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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行者之家-经济法(会计师、注册会计师考试)-2001年度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经济法》复习指导及练习——第九章 合同法(分则)

2001年度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经济法》复习指导及练习——第九章 合同法(分则)

作者: 阅读5561次 更新时间:2001-08-08

第一节 买卖合同
一、买卖合同概述
买卖合同是双务有偿的有名合同,除法律另有规定的以外,一般为诺成合同、非要式合同。买卖合同可按不同标准分为不同种类:(1)一般买卖合同与特殊买卖合同。(2)特定物买卖合同与非特定物买卖合同。(3)即时买卖合同与非即时买卖合同。(4)一次性买卖合同与连续买卖合同。(5)自由买卖合同与竞价买卖合同。
二、标的物与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
(一)标的物所有权的转移
买卖合同中出卖的标的物,在合同履行时应当是属于出卖人所有或者出卖人有权处分的物。实践中,在订立合同时,标的物可能尚不属于出卖人所有或者出卖人尚无权处分,甚至可能尚不存在,但在交付标的物时,标的物必须是属于出卖人所有或者出卖人有权处分的物。法律、行政法规禁止或者限制转让的标的物,不得随便转让,应依照有关规定执行。
标的物的所有权目标的物交付时起转移,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出卖具有知识产权的计算机软件等标的物的,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以外,该标的物的知识产权不属于买受人。
(二)标的物的交付
出卖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交付标的物。标的物在订立合同之前已为买受人占有的,合同生效的时间为交付时间。
出卖人应当按照约定的地点交付标的物。当事人没有约定交付地点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合同法》有关规定仍不能确定的,适用下列规定:1、标的物需要运输的,出卖人应当将标的物交付给第一承运人以运交给买受人;2、标的物不需要运输,出卖人和买受人订立合同时知道标的物在某一地点的,出卖人应当在该地点交付标的物;不知道标的物在某一地点的,应当在出卖人订立合同时的营业地交付标的物。
(三)标的物的风险承担
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在标的物交付之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之后有买受人承担。应注意,标的物所有权是否已经转移,不是确定风险转移的标准。但对上述原则,法律另有规定或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四)出卖人的权利保证
出卖人就交付的标的物,负有保证第三人不得向买受人主张任何权利的义务,但买受人订立合同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第三人对买卖的标的物享有权利的,或法律另有其他规定的除外。
买受人有确切证据证明第三人可能就标的物主张权利的,可以中止支付相应的价款,但出卖人提供适当担保的除外。
(五)标的物的质量与检验
标的物出卖人应当按照约定的质量要求交付标的物。出卖人对标的物的质量负有假疵担保义务。出卖人交付的标的物不符合质量要求的,买受人可以依法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
出卖人应当按照约定的包装方式交付标的物。
买受人收到标的物时应当在约定的检验期间内检验。没有约定检验期间的,应当及时检验。当事人约定检验期间的,买受人应当在检验期间内将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不符合约定的情形通知出卖人。买受人怠于通知的,视为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符合约定。当事人没有约定检验期间的,买受人应当在发现或者应当发现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合理期间内通知出卖人。买受人在合理期间内未通知或者自标的物收到之日起两年内未通知出卖人的,视为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符合约定,但对标的物有质量保证期的,适用质量保证期,不适用该两年的规定。出卖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提供的标的物不符合约定的,买受人不受上述通知时间的限制。
(六)价款支付
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数额、地点和时间支付价款。
对支付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合同法》有关规定仍不能确定的,买受人应当在出卖人的营业地支付,但约定支付价款以交付标的物或者交付提取标的物单证为条件的,在交付标的物或者交付提取标的物单证的所在地支付;对支付时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合同法》有关规定仍不能确定的,买受人应当在收到标的物或者提取标的物单证的同时支付。
出卖人多交标的物的,买受人可以接收或者拒绝接收多交的部分。买受人接收多交部分的,按照合同的价格支付价款;买受人拒绝接收多交部分的,应当及时通知出卖人。
(七)合同解除的效力
因标的物的主物不符合约定而解除合同的,解除合同的效力及于从物。标的物的从物因不符合约定被解除的,解除的效力不及于主物。
标的物为数物,其中一物不符合约定的,实受人可以就该物解除,但该物与他物分离使标的物的价值显受损害的,当事人可以就数物解除合同。
出卖人分批交付标的物的,出卖人对其中一批标的物不交付或者交付不符合约定,致使该批标的物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买受人可以就该批标的物解除合同。
出卖人不交付其中一批标的物或者交付不符合约定,致使今后其他各批标的物的交付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买受人可以就该批以及今后其他各批标的物解除合同。
买受人如果就其中一批标的物解除合同,该批标的物与其他各批标的物相互依存的,可以就已经交付和未交付的各批标的物解除合同。
三、特殊买卖合同
分期付款的买受人未支付到期价款的金额达到全部价款的五分之一的,出卖人可以要求买受人一并支付到期与未到期的全部价款或者解除合同。
凭样品买卖的当事人应当封存样品,并可以对样品质量予以说明。出卖人交付的标的物应当与样品及其说明的质量相同。
试用买卖的当事人可以约定标的物的试用期间。试用期间届满,买受人对是否购买标的物未作表示的,视为购买。
招标投标买卖的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以及招标投标程序等;拍卖的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以及拍卖程序等,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第二节 供用电合同
一、供用电合同概述
供用电合同通常为格式合同,属连续性合同,其标的性质决定了合同一般不存在退货、返还、恢复原状等问题。
供用电合同的内容包括供电的方式、质量、时间,用电容量、地址、性质,计量方式,电价、电费的结算方式,供用电设施的维护责任等条款。供用电合同的履行地点,按照当事人约定;当事人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供电设施的产权分界处为履行地点。通常,供用电合同是以用电人提出用电申请为要约,供电人批准用电申请为承诺而订立的。
二、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
(一)供电人义务
1.供电人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供电质量标准和合同约定安全供电。
2.供电人因供电设施计划检修、临时检修、依法限电或者用电人违法用电等原因,需要中断供电时,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事先通知用电人。
3.因自然灾害等原因断电,供电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抢修。
(二)用电人义务
1.用电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当事人的约定及时交付电费。
2.用电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当事人的约定安全用电。

第三节 赠与合同
一、 赠与合同概述
赠与合同是单务、无偿合同。赠与合同属诺成合同。赠与的财产依法需要办理登记等手续的,应当办理有关手续。
赠与可以附义务。赠与附义务的,受赠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义务。
二、赠与的撤销
赠与的撤销分为任意撤销和法定撤销。
法定撤销是指,受赠人有下列法定情形之一的,无论赠与财产的权利是否转移,赠与是否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或者经过公证,赠与人均可以撤销赠与:(1)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的近亲属;(2)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3)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
赠与人的撤销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原因之日起一年内行使。撤销权人撤销赠与的,可以向受赠人要求返还赠与的财产。因受赠人的违法行为致使赠与人死亡或者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赠与人的继承人或者法定代理人可以撤销赠与。赠与人的继承人或者法定代理人的撤销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原因之日起六个月内行使。

第四节 借款合同
一、借款合同概述
金融机构贷款的借款合同是诺成合同,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为实践合同。
借款合同应采用书面形式,但自然人之间借款另有约定的除外。借款合同的内容包括借款种类、币种、用途、数额、利率、期限和还款方式等条款,贷款人还可以要求借款人依照《担保法》的规定提供担保。
二、当事人双方权利义务
贷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日期、数额提供借款,造成借款人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日期、数额收取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的日期、数额支付利息。
贷款人按照约定可以检查、监督借款的使用情况。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向贷款人定期提供有关财务会计报表等资料。
办理贷款业务的金融机构贷款的利率,应当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贷款利率的上下限确定。
借款的利息不得预先在本金中扣除。
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利息。
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
借款人提前偿还借款的,除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以外,应当按照实际借款的期间计算利息。借款人可以在还款期限届满之前向贷款人申请展期。贷款人同意的,可以展期。

第五节 租赁合同
一、租赁合同概述
租赁合同为诺成合同。
租赁合同的内容包括租赁物的名称、数量、用途、租赁期限、租金及其支付期限和方式、租赁物维修等条款。
租赁属临时性使用合同,租赁期限不得超过二十年。超过二十年的,超过部分无效。租赁期间届满,当事人可以续订租赁合同,但约定的租赁期限自续订之日起仍不得超过二十年。租赁期限六个月以上的,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的,视为不定期租赁。
二、当事人双方权利义务
出租人应当按照约定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并在租赁期间保持租赁物符合约定的用途。承租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方法使用租赁物。
承租人按照约定的方法或者租赁物的性质使用租赁物,致使租赁物受到损耗的,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出租人应当履行租赁物的维修义务,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承租人应当妥善保管租赁物,因保管不善造成租赁物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可以对租赁物进行改善或者增设他物。
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可以将租赁物转租给第三人。
在租赁期间因占有、使用租赁物获得的收益,归承租人所有,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承租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租金。
因第三人主张权利,致使承租人不能对租赁物使用、收益的,承租人可以要求减少租金或者不支付租金。第三人主张权利的,承租人应当及时通知出租人。
租赁物在租赁期间发生所有权变动的,不影响租赁合同的效力,即实行“买卖不破租赁”的原则。出租人出卖租赁房屋的,应当在出卖之前的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购买的权利。
三、租赁合同的解除与延期
因不可归责于承租人的事由,致使租赁物部分或者全部毁损、灭失的,承租人可以要求减少租金或者不支付租金;因租赁物部分或者全部毁损、灭失,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承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当事人对租赁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出租人解除合同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承租人。
租赁物危及承租人的安全或者健康的,即使承租人订立合同时明知该租赁物质量不合格,承租人仍然可以随时解除合同。
租赁期间届满,承租人应当返还租赁物。返还的租赁物应当符合按照约定或者按照租赁物的性质使用后的状态。
租赁期间届满,承租人继续使用租赁物,出租人没有提出异议的,原租赁合同继续有效,但租赁期限为不定期。
承租人在房屋租赁期间死亡的,与其生前共同居住的人可以按照原租赁合同租赁该房屋。

第六节 融资租赁合同
一、融资租赁合同概述
典型的融资租赁关系涉及三方当事人,即出租人、承租人、出卖人,包括融资租赁合同和买卖合同两个合同。
在融资租赁合同中,承租人解除合同的权利应受到一定限制,在合同有效期内,无正当、充分的理由不得解除合同。
融资租赁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融资租赁合同的内容包括租赁物名称、数量、规格、技术性能、检验方法、租赁期限、租金构成及其支付期限和方式、币种、租赁期间届满租赁物的归属等条款。
出租人、出卖人、承租人可以约定,出卖人不履行买卖合同义务的,由承租人行使索赔的权利。承租人行使索赔权利的,出租人应当予以协助。
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出卖人、租赁物的选择订立的买卖合同,未经承租人同意,出租人不得变更与承租人有关的合同内容。
二、当事人双方权利义务
出租人应当保证承租人对租赁物的占有和使用。
承租人应当妥善保管、使用租赁物,应当按照约定支付租金。
当事人约定租赁期间届满租赁物归承租人所有,承租人已经支付大部分租金,但无力支付剩余租金,出租人因此解除合同收回租赁物的,收回的租赁物的价值超过承租人欠付的租金以及其他费用的,承租人可以要求部分返还。

对租赁物的归属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合同法》有关规定仍不能确定的,租赁物的所有权归出租人。

第七节 承揽合同
一、承揽合同概述
承揽合同是以完成定作人要求的一定工作为目的的,其标的具有特定性,工作成果可以是有形的,也可以是无形的。经定作人同意,承揽人可以将其承揽的工作部分交由第三人完成,承揽人对无论是否自己完成的工作,均要承担全部责任。承揽人可为多人,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共同承揽人对定作人承担连带责任。
承揽合同的内容包括承揽的标的、数量、质量、报酬、承揽方式、材料的提供、履行期限、验收标准和方法等条款。
二、当事人双方权利义务
承揽人应当以自己的设备、技术和劳力,完成主要工作,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承揽人将其承揽的主要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的,应当就该第三人完成的工作成果向定作人负责;未经定作人同意的,定作人也可以解除合同。承揽人可以将其承揽的辅助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并就该第三人完成的工作成果向定作人负责。
合同约定由承揽人提供材料的,承揽人应当按照约定选用材料,并接受定作人检验。合同约定由定作人提供材料的,定作人应当按照约定提供材料。承揽人对定作人提供的材料,应当及时检验,发现不符合约定时,应当及时通知定作人更换、补齐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
承揽人不得擅自更换定作人提供的材料,不得更换不需要修理的零部件。
承揽人发规定作人提供的图纸或者技术要求不合理的,应当及时通知定作人。
承揽工作需要定作人协助的,定作人有协助的义务。
承揽人在工作期间,应当接受定作人必要的监督检验。
定作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报酬。
定作人未向承揽人支付报酬或者材料费等价款的,承揽人对完成的工作成果享有留置权,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承揽人应当妥善保管定作人提供的材料以及完成的工作成果,因保管不善造成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承揽人应当按照定作人的要求保守秘密,未经定作人许可,不得留存复制品或者技术资料。
定作人可以随时解除承揽合同。但定作人因此造成承揽人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第八节 建设工程合同
一、 建设工程合同概述
建设工程合同包括工程勘察、设计、施工合同。勘察、设计合同的内容包括提交有关基础资料和文件(包括概预算)的期限、质量要求、费用以及其他协作条件等条款。施工合同的内容包括工程范围、建设工期、中间交工工程的开工和竣工时间、工程质量、工程造价、技术资料交付时间、材料和设备供应责任、拨款和结算、竣工验收、质量保修范围和质量保证期、双方相互协作等条款。
建设工程实行监理的,发包人应当与监理人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委托监理合同。
二、当事人双方权利义务
发包人在不妨碍承包人正常作业的情况下,可以随时对作业进度、质量进行检查。隐蔽工程在隐蔽以前,承包人应当通知发包人检查。
建设工程竣工后,发包人应当及时进行验收。验收合格的,发包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价款,并接收该建设工程。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勘察、设计的质量不符合要求或者未按照或限提交勘察、设计文件拖延工期,造成发包人损失的,勘察人、设计人应当继续完善勘察、设计,减收或者免收勘察、设计费并赔偿损失。
因施工人的原因致使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发包人有权要求施工人在合理期限内无偿修理或者返工、改建。经过修理或者返工、改建后,造成逾期交付的,施工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因承包人的原因致使建设工程在合理使用期限内造成人身和财产损害的,承包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发包人未按照约定的时间和要求提供原材料、设备、场地。资金、技术资料的,承包人可以顺延工程日期,并有权要求赔偿停工、窝工等损失。
因发包人的原因致使工程中途停建、缓建的,发包人应当采取措施弥补或者减少损失,赔偿承包人因此造成的停工、窝工、倒运、机械设备调迁、材料和构件积压等损失和实际费用。
因发包人变更计划,提供的资料不准确,或者未按照期限提供必需的勘察、设计工作条件而造成勘察、设计的返工、停工或者修改设计,发包人应当按照勘察人、设计人实际消耗的工作量增付费用。
发包人应按照约定支付价款。

第九节 运输合同
一、运输合同概述
运输合同一般均为标准合同,旅客、托运人通常无法协商变更合同的格式条款,故须特别注意对旅客、托运人合法利益的保护,排除格式条款的不合理限制。公共运输业的运输合同的订立具有强制性,以保障旅客、托运人的利益和社会秩序。从事公共运输的承运人不得拒绝旅客、托运人通常、合理的运输要求,拒绝订立运输合同。
二、客运合同
(一)旅客权利义务
1、旅客应当持有效客票乘运
2、旅客可以自行决定解除客运合同。
3、旅客在运输中应当按照约定的限量携带行李。
4、旅客不得随身携带或者在行李中夹带易燃、易爆、有毒、有腐蚀性、有放射性以及有可能危及运输工具上人身和财产安全的危险物品或者其他违禁物品。
(二)承运人权利义务
承运人应当向旅客及时告知有关不能正常运输的重要事由和安全运输应当注意的事项。
承运人应当按照客票载明的时间和班次运输旅客。
承运人擅自变更运输工具而降低服务标准的,应当根据旅客的要求退票或者减收票款;提高服务标准的,不应当加收票款。
承运人在运输过程中,应当尽力救助患有急病、分娩、遇险的旅客。
承运人应当对运输过程中旅客、包括按照规定免票、持优待票或者经承运人许可搭乘的无票旅客的伤亡,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伤亡是旅客自身健康原因造成的或者承运人证明伤亡是旅客故意、重大过失造成的除外。
在运输过程中旅客自带物品毁损、灭失,承运人有过错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旅客托运的行李毁损、灭失的,适用货物运输的有关规定。
三、货运合同
(一)托运人权利义务
托运人办理货物运输,应当向承运人准确表明收货人的名称或者姓名或者凭指示的收货
人,货物的名称、性质、重量、数量,收货地点等有关货物运输的必要情况。
托运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方式包装货物。
托运人托运易燃、易爆、有毒、有腐蚀性、有放射性等危险物品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危险物品运输的规定对危险物品妥善包装,作出危险物标志和标签,并将有关危险物品的名称、性质和防范措施的书面材料提交承运人。
托运人享有运输合同的变更与解除权利。
(二)承运人权利义务
货物运输到达后,承运人知道收货人的,应当及时通知收货人,收货人应当及时提货。
收货人提货时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检验货物。
承运人对运输过程中货物的毁损、灭失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承运人证明货物的毁损、灭失是因不可抗力、货物本身的自然性质或者合理损耗以及托运人、收货人的过错造成的,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货物的毁损、灭失的赔偿额,当事人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合同法》有关规定仍不能确定的,按照交付或者应当交付时货物到达地的市场价格计算。法律、行政法规对赔偿额的计算方法和赔偿限额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两个以上承运人以同一运输方式联运的,与托运人订立合同的承运人应当对全程运输承担责任。损失发生在某一运输区段的,与托运人订立合同的承运人和该区段的承运人承担连带责任。
货物在运输过程中因不可抗力灭失,未收取运费的,承运人不得要求支付运费;已收取运费的,托运人可以要求返还。
托运人或者收货人不支付运费、保管费以及其他运输费用的,承运人对相应的运输货物享有留置权,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收货人不明或者收货人无正当理由拒绝受领货物的,承运人可以依法提存货物。
四、多式联运合同
多式联运经营人负责履行或者组织履行多式联运合同,对全程运输享有承运人的权利,承担承运人的义务。
多式联运经营人可以与参加多式联运的各区段承运人就多式联运合同的各区段运输约定相互之间的责任,但该约定不影响多式联运经营人对全程运输承担的义务。
多式联运经营人收到托运人交付的货物时,应当签发多式联运单据。
因托运人托运货物时的过错造成多式联运经营人损失的,即使托运人已经转让多式联运单据,托运人仍然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货物的毁损、灭失发生于多式联运的某一运输区段的,多式联运经营人的赔偿责任和责任限额,适用调整该区段运输方式的有关法律规定。

第十节 技术合同
一、 技术合同概述
技术合同包括技术开发合同。技术转让合同、技术咨询合同和技术服务合同四种。技术合同的内容由当事人约定,一般包括以下条款:1.项目名称;2.标的的内容、范围和要求;
3.履行的计划、进度、期限、地点、地域和方式;4.技术情报和资料的保密;5.风险责任的承担;6.技术成果的归属和收益的分成办法;7.验收标准和方法;8.价款、报酬或者使用费及其支付方式;9.违约金或者损失赔偿的计算方法;10.解决争议的方法。
与履行合同有关的技术背景资料、可行性论证和技术评价报告、项目任务书和计划书、技术标准、技术规范、原始设计和工艺文件,以及其他技术文档,按照当事人的约定可以作为合同的组成部分。

职务技术成果的使用权、转让权属于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就该项职务技术成果订立技术合同。
非职务技术成果的使用权、转让权属于完成技术成果的个人,完成技术成果的个人可以就该项非职务技术成果订立技术合同。
二、技术开发合同
(一)委托开发合同当事人的主要权利义务
委托开发合同的委托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研究开发经费和报酬;提供技术资料、原始数据;完成协作事项;接受研究开发成果。
委托开发合同的研究开发人应当按照约定制定和实施研究开发计划;合理使用研究开发经费;按期完成研究开发工作,交付研究开发成果,提供有关的技术资料和必要的技术指导,帮助委托人掌握研究开发成果。
委托人违反约定造成研究开发工作停滞、延误或者失败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研究开发人违反约定造成研究开发工作停滞、延误或者失败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二)合作开发合同当事人的主要权利义务
合作开发合同的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进行投资,包括以技术进行投资;分工参与研究开发工作;协作配合研究开发工作。
合作开发合同的当事人违反约定造成研究开发工作停滞、延误或者失败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三)技术开发合同的解除与风险承担
因作为技术开发合同标的的技术已经由他人公开,致使技术开发合同的履行没有意义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在技术开发合同履行过程中,因出现无法克服的技术困难,致使研究开发失败或者部分失败的,该风险责任由当事人约定。
当事人一方发现出现无法克服的技术困难,可能致使研究开发失败或者部分失败的情形时,应当及时通知另一方并采取适当措施减少损失。没有及时通知并采取适当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应当就扩大的损失承担责任。
(四)技术成果的权利归属
委托开发完成的发明创造,除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以外,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研究开发人。研究开发人取得专利权的,委托人可以免费实施该专利。研究开发人转让专利申请权的,委托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受让的权利。
合作开发完成的发明创造,除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以外,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合作开发的当事人共有。当事人一方转让其共有的专利申请权的,其他各方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受让的权利。
合作开发的当事人一方声明放弃其共有的专利申请权的,可以由另一方单独申请或者由其他各方共同申请。申请人取得专利权的,放弃专利申请权的一方可以免费实施该专利。
合作开发的当事人一方不同意申请专利的,另一方或者其他各方不得申请专利。
委托开发或者合作开发完成的技术秘密成果的使用权、转让权以及利益的分配办法,由当事人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当事人均有使用和转让的权利,但委托开发的研究开发人不得在向委托人交付研究开发成果之前,将研究开发成果转让给第三人。
三、技术转让合同
(一)技术转让合同概述
技术转让合同包括专利权转让、专利申请权转让、技术秘密 转让、专利实施许可合同。技术转让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当事人可以按照互利的原则,在技术转让合同中约定实施专利、使用技术秘密后续改进的技术成果的分享办法。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合同法》有关规定仍不能确定的,一方后续改进的技术成果,其他各方无权分享。
(二)当事人双方权利义务
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只在该专利权的存续期间内有效。
专利实施许可合同的让与人应当按照约定许可受让人实施专利,交付实施专利有关的技术资料,提供必要的技术指导。专利实施许可合同的受让人应当按照约定实施专利,不得许可约定以外的第三人实施该专利;并按照约定支付使用费。
技术秘密转让合同的让与人应当按照约定提供技术资料,进行技术指导,保证技术的实用性、可靠性,承担保密义务。
技术转让合同的让与人应当保证自己是所提供的技术的合法拥有者,并保证所提供的技术完整、无误、有效,能够达到约定的目标。
技术转让合同的受让人应当按照约定的范围和期限,对让与人提供的技术中尚未公开的秘密部分,承担保密义务。
(三)违约责任
实施专利或者使用技术秘密超越约定的范围的,违反约定擅自许可第三人实施该项专利或者使用该项技术秘密的,应当停止违约行为,承担违约责任;违反约定的保密义务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技术转让合同的受让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使用费的,应当补交使用费并按照约定支付违约金;不补交使用费或者支付违约金的,应当停止实施专利或者使用技术秘密,交还技术资料,承担违约责任;实施专利或者使用技术秘密超越约定的范围的,未经让与人同意擅自许可第三人实施该专利或者使用该技术秘密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受让人按照约定实施专利、使用技术秘密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由让与人承担责任,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四、技术咨询合同和技术服务合同
(一)技术咨询合同当事人双方权利义务:
技术咨询合同的委托人应当按照约定阐明咨询的问题,提供技术背景材料及有关技术资料、数据;接受受托人的工作成果,支付报酬。
技术咨询合同的受托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完成咨询报告或者解答问题;提出的咨询报告应当达到约定的要求。
技术咨询合同的委托人未按照约定提供必要的资料和数据,影响工作进度和质量,不接受或者逾期接受工作成果的,支付的报酬不得追回,未支付的报酬应当支付。
技术咨询合同的受托人未按期提出咨询报告或者提出的咨询报告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减收或者免收报酬等违约责任。
技术咨询合同的委托人按照受托人符合约定要求的咨询报告和意见作出决策所造成的损失,由委托人承担,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二)技术服务合同当事人双方权利义务
技术服务合同的委托人应当按照约定提供工作条件,完成配合事项;接受工作成果并支付报酬。
技术服务合同的受托人应当按照约定完成服务项目,解决技术问题,保证工作质量,并传授解决技术问题的知识。
技术服务合同的委托人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影响工作进度和质量,不接受或者逾期接受工作成果的,支付的报酬不得追回,未支付的报酬应当支付。
技术服务合同的受托人未按照合同约定完成服务工作的,应当承担免收报酬等违约责任。

第十一节 保管合同和仓储合同
一、保管合同
保管合同一般为实践合同,自保管物交付时成立。但当事人另有特别约定的,保管合同可自当事人约定的时间成立,为诺成合同。
(一)保管人的义务:1.给付保管凭证义务。2.妥善保管义务。3.专属保管和不得
使用义务。4.通知义务。5.返还保管物的义务。
(二)寄存人的义务:1.告知义务。2.支付保管费义务。3.声明义务。
(三)可代替物保管
保管人保管货币的,可以返还相同种类、数量的货币。保管其他可替代物的,可以按照约定返还相同种类、品质、数量的物品。在此种情况下,保管合同成立后,原物及其孳息归保管人所有,保管人可使用保管物,并应承担保管物的灭失风险。
二、仓储合同
(一)仓单
存货人或者仓单持有人在仓单上背书并经保管人签字或者盖章的,可以转让提取仓储物的权利。仓单包括下列事项:1.存货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2.仓储物的品种、数量、质量、包装、件数和标记;3.仓储物的损耗标准;4.储存场所;5.储存期间;6.仓储费;
7.仓储物已经办理保险的,其保险金额、期间以及保险人的名称;8.填发人、填发地和填发日期。
(二)当事人双方权利义务
保管人应当按照约定对人库仓储物进行验收。
保管人储存易燃、易爆、有毒、有腐蚀性、有放射性等危险物品的,应当具备相应的保管条件。
保管人根据存货人或者仓单持有人的要求,应当同意其检查仓储物或者提取样品。
保管人储存易燃、易爆、有毒、有腐蚀性、有放射性等危险物品的,应当具备相应的保管条件。
当事人对储存期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存货人或者仓单待有人可以随时提取仓储物,保管人也可以随时要求存货人或者仓单持有人提取仓储物,但应当给予必要的准备时间。
储存期间届满,存货人或者仓单持有人应当凭仓单提取仓储物。
储存期间,因保管人保管不善造成仓储物毁损、灭失的,保管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第十二节 委托合同、行纪合同、居间合同
一、委托合同
(一)委托合同概述
委托关系的存在是办理委托事项的前提,办理委托事项的形式有多种,代理只是其一,行纪、居间等也都是由委托关系产生的。委托只涉及委托人和受托人之间的关系,不像代理,涉及与第三人的关系。
委托分为特别委托与概括委托。
(二)委托事务的处理
受托人应当按照委托人的指示处理委托事务。
受托人应当亲自处理委托事务。经委托人同意,受托人可以转委托。
受托人应当按照委托人的要求,报告委托事务的处理情况。委托合同终止时,受托人应当报告委托事务的结果。受托人处理委托事务取得的财产,应当转交给委托人。
(三)与第三人的关系
受托人以自己的名义,在委托人的授权范围内与第三人订立的合同,第三人在订立合同时知道受托人与委托人之间的代理关系的,该合同直接约束委托人和第三人,但有确切证据证明该合同只约束受托人和第三人的除外。
受托人以自己的名义与第三人订立合同时,第三人不知道受托人与委托人之间的代理关系的,受托人因第三人的原因对委托人不履行义务,受托人应当向委托人披露第三人,委托人因此可以行使受托人对第三人的权利,但第三人如果知道该委托人存在,就不会与受托人订立合同的除外。
受托人因委托人的原因对第三人不履行义务,受托人应当向第三人披露委托人,第三人因此可以选择受托人或者委托人作为相对人主张其权利,但第三人不得变更选定的相对人。
委托人行使受托人对第三人的权利的,第三人可以向委托人主张其对受托人的抗辩。第三人选定委托人作为其相对人的,委托人可以向第三人主张其对受托人的抗辩以及受托人对第三人的抗辩。
(四)费用与报酬
委托人应当预付处理委托事务的费用。受托人完成委托事务的,委托人应当向其支付报酬。
(五)损失赔偿
有偿的委托合同,因受托人的过错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委托人可以要求赔偿损失。无偿的委托合同,因受托人的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委托人可以要求赔偿损失。受托人超越权限结委托人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受托人处理委托事务时,因不可归责于自己的事由受到损失的,可以向委托人要求赔偿损失。委托人经受托人同意,可以在受托人之外委托第三人处理委托事务。因此给受托人造成损失的,受托人可以向委托人要求赔偿损失。
两个以上的受托人共同处理委托事务的,对委托人承担连带责任。
(六)委托合同的终止
委托合同的终止,分为因合同解除而终止和因法定原因而终止两种情况。
委托人或者受托人可以随时解除委托合同。因解除合同给对方造成损失的,除不可归责于该当事人的事由以外,应当赔偿损失。
委托人或者受托人死亡、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或者破产的,委托合同终止,但当事人另有约定或者根据委托事务的性质不宜终止的除外。
因委托人死亡、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或者破产,致使委托合同终止将损害委托人利益的,在委托人的继承人、法定代理人或者清算组织承受委托事务之前,受托人应当继续处理委托事务。
因受托人死亡、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或者破产,致使委托合同终止的,受托人的继承人、法定代理人或者清算组织应当及时通知委托人。因委托合同终止将损害委托人利益的,在委托人作出善后处理之前,受托人的继承人、法定代理人或者清算组织应当采取必要措施。
二、行纪合同
行纪合同与委托合同的主要区别在于:
1.行纪合同的适用范围仅为贸易活动,而委托合同的受托人为委托人提供服务的适用范围广泛,包括各种可以委托的事项。
2.行纪人应以自己的名义与第三人订立合同,而委托合同的受托人可以以委托人或者自己的名义订立合同,如以自己的名义订立合同,则负有披露义务。
3.行纪合同为有偿合同,而委托合同可以是有偿的,也可是无偿的。
4.行纪人处理委托事务支出的费用,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应自行承担,而委托合同的受托人的费用由委托人承担。
(二)双方当事人权利义务
行纪人占有委托物的,应当妥善保管委托物。
行纪人在行纪中低于委托人指定的价格卖出或者高于委托人指定的价格买入的,应当经委托人同意。
行纪人卖出或者买入具有市场定价的商品,除委托人有相反的意思表示的以外,行纪人自己可以作为买受人或者出卖人。
行纪人按照约定买人委托物,委托人应当及时受领。
委托物不能卖出或者委托人撤回出卖,经行纪人催告,委托人不取回或者不处分该物的,行纪人可依法提存委托物。
行纪人与第三人订立合同的,行纪人对该合同直接享有权利、承担义务。
行纪人完成或者部分完成委托事务的,委托人应当向其支付相应的报酬。
三、居间合同
居间行为分为两种情况,其一是受委托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其二是除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外,还向委托人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
居间人负有报告义务,应当就有关订立合同的事项向委托人如实报告。
居间人促成合同成立的,委托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报酬。对居间人的报酬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合同法》有关规定仍不能确定的,根据居间人的劳务合理确定。因居间人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而促成合同成立的,由该合同的当事人平均负担居间人的报酬。居间人促成合同成立的,居间活动的费用,由居间人负担。居间人未促成合同成立的,不得要求支付报酬,但可以要求委托人支付从事居间活动支出的必要费用。

练习题
(一)单项选择题
1、买卖合同中,标的物的所有权自()时起转移.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A、债成立B、登记
C、交付D、货、款两清
2、()是最典型的有偿合同。
A、买卖合同B、租赁合同C、赠与合同D、居间合同
3、赠与人的撤销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原因之()内行使。
A、6个月B、1年C、2年D、5年
4、赠与的财产有瑕疵的,赠与人()责任。
A、不承担B、承担与出卖人相同的
C、承担损害赔偿D、必须承担
5、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对支付利息的期限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
A、视为不支付利息B、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
C、每届满一年时支付D、比照银行贷款支付利息
6、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时生效。
A、承诺B、合同签订
C、合同登记、D贷款人提供借款
7、租赁期限不得超过()。
A、10年B、20年C、6个月D、1年
8、在融资租赁合同中,出租人对租赁物享有(),承租人破产时,租赁物不属于破产财产。
A、经营权B、所有权C、别除权D、租赁权
9、融资租赁合同的承租人占有租赁物期间,租赁物造成第三人的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害的,()不承担责任。
A、出租人B、承租人C、出卖人D、当事人
10、建设工程实行监理的,发包人应当与监理人采用书面形式订立()。
A、居间合同B、委托合同
C、中介合同D、委托监理合同
(二)多项选择题
1、在买卖合同中,出卖的标的物,应当属于出卖人()
A、所有 B、占有C、有管理权D、有处分权
2、经催告用电人在合理期限内仍不交付(),供电人按照国家规定的程序中止供电。
A、违约金B、赔偿金C、滞纳金D、电费
3、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但()赠与合同,不适用此规定。
A、具有救灾性质B、具有扶贫性质
C、经过公证的D、企业之间的
4、受赠人有()情形的。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
A、严重侵害赠与人
B、严重侵害赠与人的近亲属
C、对赠与人有抚养义务而不履行
D、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
5、支付租金期限依法不能确定的履行规则为()。
A、合同订立时付全部租金
B、租赁期限届满时支付全部租金
C、租赁期限不满一年的,应当在租赁期限届满时支付
D、租赁期限一年以上的,应在每届满一年时支付,剩余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租赁期届满时支付
6、建设工程合同包括()。
A、工程承包合同B、工程勘察合同
C、工程设计合同D、工程施工合同
7、建设工程合同的承包人不得()。
A、将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转包给第三人。
B、将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肢解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第三人
8、运输合同包括()。
A、 客运合同B、货运合同
C、联运合同D、多式联运合同
9、技术合同包括()。
A、 委托开发合同
B、 合作开发合同
C、 技术咨询合同
D、 技术转让合同
10、技术合同价款、报酬或使用费的支付方式由当事人约定,可以采取()方式。
A、 一次总算、一次总付
B、 一次总算、分期支付
C、 提成支付
D、 提成支付附加预付入门费
(三)判断题
1、赠与人的继承人或法定代理人的撤销权,自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原因之日起6个月内行使。()
2、出租人应当履行租赁物的维修义务,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3、承租人按照约定的方式或者租赁物的性质使用租赁物,致使租赁物受到损耗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4、融资租赁合同是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出卖人、租赁物的选择,向出卖人购买租赁物、提供给承租人使用,承租人支付租金合同。()
5、承揽合同是定作人按照承揽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承揽人给付报酬的合同。()
6、当事人对保管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保管是无偿的。()
7、居间人未促成合同成立,不得要求支付报酬,但可以要求委托人支付从事居间活动支出的必要费用。()
8、当事人可以在买卖合同中约定买受人未履行支付价款或其他义务标的物的所有权属于买受人。()
9、标的物在订立买卖合同之前已为买受人占有的,标的物交付时间为合同生效时间。()
10、在买卖合同中,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在标的物交付之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之后由买受人承担。()
练习答案:
(一) 单项选择题
1、C 2、A 3、B 4、A 5、A 6、D 7、B 8、B 9、A 10、D
(二) 多项选择题
1、AD 2、AD 3、ABC 4、ABCD 5、CD 6、BCD 7、ABC 8、ABD 9、CD 10、ABCD
(三) 判断题
1、○ 2、○ 3、○ 4、○ 5、× 6、× 7、○ 8、× 9、× 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