B.1/3以上的监事提议 C.2/3以上监事提议 D.厂长请求
4.国有资产即国家所有的资产,包括()
A.国有依法取得和认定的
B.国家以各种形式对企业的投资和投资收益
C.国家向行政事业单位拨款形成的资产
D.社会团体的资产
5.产权是指()
A.债权 B.财产所有权 C.与财产所有权有关的经营权 D.使用权
6.在中方为全民所有制单位的中外合资企业中,()属于国有资产.
A.中方职工的工资差额
B.企业解散时无偿留给中方继续使用的资产
C.中方以分得的利润向企业再投资的资产
D.企业按中方工资总额一定比例提取的中方职工住房补贴基金
7.国有资产占有单位有()等经济行为,当事人认为需要的,可以进行评估.
A.企业租赁 B.资产抵押及其他担保 C.企业清算 D.资产拍卖、转让
8.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分为()
A.开业登记 B.占有产权登记 C.变动产权登记 D.注销产权登记
9.国有资产评估组织管理系统由()组成
A.国有资产评估指导监督部门 B.国有资产评估组织部门 C.国有资产评估机构 D.各级财政部门
10.国有资产产权界定的原则有()
A.所有权、经营权分离 B.政企职责分开 C.国家所有、分级分工管理 D.谁投资、谁拥有产权
三. 判断题
1.国有企业财产监督管理的范围只限于全民所有制企业经营管理的国有资产.( )
2.资本保全是要保证投资者投入到企业的资本不受侵蚀,其基本要求是,企业的净资产只有超过所需保全的资本部分,才能确认为收益.( )
3.国有资产产权界定是对国有资产的所有权以及经营权、使用权等产权的归属进行确认的法律行为.( )
4.国家机关占有、使用的资产全部属于国有资产,其中不包括租用、借用等所有权属于他人的财产.( )
5.政党、人民团体中的财产,除国家拨款等形成的资产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由党员的党费、他人捐赠等形式形成的资产属该政党、人民团体所有.( )
6.资产评估机构承担评估业务不受地区和行业限制,但资产评估机构与被评估单位有直接经济利益关系的,不得对其进行评估.( )
7.国家机关投资创办的企业和其他经济实体,应与该创办机关脱钩,其产权由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管理.( )
8.国有股不占控股地位的股份制企业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交易,必须进行评估.( )
9.我国目前尚不允许外国评估机构在境内设立中外合作、合资资产评估机构.( )
10.收益现值法是通过市场调查,选择一个或几个与评估对象相同或类似的资产作为比较对象,分析比较对象的成交价格和交易条件,进行对比调整,估算出资产价值的方法.( )
<答案>
一.单选题
1.D 2.B 3.A 4.A 5.C 6.D 7.B 8.C 9.B 10.C
二.多选题
1. ABD 2. CD 3. ABD 4. ABC 5. BCD 6. ABC 7. AB 8. BCD 9. AC 10. CD
三.判断题
1.√ 2.√ 3.√ 4.√ 5.√ 6.√ 7.× 8.√ 9.× 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