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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行者之家-经济法(会计师、注册会计师考试)-2001年度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经济法》复习指导及练习——第七章 证券法  

2001年度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经济法》复习指导及练习——第七章 证券法  

作者: 阅读6476次 更新时间:2001-08-08

第一节 证券法概述
一、证券和证券法的概念
(一)证券的概念和范围
证券是指证明有关经济权利的凭证.。证券主要有三个特征:(1)证券依法设置;(2)券上记载的权利受国家法律保护,对持有人和有关当事人都具有法律约束力;(3)证券必须采用书面形式或同等功效的形式。
证券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证券一般指财物证券(如:货运单、提单等)、货币证券(如:支票、汇票、本票等)和资本证券(如:股票、公司债券、基金凭证等)。狭义的证券仅指资本证券。
(二)证券市场
1、证券市场是指证券发行与交易的场所。证券市场分为发行市场和流通市场。通过一级市场取得的证券可以到二级市场进行买卖,投资者可以在二级市场对证券进行不断的交易。
2、证券市场的主体包括证券发行人、投资者、中介机构、交易场所,以及自律性组织和监管机构。发行人一般有企业、金融机构和政府部门。投资者一般有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证券中介机构一般指证券经营机构、资产评估机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交易场所主要有场内和场外两种交易市场。自律性组织和监管机构是对证券市场进监督管理的机构。
3、证券市场的经营对象是有关金融工具。主要包括股票、公司债券、企业债券、基金和国债等。另外,证券市场的经营对象还包括一些证券衍生产品,如股票期货、股票期权、认股权证、债券期货、债券期权等。
4、证券市场是商品经济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我国证券市场已经初具规模,交易手段也已日益先进,我国的证券监督管理体系也日臻完善,形成了集中统一的监督体系。
(三)证券法的概念及我国证券立法概况
证券法是规范证券的发行与交易的法。
1998年12月29日我国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标志着我国证券市场法制进入了一个新的阶段。《证券法》共12章214条,对我国证券的发行、交易以及证券交易、中介机构和监督管理作出了规定。
二、证券活动和证券管理原则
(一)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公开原则是指市场信息要公开,证券市场透明度高;公平原则是指所有的市场参与者都具有平等地位,其合法权益都应受到公平的保护;公正原则是指在证券发行和交易中的有关事务的处理上,要做到一视同仁。
(二)自愿、有偿、诚实信用原则。自愿是指当事人在遵纪守法前提下,有权依照自己的意愿参与证券发行和交易活动,别人不得干涉。有偿是指当事人一方不得无偿占有他方当事人的财产和劳动;诚实信用原则是指要客观真实、遵守并履行承诺。
(三)守法原则。
(四)证券业与其他金融业分业经营分业管理原则。
(五)政府统一监管与行业自律原则。
(六)国家审计监督原则。

第二节 证券的发行
一、股票的发行
(一)股票的概念和种类
1、股票是股份有限公司签发的证明股东按其所持股份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书面凭证。
股票具有如下特征:(1)股票是一种有价证券。(2)股票是一种要式证券。(3)股票是一种无偿还期限的有价证券。(4)股票是一种高风险金融工具。
股票的存在和起的作用与他所代表的股份紧密相关。随电子计算机的使用,股票的发行和交易逐渐实现无纸化,股票只具有观念上的意义。
2、由于股票的发行与交易的管理方式不同,由于股票所代表的权利和义务不同,对股票的分类如下:
(1)普通股和优先股。
(2)国有股、发起人股、社会公众股。
(3)公司职工股和内部职工股。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于1998年12月发布了《关于停止发行公司职工股的通知》决定,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股票一律不再发行公司职工股。1993年,国务院决定停止内部职工股的审批和发行。
(4)外资股。人民币特种股票即B股是外资股的主要形式。B股面值以人民币标明,以外币认购和买卖。B股只限于外国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我国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定居在国外的中国公民,以及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投资人认购和买卖。另外,外资股还有:在香港上市的H股,在纽约上市的N股,在新加坡上市的S股。
(5)记名股票、无记名股票。
人们根据发行股票企业的经营等情况,将股票分为绩优股、垃圾股、蓝筹股、红筹股等。
(二)股票的发行条件
1、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公开发行股票,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1)其生产经营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国家的产业政策因经济环境的不同会有所变化,这要因时而定;
(2)其发行的普通股限于一种,同股同权;
(3)发起人认购的股本数额不少于公司拟发行的股本总额的35%,这主要是要求发起
人多承担一些风险,保护社会公众投资者的利益。
(4)在公司拟发行的股本总额中,发起人认购的部分不少于人民币3000万元,(国家
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社会公众发行的部分不少于公司拟发行的股本总额的25%,其中公司职工认购
的股本数额不得超过拟向社会公众发行的股本总额的10%;公司拟发行的股本总额超过人
民币4亿元的,证监会按照规定可以酌情降低向社会公众发行部分的比例,但是最低不少于
公司拟发行的股本总额的10%;
(6)发起人在近3年内没有重大违法行为;
(7)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条件。
2、原有企业改组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发行股票的,除应符合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申
请公开发行股票所应符合的条件外,还应符合两个条件:
(1)发行股票前一年末的净资产在总资产中所占比例不低于30%,无形资产在净资产
中所占比例不高于20%。
(2)公司近3年连续营利。
国有企业改组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股票的,国家拥有股份在公司拟发行的股本总
额中所占的比例由国务院或国务院授权的部门规定。
3、增资发行条件
上市公司发行新股,可以向社会公开募集,也可以向原股东配售,但应当具备4个条件:
(1)前一次发行的股份已经募足,并间隔1年以上。(2)公司在最近3年内连续盈利,并可以向股东支付股利。(3)公司在最近3年内财务会计文件无虚假记载。(4)公司预期利润可达到同期银行存款利率。
4、公司配股发行的条件
配股是指上市公司筹集资金依法向现股东增发新股。现股东可按其所持股份的比例认购配售股份,其中国有股和法人股的持股人可将配股权有偿转让给其他法人单位或社会公众。根据有关规定,上市公司向股东配股必须符合9项基本条件,即:
(1)上市公司必须与控股股东在人员、资产、财务上分开,保证上市公司人员独立、资产完整和财务独立。
(2)公司章程符合《公司法》的规定,并根据《上市公司章程指引》进行修订。
(3)配股募集资金的用途必须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规定。
(4)前一次发行的股份已经募足,并间隔一年以上。
(5)公司上市超过3个完整会计年度的,最近3个完整会计年度的净资产收益率平均在10%以上,上市不满3个完整会计年度的,按上市后所经历的完整会计年度平均计算;属于农业、能源、原材料、基础设施、高科技等国家重点支持行业的公司,可以略低于10%,但不得低于9%;上述指标计算期间内任何一年的净资产收益率不得低于6%。
(6)公司在最近3年内财务会计文件无虚假记载或重大遗漏。
(7)本次配股筹集资金后,公司预测的净资产收益率应达到或超过同期银行存款利率水平。
(8)配售的股票限于普通股,配售对象为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9)公司一次配股发行股份总数,不得超过该公司前一次发行并募足股份后其普通股股份总数的30%。
5、定向募集公司发行股票的条件
定向募集公司是指由公司发起人和内部职工认购股份而设立的公司。定向募集公司除了要符合设立或改组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票应符合的条件外,还应满足以下5个条件:
(1)定向募集公司所得资金的使用与其招股说明书所述用途相符,并且资金使用效益良好;
(2)距最近一次定向募集股份的时间不少于12个月;
(3)从最近一次定向募集到本次公开发行期间没有重大违法行为;
(4)内部职工股权证按规定范围发放,并且已交国家指定的证券机构集中托管。公司没有超范围、超数量发行内部职工股权证的行为,没有对内部职工股权证非法转让、炒买炒卖等违法现象;
(5)国务院证券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条件。
6、发行境内上市外资股的条件
(1)要符合国家利用外资和国家有关固定资产投资立项的规定,所筹资金用途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2)公司前一次发行的股份已经募足,所得资金的用途与募股时确定的用途相符,资金使用效益良好。
(3)公司净资产总值不低于1.5亿元人民币。
(4)公司最近3年连续盈利。
(5)公司从前一次发行股票到本次申请期间没有重大违法行为。
(6)国务院证券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条件。
7、发行境外上市外资股的条件
(1)符合国家产业政策,重点支持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大中型企业,向能源、交通、原材料等基础设施、基础产业和高新技术产业及国家支持的重点技改项目倾斜,适当考虑其他行业。发行境外上市外资股的企业应属于国家允许外商投资的行业。
(2)对所筹资金的使用应有明确安排,主要应用于企业生产发展,应符合向集约化经营转变的要求,部分资金也可用于调整资产负债结构、补充流动资金等。
(3)要有一定的规模和良好的经济效益。募股后国有股一般应占控股地位。
(4)企业发行境外上市外资股筹资额预计可达4亿元人民币以上。
(5)创汇水平一般需达到税后净利润额的10%,确保上市后分红派息有可靠的外汇来
源。
(6)应有一定的知名度和经营管理水平,企业产品市场占有率在国内同行业中连续3年名列前茅等。
(三)境内上市内资股的发行程序
1、提出申请。企业要发行股票,首先要获取预选资格,企业应按隶属关系征得地方人民政府或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的同意。经同意后,向直属证券管理部门提申请,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考察后进行预选资格审定。被选定为可以向社会公开发行股票的企业还需经直属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报请国务院证券管理机构核定发行额度。发行额度确定后,企业还应按有关规定制作申报材料。制作招股说明书等文件,同时,聘请验资机构对企业财产进行验资,出具验资报告等证明。
2、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各国对发行股票都实行审查批准制度。一般有两种体制:注册制,核准制。在注册制下,拟发行股票的企业应按要求向证券主管机关呈报有关发行股票的材料申请注册。证券主管机关只就其申报的材料作形式上的审查,不作实质性的审查,企业提交材料后达到一定期限,证券管理机关没有提出异议的,申请即自动生效。在核准制下,证券管理机关不仅要从形式上到实质上都要审查,而且还须做出批准决定才行。
我国实行核准制,企业发行股票须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设发行监督部和发行审核委员会。对企业拟发行股票的申请材料,先由发行监督部进行审核,再由审核委员会进行审核,整个核准程序应当公开。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依法批准企业发行股票的申请,不承担股票发行的风险责任。企业获准发行股票后,,应按有关规定,在股票公开发行前,公告公开发行募集文件。
(四)境内上市外资股的发行程序
1、提出申请。由发起人或者公司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或国务院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或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推荐,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会商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选定,被选定的企业应按规定提交有关文件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超过3000万美元的由国务院批准。
2、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审查批准。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收到被预选企业报送的发行申报材料后,组织人员进行审核,然后由证券监督直属管理机构组织人员根据审核人员的意见对发行申报材料进行修改完善。审核人员认为可行后,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内的有关部门和发行审核委员会审核通过,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发行。
(五)境外上市外资股的发行程序
根据有关规定,股份有限公司境外募集股份及上市的应当经过预选、审批程序。
1、确定境外上市预选企业:先向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或国务院有关企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省级人民政府或国务院有关企业主管部门从申请者中选出一些企业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推荐。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应会商国务院有关综合部门后,初步确定预选企业,报国务院批准。国务院批准后,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通知省级人民政府或国务院有关企业主管部门。企业开始发行、上市准备工作。
2、办理批准手续。国有企业取得在境外上市预选企业资格后,应办理一系列批准手续。企业要制定国有土地使用权的评估和处置方案,报国土资源部批准;进行国有资产评估确认,制定国有股权管理方案,报经财政部批准;企业入选境外上市预选企业后,须申请使自己改制为股份有限公司,使自己转为境外募集公司。要申请境外发行和上市,须经国务院批准。在完成境外股票发行后,企业可申请转为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六)股票的发行方式和价格
1、股票的发行方式,有上网定价方式和全额预交款方式。
(1)上网定价方式。是指主要承销商利用证券交易所的交易系统,由主承销商作为股票的唯一“卖方”,投资者在指定的时间内,按现行委托买入股票的方式进行股票申购。上网申购期间,投资者按委托买入股票的方式,以发行价格填写委托单。每一账户申购委托不少于1000股,超过1000股的必须是1000股的整数倍。当有效申购总量等于该次股票发行量时,投资者按有效申购量认购;当有效申购总量小于该次股票发行量时,投资者按有效申购量认购,余额按承销协议办理;当有效申购总量大于该次股票发行量时证券交易所主机自动按每1000股确定一个申报号,连续编号,然后通过摇号抽签,每一中签号认购1000股。上网申购的具体操作程序为:投资者申购后,证券交易所的证券登记结算公司将申购资金冻结在申购专户中;会计师事务所验资并出具验资报告,以实际到位资金作为有效申购进行连续配号,证券交易所将配号传送到各证券营业部,并公布中签率;由主承销商组织摇号抽签,并公布中签结果;证券交易所据此进行清算交割和股东登记。
(2)全额预缴款方式包括:“全额预缴款,比例配售,余额即退”的方式和“全额预缴款、比例配售、余额转存”方式。我国目前采用第一种方式。是指投资者在规定的申购时间内,将全部申购款存入主承销商在收款银行设立的专户中,申购结束后转存冻结银行专户进行冻结,在对到账资金进行验资和确定有效申购后,根据发行量和申购总量计算配售比例,进行股票配售、余额返还给投资者的股票发行方式。当有效申购总量等于该次股票发行量时,投资者按有效申购量认购,当有效申购总量小于该次股票发行量时,投资者按有效申购量认购,余额按承销协议办理。当有效申购总量大于该次股票发行量时,按配售比例计算可认购量。配售比例Ⅰ=股票发行量/有效申购总量,可认购量=有效申购量×配售比例Ⅰ,若配售比例Ⅰ能使认购量满足"千人千股"规定,则按认股量进行认购。若不能满足规定,可随机抽出1000名认购者,,每户配售1000股,然后计算配售比例Ⅱ=(股票发行量-100万股)/(有效申购总量-100万股),已获1000股配股的投资者每人的实际认购量=(有效申购量-1000)×配售比例Ⅱ+1000,其他投资者的认购量=有效申购量×配售比例Ⅱ。
2、股票发行价格
(1)累计订单式。承销商与发行人先确定一个价格幅度,通过市场促销征集在各个价位上的需求量,然后根据需求量确定发行价格。
(2)固定价格方式。是由承销商与发行人商定一个固定价格,据此发售。
二、公司债券和企业债券的发行
(一)公司债券、企业债券的概念和特征
1、公司债券是指公司依照法定程序发行的、约定在一定期限还本付息的有价证券。
企业债券是非公司企业依照法定程序发行的、约定在一定期限还本付息的有价证券。
2、公司债券和企业债券的特征:
(1)公司债券和企业债券发行的主体。公司债券的发行主体只限于股份有限公司、国有独资公司和两个以上的国有企业或两个以上的国有投资主体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企业债券的发行主体是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
(2)公司债券和企业债券是一种有价证券。
(3)公司债券和企业债券注有还本付息日期。
(4)公司债券和企业债券必须依照法定程序发行。
(5)发行公司债券和企业债券筹集的资金,必须用于审批机关批准的用途,不得用于
补亏和非生产性支出。
(二)发行公司债券和企业债券的条件
1、发行公司债券的条件:
(1)、股份有限公司的净资产额不低于人民币3000万元,有限责任公司的净资产额不
低于人民币6000万元。
(2)、累计债券总额不超过公司净资产总额的40%。
(3)、最近三年平均可分配利润足以支付公司债券1年的利息。
(4)、筹集的资金投向符合国家的产业政策。
(5)、债券的利率不得超过国家限定的利率水平。
(6)、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条件。
此外,《公司法》还就公司再次发行债券的条件作了限制性规定,即前一次发行的公司债券尚未募足,或已发行的公司债券或其债务有违约或延迟支付本息的事实,且仍处于延续状态的,不得再次发行公司债券。
2、《企业债券管理条例》规定,企业发行企业债券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1)企业规模达到国家规定的要求;(2)企业财务会计制度符合国家规定:(3)具有偿债能力;(4)经济效益良好,发行企业债券前连续3年盈利;(5)所筹资金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三)公司债券和企业债券的发行程序
1、由公司和企业的权力机关作决议。
2、报请有关部门批准。
公司在向国务院证券管理部门报批时,应提交以下文件:(1)公司登记证明;(2)公司章程;(3)公司债券募集办法;(4)资产评估报告和验资报告。
国务院证券管理部门对公司上报的发债申请,应依照《公司法》的规定决定批准或不批准。
非公司性企业发行企业债券也要报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中央企业发行债券,要报经中国人民银行会同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审批;地方企业发行债券,由中国人民银行直属分行会同有关省级计划部门审批。企业应提交下列文件:(1)发行企业债券的申请书;(2)营业执照;(3)发行章程;(4)经会计事务所审计的企业近三年的财务报告;(5)审批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四)可转换公司债券
1、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概念
可转换公司债券是指上市公司和重点国有企业依照法定程序发行、在一定期间内依据约定的条件可以转换成股份的公司债券。可转换公司债券可以依法转让、质押和继承。
2、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发行条件
(1)最近3年连续盈利,且最近3年净资产利润率平均在10%以上;属于能源、原材料、基础设施类的公司可以略低,但不能低于7%;(2)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后,资产负债率不高于70%;(3)累计债券余额不超过国家净资产额的40%;(4)募集资金的投向符合国家产业政策;(5)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利率不超过银行同期存款的利率水平;(6)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发行额不少于人民币1亿元;(7)国务院证券委员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重点国有企业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时,除符合上述第(3)、(4)、(5)、(6)、(7)条件外,还应满足以下条件:(1)最近3年连续盈利,且最近3年的财务报告已经具有从事证券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2)有明确、可行的企业改制和上市计划;(3)有可靠的偿债能力;(4)有具有代为清偿债务能力的保证人的担保。
3、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发行程序
依照有关规定,上市公司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应当经省级人民政府或国务院有关企业主管部门推荐,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审批;重点国有企业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应当由发行人提出申请,经省级人民政府或国务院有关企业主管部门推荐,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审批,并抄报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国有资产管理部门。
4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方式和要求
可转换公司债券实行记名式无纸化发行方式。发行时,发行人应公布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
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发行,应当由证券经营机构承销。发行人应当在承销期前2至5个工作日内,将募集说明书刊登在国务院证券管理机构指定的至少一种全国性报刊上,募集说明书的有效期为6个月,募集说明书失效后,债券的发行必须停止。发行人和证券经营机构应当在可转换公司债券承销期满后的15个工作日内,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提交承销情况的书面报告。
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最短期限为3年,最长期限为5年。上市公司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以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前一个月股票的平均价格为基准,上浮一定幅度作为转股价格。重点国有企业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以拟发行股票的价格为基准,折扣一定比例作为转股价格。
前一次发行的债券尚未募足的,或对已发行债券有延期支付的事实,且仍处于继续延期支付状态的,不得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
5、可转换公司债券转换股份及债务偿还
上市公司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在发行结束6个月后,持有人可以根据约定条件随时转换股份。重点国有企业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在该企业改建为股份有限公司且其股票上市后,持有人可以依据约定的条件随时转换股份。
可转换公司债券转换为股份后,发行人股票上市的证券交易所应当安排股票上市流通。发行人应当定期向社会公布因可转换债券转变为股份所引起的股份变动情况。因可转换公司债券转变为股份引起股份变动的,发行人应依法于每年年检期间,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注册资本变更登记。法人因可转换公司债券转换为股份时,直接或间接持有上市公司发行在外的普通股达到5%时,应当及时向有关部门和社会公众公告。
重点国有企业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转换期满时仍未转换为股份的,利息一次性支付,不计复利。可转换公司债券到期前未转换的,发行人应当依照募集说明书的约定,于期满后5个工作日内偿还本息。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人未按期偿还本息的,除支付本息外,应按每日1‰的比例向债权人支付赔偿金。
三、证券投资基金的发行
(一)证券投资基金的概念和种类
证券投资基金是一种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集合证券投资方式,即通过发行基金单位,集中投资者的资金,由基金托管人托管,由基金管理人管理和运用资金,从事股票、债券等金融工具投资的方式。证券投资基金特点如下:(1)投资基金的单位面值一般比较低。(2)实行专家管理。(3)实行组合投资。(4)以间接投资的形式,取得直接投资的效果。
证券投资基金的种类很多,有开放式基金和封闭式基金;股票基金和债券基金等等。
(1)开放式基金是指基金发行总额不固定,基金单位总数随时增减,投资者可以按基金的报价在国家规定的营业场所申购或赎回基金单位的一种基金。(2)封闭式基金是指事先确定发行总额,在封闭期内基金单位总数固定不便,基金上市后投资者可以通过证券市场转让、买卖基金单位的一种基金。
(二)申请设立基金的条件
1、主要发起人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立的证券公司、信托投资公司、基金管理公司。
2、每个发起人的实收资本不少于3亿元,主要发起人有3年以上从事证券投资经验,连续盈利的记录。
3、发起人、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和管理制度,财务状况良好,经营行为规范。
4、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安全防范设施和与业务有关的其他设施。
5、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条件。
申请设立开放式基金,还必须在人才和技术设施上能够保证每周至少一次向投资者公布基金资产净值和申购、赎回价格。
封闭式基金扩募或续期,应具备以下条件:(1)年收益率高于全国基金平均收益率;(2)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最近三年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3)基金持有人大会和基金托管人同意扩募或续期;(4)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条件。
(三)证券投资基金的设立程序和要求
设立基金须报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基金发起人应当提交下列文件:(1)申请报告;(2)发起人名单及协议;(3)基金契约及托管协议;(4)招募说明书;(5)证券公司、信托投资公司作为发起人的,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发起人最近三年的财务报告;(6)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7)募集方案;(8)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
申请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后,发起人便可募集资金。但只有募集的资金数额达到一定要求时,基金方可成立。根据规定,封闭式基金的存续时间不少于5年,最低募集数额不少于2亿元,封闭式基金募集期限为3个月,自该基金批准之日起三个月内募集的资金超过该基金批准规模的80%的,该基金方可成立。开放式基金自批准之日起三个月内净销售额超过2亿元的,该基金方可成立。若基金不能成立,基金发起人必须承担基金募集费用,已筹集基金并加计银行活期存款利息必须在30日内退还给基金认购人。
证券投资基金的发行方式有上网发行和网下发行两种方式。
四、证券的承销
(一)承销的概念和方式
1、承销是指证券经营机构依照协议包销或代销发行人向社会公开发行的证券的行为。
2、承销的方式包括代销和包销两种。
(1)证券代销是指证券公司代发行人发售证券,在承销期结束后,将未售出的证券全部
退还给发行人的承销方式。
(2)证券包销又分两种情况:①证券公司将发行人的证券按照协议全部购入,然后再向投资者销售,当卖出价高于购入价时,其差价归证券公司所有;当卖出价低于购入价时,其损失也由证券公司承担。②证券公司在承销期结束时,将售后剩余证券全部自行购入,在这种方式下,在承销期内是一种代销方式,承销期满后,是一种包销行为。
(二)承销机构
证券承销机构是证券公司。我国证券公司有两种,一种是综合类证券公司,一种是经纪类证券公司。只有综合类证券公司才可以从事证券的承销。向社会公开发行的证券票面总值超过人民币5000万元的,应组织承销团承销。承销团应当由主承销团和参与承销的证券公司组成。
(三)承销要求
1、证券公司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招揽证券承销业务;
2、证券公司承销证券,应同发行人签订代销或包销协议;
3、证券公司承销证券,应对公开发行募集文件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进行审查,看其提供的申请文件与客观情况是否一致,用语是否准确。
4、承销期限。证券的承销中,不论是包销还是代销,其期限最长不得超过90日,具体由发行人和证券公司共同商定。
5、上报备案。证券公司应当在证券承销期满后,将证券承销情况上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备案,接受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监督。

第三节 证 券 的 交 易
一、证券交易的一般规则
(一)证券必须合法。
证券必须合法原则包括内容如下:(1)上市交易的证券必须是依法发行并支付的证券;(2)非依法发行的证券,不得买卖。(3)依法发行的证券、法律对其转让期有限制性规定的,在规定期限内,不得买卖。

(二)经依法核准的上市交易的证券,应当在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
我国的证券交易场所有两类:一是证券交易所,即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二是其他交易场所。
(三)应采用公开的集中竞价交易方式。
集中竞价交易方式的原则是价格优先、时间优先。公开的集中竞价交易方式按交易时间段的不同,又分为集合竞价和连续竞价。集合竞价是在每个证券交易日上午9:25由证券交易所的交易系统对9:15到9:25
接受的全部有效委托,按照价格优先和时间优先的原则进行排序,然后根据买进和卖出情况,确定一个能产生最大成交量的成交价格。与这个价格相同,或是高于此价格的买入申报和低于此价格的卖出申报,必须能全部成交。集合竞价结束后,未成交的和新的委托需继续进行竞价交易,即连续竞价。
(四)证券交易当事人买卖的证券可采用纸面形式或者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形式。
(五)证券交易以现货进行交易。
(六)证券公司不得从事向客户融资或融资的证券交易活动。
(七)证券从业人员和管理人员不得持有和买卖股票。
证券从业人员主要包括以下几种:(1)证券交易所、证券公司、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等证券中介机构的正、副总经理,(不负责证券业务的证券副总经理除外);(2)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证券清算、登记机构中内设各证券业务部门和下设的证券营业部的正、副经理人员;(3)证券经营机构中从事证券代理、自营业务的专业人员;(4)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咨询机构中从事为客户提供投资咨询服务的专业人员;(5)证券公司在证券交易所内的出市代表;(6)各类证券中介机构的电脑管理人员;(7)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认为需要进行资格确认的其他从业人员。
(八)我国证券法规定,为股票发行出具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或者法律意见书等文件的专业机构和人员,在该股票承销期内和承销期满后6个月内,不得买卖该股票,自接受上市公司委托之日起至上述文件公开后5日内,不得买卖该股票。
(九)证券交易所的收费必须合理。
(十)为客户保密。
二、股票上市交易
(一)股票上市交易条件
股票上市交易的企业既要符合产业政策,又要符合上市条件。
我国在股票上市方面的产业政策为:重点支持农业、能源、交通、通信、重要原材料等基础产业和高新技术产业,从严控制一般加工业和商业,对金融和房地产业等行业暂不考虑。
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其股票上市交易必须符合下列条件:(1)股票经国务院证券管理部门批准已向社会公开发行;(2)公司股本总额不少于人民币5000万元;(3)开业时间在3年以上,最近3年连续盈利;原国有企业依法改制而设立的,或者《公司法》实施后新组建成立,其主要发起人为国有大中型企业的,可连续计算;(4)持有股票面值达人民币1000元以上的股东人数不少于1000人,向社会公开发行的股份达公司股份总数的25%以上;公司股本总额超过人民币4亿元的,其向社会公开发行股份的比例为15%以上;(5)公司在最近3年内无重大违法行为,财务会计报告无虚假记载;(6)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股票上市的程序
1、报请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部门核准。股份有限公司在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时,必须提交有关文件:(1)上市公告书;(2)申请上市的股东大会决议;(3)公司章程;(4)公司营业执照;(5)经法定验证机构验证的公司最近3年或者公司成立以来的财务会计报告;(6)法律意见书和证券公司的推荐书;(7)最近一次的招股说明书。根据《证券法》规定,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可以授权证券交易所依法定条件和法定程序核准股票上市申请。
2、提请证券交易所安排上市。(1)股票上市申请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后,发行人应向证券交易所提交有关文件。(2)公司提交给证券交易所的上市申请由证券交易所的上市委员会进行审查。(3)证券交易所同意股票上市后,一方面将有关上市安排文件报送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备案,另一方面通知申请人;(4)申请人收到上市通知后,应与证券交易所签订上市协议书。

3、上市公告。股票上市交易申请经证券交易所同意后,上市公司应当在其股票上市交易前5个工作日内,公告经核准的股票上市有关文件及有关事项。
(三)股票的暂停上市或终止上市
1、上市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决定暂停其股票上市:(1)公司的股本总额、股权分布等发生变化,不再具备上市条件;(2)公司不按规定公开其财务状况,或者对财务会计报告作虚假记录;(3)公司有重大违法行为;(4)公司最近3年连续亏损。
2、股票上市终止。股票上市终止的情形与暂停情形基本相同,只是程度和要求有差异,其中有暂停情形第(2)、(3)项所列情形之一的,经查实后果严重的,终止其股票上市;有暂停情形第(1)、(4)项所列情形之一的,在限期内未能清除,不具备上市条件的,终止其股票上市。
(四)股票交易程序
1、开户。要进行股票交易,首先要开户。包括开设证券账户和资金账户。
2、委托。进行股票交易只能委托证券交易所的会员进行。投资者给证券商的委托指令必须指明买进或卖出股票的名称、数量和价格。委托方式有柜台递单委托、电话自动委托、电脑自动委托、远程终端委托。
3、成交。证券商接到委托后,即将委托指令传送到证券交易所的撮合主机,经过自动检测系统检测合法无误后,即可进行交易。
4、结算与交收。股票结算包括股票的结算和资金的结算两个方面,其卖出方卖出的股票应转到买方的的账户上,同时将买入方买入股票所需支付的资金划转到卖出方的账户上。
三、债券上市交易
公司申请其发行的公司债券上市交易,必须报经国务院监督管理机构核准。公司申请其公司债券上市交易必须符合下列条件:(1)公司债券的期限为1年以上;(2)公司债券实际发行额不少于人民币5000万元;(3)公司申请其债券上市时,仍符合法定的公司债券发行条件。
(二)公司债券上市交易程序
1、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申请核准。在申请核准时,应报送下列文件:(1)上市报告书;(2)申请上市的董事会决议;(3)公司章程;(4)公司营业执照;(5)公司债券募集办法;(6)公司债券的实际发行数额。
2、提请证券交易所安排上市。证券交易所应自接到该债券发行人提交的文件之日起3个月内,安排该证券上市交易。
3、上市公告。
(三)公司债券的暂停上市交易或终止上市交易
1、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暂停上市交易:(1)公司有重大违法行为;(2)公司情
况发生重大变化不符公司债券上市条件;(3)公司债券所募资金不按照审批机关批准的用途使用;(4)未按照公司债券募集办法履行义务;(5)公司最近2年连续亏损。
2、公司有暂停情形第(1)项、第(4)项所列情形之一,经查实后果严重的,终止其上市交易;有暂停情形第(2)项、第(3)项、第(5)项所列情形之一,在限期内未能消除的,终止其债券上市交易。
四、证券投资基金上市交易
(一)申请上市的基金必须符合的条件
1、基金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设立并公开发行。2、基金最低募集数不少于2亿元人民币;3、基金存续期不少于5年;4、基金持有人不少于1000人;5、基金管理人为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设立的基金管理公司。6、基金托管人为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和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具有开展基金托管业务资格的商业银行。7、基金的投资方向和投资比例符合符合有关规定及基金契约的要求。8、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和管理制度,财务状况良好,经营行为规范。9、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投资基金上市交易程序
1、提交有关文件,向证券交易所提出上市申请。2、证券交易所对基金上市申请做出审查,对符合条件的,报送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审批,由该机构批准后,由证券交易所出具上市通知书,并同基金管理人、基金公司或基金托管人签订基金上市协议,以及有关服务合同。3、上市公告。
(三)基金的暂停上市或终止上市
1、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将暂停上市:(1)发生重大变更而不符上市条件;(2)
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决定暂停上市;(3)严重违反投资基金上市规则;(4)其他有关情况。
2、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将终止上市。(1)在暂停上市期间未能消除被暂停上市的原因;(2)基金封闭期满,未被批准续期的;(3)基金经批准提前终止的;(4)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基金被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责令终止的;(5)其他必须终止的原因。
五、禁止的交易行为
1、内幕交易的概念
内幕交易是指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员利用内幕信息进行证券交易的行为。内幕交易行为是一种不正当行为。
2、内幕人员
内幕人员有7类:(1)发行股票或公司债券的公司董事、监事、经理、副经理及相关高级管理人员;(2)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3)发行股票公司的控股公司的管理人员;(4)由于所在公司职务可以获取有关证券交易信息的管理人员;(5)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以及由于法定的职责对证券交易进行管理的其他人员;(6)由于法定职责而参与证券交易的社会中介机构或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交易服务机构的有关人员。(7)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人员。
3、内幕信息
(1)可能会对上市公司股票价格产生重大影响,股东未知的事件;(2)公司分配股利或增资的计划;(3)公司股权结构的重大变化;(4)公司债务担保的重大变更;(5)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出售或报废一次超过该资产的30%;(6)公司重要人员的行为可能依法承担重大损害赔偿的责任。(7)上市公司收购的有关方案。(8)其他重要内幕信息。
4、禁止进行内幕交易的行为
知悉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员或者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其他人员,不得买入或卖出
所持有的该公司的证券,不得泄露该信息,也不得建议他人买卖该证券。
(二)操纵市场行为
1、操纵市场的概念
操纵市场是指单位或个人以获取利益或减少损失为目的,利用其资金、信息等优势或滥
用职权影响证券市场价格、制造证券市场假象,诱导或者致使投资者在不了解事实真相的情
况下做出买卖证券的决定,扰乱市场秩序的行为。
2、操纵市场的行为
(1)通过单独或合谋,集中资金优势、持股优势或者利用信息优势联合或者连续买卖证券,操纵证券交易价格。(2)与他人串通,以事先约定的时间、价格和方式相互进行证券交易或者相互买卖并不持有的证券,影响证券交易价格或者证券交易量。(3)以自己所持有的证券为交易对象,进行不转移所有权的自买自卖,以创造交易记录,影响证券交易价格或证券交易量,诱使他人购买或卖出自己所持有的券种。(4)以其他方法操纵证券交易价格。
(三)制造虚假信息行为
1、制造虚假信息的概念
制造虚假信息包括编造并传播虚假信息和作虚假陈述或信息误导两种况。
2、制造虚假信息的行为
(1)编制并传播能影响证券交易的虚假行为;(2)对已有的信息进行歪曲、篡改;(3)
发行人、证券经营机构在招募说明书、上市公告书、公司报告及其他文件中做出虚假陈述;(4)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等专业证券服务机构在其出具的法律意见书、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及参与制作的其他文件中做出虚假陈述;(5)证券交易场所、证券业协会或者其他证券业自律性组织做出对证券市场产生影响的虚假陈述;(6)发行人、证券经营性机构、专业性证券服务机构、证券业自律性组织在向证券监管部门提交的各种文件、报告和说明中做出虚假陈述;(7)在证券发行、交易及其相关活动中的其他虚假陈述。
(四)欺诈客户行为
1、欺诈客户行为的概念
欺诈客户是指证券公司及其从业人员在证券交易中违背客户的真实意愿,侵害客户利益的行为。
2、欺诈客户的行为
(1)违背客户的委托为其买卖证券;(2)不在规定时间内向客户提供交易的书面确认文件;(3)挪用客户所委托买卖的证券或者客户账户上的资金;(4)私自买卖客户账户上的证券,或假借客户的名义买卖证券;(5)为牟取佣金收入,诱使客户进行不必要的证券买卖;(6)其他违背客户真实意思表示,损害客户利益的行为。
(五)其他禁止交易的行为
在证券交易中,严禁法人以个人名义设立账户,买卖债券;禁止挪用公款买卖证券。
六、上市公司收购
(一)上市公司收购的概念和方式
上市公司收购是指投资者以签约或协议的方式向公司所有的股票持有人公开购买全部
和部分股票,以取得上市公司控股权的法律行为。
上市公司收购可采取要约收购和协议收购两种方式。要约收购是指收购人为取得上市公司的控股权,向所有的股票持有人发出购买该上市公司股份的收购要约,收购该上市公司股份。协议收购是由收购人与上市公司的股票持有人就收购该公司股票的条件、价格、期限等有关事项达成协议,由公司股票的持有人向收购者转让股票,收购人付出资金,达到收购的目的。
(二)持股大户报告制度
投资者持有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的5%时,应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3日内,向国务
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证券交易所做出书面报告,并通知上市公司,报告应包括内容:持股
人名称、住所;所持有股票的名称、数量;持股达到法定比例或持股增减变化达到法定比例
的日期。
(三)要约收购
1、强制收购及收购内容。
投资者持有一个上市公司30%的股份,继续收购,须向上市公司所有股东发出收购要约。
在收购要约发出之前,收购人应向国务院证券管理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报送上市公司收购报告
书,并载明有关事项。
2、收购人要约期限和公告。
收购人应在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报送上市公司收购报告书之日起15日后,公告
其收购要约,要约期限应在30日和60日之间。
3、被收购公司股票终止上市。
收购要约期满之后,收购人持有的被收购公司股份数达到该公司已发行股份总数75%以
上的,该上市公司应终止上市交易;若持有股份总数达90%以上,其余小股东有权以收购要
约的同等条件向收购人出售股票,收购人应该收购,收购行为完成后,被收购公司不再具有
《公司法》规定条件的,应当依法变更企业形式。
(四)协议收购
收购人与被收购公司的股东签订协议,以协议约定的方式进行股权转让。收购人必须在协议达成后3日内将该收购协议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以及证券交易所做出书面报告,并予以公告。
(五)对收购人的限制。
《证券法》规定,在公司上市收购中,收购人对其持有的被收购的上市公司的股票,在收购行为完成后的6个月内,不得转让。通过收购,使得原有上市公司被撤销,属于公司合并,被撤销公司的原有股票,应由收购人依法更换。收购行为结束后,收购人应在15日内将收购情况报送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和证券交易所。

第四节 持续信息公开
一、信息公开的形式
应公开的信息主要包括:招股说明书、上市公告书、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等。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依法发行股票或经国务院授权的部门批准依法发行公司债券,应公告招股说明书、公司债券募集办法。依法发行新股和公司债券的,还应公告财务会计报告。
二、招股说明书和上市公告书
(一)招股说明书
招股说明书应包括事项如下:1、公司的名称、住所;2、发起人、发行人简况;3、筹资目的;4、公司现有股本总额,本次发行的股票种类、总额,每股的面值、售价,发行前的每股净资产值和发行结束后每股预期净资产值,发行费用和佣金;5、初次发行的发起人认购股本的情况,股权结构及验资证明;6、承销机构的名称、承销方式与承销数量;7、发行的对象、时间、地点、股票认购和股款缴纳的方式以及本次股份未募足时认股人可撤回所认股份的说明;8、认股人的权利和义务;9、所筹资金的使用计划及效益、风险预测。10、公司近期发展规划和经注册会计师审核并出具审核意见的公司下一年盈利预测文件;11、重要合同;12、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事项;13、公司董事、监事名单及简历;14、近三年或成立以来的生产经营状况和有关业务发展的基本情况。15、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公司近三年或成立以来的财务报告和有两名以上注册会计师及其所在事务所签字、盖章的审计报告;16、增资发行的公司前次公开发行股票所筹资金的运用情况;17、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要求载明的其他事项。
招股说明书应由全体发起人或者董事以及主承销商在上面签字,并保证对其承担连带责任。招股说明书应在股票承销期开始前2至5个工作日期间公布。招股说明书的有效期为6个月。招股说明书失效后,股票发行必须停止。
(二)上市公告书
上市公告书的内容除包括招股说明书的主要内容外,还应当包括以下内容:1、股票获准在证券交易所交易的日期和批准文号;2、股票发行情况、股权机构和最大的10名股东的名单及持股数额;3、公司创立大会或者股东大会同意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交易的决议;4、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简历及其持有本公司证券的情况;5、公司近3年或者成立以来的经营业绩和财务状况以及下一年的盈利预测文件;6、证券交易所要求载明的其他事项。
三、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
(一)定期报告
定期报告应当符合国家的会计制度和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有关规定,由上市公司授权的董事或者经理签字,并由上市公司盖章。定期报告包括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两种形式。
1、中期报告。中期报告应当在每一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2个月内,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提交,并在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指定的报刊上公布。中期报告应记载以下内容:(1)公司财务报告和经营情况。(2)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事项。(3)已发行的股票、公司债券变动情况。(4)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重要事项。(5)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事项。
2、年度报告。年度报告应当在每一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4个月内,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提交,并在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指定的报刊上公布。
(二)临时报告
当发生可能对上市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而投资者尚未得知的重大事件时,上市公司应当立即将有关该重大事件的情况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提交临时报告,说明事件的性质,并予以公布。这里说的重大事件是指:(1)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2)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和重大的购置财产的决定。(3)公司订立重要合同,而该合同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4)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债券的违约情况。(5)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遭受超过净资产10%以上的重大损失。(6)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7)公司的董事长,1/3以上的董事,或经理发生变动。(8)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其持有股份情况发生较大变化。(9)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10)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法院依法撤销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11)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事项。
(三)持续信息公开中的经济赔偿
(四)对持续信息公开的监督
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对上市公司年度报告、中期报告、临时报告以及公告的情况进行监督,对上市公司分派或者配售新股的情况进行监督,对有重大违法行为或者不具备其他上市条件的上市公司取消其上市资格的,应当及时作出公告。证券交易所依照授权对有重大违法行为或者不具备其他上市条件的公司取消其上市资格时,也应及时作出公告,并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备案。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证券交易所、承销的证券公司及有关人员,对公司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作出的公告,在公告前不得泄露其内容。
四、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是基金发起人向社会公众发出招募要约的法律文件。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应披露如下信息:(1)本次发行有关当事人及发行安排;(2)基金的投资及风险揭示;(3)基金资产、资产估值、费用、税收及收益与分配;(4)基金的会计与审计;(5)交易安排;(6)基金的信息披露。应披露的内容主要包括:年度报告、中期报告;临时报告;基金资产净值报告;基金投资组合公告。(7)基金持有人、基金发起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8)基金的终止与清算;(9)其他应披露的事项。
五、公司债券和企业债券发行中应公布的信息
(一)公司债券募集办法
公司发行债券的申请经批准后,应当制订并公告公司债券募集办法,应当载明下列主要事项:(1)公司名称;(2)债券总额和债券的票面金额;(3)债券的利率;(4)还本付息的期限和方式;(5)债券发行的起止日期;(6)公司净资产额;(7)已发行的尚未到期的公司债券总额;(8)公司债券的承销机构。
(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
可转换公司债券募说明书应包括内容如下:(1)发行人的名称;(2)批准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文件及其文号;(3)发行人的基本情况介绍;(4)最近3年的财务状况;(5)发行的起止日期;(6)可转换公司债券票面金额及发行总额;(7)可转换公司债券利率和付息日期;(8)募集资金的用途;(9)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承销及担保事项;(10)可转换公司债券偿还办法;(11)申请转股的程序;(12)转股价格的确定和调整方法;(13)转换期;(14)转换年度有关利息、股利的归属;(15)赎回条款及回售条款;(16)转股时不足一股金额的处理;(17)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事项。
(三)企业债券发行章程
企业债券发行章程应载明下列内容:(1)发行人名称、住所、经营范围、法定代表人、联系电话、邮政编码;(2)批准债券发行的文号、日期;(3)债券名称、期限、利率;(4)债券票面金额、发行价格及发行总额;(5)发行对象、日期、期限、方式;(6)债券计息起止日、还本付息的期限和方式;(7)发行债券的目的、用途及效益预测;(8)经营风险和兑付风险以及防范措施;(9)最近一个季度的财务报告;(10)最近3年的主要财务数据与指标;(11)企业最近3年的生产经营状况及有关业务发展基本情况;(12)保证人基本情况;(13)其他有关事项。
企业债券发行申请获准后,主承销人应当至少在发行前10日在指定报纸上刊登发行公告。企业债券发行公告的有效期为60天,自发行公告签署完毕之日起计算。发行公告失效后,债券发行必须立即停止。

第五节 证券交易所
一、证券交易所的设立和组织机构
(一)证券交易所的概念
证券交易所是提供证券集中竞价交易的场所,是独立的法人单位。证券交易所有会员制证券交易所和公司制证券交易所两种形式。我国的证券交易所是会员制证券交易所,是不以营利为目的的法人。
(二)证券交易所的设立
设立证券交易所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审核,由国务院决定(其解散也由国务院决定)。申请设立证券交易所应提交申请书、章程和主要业务规则草案、拟加入会员名单、理事会候选人名单、场地、设备及资金情况说明和拟任用管理人员的情况说明等文件。
设立证券交易所必须制定章程,其制定和修改,必须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证券交易所章程应载明的法定事项,主要包括:证券交易所的名称和设立目的;主要办公及交易扬所和设施所在地;职能范围;会员的资格和加入、退出程序;会员的权利、义务和对会员的纪律处分;组织机构及其职权;高级管理人员的产生、任免及其职责;资本和财务事项;解散条件和程序及其他需要在章程中规定的事项。
(三)证券交易所的组织机构
1、理事会。理事会是证券交易所的决策机构,每届任期3年。理事会的主要职责是:制定修改证券交易所的业务规则;审定总经理提出的工作计划、财务预算、决算方案;审定对会员的接纳、处分;根据需要决定专门委员会的设置等。
2、总经理。证券交易所设总经理一人,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任免。总经理为证券交易所的法定代表人,主持证券交易所的日常管理工作。证券交易所可根据需要设立专门委员会,如证券发行审核委员会、监察委员会等。证券交易所负责人的任职资格要符合《公司法》的有关规定。
二、证券交易所的职责和交易规则
(一)证券交易所的工作职责
1、为组织公平的竞价交易提供保障
2、办理股票、公司债券的暂停上市、恢复上市或者终止上市的事务。
3、采取技术性停牌、临时停市措施。
4、对在证券交易所进行的证券交易和上市公司披露信息进行监控和监督。
5、筹集并管理好证券风险基金。
6、自行支配的收入应先用于场所和设备的正常运行,并使其得到逐步改善。
(二)证券交易规则
1、参与集中竞价交易的只能是证券交易所的会员。
2、投资者应委托证券公司买卖证券。投资者通过其开户的证券公司买卖证券的,应当采用市价委托或者限价委托。
3、按时间优先的规则参与集中竞价交易。
4、当日买进的证券不得在当日卖出。
5、交易结果不得改变。即使交易主体有不当行为,但只要是依规则进行的交易,对其结果就应确认。其中对交易中违规交易者应负的民事责任不能免除,在违规交易中获得的利益依有关规定处理。
6、证券交易所享有一定的处罚权。
7、实行回避制度。

第六节 证券中介机构
一、证券公司
(一)证券公司的概念和种类
证券公司是一种公司性企业,它又是一种从事证券经营业务的专门性公司,在设立和管理上国家都有特殊的规定。证券公司是独立的企业法人,依法享有自主经营权。
证券公司分为两种,一是综合类证券公司,二是经纪类证券公司。综合类证券公司可以经营证券经纪业务、证券自营业务、证券承销业务以及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定的其他证券业务。综合类证券公司必须将其经纪业务和自营业务分开办理,业务人员、财务账户均应分开,不得混合操作。经纪类证券公司只能从事证券经营业务。
(二)证券公司的设立条件
设立证券公司必须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并领取证券经营业务许可证。
1、设立综合类证券公司,必须具备下列条件:(1)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人民币5亿元;(2)主要管理人员和业务人员必须具有证券从业资格;(3)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和合格的交易设施;(4)有健全的管理制度和规范的自营业务与经纪业务分业管理体系;(5)近3年新股发行主承销次数不少于5家;(6)近3年连续盈利。
2、设立经纪类公司必须符合下列条件:(1)符合证券市场发展需要;(2)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人民币5000万元。(3)主要管理人员和业务人员必须具有证券从业资格;(4)有健全的管理制度和内部控制制度;(5)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和合格的交易设施;(6)有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计算机信息系统和业务资料报送系统;(7)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三)证券公司的内部管理要求
证券公司应当依据《公司法》建立和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实行监事会制度、信息披露制度以及健全的管理制度和内部控制制度,自觉防范和化解经营风险。
1、在资产管理上,证券公司的对外负债总额不得超过其净资产总额的一定比例。
(1)证券公司应当加强财务风险管理。
(2)证券公司应当增加风险透明度。
证券公司应按批准的业务范围,合规经营。期货交易所等机构改组为经济类证券公司的,应当符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履行正常的审批程序。
2、在人员管理上,证券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应符合法定的任职资格。
3、在资金来源管理上,证券公司的自营业务必须使用自有资金和依法筹集的资金。禁止银行资金违规流入股市。
4、在操作管理上,证券公司自营业务必须以自己的名义进行,不得假借他人名义或以个人名义进行,也不得将其自营账户借给他人使用。
证券公司办理经纪业务时,应当置备统一制定的证券买卖委托书,供委托人使用。采取其他委托方式的,必须作出委托记录。
证券公司在证券经营业务活动中,不得从事下列行为:(1)不得买空卖空。(2)不得接受客户全权委托。(3)不得私下接受客户委托买卖证券。证券公司的工作人员违章操作责任由证券公司承担。
二、证券登记结算机构
(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的概念和职能
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是为证券交易提供集中的登记、托管与结算服务的中介服务机构,是不以营利为目的的法人单位。证券的集中登记、托管和结算,是证券发行与交易活动中的关键环节。
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有7项职能:(1)为客户设立证券账户的结算账户;(2)为客户办理证券的托管和过户;(3)进行证券持有人名册登记;(4)证券交易所上市证券交易的结算和交收;(5)受发行人的委托派发证券权益;(6)办理与上述业务有关的查询;(7)办理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其他业务。
(二)设立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应具备的条件
根据《证券法》的规定,设立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必须报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设立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应当具备4个条件;(1)自有资金不少于人民币2亿元。(2)具有证券登记、托管和结算服务所必须的场所和设施。(3)主要管理人员和业务人员必须具有证券从业资格。(4)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条件。
(三)证券登记与托管
1、证券登记
证券登记是依法确定证券所有权归属的法律行为,包括确定当事人对证券所有权的产生、变更和消失。证券登记包括托管登记、发行登记和过户登记。过户登记又分为交易过户登记和非交易过户登记。另外,还有配股权证登记和分红派息股权登记等形式的登记。
2、证券的托管与转托管
证券的托管是指投资者将自己持有的证券委托给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或其指定的证券经营机构代为保管的行为。证券托管分实物证券托管和认购新股或配股两种。另外还有一些根据国家规定不能流通的股份,如国家股。法人股等,均由上市公司统一办理托管、进入结算系统,这部分股权虽然已进入结算系统,但未经批准不能在二级市场流通。
(四)证券的结算
证券结算是指证券交易成交之后对买卖证券双方应收或应付的证券和价款进行计算核定,并转移证券和资金的行为。证券结算包括证券的结算和资金的结算两个方面。
证券结算有逐笔交收和净额交收两种方式。采用逐笔交收方式可防止风险积累,但过于繁琐,一般适用于以大宗交易为主、成交笔数较少的证券市场。采用净额交收方式可以简化手续,提高效率,一般适用于以小额交易为主、成交笔数多的证券市场。净额交收需经过两级结算才能完成。在我国,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证券结算都采用净额交收方式。
(五)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的内部管理要求
1、做好证券持有人名册登记工作。
2、要采取措施保证业务的正常进行。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应采取下列措施:①具有必备的服务设备和完善的数据安全保护措施;②建立健全的业务、财务和安全防范等管理制度;③建立完善的风险管理系统。
3.要保存好原始凭证。重要的原始凭证的保存期不少于20年。
4、应建立结算风险基金。设立结算风险基金,用于因技术故障、操作失误、不可抗力造成的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的损失。结算风险基金可以以两种方式筹集,一是从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的业务收入和收益中提取;二是由证券公司按证券交易业务量的一定比例缴纳。证券结算风险基金应存入指定银行的专门账户。
三、证券交易服务机构
(一)证券交易服务机构的概念和种类
证券交易服务机构是指为证券交易提供证券投资咨询和资信评估的机构,包括专业的证券交易服务机构和其他证券交易服务机构。专业的证券交易服务机构包括证券投资咨询机构和资信评估机构。其他证券交易服务机构主要是指经批准可以兼营证券投资咨询服务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和资产评估机构等。
1、证券投资咨询机构
目前,我国的证券投资咨询服务机构主要有两种,一种是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证券投资咨询服务公司;一种是证券公司下属的证券投资咨询部。
2、证券资信评估机构
证券资信评估机构主要是对公开募集发行的有价证券进行信用等级评定,其目的是为证券发行人选定拟发行的证券和证券投资人选定拟投资的证券提供参考。证券资信评估机构是独立的企业法人。
(二)证券交易服务机构从业人员的条件
专业的证券投资咨询机构、资信评估机构的业务人员,必须具备证券专业知识和从事证券业2年以上经验。其认定标准和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制定。
(三)证券交易服务机构的内部管理要求
1.证券投资咨询机构的从业人员不得从事下列行为:(1)代理委托人从事证券投资,代理委托从事证券投资活动应由证券公司承担。(2)与委托人约定分享证券投资收益或者分担证券投资损失(3)买卖本咨询机构提供服务的上市公司股票。(4)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2.按规定收取服务费用。专业的证券投资咨询机构和资信评估机构,应按照国务院有关管理部门规定的标准或者收费办法收取服务费用。
(四)证券发行、上市交易提供其他服务的机构应对出具的文件承担责任

第七节 证券监督机构和证券业协会
一、证券监督管理机构
(一)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概念
我国《证券法》中所称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是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根据需要可以设立派出机构,按照授权履行监督管理职责。
(二)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职责
1、依法制定有关证券市场监督管理的规章、规则,并依法行使审批或者核准权。
2、依法对证券的发行、交易、登记、托管、结算进行监督管理。对证券发行的监管主要是对证券发行的核准、审批和对信息披露制度实施的监督。对证券交易的监管主要是对证券上市的审核、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监督。对证券登记、托管、结算的监管主要是对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业务的监管。
3、依法对证券发行人、上市公司、证券交易所、证券公司、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机构、证券投资咨询机构、资信评估机构以及从事证券业务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的证券业务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4、依法制定从事证券业务人员的资格标准和行为准则,并监督实施。
5、依法监督检查证券发行和交易的信息公开情况。
6、依法对证券业协会的活动进行指导和监督。
7、依法对违反证券市场监督管理法律、行政法规的行为进行查处。
8、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依法履行职责,发现证券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应当将案件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三)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内部管理要求
1.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进行监督检查或者调查时,应当出示有关证件,并对知悉的有关单位和个人的商业秘密负有保密的义务。
2.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必须忠于职守,依法办事,公正廉洁,不得利用自己的职务便利牟取不正当的利益。
3.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依法制定的规章、规则和监督管理工作制度应当公开,对证券违法行为作出的处罚决定应当公开。
4.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不得在被监管的机构中兼任职务。
二、证券业协会
(一)证券业协会的概念
证券业协会是证券业的自律性组织,是社会团体法人。协会的宗旨是,根据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要求,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方针、政策和法规,发挥政府与证券经营机构之间的桥梁和纽带作用,促进证券业的开拓发展,加强证券业的自律管理,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建立和完善具有中国特色的证券市场体系。中国证券业协会的会员分为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团体会员为证券公司;个人会员只限于证券市场管理部门有关领导以及从事证券研究及业务工作的专家,由协会根据需要吸收。证券业协会的权力机构为由全体会员组成的会员大会。
(二)证券业协会的职责
1、协助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教育和组织会员执行法律、行政法规。
2、依法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向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反映会员的建议和要求。
3、收集整理信息,为会员提供服务。
4、制定会员应遵守的规则,组织会员单位从业人员的业务培训,开展会员间的业务交流;
5、调解会员之间、会员与客户之间发生的纠纷。
6、组织会员就证券业的发展、运作及有关内容进行研究。
7、监督、检查会员行为,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协会章程的,按规定给予纪律处分。
8、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赋予的其他职责。

第八节 违反证券法的法律责任
《证券法》规定的法律责任涉及的主体主要有:证券发行人;证券公司;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内幕知情人员;法人;禁止参与股票交易的人员;有证券从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律师事务所;证券交易所、证券公司、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交易服务机构的从业人员;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证券业协会的工作人员;国家工作人员以及其他人员。
《证券法》规定了应当承担法律责任的证券违法行为,主要共有41种行为。
《证券法》规定承担法律责任的形式主要有:责令停止;责令改正;责令依法处理;责令关闭;退还;依法赔偿;取缔;取消从业资格;停止其自营业务;吊销从业资格证;吊销公司营业执照;取消许可证;吊销原核定的证券经营资格;警告;罚款;依治安处罚条例处罚;没收;行政处分;刑事处分。违反《证券法》的规定,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和缴纳罚款、罚金,其财产不足以同时支付时,先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练习题
一. 单选题
1.证券在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应当采用公开的( )交易方式.
A.价格优先 B.时间优先 C.集中竞价 D.纸面交易
2.设立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应当具备不少于( )人民币的自有资金
A.1亿元 B.2亿元 C.3亿元 D.5亿元
3.证券业协会是( )法人.
A.企业 B.机关 C.事业 D.社会团体
4.公司应当在每一个会计年度的前半年结束起两个月内完成中期报告,将不超过( )的报告摘要刊登在至少一种证监会指定的全国性报刊上.
A.5000字 B.4000字 C.6000字 D.8000字
5.在公司拟发行的股本总额中,发起人认购的部分应不少于人民币( ),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A.3000万元 B.5000万元 C.6000万元 D.1亿元
6.原有企业改组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后,申请公开发行股票,发行前一年末净资产在总资产中所占比例应不低于( ),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A.10% B.20% C.25% D.30%
7.收购要约的期限届满,收购人持有的被收购公司股份数达到该公司已发行的股份总数的( )以上的,该上市公司的股票应当在证券交易所终止上市交易.
A.30% B.50% C.75% D.90%
8.进入证券交易所参与集中竞价交易的,必须是具有证券交易所会员资格的( )
A.股份有限公司 B.上市公司 C.证券公司 D.投资公司
9.证券业协会的权力机构是( )
A.会员大会 B.理事会 C.董事会 D.股东会
10.设立经纪类证券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 )
A.3000万元 B.3亿元 C.5000万元 D.5亿元
二. 多选题
1.参与核准股票发行申请的人员,不得( )
A.与发行申请单位有利害关系 B.接受发行申请单位的馈赠 C.持有所核准的发行申请单位的股票 D.私下与发行申请单位进行接触
2.( )属于尚未公开的内幕信息
A.公司分配股利或增资计划 B.公司股权结构的重大变化 C.公司债务担保的重大变化 D.上市公司收购的有关方案
3.上市公司收购可采取( )的方式.
A.招标收购 B.拍卖收购 C.要约收购 D.协议收购
4.股票发行人必须是股份有限公司,包括( )
A.已经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B.经批准拟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C.发起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D.募集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5.公司债券上必须记载( )
A.公司名称 B.债券票面金额 C.利率 D.偿还期限.
6.境外上市外资股的权益拥有人可以依照境外上市外资股( )的法律规定,将其股份登记在股份的名义持有人名下.
A.股东住所地 B.股东名册正本存放地 C.股东名册副本存放地 D.境外上市地
7.投资者通过其开户的证券公司买卖证券的,应当采用( )
A.定价委托 B.市价委托 C.限价委托 D.浮动价委托
8.证券投资咨询机构的从业人员不得( )
A.代理委托人从事证券投资 B.从事与委托人约定分享证券投资收益或分担证券投资损失 C.从事买卖本咨询机构提供服务的上市公司股票
D.从事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9.因违法行为或违纪行为被开除的( ),不得招聘为证券公司的从业人员
A.证券交易所的从业人员 B.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的从业人员 C.证券公司的从业人员D.被开除的企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
10.证券业协会是证券业的( )
A.自律性组织 B.社会团体法人 C.主管机关 D.证券委
三. 判断题
1.股票依法发行后,发行人经营与收益的变化,由投资者负责,由此导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责.( )
2.收购要约的期限届满,收购人持有的被收购公司的股份达到该公司已发行的股份总数的75%以上的,该上市公司的股票应当在证券交易所终止上市交易.( )
3.综合类证券公司必须将其经纪业务和自营业务开办理,业务人员、财务账户均应分开,不得混合操作.( )
4.国有企业或者国有资产占主导地位的企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改建为向境外投资人募集股份并在境外上市的股份有限公司,以发起方式设立的,发起人可以少于5人,且该股份有限公司一经成立,即可以发行新股.( )
5.发行境内上市外资股的公司的信息披露文件,以中文制作,需要提供外文译本的,应当提供一种通用的外国语言文本.中文文本、外文文本发生歧义时,以外文文本为准.( )
6.境外上市外资股采取记名股票形式,以人民币标明面值,以外币购认.( )
7.公司增资发行境外上市外资股与前一次发行股份的间隔期间,可以少于12个月.( )
8.公司在发行计划确定的股份总数内,分别发行境外上市外资股和内资股的,必须分别一次募足.( )
9.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投资者持有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的股份的30%时,不得继续收购.( )
10.证券公司接受委托或自营,当日买入的证券,只有在特殊的情况下,才能在当日再行卖出.( )
<答案>
一.单选题
1.C 2.B 3.D 4.B 5.A 6.D 7.C 8.C 9.A 10.C
二.多选题
1.ABCD 2.ABCD 3.CD 4.AB 5.ABCD 6.BD 7.BC 8.ABCD 9.ABC 10.AB
三.判断题
1.√ 2.× 3.√ 4.× 5.× 6.√ 7.√ 8.× 9.× 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