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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行者之家-经济法(会计师、注册会计师考试)-2001年度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经济法》复习指导及练习——第四章 公司法

2001年度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经济法》复习指导及练习——第四章 公司法

作者: 阅读4203次 更新时间:2001-08-08

第一节 公司法概述
一、公司的概念的种类
(一)公司的概念和特征
1、公司是依照公司法组建并登记的以营利为目的的企业法人。
2、公司的特征如下:
(1)公司是依照《公司法》的规定设立的社会经济组织。
(2)公司是以营利为目的的法人团体。
(3)公司是企业法人。
(4)公司的所有权归股东共同所有。
(5)公司最终由股东共同控制。
(二)公司的种类
1、有限责任公司
有限责任公司的特征如下:(1)有限责任公司是资和公司,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对公
司承担有限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承担责任。(2)有限责任公司实行资本金制度,
但公司股本不分成均等股份,股东仅就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负责。(3)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数在2人以上,50人以下。(4)有限责任公司不能公开募股,不能发行股票。(5)股东出资,不能随意转让,若转让,须经股东或董事会讨论通过。(6)财物不必公开,但必须定期将财物报告送交各股东.
2、股份有限公司
股份有限公司的特征如下:(1)资本划分为等额股份。(2)通过发行股票筹集资本。(3)股东人数不限。(4)股票可以自由转让。(5)财务公开。
3、无限责任公司
4、两合公司
二、公司法的概念的特征
公司法的特征:(1)公司法是一种组织法。(2)公司法是一种行为法。(3)公司法是一种强制性规范较多的法律。
三、公司的设立与公司登记管理
(一)设立公司的条件
1、设立公司必须有明确的出资人和出资额。
2、设立公司必须制订公司章程。
3、设立公司必须选定公司的名称和住所。
(1)设立公司时,必须选定公司名称。名称的确定,一方面表明了公司的法律性质,另一方面有利于保障公司的合法权益。
(2)公司的住所。确定公司住所一方面确定了诉讼管辖地,有利于国家诉讼管理,另一方面确定了向公司送达文件的法定地址,即有利于企业经营活动的及时开展,又有利于公司和其他关系人的权益的及时保护。
4、设立公司必须办理法定登记、审批手续。
(二)公司的管理登记
1、登记的管辖
在我国,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是公司登记的机关。我国的公司的登记实行国家、省(自治区、直辖市)、县三级管辖制度。
(1)属于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直接负责登记的公司为:①国务院授权部门批准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②国务院授权投资的公司;③国务院授权投资的机构或者部门单独投资或共同投资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④外商投资的有限责任公司;⑤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国务院规定,应当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的其他公司。
(2)属于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登记的公司为:①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授权投资的公司;③国务院授权投资的机构或部门与其他出资人共同投资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④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授权投资的机构或者部门单独或者共同投资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⑤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委托登记的公司。
(3)市、县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本地区的前面公司以外的其他公司的登记。
2、登记事项: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注册资本、企业类型、经营范围、营业期限、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的姓名或名称。公司的登记事项必须符合法律规定。
3、设立登记
(1)办理设立登记必须先申请名称预先核准。设立有限责任公司的,由全体股东指定的代表或共同委托的代理人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名称或预先核准;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由全体发起人指定的代表或共同委托的代理人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名称预先核准。
(2)申请设立登记。设立有限责任公司的,应由全体股东指定的代表或共同委托的代理人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并提交有关文件。设立国有独资公司的,应由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或国家授权的部门作为申请人。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应由董事会于创立大会结束后30日内向公司登记机关进行登记并提交有关文件。
4、变更登记
公司变更登记事项,应向原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若登记事项变更未经核准,不得变更。
(1)公司申请变更登记,应提交以下文件:①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变更登记申请书;②依照《公司法》做出的变更决议或决定;③公司登记机关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
(2)公司变更有关事项,应严格按《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的要求进行。
5、注销登记
(1)公司终止时,公司清算组织应当自公司清算结束之日起30日内依法向原办理设立登记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2)公司申请注销登记,应提交五项文件:①公司清算组织负责人签署的注销登记申请书;②法院破产裁定、公司依照《公司法》作出的决议或者决定、行政机关责令关闭的文件;③股东会或者有关机关确认的清算报告;④《企业法人营业执照》;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提交的其他文件。
6、分公司登记
分公司不具有企业法人资格。公司设立分公司的,应当向分公司所在地的市、县登记机关申请登记。
分公司的登记事项只包括名称、营业场所、负责人和经营范围4项。设立分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提交四项文件:(1)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设立分公司的登记申请书;(2)公司章程以及由公司登记机关加盖印章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3)营业场所使用证明;(4)公司登记机关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
7、登记程序
(1)登记。申请人向公司登记机关提交公司登记申请后,若符合《公司登记管理条例》规定,应发给申请人《公司登记受理通知书》,并在30日内做出核准登记或不登记的决定,核准登记后,应发给、换发或收缴《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营业执照》。

(2)记载、公开。公司被核准登记后,公司登记机关将核准登记的公司登记事项记载于公司登记簿上,供社会公众查阅、复制。股份有限公司应当在其设立、变更、注销登记公告核准后30日内发布设立、变更、注销登记公告,并在30日内报公司登记机关备案。
(3)费用。公司办理设立登记、变更登记,应当按照规定向公司登记机关缴纳登记费。
8、年度检查
(1)企业申报年检提交下列文件:①年检报告书。②营业执照副本。③企业法人年度资产负债表和损益表。④其他应当提交的材料。
非法人分支机构,除提交①、②所列文件外,还应当提交所属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营业执照复印件应当加盖登记主管机关的公章。
(2)公司和外商投资企业应当提交年度审计报告。不足一个会计年度新设立的企业法人和按照章程或合同规定出资期限到期的外商投资企业,应当提交验资报告。企业年度审计报告、验资报告由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注册的会计师事务所或审计事务所出具。外商投资企业年度审计报告、验资报告由中国境内会计师事务所或审计师事务所出具。
(3)企业年检的主要内容主要包括:①企业登记事项执行和变动情况。②股东或出资人的出资或提供合作条件的情况。③企业对外投资情况。④企业设立分支机构情况。⑤企业生产经营情况。
(4)登记主管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通过年检:①企业实收资本未达到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最低限额的;②企业实收资本虽然达到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最低限额,但与注册资本相差悬殊的。③有其他严重违法、违规行为的。
登记主管机关对不予通过年检的企业,依法吊销营业执照。登记主管机关将通过年检的企业分为A级和B级两种类型的,A级为遵守工商行政管理法规情况良好的;B级为有违法行为的。B级企业不得办理增设分支机构和增加经营范围的变更登记,不得投资设立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企业未参加年检的,不得继续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登记主管机关对年检截止日期前未参加年检的企业法人进行公告,自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仍未申报年检的,吊销营业执照。
9、证照和档案管理
(1)证照管理:公司应将《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营业执照》正本置于本公司住所或分公司营业场所的醒目位置。若有遗失或损坏,公司应在公司登记机关指定的报刊上声明作废,申请补领。
(2) 档案管理。档案是指公司报送的有关登记的材料。任何人不得修改、涂抹、标注、损毁公司登记档案材料。
四、公司的内部管理体制
(一)公司实行权责分明、管理科学、激励和约束相结合的内部管理体制。
1、股东会或股东大会。股东会或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关,在有限责任公司为股东会,在股份有限公司为股东大会。公司的一切重大事项均由股东会或股东大会决定。
2、董事会或执行董事。董事会或执行董事是公司的经营管理机构。
3、监事会或监事。监事会或监事是公司的监督机构。公司一般应设监事会,股东较少和规模较小的有限责任公司,可以只设1-2名监事。监事会由股东和公司的职工代表组成。
(二)职工代表大会和其他民主管理形式
这种管理制度,只适用于国有独资公司和两个以上的国有企业或其他两个以上的国有投资主体投资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
五、公司的基本权利和义务
(一)公司的基本权利
1、民事权利。主要包括三点内容:一是享有民事权利的主体,可以依法为一定行为或
不为一定行为;二是享有民事权利的主体可以依法要求负有民事义务的一方为一定行为或不
为一定行为;三是在上述两种权利受到侵犯时,受侵犯人可以要求国家有关机关予以保护。
2、自主经营权。
3、投资权。除国务院规定的投资公司和控股公司外,所累计投资额不得超过本公司净
资产的50%。
4、分支机构设置权。分公司不具有企业法人资格,子公司具有企业法人资格。
(二)公司的基本义务:(1)承担民事责任。(2)接受国家的宏观调控。(3)守法守德。
(4)接受监督。(5)保护职工权益。(6)培训职工。(7)支持工会活动。
六、我国《公司法》同三个涉外企业法律的关系
从1994年7月起,凡在我国境内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均应按《公司
法》的规定执行,公司要对照有关法规进行认真检查,符合条件的可以重新登记,不符条件
的,若经过自我规范,在规定限期内达到条件的,可重新登记,若仍不能达到条件,应依法
变更为其他类型的企业。对原有股份有限公司和有限责任公司进行规范,规范的内容如下:
(1)公司股东和发起人应符合法定人数。
(2)公司注册资本要达到法定最低限额并为实缴资本。
(3)公司章程的制定应载明的事项必须符合《公司法》的规定,不符要求的要在规定限期内补足。
(4)公司组织机构的设置及董事、董事长、监事、监事会召集人、经理的任职条件和产生程序应符合《公司法》规定,不符的,应在规定限期内改正。
(5)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应符合《公司法》规定,不符的应在规定期限内达到。
(6)公司的资产评估、验资应符合《公司法》的规定,不符合的要在限期内改正。
在我国境内的外商投资的有限责任公司也适用《公司法》。但是《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外资企业法》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这三个法对外商投资的有限责任公司的规定与《公司法》的规定的不同之处,主要有如下几个方面:
1、在注册资本管理方面:(1)《公司法》对股东间的出资比例未作规定,而《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规定外国合营者的投资比例一般不低于25%。(2)《公司法》规定了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如科技开发、咨询、服务性公司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10万元。而《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等几个涉外企业法中则没有这样的规定。(3)《公司法》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必须是在实际缴足之后,才能去申请登记,而根据《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股东可以先认缴出资额,以后可以分期实缴,并未要求股东的出资一次到位。(4)《公司法》规定,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出资时,经全体股东过半数同意即可,而《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及实施条例规定,合营一方向第三者转让出资,须经合营他方同意,并要经审批机构批准。
2、在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面。我国《公司法》规定,公司应设股东会、董事会或执行董事和监事会或监事,还规定了有限责任公司董事会的产生和人数限额。而从《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等三个涉外企业法看,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和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可以不设股东会和监事会;董事由各方推荐,董事人数由各方协商确定。公司的重大问题都由董事会确定。在外资企业,其公司的内部组织机构,由外商自定。
3、在利润分配和承担风险方面。我国《公司法》规定,股东均按其投资比例来分配利润和承担风险。而根据《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的规定,则是以合同协议商定的比例来分配利润和承担风险。

第二节 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和组织机构
一、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
(一)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条件
1、股东符合法定人数。(1)一般情况下,法定股东数须是2个以上50个以下。(2)特殊情况下,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或者国家授权的部门可以单独设立国有独资的有限责任公司。
2、股东出资达到法定资本最低限额。
(1)法定资本最低限额。《公司法》根据行业的不同特点,规定了不同的法定资本最低限额:①以生产经营为主的公司,人民币50万元;②以商品批发为主的公司,人民币50万元;③以商业零售为主的公司,人民币30万元;④科技开发、咨询、服务性公司,人民币10万元。
(2)出资方式。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①股东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准备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开设的临时账户。②股东以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或土地使用权作为出资的,必须进行评估作价,核实财产,不得高估或低估作价,并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③以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作价出资的金额不得超过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20%。④股东全部缴纳出资后,必须经法定的验资机构验资并出具证明。⑤股东不按规定缴纳所认缴的出资,应当对已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⑥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发现作为出资的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的,应当由交付该出资的股东补交其差额,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对其承担连带责任。⑦公司新增资本时,原有股东可优先购买;⑧在公司登记后,股东不得抽回出资;⑨经全体股东的半数同意,股东之间可以互相转让出资;⑩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股东应取得出资证明书。
3、股东共同制定章程。公司章程包括两方面的内容:
(1)法定内容:①公司名称和住所;②公司经营范围;③公司注册资本;④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⑤股东的权利和义务;⑥股东的出资方式和出资额⑦股东转让出资的条件;⑧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⑨公司的法定代表人;⑩公司的解散事由与清算办法。
(2)任意内容,即股东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
4、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有限责任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
5、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和必要的生产经营条件。
(二)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程序:(1)订立公司章程;(2)审批;(3)法人登记;(4)分公司的设立;(5)出资证明。应载明事项如下:①公司名称;②公司登记日期;③公司注册资本;④股东的姓名或名称、缴纳的出资额和出资日期;⑤出资证明书的编号和核发日期。
二、有限责任公司的组织机构
(一)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会
1、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
(1)股东的权利。公司股东作为出资者按投入公司的资本额享有所有者的资产受益、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的权利,具体为:①参加股东会并根据出资份额享有表决权;②了解公司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③选举和被选举为董事会成员、监事会成员;④依法获取股利、转让出资;⑤优先购买其他股东转让的出资;⑥优先认购公司新增的注册资本;⑦公司终止后,依法分得公司的剩余财产;⑧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2)股东的义务:①足额缴纳所认缴的出资,包括补交出资差额;②依其所缴的出资额承担公司债务;③公司办理工商登记手续后,不得抽回出资;④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
2、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的职权
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是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在我国,国有独资公司不设股东会。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有如下职权:(1)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2)选举和更换董事,并决定有关董事的报酬事项;(3)选举和更换由股东代表出任的监事,并决定其有关报酬事项。(4)审议批准董事会、监事会或监事的报告;(5)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6)对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出资作出决议;(7)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8)对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和清算等事项作出决议;(9)修改公司章程。
3、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会决议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除《公司法》有规定的以外,由公司章程规定。其中增加注册资本、减少注册资本、公司的合并与分立、公司的解散与清算或变更公司形式、修改公司章程等事项的,必须经代表2/3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股东会决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
4、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的形式。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会议的形式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两种。临时会议只能由以下人员提议召开:代表1/4 以上表决权的股东;1/3以上的董事、监事。
(二)有限责任公司的董事会和经理
1、有限责任公司的董事会
(1)董事会是公司股东会的执行机构,由3-13人组成。董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民主选举产生。董事会设董事长一人,可以设副董事长1-2人。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股东人数较少和规模较小的有限责任公司,可以设一名执行董事,不设董事会。
(2)董事会的职权:①负责召开股东会,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②执行股东会的决议;③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④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⑤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⑥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方案;⑦拟订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的方案;⑧决定公司的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⑨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总经理)(以下简称经理),根据经理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决定其报酬事项;⑩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3)董事会的召开。董事会会议由董事长召集和主持。董事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该项职责时,由董事长指定副董事长或者其他董事召集和主持。1/3以上的董事也可以提议召开董事会会议。董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除《公司法》有规定的以外,由公司章程规定。
2、有限责任公司的经理
经理由董事会聘任,负责公司的日常经营管理工作。其职权为:(1)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2)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3)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4)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5)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6)提请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7)聘任或者解除应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以外的管理人员;(8)公司章程和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三)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会
1、有限责任公司监事会的组成。我国《公司法》规定,经营规模较大的有限责任公司,设立监事会,股东人数较少和经营规模较小的,可以只设1-2名监事。监事会成员不得少于3人,由股东代表和适当比例的公司职工代表组成。
2、有限责任公司监事会的职权:(1)检查公司财务;(2)对董事、经理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行为进行监督;(3)当董事和经理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和经理予以纠正;(4)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5)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监事列席董事会会议。
(四)有限责任公司的董事、监事、经理的资格和职责
1、以下六种人不能担任有限责任公司的董事、监事、经理:(1)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者。(2)因犯有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罪或者破坏社会经济秩序罪,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5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5年者;(3)担任因经营管理不善而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经理、厂长,并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3年的人;(4)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3年的人;(5)未清偿到期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者;(6)国家公务员;(7)本公司的董事、经理不得担任公司的监事。
2、有限责任公司的董事、监事、经理的职责:(1)遵守公司章程、忠实履行职务、维护公司利益、不得利用在公司的地位和职权为自己谋取私利;(2)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财产;(3)董事、经理不得挪用公司资金或者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不得将公司资产以其个人名义或者以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不得以公司资产为本公司的股东或其他个人的债务提供担保;(4)董事、经理不得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其所任职公司同类的业务或者从事损害本公司利益的活动;(5)董事、经理除公司章程规定或者股东同意外,不得同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6)不得泄漏公司秘密,但法律有规定或者经股东会同意的除外;(7)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四、国有独资公司
(一)国有独资公司的概念和特征
国有独资公司是指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或者国家授权的部门单独投资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其特征如下:(1)国有独资公司是一人公司。(2)国有独资公司的投资人只能是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或者国家授权的部门,而不能是其他的机构或者部门。(3)国务院确定生产特殊产品的公司或者属于特定行业的公司,应当采取国有独资公司的形式。
(二)国有独资公司的组织机构:(1)国有独资公司不设股东会,公司股东权利由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或者国家授权的部门行使,并授权公司董事会行使一部分。公司的合并、分立、解散、增减资本和发行公司债券必须由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或者国家授权的部门决定。
(2)国有独资公司设立董事会。成员为3-9人,由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或者国家授权的部门委派或更换。成员中应当有职工代表。董事会设董事长一人,副董事长是否设立视需要而定。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3)国有独资公司董事会的职权除了具有一般有限责任公司董事会的职权外,还受托具有一部分应由股东会享有的权利。
(三)国有独资公司的监督管理:对国有独资公司的监督管理,由国家授权的机构或者国家授权的部门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进行。

第三节 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和组织机构
一、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
(一)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条件和方式
1、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条件:(1)发起人符合法定人数;(2)发起人认缴的社会公开募集的股本达到法定资本最低限额;(3)股份发行、筹办事项符合法律规定;(4)发起人制订公司章程,并经创立大会通过;(5)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股份有限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
(6)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和必要的生产经营条件。
2、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方式分为发起设立和募集设立两种。
(二)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
1、对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的要求:(1)发起人既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2)我国《公司法》规定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应当在5人以上,其中须有过半数的发起人在中国境内有住所。国有企业改建为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可以少于5人(但应当采取募集设立方式)。
2、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的责任:(1)依法认购其应认购的股份。在发起设立的情况下,发起人应认购公司发行的全部股份。在募集设立情况下,发起人认购的股份不得少于公司股份总数的35%;(2)承担公司筹办事务;(3)在公司不能成立时,对设立行为所产生的债务和费用负连带责任;(4)在公司不能成立时,对认股人已缴纳的股款,负返还股款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的连带责任;(5)在公司设立过程中,由于发起人的过失致使公司利益受到损害的,应当对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三)资本要求
公司注册资本应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实收股本总额。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人民币1000万元。
(四)发起设立方式的出资要求
与对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的出资要求基本相同。发起人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
(五)公开募集股份的要求
1、须经有关部门批准。首先,必须经过国务院授权的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其次,必须向国务院证券管理部门递交募股申请。
2、向社会公开有关信息。必须向社会公告招股说明书,应载明下列事项:(1)发起人认购的股份数;(2)每股的票面金额和发行价格;(3)无记名股票的发行总额;(4)认股人的权利、义务;(5)本次募股的起止期限及逾期未募足时认股人可撤回所认股份的说明。
3、由证券经营机构承销。
(六)股份有限公司的创立大会
1、股份有限公司创立大会的性质
股份有限公司创立大会实际上是一次股东大会,召开法律意义有两点:(1)创立大会确定了所创公司的基本重大的问题,这些决定是创立者们向国家申报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2)创立大会在法定期内召开后,认股人不能抽回其股本。
2、股份有限公司创立大会召开的条件如下:(1)发行股份的股款已经缴足;(2)已筹足的股款须经过法定的验资机构验资,并出具证明。
3、股份有限公司创立大会召开的法律要求;(1)股份有限公司创立大会应在股款筹足,经法定验资机构验资并出具证明后30日内召开。否则,认股人有权抽回股份。(2)股份有限公司创立大会由发起人召集主持。(3)股份有限公司创立大会应有代表股份总额1/2以上的认股人出席。
4、股份有限公司创立大会的职权:(1)审议发起人关于公司筹办情况的报告;(2)通过公司章程;(3)选举董事会成员;(4)选举监事会成员;(5)对公司的设立费用进行审核;
1、 (6)对发起人用于抵作股款的财产的作价进行审核;(7)由于不可抗力或者经营条件发生重大变化直接影响公司设立的,可以作出不设立公司的决议。
5、股份有限公司创立大会召开的程序:(1)由发起人在创立大会召开15日前,将会议的日期通知各个认股人或者予以公告。(2)各认股人出席会议。创立大会的召开必须有代表股份总数1/2以上的认股人出席。(3)就设立公司的一些基本问题,作出决定。
(七)法人登记
公司登记后,即可宣告公司成立。
(八)公司成立
股份有限公司成立之日即取得公司营业执照之日,股份有限公司设立登记申请提交公司登记机关后,公司登记机关应在30日内做出是否予以登记的决定。公司成立后,应该进行公告。
(九)有限责任公司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
我国《公司法》对有限责任公司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做了严格的规定:(1)应当符
合《公司法》规定的股份有限公司的条件。(2)折合的股份总额应当等于公司净资产额。(3)依照《公司法》有关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程序办理变更手续。(4)有限责任公司依法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的,原有限责任公司的债权、债务由变更后的股份有限公司承担。
二、股份有限公司的组织机构
(一)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大会
1、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的职权。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的职权与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的职权基本相同。唯一的差别是,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出资时,须由股东会作出决议。而在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可以依法自由转让出资,不须经股东大会批准。
2、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的形式。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的形式分为年会和临时会两种。我国《公司法》规定了召开临时会的五种情况:(1)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的人数或者公司章程所定人数的2/3时;(2)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到股本总额的1/3时;(3)持有公司股份10%以上的股东请求时;(4)董事会认为必要时;(5)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上述五种情形,只要有一种出现后,应当在两个月内召开临时股东会。股东大会会由董事会召集,董事长主持,股东大会召开30日之前,应将会议要审议的事项通知各股东,临时股东大会不得对通知中未列明的事项做出决议。
3、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的决议
(1)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的决议分为特别决议和一般决议。特别决议是指对公司合并、分立或者解散和修改公司章程所作的决议。特别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一般决议只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
(2)股东出席股东大会,所持每一股份有一表决权。
(3)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会应对所议事项的决定形成会议记录,会议记录应有出席会议的董事签名。
4、股东大会、董事会的决议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侵犯股东合法权益的,股东有权向人民法院提起要求停止该违法行为和侵害行为的诉讼。
(二)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会和经理
1、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会:(1)董事会是公司股东会的执行机构。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会由5-19人组成。(2)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的职权与有限责任公司董事会的职权基本相同。不同的是,有限责任公司董事会多一项拟订变更公司形式的职权,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多一项制订发行公司债券方案的职权。(3)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会每年度至少召开两次会议。

(4)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会,须有1/2以上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董事应对董事会的决议承担责任。(5)董事长是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由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选举产生。
2、股份有限公司的经理:与有限责任公司经营的职权相同。
(三)股份有限公司的监事会:与有限责任公司监事会的组成和职权相同。
(四)股份有限公司董事、监事、经理的资格和责任:与有限责任公司的董事、监事、经理的责任和资格相同。
(五)股份有限公司的职工和工会
三、股份有限公司中的国有股权管理
(一)股份有限公司中国股权的分类和国有股权的管理原则
1、国有股权分为国家股和法人股。
2、股份公司中国有股权管理的原则有四条:(1)要贯彻以公有制为主体的方针,保证国有股权依国家产业政策在股份公司中的控股地位;(2)要坚持政企职责分开,维护国有资产权益,依法落实股份公司法人财产权;(3)要促进国有资产合理配置,优化国有资产投资机构,提高国有资产运营效益;(4)要保障国有股权益,做到与其他股权同股、同权、同利。
(二)股份有限公司设立时国有股权的界定
1、国有企业改建为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权界定:(1)有权代表国家投资的机构和部门直接设立的国有企业以其全部资产改建为股份有限公司的,原企业应予撤销,原企业的国家净资产折成的股份界定为国家股。(2)有权代表国家投资的机构或部门直接设立的国有企业以其部分资产(连同部分负债)改建为股份有限公司的,若进入股份有限公司的净资产累计高于国有企业净资产的50%或主营生产部分全部或大部分资产进入股份制企业,其净资产折成的股份界定为国家股;否则,界定为国有法人股。(3)国有法人单位所拥有的企业,以全部或部分资产改建为股份有限公司的,进入股份有限公司的净资产折成的股份界定为国有法人股。
2、新建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权界定分两种情况:(1)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或部门直接向新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投资形成的股份界定为国家股;(2)国有企业或国有企业的合资子企业和控股子企业以其依法使用的法人资产直接向新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投资入股形成的股份界定为国家法人股。
3、国有股权界定中应注意的问题:(1)凡是界定为国家股的不再界定为国有法人股;
(2)国有企业改组设立股份有限公司时,其占有和使用资产经评估确认后,须将净资产一并折股,股权性质不得分设;其股权要按规定确定国有持股单位统一持有,不得由不同部门或机构分割持有。(3)国有企业进行股份制改组,要贯彻国家产业政策,要保证国家股或国有法人股的控股地位。(4)严禁将国有资产低估作价折股。在一般情况下,应以评估确认的净资产折为国有股的股本,若不是全部折股,折股比例不得低于65%。股票发行溢价倍率应不低于折股倍数。净资产未全部折股的差额应转入资本公积金,不得将其转为负债,净资产折股后,股东权益应等于净资产。(5)用国有资产组建股份有限公司的,应先进行资产评估,评估结束后,有关单位要提出国有股权管理方案的申请并附送有关材料,报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审核批复。
(三)国有股持股单位和股权行使方式
国有股权的持股单位是指经政府国有资产管理部门依法确认的,持有和行使公司国有股权的机构、部门或国有法人单位。
国有持股单位依法享有以下权利:(1)依法持有公司股票,享有与其他股东同等权利;(2)委派股东代表出席股东大会并行使表决权;(3)享有公司选举权和被选举权;(4)按规定增购、受赠、转让或质押股份;(5)查阅公司章程和股东大会会议记录及公司财务会计报告,监督公司生产、经营和财务管理,可对此提出建议和质询;(6)依照所持股份份额领取股利及其他分配形式的利益;(7)对股东大会、董事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侵犯国有股东合法权益的决议,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要求停止该违法行为和侵害行为的诉讼;(8)公司终止并依法清算时,按股份比例分得剩余财产;(9)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公司章程赋予的其他权利。
国有持股单位对公司应履行以下义务:(1)遵守公司章程;(2)以其所认购的股份和入股方式出资,并以其所持股份对公司承担有限责任;(3)维护股东大会决议;(4)关心公司经营管理,促进公司健康发展,维护公司合法利益;(5)承担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
(四)国有股权的收入、增购、转让及转让收入的管理
1、国有股权的收入管理
国有持股单位应按时足额收缴国有股应分得的股利。国家股股利收入应由国家资产管理部门监督收缴,国有法人股股利应由国有法人单位收缴取。国有股持股单位应以维护国家利益为原则,不得以任何方式和任何理由缩小国有股权比例。
2、国有股股权的增购管理
3、国有股权转让及转让收入管理。
国有股权可以转让,但应符合下列规定:(1)转让国有股权应以调整投资结构为主要目的。(2)转让国有股权须遵从国家有关转让国家股的规定。(3)转让国有股权的申请报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和省级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审批;向境外转让国有股权的,报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审批;若国有股转让数额较大,涉及绝对控股权和相对控股权的,须经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会同其他有关部门审批。(4)非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持股的股东单位转让国有股权后,须向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报告转让收入的金额、转让收入的使用计划及实施结果。(5)国有股配股权转让必须遵守证券监管的有关规定。
国有股权转让收入应纳入国有资产经营预算收入。股份公司破产或终止清算后,国有股持股单位应按股权比例收回剩余财产。

第四节 公司的财务会计
一、财务会计在公司中的作用
(一)有利于保护投资者和债权人的利益
(二)有利于吸收社会投资
(三)有利于政府的宏观管理
二、财务会计要求
(一)公司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本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
(二)公司编制的年度财务会计报表,须依法经审查验证,规定的财务会计报表主要有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财务情况说明书、利润分配表和其他有关附表等。
(三)股份有限公司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在股东会议召开20日前备置于公司办公处所,供股东查阅,以募集方式设立的,还应提供有关财务会计报告。
(四)公司除法定的会计账册外,不得另立会计账册。
三、利润分配
(一)利润
公司的利润分配顺序如下:(1)弥补以前年度亏损;(2)缴纳所得税;(3)弥补在税前利润弥补亏损之后仍存在的亏损;(4)提取法定公积金和法定公益金;(5)提取任意公积金;(6)支付股利。
(二)公积金
公积金分为盈余公积金和资本公积金两类。
盈余公积金又分为法定盈余公积金和任意盈余公积金两种:法定盈余公积金按照税后利润的10%提取,当盈余公积金累计金额已达注册资本50%以上时可不再提取;任意盈余公积金按照公司章程规定或股东会决议提取和使用。
资本公积金是直接由资本原因形成的公积金,如超过票面价额发行股份所得的溢价额、法定财产重估增值、接受捐赠的资产价值等。
法定盈余公积金和资本公积金的用途为:(1)弥补亏损;(2)转增资本。用法定盈余公积金转增股本时,以转增后留存的该项公积金不少于注册资本的25%为限。
(三)公益金
在我国,用于职工福利的资金来自两块:一是从成本中按职工工资总额的14%,提取职工福利费;二是按税后利润的5-10%提取的用于职工集体福利的公益金。
(四)股利

第五节 公司的合并、分立
一、公司的合并
(一)公司的合并形式有两种:一是吸收合并;二是新设合并。
(二)合并的程序:主要有四项:(1)签订合并协议;(2)确认债权、债务;(3)报批;(4)重新登记。
合并时应签订协议,合并协议的内容主要有:(1)合并各方的名称、住所;(2)合并后存续公司或新设公司的名称或住所;(3)合并各方的债权债务处理办法;(4)合并各方的资产状况及其处理办法;(5)存续公司或新设公司因合并而增资所发行的股份总额、种类和数量;(6)合并各方认为需要载明的其他事项。
(三)合并各方的债权、债务:应当由合并后存续的公司或者新设的公司承继。
二、公司的分立
(一)分立的形式一般应有两种:一是公司以其部分财产和业务另设一个新的公司,原公司存续;二是公司以全部财产分别归入两个以上的新设公司,原公司解散。
(二)分立的程序与合并的程序基本一样。
(三)公司分立前的债务。按所达成的协议由分立后的公司承担。
三、公司注册资本的减少和增加
公司减少注册资本时,应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报纸上至少公告3次。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第一次公告之日起90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第六节 公司破产、解散和清算
一、公司破产的原因和清算
公司因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依法被宣告破产。应该成立清算组,对公司进行破产清算。
二、公司解散的原因和清算
(一)公司解散的原因主要如下:(1)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2)股东会决议解散;(3)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的;(4)公司因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被依法责令关闭的,应当解散。
(二)公司解散时的清算
1、清算组
(1)清算组的成立:因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时,或股东会决议解散的,应当在15日内成立清算组。有限责任公司的清算组由股东组成,股份有限公司的清算组由股东大会确定其人选。
(2)清算组的职权是:①清理公司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②通知或者公告债权人;③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公司未了结的业务;④清缴所欠税款;⑤清理债权、债务;⑥处理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⑦代表公司参与民事诉讼活动。
(3)清算组成员应当忠于职守,依法履行清算义务。
2、清算工作程序:(1)登记债权;(2)清理公司财产,制定清算方案;(3)清偿债务;(4)公告公司终止。

第七节 外国公司的分支机构
一、外国公司的分支机构的法律地位
外国公司的分支机构是外国公司的一个组成部分,不具有中国法人资格。外国公司的分支机构可以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但不能以自己的名义开展生产经营活动,承担民事责任。
二、外国公司的分支机构的设立
(一)外国公司在中国境内设立分支机构的条件有两条:(1)必须在中国境内指定负责该分支机构的代表人或者代理人。(2)必须向该分支机构拨付与其所从事的经营活动相适应的资金。
(二)外国公司在我国设立分支机构的主要程序是:(1)必须向中国主管机关提出申请。(2)进行工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
三、外国公司分支机构的权利和义务
(一)外国公司的分支机构的权利:(1)依法从事生产经营活动;(2)其合法权益受中国法律保护。
(二)外国公司的分支机构的义务:(1)必须遵守中国法律,不得损害中国的社会公共利益。(2)在名称中标明该外国公司的国籍及责任形式,在机构中置备该外国公司的章程,以供查阅。(3)外国公司对其分支机构在中国境内的经营活动承担民事责任。(4)外国公司的分支机构撤销时,必须依我国《公司法》的规定进行清算,未清偿债务之前,不得将其分支机构的财产移至中国境外。

第八节 违反公司法的法律责任
一、法律责任的概念和种类
法律责任是指行为人的行为违反了法律规定而应承担的法律后果。法律责任基于违法行为而产生。法律责任分为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
二、发起人(股东)的法律责任
三、公司的法律责任
四、公司领导人的法律责任
五、清算组的法律责任
六、承担资产评估、验资或者验证机构的法律责任
七、政府有关主管部门的法律责任
八、其他有关企业违反《公司法》的法律责任


练习题
一. 单选题
1.债权人自接到公司(债务人)合并通知书这日起( )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提供相应的担保。
A.10日 B.30日 C.60日 D.90日
2. 用于职工集体福利的公益金按税后利润的( )提取。
A.10% B.5%-10% C.14% D.25%
3. 股份有限公司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在股东大会召开( )之前备置于公司。
A.10日 B.15日 C.20日 D.30日
4.国有股权控股有绝对控股和相对控股之分,相对控股是指国有股权持股比例为( )
A.高于30%但低于50% B.高于20%但低于50% C.高于30%但低于49% D.低于50%
5.股份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人民币( )万元。
A.1000 B.3000 C.5000 D.6000
6.在募集设立情况下,发起人认购的股份不得少于公司股份总数的( )
A.15% B.20% C.25% D.35%
7.以商品批发为主的有限责任公司,法定资本的最低限额为人民币( )
A.50万元 B.30万元 C.20万元 D.10万元
8.一般情况下,设立有限责任公司的法定人数为( )
A.5-15人 B.2-50人 C.3-9人 D.3-13人
9.除( )公司外,都不得使用“中国”、“中华”字样的名称。
A.国有企业 B.国有独资 C.全国性 D.跨国
10.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应由董事会于( )结束后30日起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
A.董事会 B.股东大会 C.职工代表大会 D.创立大会
二. 多选题
1.公司具有( )的特征。
A.依《公司法》设立 B.以营利为目的 C.以盈利为目的 D.企业法人
2.有限责任公司具有( )的特征
A.资合公司 B.不公开募股 C.财务不必公开 D.可随意转让出资
3.《公司法》具有( )的特征
A.组织法 B.行为法 C.任意性规范较多 D.强制性规范较多
4.公司不得选用( )作为名称。
A.外国国家 B.外国文字 C.数字组合 D.国际组织
5.我国的公司登记实行( )三级管辖制度。
A.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B.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C.县(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D.乡镇工商行政管理所
6.申请名称预先核准应提交的文件有( )
A.有限责任公司的全体股东或股份有限公司的全体发起人签署的公司名称预先核准申请书
B.股东或发起人的法人资格证明或自然人的身份
C.验资证明
D.公司登记机关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
7.企业申报年检须提交的文件是( )
A.年检报告书 B.营业执照副本 C.企业法人年度资产负债表和损益表 D.其他应当提交的材料
8.在( )情况下可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A.董事人数不足公司章程所定人数的2/3时
B.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到股本总额的1/3时
C.持有公司股份10%以上的股东请求时
D.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9.公司解散的原因有( )
A.股东会决议解散 B.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 C.因公司合并分立而解散 D.因违法被责令关闭
10.公司法定公积金按税后利润的( )提取,当盈余公积金累计达到注册资本的( )以上时可不再提取。
A.10% B.25% C.50% D.55%
三. 判断题
1.设立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必须在其名称上标明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字样。( )
2.一个公司因特殊缘故,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可使用两个名称,其资金也应做重复登记。( )
3.公司的董事、监事、经理发生变动时,应向原登记机关备案。( )
4.分公司不具备企业法人资格,但可依法独立从事活动,其民事责任由该分公司承担。( )
5.在我国境内的外商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也适用《公司法》,有关中外合资企业、中外合作企业、外资企业的法律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
6.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应当对董事会的决议承担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曾表示异议的董事可免除责任。( )
7.以法定盈余公积金转增股本时,以转增后留存的该项公积金不少于注册资本的14%为限。( )
8.公司解散时应进行清算。清算组应自成立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60日内在报纸上至少公告3次。( )
9.发起人向社会公开募集股份,应当由依法设立的证券交易所承销。( )
10.职工代表大会这种民主管理制度,在《公司法》中只适用于国有独资公司( )
<答案>
一.单选题
1.B 2.B 3.C 4.A 5.A 6.D 7.A 8.B 9.C 10.D
二.多选题
1.ABD 2.ABC 3.ABD 4.ABCD 5.ABC 6.ABD 7.ABCD 8.ABCD 9.ABCD 10.AC
三.判断题
1.√ 2.× 3.√ 4.× 5.√ 6.× 7.× 8.× 9.× 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