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位置:首页 > 经济法(会计师、注册会计师考试)

老行者之家-经济法(会计师、注册会计师考试)-2001年度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经济法》复习指导及练习——第八章 合同法(总则)

2001年度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经济法》复习指导及练习——第八章 合同法(总则)

作者: 阅读5818次 更新时间:2001-08-08

第一节 合同法概述
一、合同的概念与特征
合同,又称契约,是当事人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某种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合同法中所指的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合同具有以下法律特征:(1)合同是平等主体之间的民事法律关系。(2)合同是多方当事人的法律行为。(3)合同是从法律上明确当事人间特定权利与义务关系的文件。(4)合同是具有相应法律效力的协议。
二、合同法的概念与特征
合同法是调整平等主体之间商品交换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它调整合同的订立、效力、履行、变更和解除、终止、违约责任等合同关系。
合同法具有以下特征:(1)合同法强调主体平等、自愿协商、等价有偿的原则。(2)合同法贯彻契约自由的原则。(3)合同法从动态的角度为当事人提供财产关系的法律保护。
三、合同法的基本原则
《合同法》在总则部分规定了以下基本原则:(1)平等原则。(2)自愿原则。(3)公平原则。(4)诚实信用原则。(5)守法、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原则。
四、合同的分类
(一)有名合同与无名合同
(二)单务合同与双务合同
(三)有偿合同与无偿合同
(四)诺成合同与实践和同
(五)要式合同与不要式合同
(六)主合同与从合同

第二节 合同的订立
一、合同的内容与形式
(一)合同的内容
合同的内容由当事人约定,一般包括以下条款:(1)当事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2)标的;(3)数量;(4)质量;(5)价款或者报酬;(6)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7)违约责任;(8)解决争议的方法。
为使合同能够订立的更加严谨,以保护当事人的权益,当事人可以参照各类合同的示范文本订立合同。
(二)合同的形式
合同的形式,是指合同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的外在表现形式。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取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
二、合同的订立程序
(一)要约
所谓要约,是指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根据《合同法》规定,该意思表示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1.内容具体确定,即表达出订立合同的意思,并包括一经承诺合同即可成立的各项基本条款;
2.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
在此,要注意将要约与要约邀请相区别。要约邀请是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不属于订立合同的行为。
要约可以撤回。撤回要约的通知应当在要约到达受要约人之前或者与要约同时到达受要约人。
要约可以撤销。撤销要约的通知应当在受要约人发出承诺通知之前到达受要约人。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要约不得撤销:(1)要约人确定了承诺期限或者以其他形式明示要约不可撤销;(2)受要约人有理由认为要约是不可撤销的,并已经为履行合同作了准备工作。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要约失效:(1)拒绝要约的通知到达要约人;(2)要约人依法撤销要约;(3)承诺期限届满,受要约人未作出承诺;(4)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
(二)承诺
所谓承诺,是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承诺应当由受要约的特定人或非特定人向要约人以通知的方式作出,通知的方式依要约要求可以是口头或书面形式,但根据交易习惯或者要约表明可以通过行为作出承诺的除外。通常对沉默或不行为不能视为承诺。
承诺应当在要约确定的期限内到达要约人。要约没有确定承诺期限的,承诺应当依照下列规定到达:(1)要约以对话方式作出的,应当即时作出承诺,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2)要约以非对话方式作出的,承诺应当在合理期限内到达。所谓合理期限,是指依通常情形可期待承诺到达的期间,一般包要约到达受要约人的期间、受要约人作出承诺的期间、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的期间。
要约以信件或者电报作出的,承诺期限自信件载明的日期或者电报交发之日开始计算。信件未载明日期的,自投寄该信件的邮戳日期开始计算。要约以电话、传真等快速通讯方式作出的,承诺期限自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开始计算。
承诺的法律效力表现为,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承诺自通知到达要约人时生效。承诺不需要通知,自根据交易习惯或者对要约的要求作出承诺的行为时生效。
承诺人发出承诺后反悔的,可以撤回承诺,其条件是撤回承诺的通知应当在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之前或者与承诺通知同时到达要约人,即在承诺生效前到达要约人。
受要约人超过承诺期限发出承诺的,为迟延承诺,除要约人及时通知受要约人该承诺有效的以外,应视为新要约。
受要约人在承诺期限内发出承诺,按照通常情形能够及时到达要约人,但因其他原因使承诺到达要约人时超过承诺期限的,除要约人及时通知受要约人因承诺超过期限不接受该承诺的以外,该承诺有效。
承诺的内容应当与要约的内容一致。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的,为新要约。承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非实质性变更的,除要约人及时表示反对或者要约表明承诺不得对要约的内容作出任何变更的以外,该承诺有效,合同的内容以承诺的内容为准。
(三)合同成立的时间与地点
1、合同成立的时间
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时合同成立。
当事人采用信件、数据电文等形式订立合同的,可以在合同成立之前,要求签订确认书。合同在签订确认书时成立,而不是承诺生效时成立。
2、合同成立的地点
《合同法》规定,承诺生效的地点为合同成立的地点。采用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合同的,收件人的主营业地为合同成立的地点;没有主营业地的,其经常居住地为合同成立的地点。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的地点为合同成立的地点。如双方当事人未在同一地点签字或盖章,则以当事人中最后一方签字或盖章的地点为合同成立的地点。
3、实际履行与合同成立的关系
《合同法》规定了两种特殊情况下对合同成立的确认。第一,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合同,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但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该合同成立。第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在签字或者盖章之前,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该合同成立。
三、缔约过失责任
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负有遵守关于订立合同的法律规定、遵循诚实信用原则的义务。《合同法》规定:“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1)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2)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3)有其他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
泄露或者不正当地使用该商业秘密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在此,要注意违约责任与缔约过失责任的区别。违约责任产生于合同成立之后,而缔约过失责任发生在合同成立之前,适用于合同未成立、合同未生效、合同无效等情况。

第三节 合同的效力
一、合同的生效
合同的成立,是指当事人经过要约和承诺,意思表示一致而达成协议。合同的生效,是指已依法成立的合同,发生相应的法律效力。
《合同法》根据不同类型的合同规定了合同生效的时间,主要有以下四种情况:
(一)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
(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生效的,依照其规定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后生效。
(三)当事人对合同的效力可以约定附条件。
(四)当事人对合同的效力可以约定附期限。
二、代理问题
当事人依法可以委托代理人订立合同。作有以下规定:
(一)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经法定代理人追认后,该合同有效,但纯获利益的合同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而订立的合同,不必经法定代理人追认。
(二)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的合同,未经被代理人追认,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由行为人承担责任。
相对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在一个月内予以追认。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合同被追认之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三)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合同,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该代理行为有效。
(四)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超越权限订立的合同,除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超越权限的以外,该代表行为有效,合同成立有效。
(五)无处分权的人处分他人财产,经权利人追认或者无处分权的人订立合同后取得处分权的,该合同有效。
三、无效合同、可撤销或可变更的合同及其法律后果
(一)无效合同
合同的无效,分为合同的全部无效与合同的部分无效两种情况。
《合同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1)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2)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3)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4)损害社会公共利益;(5)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合同法》规定,合同中的下列免责条款无效:(1)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2)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
(二)可撤销或可变更的合同
下列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1.因重大误解订立的。
2.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
3.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须注意的是,因一方欺诈、胁迫而订立的合同,如损害到国家利益,则不再属于可撤销或可变更的合同,而是无效合同。
可撤销的合同与无效合同不同。无效合同因违法而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可撤销的合同在被撤销之前仍是有效合同。对可撤销的合同是否撤销,或是采取撤销还是变更措施,完全由当事人决定。当事人请求变更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不得撤销。
《合同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权消灭:(1)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2)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知道撤销事由后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放弃撤销权。
无效的合同或者被撤销的合同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合同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合同无效、被撤销或者终止的,不影响合同中独立存在的有关解决争议方法的条款的效力。

第四节 合同的履行
一、合同的履行原则
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依照上述履行原则仍不能确定的,适用《合同法》的下列规定:
(-)质量要求不明确的,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履行;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按照通常标准或者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标准履行。
(二)价款或者报酬不明确的,按照订立合同时履行地的市场价格履行;依法应当执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按照规定履行。
(三)履行地点不明确,给付货币的,在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履行;交付不动产的,在不动产所在地履行;其他标的,在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履行。
(四)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债务人可以随时履行,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要求履行,但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
(五)履行方式不明确的,按照有利于实现合同目的的方式履行。
(六)履行费用的负担不明确的,由履行义务一方负担。
合同约定执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在合同约定的交付期限内政府价格调整时,按照交付时的价格计价。逾期交付标的物的,遇价格上涨时,按照原价格执行;价格下降时,按照新价格执行。逾期提取标的物或者逾期付款的,遇价格上涨时,按照新价格执行;价格下降时,按照原价格执行。
合同生效后,当事人不得因姓名、名称的变更或者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承办人的变动而不履行合同义务。
二、合同的履行抗辩权
(一)同时履行抗辩权
同时履行抗辩权,是指双务合同的当事人应同时履行义务的,一方在对方未履行前,有拒绝对方请求自己履行合同的权利。
(二)后履行抗辩权
后履行抗辩权,是指双务合同中应先履行义务的一方当事人未履行时,对方当事人有拒绝对方请求履行的权利。
(三)不安履行抗辩权
不安抗辩权,是指双务合同中应先履行义务的一方当事人,有证据证明对方当事人不能或可能不能履行合同义务时,在对方当事人未履行合同或提供担保之前,有暂时中止履行合同的权利。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1)经营状况严重恶化;(2)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3)丧失商业信誉;(4)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
当事人行使不安抗辩权中止履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对方提供适当担保时,应当恢复履行。中止履行后,对方在合理期限内未恢复履行能力并且未提供适当担保的,中止履行的一方可以解除合同。
(四)其他履行问题的处理
债权人分立、合并或者变更住所没有通知债务人,致使履行债务发生困难的,债务人可以中止履行或者将标的物提存。
债权人可以拒绝债务人提前履行债务,但提前履行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除外。债务人提前履行债务给债权人增加的费用,由债务人负担。债权人可以拒绝债务人部分履行债务,但部分履行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除外。债务人部分履行债务给债权人增加的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三、代位权与撤销权
(一)代位权
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但该债权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二)撤销权
因债务人放弃其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并且受让人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撤销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撤销权自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自债务人的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该撤销权消灭。

第五节 合同的担保
一、合同担保概述
担保具有以下法律特征:(1)从属性。(2)补充性。(3)相对独立性。
担保合同被确认无效时,债务人、担保人、债权人有过错的,应当根据其过错各自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第三人为债务人向债权人提供担保时,可以要求债务人提供反担保。
二、合同担保的形式
(一)保证
具有代为清偿债务能力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公民,可以作保证人。除经国务院批准为使用外国政府或者国际经济组织贷款进行转贷担保者外,国家机关不得为保证人。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得为保证人。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职能部门不得为保证人。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有法人书面授权的,可以在授权范围内提供保证。
保证合同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保证合同应当包括以下内容:(1)被保证的主债权种类、数额;(2)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3)保证的方式;(4)保证担保的范围;(5)保证的期间;(6)双方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
保证的方式有两种:
(1)一般保证,又称补充责任保证
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对债权人享有先诉抗辩权。
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证人不得行使先诉抗辩权:①债务人住所变更,致使债权人要求其履行债务发生重大困难的;②人民法院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中止执行程序的;③保证人以书面形式放弃先诉抗辩权的。
(2)连带责任保证
只要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时没有履行债务,债权人可以直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证人不承担民事责任:(1)主合同当事人双方串通,骗取保证人提供保证的;(2)合同债权人采取欺诈、胁迫等手段,使保证人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提供保证的。
(二)抵押
抵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对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法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
下列财产可以抵押:(1)抵押人所有的房屋和其他地上定着物;(2)抵押人所有的机器、交通运输工具和其他财产;(3)抵押人依法有权处分的国有的土地使用权、房屋和其他地上定着物;(4)抵押人依法有权处分的国有机器、交通运输工具和其他财产;(5)抵押人依法承包并经发包方同意抵押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荒地的土地使用权;(6)依法可以抵押的其他财产。
下列财产不得抵押:(1)土地所有权;(2)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但本法第三十四条第(五)项、第三十六条第三款规定的除外;(3)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其他社会公益设施;(4)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者有争议的财产;(5)依法被查封、扣押、监管的财产;(6)依法不得抵押的其他财产。
抵押合同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抵押合同应当包括以下内容:(1)被担保的主债权种类、数额;(2)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3)抵押物的名称、数量、质量、状况、所在地、所有权权属或者使用权权属;(4)抵押担保的范围;(5)当事人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
当事人以法律规定的特定财产抵押,应当办理抵押物登记,抵押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不同的抵押物,办理登记的部门不同。以无地上定着物的土地使用权抵押的,为核发土地使用权证书的土地管理部门;以城市房地产或者乡(镇)、村企业的厂房等建筑物抵押的,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规定的部门;以林木抵押的,为县级以上林木主管部门;以航空器、船舶、车辆抵押的,为运输工具的登记部门;以企业的设备和其他动产抵押的,为财产所在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当事人以上述财产以外的其他财产抵押的,可以自愿办理抵押物登记,登记部门为抵押人所在地的公证部门。
(三)质押
1、动产质押
动产质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移交债权人占有,将该动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法以该动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动产的价款优先受偿。质押合同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质押合同为实践合同,自质物移交于质权人占有时生效。质押合同应当包括以下内容:(1)被担保的主债权种类、数额;(2)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
(3)质物的名称、数量、质量、状况;(4)质押担保的范围;(5)质物移交的时间;(6)当事人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
2、权利质押
权利质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以其财产权利出质作为债权的担保。下列权利可以质押:(1)汇票、支票、本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2)依法可以转让的股份、股票;
(3)依法可以转让的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中的财产权。(4)依法可以质押的其他权利。
(四)留置
留置,是指债权人按照合同约定占有债务人的动产,债务人不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履行债务,债权人有权留置该财产,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留置权的构成有三项要件:1.债权清偿期限已到;2.债权人占有债务人的动产;3.债权与财产的占有存在牵连关系,是依照合同约定进行的。
留置的财产为可分物的,留置物的价值应当相当于债务的金额。留置权人负有妥善保管留置物的义务。
债权人与债务人应当在合同中约定,债权人留置财产后,债务人应当在不少于两个月的期限内履行债务。债权人与债务人在合同中未约定的,债权人留置债务人财产后,应当确定两个月以上的期限,通知债务人在该期限内履行债务。
债务人逾期仍不履行的,债权人可以与债务人协议以留置物折价清偿债务,也可以依法拍卖、变卖留置物清偿债务。
留置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留置物保管费用和实现留置权的费用。
(五)定金
定金,是由合同一方当事人预先向对方当事人交付一定数额的货币,以保证债权实现的担保方式。
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定金应当以书面形式约定。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定金合同从实际交付定金之日起生效。

第六节 合同的变更、转让和终止
一、合同的变更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变更合同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的,应依照其规定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为防止发生纠纷,当事人对合同变更的内容应作明确约定,变更内容约定不明确的,《合同法》规定推定为本变更。
合同的变更,仅对变更后未履行的部分有效,对已履行的部分无溯及力。 因合同的变更而使一方当事人受到经济损失的,受损一方可向另一方当事人要求损失赔偿。
二、合同的转让
合同的转让,分为债权的转让和债务的转让,当事人一方经对方同意,也可以将自己在合同中的权利和义务一并转让给第三人。
《合同法》规定,债权人可以将合同的权利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1)根据合同性质不得转让。(2)按照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3)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
三、合同的终止
(一)合同终止的原因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1.债务已经按照约定履行;2.合同解除;
3.债务相互抵销;4.债务人依法将标的物提存;5.债权人免除债务;6.债权债务同归于一人;7.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终止的其他情形。
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后,有时当事人还负有后合同义务。合同终止后,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二)合同的解除
1、合意解除
2、法定解除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1)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2)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3)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4)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5)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当事人一方行使解除权,或依照《合同法》的规定主张解除合同的,应当通知对方。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对方有异议的,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解除合同的效力。
当事人解除合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的,应依照其规定办理。
(三)债务抵销
抵销产生使合同终止的效力。抵销分为法定抵销与约定抵销。
当事人互负到期债务,该债务的标的物种类、品质相同的,任何一方可以将自己的债务与对方的债务抵销,但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合同性质不得抵销的除外。当事人主张抵销的,应当通知对方。通知自到达对方时生效。抵销不得附条件或者附期限。
当事人互负债务,标的物种类、品质不相同的,经双方协商一致,也可以抵销。
(四)提存
提存之后,合同终止。有下列情形之一,难以履行债务的,债务人可以将标的物提存:
1.债权人无正当理由拒绝受领;2.债权人下落不明;3.债权人死亡未确定继承人或者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未确定监护人;4.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标的物不适于提存或者提存费用过高的,债务人依法可以拍卖或者变卖标的物,提存所得的价款。标的物提存后,合同虽然终止,但债务人还负有后合同义务。除债权人下落不明的以外,债务人应当及时通知债权人或者债权人的继承人、监护人。
(五)债的免除与混同

第七节 违约责任
一、违约责任概述
违约责任的构成要件分为一般构成要件和特殊构成要件。一般构成要件包括违约行为和过错。特殊构成要件包括违约行为、过错、损害事实、违约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的因果关系四项。
违约责任的归责原则有两项,即过错责任原则和无过错责任原则。
对违约行为可按不同标准分为不同种类;(1)按照违约行为发生于合同履行期限届满之前还是之后,可分为届期违约和预期违约(2)按照违约行为是否从根本上违背缔约目的,可分为根本违约与非根本违约(3)按照违约时合同义务是否得到当事人的履行,可分为不履行和不适当履行(4)按照违约行为除违约后果外,是否还造成人身损害、财产权益损害等侵权损害后果,可分为假疵履行与加害履行(5)按照迟延履行的主体不同,可分为债务人迟延履行和债权人迟延履行,等等。
二、承担违约责任的方式
承担违约责任的方式主要有以下几种:继续履行、补救措施、赔偿损失和支付违约金。

练习题
(一)单项选择题
1.按( )分,合同可分为诺成合同和实践合同。
A、是否须交付标的物才能成立
B、是否特别要求具备特定形式
C、双方是否互负义务 D、双方是否支付代价
2.( )合同是当事人最为普遍采用的一种合同约定形式。
A、约定 B、法定 C、书面 D、口头
3.要约于()生效。
A、要约人发出 B、到达受要约人
C、受要约人承诺D、要约送达时
4.、被撤销的合同,()没有法律约束力。
A、从被撤销起B、自开始起
C、自当事人知道或应当知道起
D、从当事人申请撤销时起
5.合同履行地点不明确,当事人又未达成协议,除货币和不动产外其他标的在()履行。
A、接受一方B、给付一方
C、履行义务一方D、享有权利一方
6.执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的,逾期交货价格下跌时,执行()价格。
A、交付时B、新价C、原价D、议定
7.债权人有权以撤销权来保全其债权,但自债务人的行为发生之日起()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该撤销权消灭。
A、1年B、2年 C、5年 D、10年
8.同一债务由两个以上保证人,而保证人没有约定保证份额的,保证人承担()。
A、全部责任B、同一责任 C、按份责任D、连带责任
9.质押合同自()生效。
A、合同签订时B、合同履行时 C、质物移交白质权人占有时 D质物办理登记时
10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
A、10% B、15% C、20% D、25%”
(二)多项选择题
1.解决合同争议的方式有().
A、协商B、调解C、仲裁D、诉讼
2.下列()情况,要的失效。
A、拒绝要约的通知到达要约人
B、要约人依法撤销要约
C、受要约人承诺
D、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
3.()合同是可撤销的合同。
A、因重大误解而订立的B、显失公平而订立的
C、乘人之危订立的D、限制行为能力人订立的
4.()的合同未经被代理人追认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法律效力,由行为人承担责任。
A、行为人无代理权B、超越代理权
C、代理权已终止仍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的合同
D、有被代理人合法授权而订立
5.合同法规定了()抗辩权。
A、同时履行B、先履行C、后履行D、实际履行
6.后履行抗辩权的行使应具备()的条件。
A、 当事人基于同一双务合同,互负债务
B、 当事人的履行有先后顺序。
C、 应当先履行的当事人不履行或不适当国行
D、 后履行抗辩权的行使人是履行义务顺序在后的当事人
7.具有代为清偿债务能力的()可以作为保证人。
A、国家机关
B、企业法人
C、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
D、公民
8.保证担保的范围有()。
A、主债权及利息B、违约金
C、定金D、损害赔偿金
9.以()出质的,应当向有关部门办理出质登记。
A、依法可转让的股票B、商标专用权
C、专利权D、著作权中的财产权
10.下列()情况,债权人不得转让合同权利。
A、根据合同性质不得转让B、根据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
C、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D、未通知债务人
(三)判断题
1.政府机关作为平等的主体与对方想订合同、有关企事业单位之间根据国家订货任务签订合同时,不适用《合同法》。()
2.涉外经济合同当事人既可以选择解决争议所适用的法律,也可选择解决争议的仲裁机构。()
3.根据我国合同法规定,当事人应采取要约、承诺方式订立合同。()
4.要约撤回是指要约人在要约生效后、受要约人承诺前,使要约丧失法律效力的意思表示。()
5.附生效条件的合同,当事人为了自己的利益不正当地阻止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成就。()
6.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纯获利益的合同不必经法定代理人追认,合同当然有效。()
7.无处分权的人处分他人财产经权利人追认,或者无处分权的人订立合同后取得处分权的,该合同有效。()
8. 债权人与债务人订立向第三人回行的合同,债权人可以事先征得第三人同意,也可以不告知第三人,但债务人向第三人履行时,应通知第三人。()
9当事人约定由债务人向第三人国行债务的,债务人未向第三人履行债务或后行债务不符合约定,应当向第三人承担违约责任。
10.当事人既约定违约金,又约定定金的,一方违约时,对方可以选择适用违约金或定金条款。()

练习答案
(一) 单项选择题
1、A 2、C 3、B 4、B 5、C 6、B 7、C 8、D 9、C 10、C
(二) 多项选择题
1、ABCD 2、ABD 3、ABC 4、ABC 5、ABC 6、ABCD 7、BC 8、ABD 9、ABC 10、ABC
(三) 判断题
1、×2、√3、√4、×5、√6、√7、√8、√9、×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