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破产申请的提出与受理
一、破产界限
破产界限是指法院据以宣告债务人破产的法律标准,在国外通称为破产原因。我国破产法采用的是概括主义立法方式。
破产界限的实质标准是不能清偿到期债务,通常简称为不能清偿或不能支付。不能清偿在法律上的着眼点是债务关系能否正常联系,其要点包括:(1)债务人明显丧失清偿能力;(2)债务人不能清偿的是清偿期限已经届满、债权人提出清偿要求的、无争议或已有确定名义(指已经生效判决、裁决确认)的债务;(3)债务人对全部或主要债务在可预见的相当长期间内持续不能偿还,而不是因资金周转困难等暂时延期支付。
宣告债务人企业破产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破产界限,但并非所有达到破产界限的企业均应被宣告破产。企业由债权人申请破产,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宣告破产:(1)公用企业和与国计民生有重大关系的企业,政府有关部门给予资助或者采取其他措施帮助清偿债务的,(2)取得担保,自破产申请之日起6个月内清偿债务的。企业由债权人申请破产,上级主管部门申请整顿并且经企业与债权人会议达成和解协议的,中止破产程序。
二、破产申请的提出
破产申请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向对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出。企业破产案件由债务人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债权人和债务人均有权提出破产申请。债权人提出破产申请,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供以下证据材料:(1)债权发生事实及有关证据;(2)债权性质、数额;(3)债权有无财产担保,有财产担保的,应当提供证据;(4)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即停止支付到期债务并呈连续状态的有关证据。全民所有制企业债务人申请破产,应经其上级主管部门同意,非全民所有制企业债务人在所有权人同意后,可自行提出破产申请。
债务人提出破产申请,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供以下证据材料:(1)企业亏损情况的说明;
(2)有关会计报表;(3)企业财产状况明细表和有形财产的处所;(4)债权清册和债务清册,包括债权人和债务人名单、住所、开户银行、债权债务发生的时间、债权债务数额、有无争议等;(5)破产企业上级主管部门或者政府授权部门同意其申请破产的意见(此条仅限全民所有制企业);(6)人民法院认为依法应当提供的其他材料。
三、破产申请的受理
(一)法院受理案件的程序
人民法院收到当事人提出的破产申请后,应当依照破产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审查,并在7日内决定是否立案受理。人民法院审查后认为破产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应当受理案件;认为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应裁定驳回。申请人不服人民法院驳回破产申请裁定的,有权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上诉期限为10日。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案件后,应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人民法院应当在受理案件后10日内通知债务人并且发布公告。公告除在受理破产案件的人民法院公告栏内张贴外,还应根据具体案情,如债权人分布区域、破产财产所在区域等,在地方或全国性报刊上登载,目前主要是登载在《人民法院报》上。公告应包括以下内容:(1)立案受理时间;(2)破产案件的债务人;(3)申报债权的期限、地点和逾期未报的法律后果;(4)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的日期、地点等。
(二)法院审查受理案件中应注意的问题
1、人民法院受理破产案件后,对债务人财产的其他民事执行程序必须中止,包括已经审结但尚未执行的,虽已开始执行但尚未执行完毕等情况,由债权人凭生效的法律文书向受理破产案件的人民法院申报债权,统一依破产程序公平受偿。此外,对债务人财产的其他财产保全程序也应撤销。
2、以破产企业为债务人的、尚未审结且另无连带责任人的经济纠纷案件,应当终结诉讼,由债权人向受理破产案件的人民法院申报债权,经债权确认程序后依破产程序受偿。
3、以破产企业为债务人的、尚未审结且另有连带责任人的经济纠纷案件,应当中止诉讼,由债权人向受理破产案件的人民法院申报债权,经债权确认程序后依破产程序受偿。待破产程序终结后,原案件恢复审理,债权人再追究连带责任人的民事责任。
4、以破产企业为债权人的经济纠纷案件,受诉人民法院不能在3个月以内结案时,应当移送受理破产案件的人民法院,由受理破产案件的人民法院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意见》中对破产企业债务人的有关规定办理,解决债务问题。人民法院受理破产案件后,发现破产企业作为债权人的案件在其他人民法院受理,并且在3个月以内难以审结的,应通知该人民法院向其移送案件。
(三)破产案件受理裁定的法律效力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案件后,应当立即通知债务人自收到案件受理通知之日起,停止清偿债务。债务人清偿正常生产经营所必须偿付的债务,在清算组成立前应当经人民法院审查批准。债务人收到人民法院关于停止清偿债务的通知后,仍然对部分债权人清偿债务,或者隐匿、私分或者无偿转让破产企业财产,人民法院应当裁定其行为无效,追回该项财产,并可依据民事诉讼法关于对妨害民事诉讼行为的强制措施的规定,对债务人企业法定代表人、上级主管部门负责人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进行处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案件后,还应当及时通知债务人的开户银行停止办理债务人清偿债务的结算业务。开户银行支付维持债务人正常生产经营所必需的费用,需经人民法院许可。债务人的开户银行收到人民法院的通知后,不得利用职权之便扣划债务人的现有存款和汇入款抵还其所欠银行贷款。开户银行非法扣划的,扣划行为无效,应退回扣划的款项。拒不退回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其退回并向其开户银行制发协助执行通知书,同时可对有关人员和直接责任者予以处罚。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案件后,应向破产企业全体职工发布公告,要求他们保护好企业财产,不得非法处理企业的帐册、文书、资料和印章,不得隐匿、私分、无偿转让、非正常压价出售企业的财产。破产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在破产程序终结以前,擅离职守或以其他方式逃避的,或者拒绝向清算组办理交接手续,或者有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妨害民事诉讼行为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节 债权人会议与和解整顿程序
一、债权人会议
(一)债权人会议的性质和组成
所有债权人均为债权人会议成员。在债权人会议上,无财产担保的债权人享有表决权,有财产担保的债权人无表决权,但放弃其优先受偿权利的除外。代理人出席会议、行使表决权,应向人民法院或债权人会议主席提交委托人签名盖章的授权委托书。全民所有制企业债务人的上级主管部门可以派员列席债权人会议。债务人的法定代表人必须列席债权人会议,并有义务回答债权人等的询问,拒绝列席的,人民法院可以对其拘传,强制列席。
会议主席由人民法院从有表决权的债权人中指定。债权人会议主席一般有以下几项职责:(1)确定债权人会议的日期,通知召集会议;(2)编定会议议事日程;(3)宣告开会闭会,主持会议进行,安排会议发言,主持会议表决,维持会场秩序等;(4)负责作成会议记录与决议文件,并提交有关机关。根据会议需要,主席还可行使其他职权。
(二)债权人会议的召集与职权
债权人会议是依召集方式活动的。第一次债权人会议由人民法院召集,应当在债权申报期限届满后15日内召开。以后的债权人会议在人民法院或者会议主席认为必要时召开,也可以在清算组或者占无财产担保债权总额的1/4以上的债权人要求时召开。
债权人会议的职权有以下几项:(1)审查有关债权的证明材料,确认债权有无财产担保及其数额;(2)讨论通过和解协议草案;(3)讨论通过破产财产的处理和分配方案。此外,还有审阅清算组清算报告、审计和评估报告,监督和解与整顿程序进行的职权。
二、和解和整顿程序
(一)和解和整顿制度的特点
我国的和解整顿制度具有以下特点:(1)在债务人已达破产界限,被债权人申请破产,且案件已为法院受理后方可进行;(2)并非法院作出破产宣告的必经程序、是否和解完全依债务双方当事人意思而定;(3)和解制度与整顿制度相结合,均由立法规定,更有利于保障和解协议的执行与企业整顿成功;(4)全民所有制企业的和解整顿申请由其上级主管部门提出并主持,债务人企业职工代表大会参与企业整顿工作。
(二)和解和整顿的程序
企业由债权人申请破产的,在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3个月内,被申请破产的企业的上级主管部门可以申请对该企业进行整顿,整顿的期限不得超过两年。上级主管部门申请对债务人企业进行整顿时,应当向人民法院、债权人会议提交整顿方案。
整顿方案应当具有以下内容:(1)对企业达到破产界限的原因的分析;(2)调整或组建企业新的领导班子的计划;(3)改善经营管理的措施和改造、转产措施的可行性;(4)扭亏增盈的办法;(5)整顿的期限和目标等。
整顿申请提出后,债务人企业应当向债权人会议提交和解协议草案。和解协议草案应当具有下列内容:(1)清偿债务的财产来源;(2)清偿债务的办法;(3)清偿债务的期限等。
被申请整顿的企业如果请求减少债务清偿,还应在和解协议草案中写明请求减少清偿的数额或比例。
人民法院审查的内容主要有:(1)和解协议是否有违反法律法规,损害国家、社会或他人权益的内容;(2)和解协议有无损害少数债权人利益,违反公平清偿原则的内容;(3)决议通过程序是否真实合法等。
(三)法律效力
1、和解协议成立前产生的债权人只能按和解协议的规定接受债务清偿,不得要求或接受和解协议外的单独利益,无权提起民事执行程序。但和解协议成立后产生的债权人不受协议约束,在和解程序中可要求单独受偿并提起民事执行程序。
2、债务人只能按照和解协议清偿债务,不得给个别债权人以任何特殊利益,但公平地给全体债权人以清偿上的利益者除外,如全部债务均提前偿清等。
3、和解协议对债务人的保证人或连带债务人无效,债权人对债务人所作的减免债务或延期偿还让步,效力不及于其保证人和连带债务人,他们仍应按原来债的约定承担保证责任或连带责任。
4、和解协议无强制执行的效力,如债务人不履行协议,债权人只能请求法院终结整顿,宣告其破产。
(四)和解与整顿的终结
整顿期间,债务人企业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应经人民法院裁定,终结企业整顿,宣告其破产:(1)不执行和解协议。(2)财务状况继续恶化,债权人会议申请终结整顿的。(3)有《企业破产法》第三十五条所列违法行为之一,严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
第四节 破产宣告与破产清算
一、破产宣告
在以下三种情况下,人民法院应当以书面裁定宣告债务人企业破产:(1)企业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又不具备法律规定的不予宣告破产条件的;(2)企业被依法终结整顿的;(3)整顿期满,不能按照和解协议清偿债务的。
二、破产清算组与破产财产
(一)破产清算组
人民法院应当自宣告债务人企业破产之日起15日内成立清算组,接管破产企业。在成立清算组以前,人民法院应在与同级人民政府协商后,从破产企业的主管部门、当地经贸委、财政厅(局)、土地管理局、国有资产管理部门、中国人民银行或其分(支)行等部门和有关专业人员中用公函指定清算组成员。
(二)破产财产
破产财产由下列财产构成:(1)宣告破产时破产企业经营管理的全部财产;(2)破产企业在破产宣告后至破产程序终结前所取得的财产;(3)应当由破产企业行使的其他财产权利。
(三)破产财产中的土地使用权处置
国有企业破产时,企业依法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应当以拍卖或者招标方式为主依法转让。转让所得本属于破产财产,应用于对破产债权人分配,但是在试点城市和地区,为妥善安置破产企业职工,保持社会稳定,保证《企业破产法》的顺利实施,国务院在《通知》中规定,土地使用权转让所得首先要用于破产企业职工的安置,安置破产企业职工后有剩余的,剩余部分方列入破产财产,用于分配。
三、破产债权
(一)破产债权的概念
破产债权是在破产宣告前成立的,对破产人发生的,依法申报确认,并得由破产财产中获得公平清偿的可强制执行的财产请求权。
(二)破产债权的确认与行使
在破产债权的确认及权利行使上须注意以下问题:
1、有财产担保的债权,其数额超过担保物价款的,未受清偿的部分,作为破产债权,依照破产程序受偿,并可行使相应其他权利。
2、破产企业未履行合同的对方当事人,因清算组解除合同受到损失的,以损失赔偿额作为破产债权,破产企业联营合同的解除也依此原则处理。
3、债务人企业作为票据(汇票、本票、支票)发票人或背书人被宣告破产,而付款人或承兑人不知其破产事实而付款或承兑,因此产生的债权为破产债权,付款人或承兑人为债权人。
4、破产企业的保证人代替破产企业清偿债务的,保证人有权以其清偿数额作为破产债权向人民法院申报并且参加破产分配。
5、破产宣告时对破产企业未到期的债权,视为已到期债权,在破产程序中予以清偿,但是应当减去未到期的利息。
6、债权人为个人利益参加破产程序的费用不得作为破产债权,如债权人申报债权的费用、参加债权人会议的差旅费用等。
7、债权人对破产企业负有债务的,可以在破产清算前抵消。根据这一权利,破产债权人在破产宣告前对破产人负有债务的,无论是否已到清偿期限,无论债务标的、给付种类是否相同,均可在破产清算前相互抵销,这就是破产抵销权。
(三)有财产担保的债权在破产程序中的处理
破产宣告前成立的有财产担保的债权,债权人享有就该担保物优先受偿的权利,其债权不属于破产债权。如果有财产担保的债权人放弃优先受偿权利,其债权便属于破产债权,与此相应,担保物也计入破产财产之中统一分配。
破产企业已设立担保的财产不属于破产财产。所以,除非法律、法规有特别规定,即便是在破产财产不足以支付破产费用的情况下,也不得从担保财产中拨付,债权人的权利不受影响。
四、破产财产的处置与分配
(一)分配财产的确定
破产企业的财产全部清点核实之后,在处置之前首先应当由具有法定资格的资产评估机构进行资产评估,在评估结果得到企业财产所有人确认之后,再以评估价值作为底价,通过拍卖、招标等方式依法转让,所得价款用于破产分配。
下列破产费用应当从破产财产中优先拨付:(1)破产财产的管理、变卖和分配所需要的费用,包括清算组聘任工作人员的费用、破产企业留守人员的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以及清算组的必需费用等。(2)破产案件的诉讼费用。(3)为债权人的共同利益而在破产程序中支付的其他费用。破产财产不足以支付破产费用的,人民法院应当宣告破产程序终结。
(二)财产的处置和分配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案件前6个月至破产宣告之日的期间内,破产企业的下列行为无效:(1)隐匿、私分或者无偿转让财产,包括企业上级主管部门无偿调拨财产;(2)非正常压价出售财产;(3)对原来没有财产担保的债务提供财产担保;(4)对未到期的债务提前清偿;
(5)放弃自己的债权。
清算组应当根据对破产企业的清算结果制作破产财产明细表、资产负债表,并提出破产财产的分配方案。破产财产的分配,以货币分配为原则,也可以采用实物方式,或者兼用两种方式。破产财产在优先拨付破产费用后,应按以下顺序清偿:(1)破产企业所欠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2)破产企业所欠税款;(3)破产债权。
应注意:破产财产不足以清偿同一顺序的清偿要求时,应按同一比例向债权人清偿。
(三)终结破产程序
破产财产分配完毕后,由清算组提请人民法院终结破产程序。人民法院应当在接到申请后7日内作出裁定,终结破产程序。破产程序终结后,清算组应当向破产企业原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并将办理办理情况及时通告人民法院。破产企业注销登记后,人民法院应当宣告清算组撤销解散,有关破产案件的全部文件材料,移交人民法院存档保存。
破产程序终结裁定的法律效力有三个方面。第一,解除破产法关于破产企业法定代表人活动的限制及相关义务。第二,终结清算组、债权人会议作为破产机关的活动,解散其机构。第三,破产程序终结后,债权人通过破产分配未能得到清偿的债权不再予以清偿,破产企业未偿清余债的责任依法免除,但破产程序终结后,又发现破产财产的情况除外。
第五节 破产救济与破产责任
一、破产救济
(一)概念
破产救济是政府对破产企业失业职工进行生活物质帮助,并安排其重新就业的社会制度。我国的破产救济制度目前包括两方面的内容,其一是失业救济,其二是就业安置。
(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企业破产法》第四条规定:“国家通过各种途径妥善安排破产企业职工重新就业,并保障他们重新就业前的基本生活需要。”
国务院在其《通知》及《补充通知》中指出,破产企业所在地的市或者市辖区、县的人民政府应当采取专业培训、介绍就业、生产自救、劳务输出等各种措施,妥善安排破产企业职工重新就业,并保障他们在重新就业前的基本生活需要。
为解决破产企业职工的安置费用,国务院规定,破产企业土地使用权转让所得,首先用于破产企业职工的安置。处置土地使用权所得仍不足以安置破产企业职工的,不足部分从处置其他破产财产所得中拨付。
(三)对职工安置的具体规定
破产企业职工失业期间,依照《国有企业职工待业保险规定》享受失业保险待遇。
破产企业离退休职工的离退休费和医疗费由当地社会养老、医疗保险机构负责管理。破产企业未参加养老保险、医疗保险社会统筹,或者养老保险、医疗保险社会统筹基金不足支付的,则从破产企业土地使用权转让所得中支付,仍有不足时从处置其他破产财产所得中拨付(仅适用于试点城市和地区)。
破产企业因工致残或患严重职业病、全部或大部丧失劳动能力的职工,作为离退休职工安置。距离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职工,经本人申请,可以提前退休。
二、破产责任
(一)破产违法行为的责任
破产企业违反企业破产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案件前6个月至破产宣告之日的期间内,有隐匿、私分或者无偿转让财产;非正常压价出售财产;对原来没有财产担保的债务提供财产担保;对未到期的债务提前清偿;放弃自己的债权等违法行为之一的,对破产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破产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和直接责任人员的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企业破产责任
企业被宣告破产后,由政府监察部门和审计部门负责查明企业破产的责任。凡国有企业申请破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都必须责成企业提交关于破产原因分析的详实报告,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要认真审查破产企业破产原因,明确责任。追究企业破产责任主要是企业财产所有者对企业经营者、管理者责任的追究,仅限于国有企业、集体企业及上述经济成份占主导地位的企业。对私营企业、外商独资企业等,一般不存在追究企业破产的法律责任的问题,如在企业破产上存在侵害所有人利益的其他问题,则应按有关法律规定处理。
练习题
一. 单选题
1.破产财产在优先拨付破产费用后,应按以下顺序清偿( )
A.破产企业所欠税款——破产债权——破产企业所欠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
B.破产企业所欠税款——破产企业所欠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破产债权
C.破产债权——破产企业所欠税款——破产企业所欠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
D.破产企业所欠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破产企业所欠税款——破产债权
2.在破产案件的审理过程中,对人民法院作出的裁定,当事人可以上诉的有( )
A.破产财产分配方案的裁定 B.宣告破产的裁定 C.宣告终结整顿裁定 D.驳回破产申请的裁定
3.非全民所有制企业债务人申请破产,应经( )同意。
A.所有人 B.上级主管部门 C.职工代表大会 D.企业法人代表
4.人民法院收到当事人提出的破产申请后,应依法进行审查。并在( )内决定是否立案。
A.3日 B.5日 C.7日 D.15日
5.法院受理破产案件后,以破产企业为债务人的、尚未审结且另有连带责任人的经济纠纷案件,应当( )
A.中止执行 B.中止诉讼 C.终结诉讼 D.终结执行
6.( )是债权人会议成员。
A.所有债权人 B.有财产担保的债权人 C.无财产担保的债权人 D.法院许可的债权人
7.一般债权人会议决议应由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的债权人( )通过,并且其所代表的债权额,必须占无财产担保债权总额的半数以上。
A.半数 B.过半数 C.1/3 D.2/3以上
8.破产宣告后,破产企业的债务人和财产持有人,只能向( )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
A.人民法院 B.清算组 C.债权人会议 D.主管部门
9.债权人逾期未领取财产的,清算组可将分配财产( )。
A.予以收缴 B.依不法收购 C.予以提存 D.分配给其他债权人
10.在试点城市中,破产企业转让土地使用权的所得,首先用于( )
A.清偿所欠职工工资 B.清偿所欠税款 C.偿还国有商业银行贷款 D.用破产企业职工的安置
二. 多选题
1.人民法院受理破产案件前6个月至破产宣告日的期间内,破产企业的( )行为无效。
A.隐匿、私分或者无偿转让财产,包括企业上级主管部门无调拨财产
B.非正常压价出售财产
C.对原来没有财产担保的债务提供财产担保
D.对未到期的债务提前偿还
E.放弃自己的债权
2.企业由债权人申请破产,有( )情形之一的,不予宣告破产。
A.公用企业和与国计民生有重大关系的企业 B.取得担保的企业
C.公有企业和与国计民生有重大关系的企业,政府有关部门给予资助或采取其他措施帮助清偿债务的
D.取得担保,自破产申请之日起6个月内清偿债务的
3.人民法院应与同级人民政府协商后,从( )用公函指定清算组成员。
A.破产企业的上级主管部门 B.当地经贸委 C.国有资产管理部门 D.土地管理局
4.( )不属于破产财产。
A.破产企业的债权 B.破产企业内属于他人所有的财产 C.破产职工住房 D.已作为担保物的财产
5.整顿方案应包括( )
A.对企业达到破产界限的原因分析 B.扭亏增盈的办法 C.整顿期限与目标 D.调整或组建企业新的领导班子的计划
6.( )属破产费用应从破产财产中优先拨付。
A.清算组聘请清算人员的费用 B.破产案件的诉讼费用 C.职工工资、劳动保险费用 D.为债权人共同利益在破产程序中支付的费用
7.企业被宣告破产后,由( )负责查明企业破产的责任。
A.人民法院 B.人民政府 C.政府监察部门 D.审计部门
8.破产法律责任包括( )
A.行政责任 B.刑事责任 C.破产违法行为责任 D.企业破产责任
9.债权人会议有( )的职权。
A.审查有关债权的证明材料 B.讨论通过和解协议草案 C.讨论通过破产财产处理和分配方案 D.主持破产企业的整顿工作
10.( )不属于破产债权。
A.债权人为个人利益参加破产程序的费用 B.破产企业未履行合同应向对方当事人支付的违约金
C.有财产担保的债权其数额超过担保物价款未受清偿的部分 D.破产企业的保证人代替债务人清偿债务的清偿金额
三. 判断题
1.破产案件处理后,债务人应当主动对个别债权人进行清偿。( )
2.保证人破产时,如果债权人未申报债权,参加破产程序,保证人所承担的担保义务不得免除。( )
3.对破产企业未履行的合同,清算组可以决定解除或继续履行。( )
4.当事人对破产宣告的裁定有异议的,可以依法上诉。( )
5.债权人在得知保证人破产的情况后,享有是否将其担保债权作为破产债权申报受偿的选择权。( )
6.和解协议对债务人的保证人或连带债务人无效。( )
7.债务人企业作为票据的发票人或背书人被宣告破产,而付款人或承兑人不知其破产而付款或承兑,因此产生的债权为破产债权。( )
8.人民法院受理破产案件后,对债务人财产的其他民事执行程序必须中止。( )
9.保证责任因保证人被宣告破产而免除。( )
10.债务人停止支付到期债务并呈连续状况,如无相反证据,可推定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 )
<答案>
一.单选题
1.D 2.D 3.A 4.C 5.B 6.A 7.B 8.B 9.C 10.D
二.多选题
1.ABCDE 2.CD 3.ABCD 4.BD 5.ABCD 6.ABD 7.CD 8.CD 9.ABC 10.AB
三.判断题
1.× 2.× 3.√ 4.× 5.√ 6.√ 7.√ 8.√ 9.× 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