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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行者之家-经济法(会计师、注册会计师考试)-2001年度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经济法》复习指导及练习——第十章 外汇管理法律制度

2001年度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经济法》复习指导及练习——第十章 外汇管理法律制度

作者: 阅读6495次 更新时间:2001-08-08

第一节 外汇及外汇管理概述
一、外汇的概念
根据我国《外汇管理条例》的规定,我国的外汇包括外国货币、外汇支付凭证、外币有价证券、特别提款权、欧洲货币单位以及其他外汇资产。
根据各国货币在国际清偿中的不同特点,外汇又分为自由外汇与记账外汇。
二、外汇管理概述
(一)外汇管理的概念
外汇管理又称外汇管制,是指一个国家为保持本国的国际收支平衡,对外汇的买卖、借贷、转让、收支、国际清偿、外汇汇率和外汇市场实行一定的限制措施的管理制度。其目的在于保持本国的国际收支平衡,限制资本外流,防止外汇投机,促进本国的经济发展。
1993年底,经国务院决定,从1994年1月1日开始,对经常性项目外汇实行银行结售汇制,取消外汇留成,实行银行售汇制,允许人民币在经常项目下有条件可兑换,建立银行间外汇市场,改进外汇形成机制,保持合理及相对稳定的人民币汇率等新的外汇管理制度。1996年1月29日,新的《外汇管理条则》明确规定,国家对经常性国际支付和转移不予限制,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禁止外币流通,并不得以外币计价结算,对我国的外汇管理作了全面的规定。
(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制度
国际收支统计申报是指各对外经济交易行为主体按照规定向有关机关据实报告经济交易内容的活动。国际收支统计能反映出一国在一定时期内对外经济交往的全貌以及在某一时点上全部对外资产和负债的总量,对一国外汇政策的制定、本币与外币政策的协调以及整个宏观经济决策具有重要作用。
根据有关规定,凡是中国居民与非中国居民之间发生的一切经济交易,都应当向国家外汇管理机关进行申报。这里讲的中国居民是指:(1)在中国境内居留1年以上的自然人,但外国及我国香港、澳门、台湾地区在我国境内的留学生、就医人员、外国驻华使馆外籍工作人员及其家属除外;(2)中国短期出国人员(在境外居留时间不满1年)、在境外留学人员、就医人员及中国驻外使馆工作人员及家属;(3)在中国境内依法成立的企业法人和事业法人(含外商投资企业及外资金融机构)及境外法人的驻华机构(不含国际组织驻华机构、外国驻华使领馆);(4)中国国家机关(包括中国驻外使领馆)、团体、部队。
国际收支统计申报实行交易主体申报的原则,采取间接申报与直接申报、逐笔申报与定期申报相结合的办法。
由于国际收支统计数据属于申报人的商业秘密,《国际收支统计申报办法》还特别规定,国家外汇管理局及其分支局应当对申报者申报的具体数据严格保密,只将其用于国际收支统计。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国际收支统计人员不得以任何形式向任何机构和个人提供申报者申报的具体数据。
三、我国《外汇管理条理》的适用范围
我国《外汇管理条例》的调整范围,从主体来看,包括境内机构、个人、驻华机构、来华人员。从行为上看是外汇收支或者经营活动。从地域上看,其原则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其具体规定不适用于保税区、边境贸易和边民互市的外汇管理。

第二节 经常性项目外汇管理
一、对境内机构的外汇管理
(一)境内机构的经常项目外汇收入管理
1、经常项目
我国的外汇收支分为经常项目外汇和资本项目外汇。经常项目是指国际收支中经常发生的交易项目。经常项目外汇收支包括贸易收支、劳务收支和单方面转移等。
经常性外汇收入包括下列各项:(1)出口或先支后收转口货物及其他交易行为收入的外汇;(2)境外贷款项下国际招标中标收入的外汇;(3)海关监管下境内经营免税商品收入的外汇;(4)交通运输(包括各种运输方式)及港口(包括海港、空港)、邮电(不包括国际汇兑款)、旅游、广告、咨询、展览、寄售、维修等行业及各类代理业务提供商品或服务收人的外汇;(5)行政、司法机关收入的各项外汇规费、罚没款等;(6)土地使用权、著作权、商标权、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商誉等无形资产转让收入的外汇;(7)取得《经营外汇业务许可证》的金融机构经营外汇业务的收入;(8)境外投资企业汇回的外汇利润、对外经援项下收回的外汇和境外资产的外汇收入;(9)对外索赔收入的外汇、退回的外汇保证金等;(10)保险机构受理外汇保险所得外汇收入;(11)取得《经营外汇业务许可证》的金融机构经营外汇业务的收入;(12)经营境外承包工程、向境外提供劳务、技术合作及其他服务业务的公司,在上述业务项目进行过程中收到的业务往来外汇;(13)经批准经营代理进口业务的外(工)贸公司,从事外轮代理、船务代理、国际货运代理、船舶燃料代理。商标代理、专利代理、版权代理、广告代理、船检、商检代理业务的机构代收待付的外汇;(14)境内机构暂收待付或暂收待付项下的外汇;(15)经交通部批准,从事国际海洋运输业务的远洋运输公司,经外经贸部批准从事国际货运的外运公司和租船公司在境内外经营业务所收入的外汇;(16)捐赠协议规定用于境外支付的捐赠外汇;(17)外国驻华使领馆、国际组织及其他境外法人驻华机构的外汇;(18)居民个人及来华人员个人的外汇。
经常项目外汇支出具体包括:(1)贸易进口支付;(2)进口项下的预付货款支付;(3)出口项下的佣金(回扣);(4)进出口项下的运输费、保险费;(5)进口项下的尾款;(6)进出口项下的资料费、技术费、信息费等从属费用;(7)从保税区购买商品以及购买国外入境展览展品的用汇;(8)专利权、著作权、商标、计算机软件等无形资产的进口;(9)出口项下对外退赔外汇;(10)境外承包工程所需的投标保证金;(11)民航、海运、铁道部门(机构)支付境外国际联运费、设备维修费、站场港口使用费、燃料供应费、保险费、非融资性租赁费及其他服务费用;(12)民航、海运、铁道部门(机构)支付国际营运人员伙食、津贴补助;(13)邮电部门支付国际邮政、电信业务费用;(14)转口贸易项下先支后收发生的对外支付;(15)偿还外债利息和外债转贷款利息;(16)财政预算内的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的非贸易非经营性用汇;(17)在境外举办展览、招商、培训及拍摄影视片等用汇;(18)对外宣传费、对外援助费、对外捐赠外汇、国际组织会费、参加国际会议的注册费、报名费;(19)在境外设立代表处或办事机构的开办费和经费;(20)国家教委国外考试协调中心支付境外的考试费;(21)企业的出国费用;(22)个人因私用汇;(23)境内机构支付境外的股息;(24)外商投资企业利润、红利的汇出;(25)外商投资企业外籍员工的工资及其他合法收入汇出;(26)驻华机构及来华人员的合法人民币收入汇出境外;(27)驻华机构及来华人员由外国或者港澳等地区携入或者在中国境内购买的自用物品、设备、用具等,出售后所得合法人民币款项的汇出。
2、银行结汇制
境内机构的经常项目外汇收入必须汇回国内,并按照国家关于结汇、售汇及付汇管理的规定卖给外汇指定银行,或者经批准在外汇指定银行开立外汇账户。有些符合国家规定的经常项目外汇收入,经过批准后,可存放在国外。
(1)经常项目下的外汇收入,应当结汇的包括前述第(1)至(11)项,以及国外捐赠、资助及援助的外汇和国家外汇管理局规定的其他应当结汇的外汇;
(2)经常项目下的外汇收入中,可向国家外汇管理局及其分支局申请,在经营外汇业务的银行开立外汇账户,并按规定办理结汇的包括前述第(12)至第(15)项;
(3)捐赠、资助及援助合同规定用于境外支付的外汇、外国驻华使领馆、国际组织及其他境外法人驻华机构的外汇、居民个人及来华人员的外汇可以保留。外商投资企业经常项目下外汇收入可在外汇管理局核定的最高金额以内保留外,其超出的部分应当卖给外汇指定银行,或者通过外汇调剂中心卖出。
1997年10月,中国人民银行发布了《关于允许中资企业保留一定限额外汇收入的公告》,根据公告的规定,一些进口业务量较大,财务和经营状况较好的中资企业可保留一定限额的外汇收入。允许保留外汇的最高限额为年进出口额的
15%,超过部分必须结汇。
(二)境内机构的经常项目用汇管理
1、经营性对外支付用汇管理。境内机构的经营性对外支付用汇分直接支付或兑付、先支付或兑付后核查和经审核后才予支付或兑付三种情况。
(1)境内机构下列贸易及非贸易经营性对外支付用汇,持与支付方式相应的有效商业单据和所列有效凭证从其外汇账户中支付或者到外汇指定银行兑付:A、用跟单信用证\保函方式结算的贸易进口;B、用跟单托收方式结算的贸易进口;C、用汇款方式结算的贸易进口;D、进口项下不超过合同总金额的15%或者虽超过15%但未超过等值10万美元的预付货款;E、进口项下的运输费、保险费;F、出口项下不超过合同总金额2%的暗佣(暗扣)和5%的明佣(明扣)或者虽超过上述比例但未超过等值1万美元的佣金,出口项下的运输费、保险费;G、进口项下的尾款;H、进出口项下的资料费、技术费、信息费等从属费用;I、从保税区购买商品以及购买国外入境展览展品的用汇;J、专利权、著作权、商标、计算机软件等无形资产的进口;K、出口项下对外退赔外汇;L、境外承包工程所需的投标保证金。
(2)境内机构下列贸易及非贸易经营性对外支付,经营外汇业务的银行凭用户提供的支付清单先从其外汇账户中支付或者兑付,事后核查:A、经国务院批准的免税品公司按照规定范围经营免税商品的进口支付;B、民航、海运、铁道部门(机构)支付境外国际联运费、设备维修费、站场港口使用费、燃料供应费、保险费、非融资性租赁费及其他服务费用;C、民航、海运、铁道部门(机构)支付国际营运人员伙食、津贴补助;D、邮电部门支付国际邮政、电信业务费用。
(3)境内机构下列对外支付用汇,由国家外汇管理局审核其真实性后,从其外汇账户中支付或者到外汇指定银行兑付:A、进口项下超过合同总金额的15%或超过等值10万美元的预付货款;B、出口项下超过合同总金额2%的暗佣(暗扣)和5%的明佣(明扣)或者超过等值1万美元佣金的;C、转口贸易项下先支后收的对外支付;D、偿还外债利息;E、超过等值1万美元的现钞提取。
境内机构偿还境内中资金融机构外汇贷款利息,持有关凭证,从其外汇账户中支付或者到外汇指定银行兑付。
2、非经营性对外支付用汇管理。境内机构非经营性对外支付用汇管理分两种情况:
(1)属于预算内的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非贸易非经营性用汇实行人民币预算限额控制购汇。购汇人民币限额由财政部门统一核定,由中国银行(含其分支机构)根据财政部门核定的购汇人民币限额为用汇单位建账立户并监督执行,年终账户余额由银行自动注销。预算内的非贸易非经营性用汇包括以下几种:A、公费出国留学、进修人员用汇;B、向国际组织缴纳会费、股金与基金用汇;C、对外援助、国际救济与捐款用汇;D、机关、驻外使领馆、事业单位及社会团体在境外设立代表处或办事机构的开办费和经费用汇;E、聘请外国专家用汇;F、因公临时出国访问、考察、办展览、学习、培训、出席国际会议等用汇;G、境外朝觐用汇;H、对外宣传费等用汇;I、经批准的其他人民币预算内用汇。
(2)预算外的境内机构非经营性用汇,须持有效凭证从其外汇账户中支付或者到外汇指定银行兑付。主要包括如下几种:A、在境外举办展览、招商、培训及拍摄影视片等用汇;B、对外宣传费、对外援助费、对外捐赠用汇,国际组织会费、参加国际会议的注册费、报名费;C、在境外设立代表处或办事机构的开办费和年度预算经费;D、国家教育部国外考试协调机构支付境外的考试费;E、在境外办理商标、版权注册、申请专利和法律、咨询服务等所需费用;F、因公出国费用;G、其他非经营性用汇。
(三)境内机构外汇收支的核销管理
凡是出口货物的,在每笔货物出口申报时要进行登记,收汇后再逐笔按号核销;在进口货物,以外汇向境外支付货款等费用时,也要逐笔按号核销。
二、个人的外汇管理
(一)对个人的外汇收入的管理
我国对个人的外汇收入管理经历了一个由紧到松的过程。
(二)对个人用汇的管理
1、个人因私出境用汇,在规定限额内购汇,超过规定限额的,可以向外汇管理机关申请。
(1)个人因私兑换外汇的标准,其限额依出境活动的不同而不同。①出境探亲、会亲(含出境旅游)兑换外汇的标准为:去香港、澳门地区的,可兑换1000美元的等值外汇;去香港、澳门地区以外的国家或者地区(包括台湾)的,可兑换2000美元的等值外汇。②境内居民出境定居兑换外的标准为:离休金、退休金。离职金、退职金、抚恤金可全部兑换外汇,其中离职金不足1000美元的,可一次性兑换1000美元等值外汇;在境外定居后,其离休金、退休金、退职金、抚恤金每半年合并后,可凭境外定居证明和有效的生存证明全部兑换外汇;无工资收入的境内居民可一次性换1000美元等值外汇;未满14岁的儿童,每人可按上述标准的一半兑换外汇。③自费朝觐人员和自费留学人员出境时,可一次性兑换1000美元等值外汇。④其他需要兑换外汇的标准。
(2)个人因私兑换外汇的手续。个人因私需兑换外汇的,应持有关文件到外汇指定银行,按兑换当天的银行挂牌汇率兑换外汇。①居民因私出境、探亲、会友(含出境旅游)的,除向银行提交本人工作证(无工作单位的,由户口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乡以上人民政府的证明文件)外,还必须提交其它法律规定的有关文件通过旅行社组团出境旅游的居民,由旅行社集体办理兑换外汇手续,自行出境旅游的居民可向银行直接办理兑换外汇手续。
②居民因特殊需要申请兑换外汇必须向银行提供法律法规规定的相关文件。
2、个人外汇进出境管理
(1)个人携带外汇进出境,应当向海关办理申报手续,携带外汇出境,超过规定限额的,应当向海关出具有效凭证。个人携带外汇出境的,公费出国人员,可按需要带出,其他携带外汇现钞出境的不得超过1000美元或等值的外汇。超过限额的须提供由外汇管理局签发的“携带外汇出境许可证”。
(2)个人移居境外以后,其境内资产产生的收益可以持规定的证明材料和有效凭证向外汇指定银行购汇、汇出或者携带出境。
(3)居住在境内的中国公民持有外币支付凭证、外币有价证券等形式的外汇资产,未经外汇管理机关批准,不得携带或者邮寄出境。
(三)外国驻华机构及人员的外汇管理
1、外国驻华机构和来华人员的合法人民币收入,需要汇出境外的,可以持有关证明材料和凭证到外汇指定银行兑付。
(1)外国驻华使、领馆的合法收入,如签证费等规费收入,凭有关凭证和证明,可直接到中国银行办理兑换。
(2)国际组织机构、民间机构、企业代表机构,以及外国航空公司在我境内的机票代售点等,有人民币收入的,须在当地外指定银行开立人民币专户,凭有关凭证和证明文件从该人民币账户中兑付。
(3)应聘在我国境内工作的外籍专家、学者以及工程技术人员,企业职工等的工资收入和其他合法收入,亦可按规定兑付成外汇。
2、驻华机构和来华人员由境外汇入或者携带入境的外汇,可以自行保存,可以存入银行或者卖给外汇指定银行,也可以持有效凭证汇出或者携带出境。

第三节 资本项目外汇管理
一、资本项目外汇收支管理
(一)资本项目
资本项目是指国际收支中因资本输出和输入而产生的资产与负债的增减项目,包括直接投资、各类贷款、证券投资等。
直接投资包括中国企业向境外的直接投资和境外企业在中国的直接资;各类贷款包括国际组织贷款、外国政府贷款、银行借款等;证券投资包括债券、票据等。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结汇、售汇及付汇管理规定>中有关问题的解释和说明=的解释,资本项目的外汇收入包括:(1)境外法人或自然人作为投资汇入的收入;(2)境内机构境外借款,包括外国政府贷款、国际金融组织贷款、国际商业贷款等;(3)境内机构发行外币债券、股票取得的收入;(4)境内机构向境外出售房地产及其他资产的收入;(5)经国家外汇管理局批准的其他资本项目下外汇收入。
境内机构资本项目的外汇支出包括:(1)偿还外债本金;(2)对外担保履约用汇;(3)境外投资;(4)外商投资企业的外汇资本金的增加、转让或以其他方式处置;(5)外商投资企业依法清算后的资金汇出;(6)外商投资企业外方所得利润在境内增资或者再投资;(7)投资性外商投资企业外汇资本金在境内增投资;(8)本国居民的资产向境外转移;(9)向境外贷款。
(二)资本项目外汇收入管理
1、境内机构的资本项目外汇收入,除国务院另有规定外,应当调回国内。不得擅自存放在境外。
2、境内机构的资本项目外汇收入,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外汇指定银行开立外汇账户;卖给外汇指定银行的,须经外汇管理机关批准。
境内机构下列范围内的外汇,未经外汇管理局批准,不得结汇:①境外法人或自然人作为投资汇入的外汇;②境外借款及发行外币债券、股票取得的外汇;③经国家外汇管理局批准的其他资本项目项下外汇收入。除出口押汇外的国内外汇贷款和中资企业借入的国际商业贷款不得结汇。
(三)境内机构向境外投资的外汇管理
1、境内机构向境外投资的审批
境内机构向境外投资,(1)应将外汇资金的来源报经国家外汇管理局审批。(2)须向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报批。其中在境外设立金融机构的项目,报经中国人民银行审批。境外投资项目用汇金额在100万美元以下的,由外汇管理局省级分局审批;100万美元以上或累计超过100万美元的,由外汇管理局省级分局报国家外汇管理局审批。
2、资金汇出
境内机构向境外的投资项目经有关部门批准后,就可到所在地外汇管理局办理投资资金的汇出手续。境内投资者以外汇资金向境外投资的,应向所在地外汇管理局缴存所投资金5%的资金,作为汇回利润保证金。以设备作为投资的,应按资本设备投资额的2.5%,以美元现汇或等值的人民币缴存作为汇回利润保证金。保证金应当存入国家外汇管理局在指定银行开立的保证金专用账户。境外企业在投资回收计划期限内汇回的利润累计达到中方实际投资额时,退还该保证金。境内机构在缴齐保证金后即可办理外汇资金汇出手续。
二、外债管理
(一)借用国外贷款管理
1、对外国政府和国际金融组织贷款的管理
(1)外国政府贷款。其特点是期限长,一般为20-30年,最长可达50年;低息优惠,一般为2%-4%,或无息贷款。具有政府间的开发援助的性质。目前我国已与多个国家建立了双边政府贷款关系。目前主要的是日本政府贷款。
外国政府贷款又分为完全由政府财政性资金提供的纯政府贷款和由政府财政性资金与商业性资金组成的混合贷款。
(2)国际金融组织贷款。目前向我国提供贷款的国际经济组织主要是国际货币基金组织、世界银行、国际农业发展基金组织和亚洲开发银行。
2、对国际商业贷款管理
(1)国际商业贷款主要有国外商业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贷款、出口信贷、国际金融租赁等。国际商业贷款有短期贷款和中长期贷款两种。国际商业贷款的筹资方式灵活,资金投向限制较少,附加条件少,但成本较高,风险较大,应实行严格的管理。
(2)借用国际商业贷款应办理报批手续。首先应编制项目建设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然后报经有关主管部门审批,有关部门审批后还要进行项目评估,在与国外金融机构签约前,还应报国家外汇管理部门审批。
(二)境外发债管理
外币债券通常有短期、中期和长期之分,1年以下的为短期,1至5年的为中期,5年以上的为长期。根据我国《外汇管理条例》的规定,金融机构在境外发行外币债券,须经国务院外汇管理部门批准,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三)对外担保
主要包括融资担保;融资租赁担保;补偿贸易项目下的担保;境外工程承包中的担保等。可以对外出具担保的只能是:经批准允许办理对外担保业的金融机构,或者是具有代为清偿能力的非金融企业法人。金融机构对外担保余额、境内外汇担保余额及外汇外债余额之和不得超过其自有资金的20倍;企业对外担保余额不得超过其净资产的50%,并不得超过其上年外汇收入。对外担保必须报经外汇管理机关批准,并接受外汇管理部门的监管。
(四)外债登记管理
凡是从国外筹借并需要以外汇偿还的债务都须按规定登记。登记方式分为定期登记和逐笔登记两种,由国家有关职能部门及中国银行归口负责筹借的国际金融组织贷款、外国政府贷款等需进行定期登记,其他的外债需逐笔登记。外债登记由国务院外汇管理部门负责,并定期公布外债情况。
三、对依法终止的外商投资企业的外汇管理
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满或因其他原因无法继续经营而依法终止,依法终止的外商投资企业应当依法进行清理并照章纳税。清理纳税后的剩余财产属于外方投资者所有的人民币,可以向外汇指定银行购汇汇出或携带出境;属于中方投资者所有的外汇,应全部卖给外汇指定银行。

第四节 金融机构的外汇业务管理
一、金融机构经营外汇业务管理
《外汇管理条例》主要作了四方面的规定:
(一)金融机构经营外汇业务必须持有经营外汇业务许可证
申请经营外汇业务的银行应符合四个条件:1.具有法定外汇现汇实收资本金或营运资金,全国性银行须有5000万美元或其他等值货币的实收外汇现汇资本金;区域性银行须有2000万美元或者其他等值货币的实收外汇现汇资本金;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银行分支行须有500万美元或者其他等值货币的实收外汇现汇资本金;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全国性银行的分支行须有200万美元或者其他多值货币的实收外汇现汇营运资金;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区域性银行的分支行须有100万美元或者其他等值的实收外汇现汇营运资金。银行的外汇现汇实收资本金或者营运资金可以高于上述规定的法定数额。2.具有与其申报的外汇业务相应数量和相当素质的外汇业务人员。3.具有适合开展外汇业务的场所和设备。4.国家外汇管理局要求的其他条件。
申请经营外汇业务的非银行金融机构也应符合四个条件,其中第一个条件为:具有法定数额的外汇现汇实收资本金。全国性非银行金融机构须有1500万美元或者其他等值货币的实收外汇现汇资本金;地方性非银行金融机构须有750万美元或者其他等值货币的实收外汇现汇资本金。非银行金融机构的外汇现汇实收资本金可以高于上述规定的法定数额。其他三项条件与申请经营外汇业务的银行应符合的条件相同。
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在申请经营外汇业务时应当向国家外汇管理局提交法律法规规定的文件和资料。
银行的外汇业务与非银行金融机构的外汇业务既有不同也有交叉。银行的外汇业务范围包括:(1)外汇存款;(2)外汇汇款;(3)外汇贷款;(4)外汇借款;(5)发行或代理发行股票以外的外币有价证券;(6)外汇票据的承兑和贴现;(7)外汇投资;(8)买卖或者代理买卖股票以外的外币有价证券;(9)自行或代客外汇买卖;(10)外币兑换;(11)外汇担保;(12)贸易、非贸易结算;(13)资信调查、咨询。见证业务;(14)国家外汇管理局批准的其他外汇业务。
非银行金融机构的外汇业务范围包括:(1)外汇信托存款;(2)外汇信托放款;(3)外汇信托投资;(4)外汇借款;(5)外汇同业拆借;(6)外汇存款;(7)外汇放款;(8)发行或代理发行外币有价证券;(9)买卖或代理买卖外币有价证券;(10)自营或代客外汇买卖;(11)外汇投资;(12)外汇租赁;(13)外汇保险;(14)外汇担保;(15)资信调查、咨询、见证业务;(16)国家外汇管理局批准的其他业务。
《经营外汇业务许可证》的有效期只有5年,5年期满后,须到国家外汇管理局换领新的《经营外汇业务许可证》。金融机构经营外汇业务必须在批准的范围内依法经营。金融机构终止经营外汇业务,也须由外汇管理机关核准,并缴销经营业务许可证。
(二)经营外汇业务的金融机构应按规定为客户开立账户,办理有关外汇业务。
(三)金融机构经营外汇业务,应按规定交存外汇存款准备金,遵守外汇资产负债比例管理的规定,并建立呆账准备金。
存款准备金有任意和法定两种。我们通常所说的存款准备金一般是指法定存款准备金。
为了防范外汇资金风险,根据有关规定,金融机构的外汇资产与负债比例为:(1)自有外汇资金(包括:实收外汇资本金、外汇准备金。未分配外汇利润)占外汇风险资产总的比例,银行不得低于8%,非银行金融机构不得低于10%;(2)外汇负债总额加外汇担保余额不得超过自有外汇资金的20倍;(3)外汇流动资产不得低于外汇流动负债的
60%;(4)外汇流动资产占外汇总资产的比例,银行不得低于30%,非银行金融机构不得低于25%;(5)3个月内可变现的存放、拆放国内同业外汇资金、购买可转让外币有价证券占款、存放中央银行外汇资金和外币现钞等之和占外汇总资产的比例:银行不得低于15%,非银行金融机构不得低于10%;(6)对一个法人单位的外汇放款、投资、担保(按担保余额的50%折算)和其他外汇融资之和不得超过该金融机构自有外汇资金的30%;(7)外汇股本投资不得超过该机构自有外汇资金与法定实收外汇资本金的差额;(8)向其任意一个股东单位提供的外汇放款、投资、担保(按担保余额的50%折算)和其他外汇融资之和不得超过股东单位持有该金融机构的外汇股份金额;(9)净存放、拆放一家国内金融机构的外汇资产不得超过其自有外汇资金的60%;(10)净存放、拆放一家境外金融机构或境内外资、中外合资金融机构的外汇资金占该金融机构自有外汇资金比率,银行不得超过20%,非银行金融机构不得超过30%;(11)外币有价证券占款占外汇总资产的比例,银行不得超过10%,非银行金融机构不得超过25%(证券公司除外);(12)对房地产的外汇融资占外汇总资产的比例,银行不得超过10%,非银行金融机构不得超过
25%。
外汇呆账是指债务人逾期未履行偿债义务超过3年,确实不能收回的外汇资金。外汇呆账准备金逐年按年末外汇贷款余额的0.3%一0.5%提取,计入管理费用。金融机构动用呆账准备金冲销呆账必须报国家外汇管理局备案。
(四)外汇指定银行办理结汇业务所需的人民币资金,应当使用自有资金。
二、金融机构经营外汇业务的监督管理
(一)金融机构经营外汇业务,应接受外汇管理机关的检查、监督外汇管理机关应当依照《银行外汇业务管理规定》和《非银行金融机构外汇业务管理规定》的规定,对金融机构经营外汇业务进行检查监督。
国家外汇管理局对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的外汇业务每两年进行一次考评。对银行外汇业务考评的内容包括:①外汇资产质量情况;②实收外汇资本金和营运资金情况;③外汇资产负债结构和流动性情况;④外汇业务收益情况;⑤外汇业务经营管理能力(包括全系统外汇业务管理能力);⑥执行政策法规的情况。
对非银行金融机构外汇业务考核的内容与对银行外汇业务考核的内容基本相同。
(二)经营外汇业务的金融机构应当向外汇管理机关报送外汇资产负债表、损益表以及其他财务会计报表和资料。

第五节 人民币汇率和外汇市场管理
一、人民币汇率管理
各国的汇率制度主要有固定汇率制和浮动汇率制。浮动汇率制又分为自由浮动汇率和管理浮动汇率两种。
1993年12月28日中国人民银行发布了《关于进一步改革外汇管理体制的公告》,决定从1994年1月1日起,取消外汇留成,将两种汇率并轨,实行以市场供求为基础、单一的、有管理的浮动汇率制度。新的汇率制度以市场供求为基础,中国人民银行根据前一日外汇交易形成的价格,每日公布人民币基准汇价,各外汇指定银行对外挂牌买卖外汇的汇率都在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汇率及规定的幅度内浮动。
二、外汇市场管理
(一)外汇市场交易的原则
外汇市场交易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二)外汇市场交易的币种和形式
在我国,目前允许交易的币种有人民币对美元、港元和日元3种。交易的形式包括即期交易和远期交易。

第六节 违反外汇管理的法律责任
一、 逃汇行为及其法律责任
二、套汇行为及其法律责任
三、扰乱金融行为及法律责任
四、违反外债管理行为及法律责任
五、违反外汇账户管理的行为及法律责任
六、违反外汇核销管理的行为及法律责任
七、违反外汇经营管理的行为及法律责任

练习题
(一)单项选择题
1.国际收支是指()在某一特定时期内发生的全部对外收入和支出的总和。
A.一个国家B.一个地区
C.所有国家 D.一个国家或一个地区
2.有进出口经营权的外经贸公司年进出口总额在等值()万美元以上、注册资本()万元人民币以上的进口业务量较大、财务和经营状况较好的中资企业可保留一定限额的外汇收入。
A.1000、 3 000 B.1000、 5 000
C.3000、 1000 D.5 000、 1000
3.()属于经常性外汇收入。
A.境外法人或自然人作为投资汇入的收入
B.境内机构发行外币债券、股票取得的收入
C.境内机构的境外借款
D.土地使用权转让收入的外汇
4.允许保留外汇的最高限额为年进出口额的()。
A.10% B.15% C.2O%D.25%
5.预算内的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非贸易、非经营性用汇实行人民币预算限额控制购汇。购汇人民币限额由()统一核定。
A.国家外汇管理局B.中国人民银行
C.中国银行D.财政部门
6.自费朝觐人员和自费留学人员出境时,可一次性兑换()美元等值外汇。
A.500 B.1000 C.3000 D.2000
7.个人携带外汇出境,公费出国人员,可按需带出,其他携带外汇出境的,不得超过()美元或等值货币。
A.1000 B.3000 C.5000 D.6000
8.驻华机构和来华人员由境外汇入或携带入境的外汇()。
A.必须存人银行B.必须卖给外汇指定银行
C.可以自行保存,也可以存入银行或卖给外汇指定银行
D.不得私自保存
9.我国的《经营外汇业务许可证》的有效期为()年。
A.2 B.3 C.4 D.5
10.净存放、拆放一家境外金融机构或境内外资、中外合资金融机构的外汇资金占该金融机构自有外汇资金比率,银行和非金融机构分别不得超过()。
A.8%、10% B.10%、15%
C.20%、30% D.10%、25%
(二)多项选择题
1.全部对外经济交易包括()。
A.货物、服务与货物、服务的交易
B.金融资产与金融资产的交易
C.无偿转让与货物、服务的交易
D.货物、服务与金融资产的交易
2.特别提款权是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创设的一种用于会员之间结算国际收支逆差的储备资产。1981年改由美元、英镑和()等五国货币记值。
A.马克B.日元C.瑞士法郎D.法国法郎
3.经常性外汇收人包括()。
A.出租房地产收入的外汇B.对外索赔收入的外汇
C.境内机构向境外出售房地产的收入
D.居民个人及来华人员个人的外汇
4.()不适用《外汇管理条例》。
A.保税区B.边境贸易C.经济特区D.边民互市
5.经常项目外汇支出包括()。
A.贸易进口支付B.出口项下对外退赔外汇
C.个人因私用汇D.境内机构支付境外的股息
6.境内机构的经营性对外支付用汇分()等情况。
A直接支付或兑付B.先支付或兑付后核查
C.经审核后才予支付或兑付D.经批准后支付或兑付
7.预算内的非贸易非经营用汇包括()。
A.公费出国留学、进修人员用汇
B.聘请外国专家用汇
C.境外朝觐用汇
D.对外援助、国际救济用汇
8.境内机构()对外支付用汇,由国家外汇管理局审核其真实性后,从其外汇账户中支付或到外汇指定银行兑付。
A.出口项下超过合同总金额2%的暗佣和5%的明佣或者超过等值1万美元佣金的
B.转口贸易项下先支后取的外汇支付
C.偿还外债利息
D.超过等值1万美元的现钞提取
9.境内机构()对外支付,经营外汇业务的银行凭用户提供的支付清单,先从其外汇账户中支付或者兑付,事后核查。
A.经国务院批准的免税品公司,按照规定范围经营免税商品的进口支付
B.民航、海运、铁道部门支付境外国际联运费、保险费等
C.民航、海运、铁道部门支付国际营运人员伙食、津贴补助
D.邮电部门支付国际邮政、电信业务费用
10.境内机构的()外汇,未经外汇管理局批准,不得结汇。
A.海关监管下境内经营免税商品收入的
B.境外法人或自然人作为投资汇入的
C.境外借款及发行外币债券、股票取得的
D.经国家外汇管理局批准的其他资本项目下外汇收入的
11.可以对外出具担保的是()。
A.具有代为清偿能力的企业
B.经批准允许办理代为担保的金融机构
C.具有代为清偿能力的非金融企业法人
D.具有代为清偿能力的公民
12.境内机构向我国境外机构或境内的外资金融机构提供的担保主要包括()。
A.融资担保B.融资、租赁担保
C.补偿贸易项目下的担保D.境外工程承包中的担保
(三)判断题
1.境内机构、个人、驻华机构、来华人员的外汇收支或者经营活动,都属于《外汇管理条例》的调整范围、()
2.境内机构的经营项目外汇收入必须汇回国内,并按照国家关于结汇、售汇及付汇管理的规定卖给外汇指定银行或者经批准在外汇指定银行开立外汇账户。()
3.境内机构进口项下超过合同总金额的15%或超过等值10万美元的预付货款,是采用先支付或兑付后核查的用汇办法。()
4.境内机构进口项下不超过合同总额的15%或者虽超过15%但未超过等值10万美元的预付货款,应持进口合同、进口外汇核销单从其外汇账户中支付或者到外汇指定银行兑付外汇。()
5.境内机构的出口收汇和进口付汇,应当按照国家关于出口收汇核销管理和进口付汇核销管理的规定办法核销手续。()
6.属于个人所有的外汇,可以自行持有,也可以存入银行或卖给外汇指定银行。()
7.外国政府贷款期限一般为20-30年,最长可达50年。低息优惠,一般为2%一4%、或无息贷款,具有政府间的开发援助性质。()
8.境内机构的资产项目外汇收入,应按有关规定在外汇指定银行开立外汇账户;卖给外汇指定银行的,须经外汇管理机关批准。()
9.居住在境内的中国公民持有外币支付凭证、外币有价证券等形式的外汇资产,可自由携带或邮寄出境。()
10.金融机构在境外发行外币债券,须经国务院外汇管理部门的批准,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练习答案
(一) 单项选择题
1、D 2、C 3、D 4、B 5、D 6、B 7、A 8、C 9、D 10、C
(二) 多项选择题
1、ABCD 2、ABD 3、ABD 4、ABD 5、ABCD 6、ACD 7、ABCD
8、ABCD 9、ABCD 10、BCD 11、 BC 12、ABCD
(三) 判断题
1、○ 2、○ 3、○ 4、○ 5、○ 6、○7、○ 8、○ 9、× 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