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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行者之家-新法及评议-新《律师法》 六大亮点实惠当事人

新《律师法》 六大亮点实惠当事人

作者:刘怡斌 王焕清 阅读2775次 更新时间:2008-06-02

去年10月28日,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新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修订后的《律师法》将于2008年6月1日施行。从1996年5月颁布《律师法》至今的十余年时间里,社会的进步在法律界特别是律师业留下了深刻的烙印,法律的调整是为了更好地适应社会的发展进步,与之对应,法律的发展也将促进社会的发展。

新《律师法》备受关注正是因为如此。
  
  今天上午,长沙市司法局召开贯彻实施《律师法》新闻发布会,长沙市司法局主管律师工作的副局长贝先明以及有多年从业经验的长沙律师向大家解读新《律师法》,特别是新法的变化给市民带来的“实惠”。
  
  亮点一:个人可建律师事务所 老百姓有了法律“超市”
  
  新《律师法》第十六条:“设立个人律师事务所,除应当符合本法第十四条规定的条件外,设立人还应当是具有五年以上执业经历的律师。设立人对律师事务所的债务承担无限责任。”
  
  【律师解读】
  
  设立个人律师事务所,是国外比较通行的一种做法。但目前,我国现行的《律师法》只规定了国家出资、合作、合伙3种律师事务所组织形式。新《律师法》在借鉴国际经验、充分考虑我国国情的基础上,对律师事务所的组织形式作出了补充规定,首次明确允许个人开办律师事务所。
  
  长沙市司法局贝先明副局长介绍,目前规模较大的律师事务所最感兴趣的是单位客户,为个人提供律师服务的几率很小,因为个人案件一般案值小,收取的律师服务费低,因此,有的律师事务所甚至拒绝为个人打官司。依据新法,个人可以建立律师事务所,这样便可以凭借其贴近群众、成本较低的优势打进法律服务市场,“受益最多的还是老百姓,今后打官司就像进‘超市’一样,可以根据个人的经济条件和实际需要挑选相应的律师事务所和律师。”
  
  至于个人律师事务所提供的服务是否能令人放心,贝先明认为,由于新《律师法》对个人开办条件、律师的工作经历和职业信誉等都有严格规定,这样就把个人律师事务所严格纳入了政府监管范围,对由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带来的风险起到了规避作用,人们可以放心去选择。
  
  亮点二:会见不被监听 保护当事人权利一大进步
  
  新《律师法》第三十三条:犯罪嫌疑人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受委托的律师凭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有权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并了解有关案件情况。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被监听。
  
  【律师解读】
  
  “你有权保持沉默,但你所说的每一句话都将成为呈堂证供。”
  
  “在我的律师来之前,我不会回答你的任何问题。”
  
  这两句影视剧中的经典台词是很多人对律师最直接的印象,然而,在司法实践中,往往是律师会见当事人可能要等一个星期甚至一个月才能被司法机关批准,“会见难”是很多律师的共同感受。“很可能让当事人权利丧失了第一时间得到保护的机会。”贝先明说。
  
  贝先明介绍,实践中,易发生侵害公民权利的情况往往出现在案件的侦查阶段,比如刑讯逼供,因此,律师及早介入案件就可以对司法机关起到监督作用,使公民在接受司法部门的讯问时第一时间得到法律服务,以保障自己的权利。
  
  贝先明表示,“不被监听”使得“会见权”更有保障。根据新法规定,不需要审批,律师持“三证”(执业证、律师所证明、委托书或法律援助公函)即可会见被告人、嫌疑人。而会见中,民警或法警只能看到双方,却无法听到双方的谈话内容,这无疑给律师和当事人创造了更好的交流环境,使司法人员不再依据其强势地位而在会见环节掌握全部信息,导致控辩双方在交锋中出现严重不平衡的情况。范律师认为,这是一种进步,是对被告人、嫌疑人权利的有力保障。

  亮点三:明确“查阅权” 取证可借用司法强制力
  
  新《律师法》第三十四条:受委托的律师自案件审查起诉之日起,有权查阅、摘抄和复制与案件有关的诉讼文书及案卷材料。受委托的律师自案件被人民法院受理之日起,有权查阅、摘抄和复制与案件有关的所有材料。
  
  新《律师法》第三十五条:受委托的律师根据案情的需要,可以申请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收集、调取证据或者申请人民法院通知证人出庭作证。
  
  律师自行调查取证的,凭律师执业证书和律师事务所证明,可以向有关单位或者个人调查与承办法律事务有关的情况。
  
  【律师解读】
  
  “查阅档案对我们来说有时真是特别困难。”谈及这方面的经历,华湘律师事务所曹志刚律师颇有感触。
  
  他说,有一次他和同事到一家医院想查看当事人的病历记录,虽然带齐了证件,可就是进不了医院的档案室。对方告诉他们,想要这些东西得经院长批准,可院长却告诉他们,这种情况应由医院办公室安排。然而,医院办公室又把他们推回了档案室……曹律师表示,关于律师“查阅权”问题,原来的《律师法》规定得比较笼统,而新《律师法》则明确规定律师“有权查阅、摘抄和复制与案件有关的所有材料”。
  
  关于这一法条,曹律师提出其中两点值得注意。其一:可“复制与案件有关的所有材料”是第一次被明确,此前,一些单位仅仅愿意把资料借给律师摘抄,复制则大大节省了律师的办案时间,提高办案效率。其二:过去查阅与案件有关的资料须经当事人同意,如果当事人不愿意,律师就很难开展工作,而新修订的《律师法》删除了这一前提,对律师们在具体调查过程中的权限给予了充分明确。
  
  此外,曹律师说,与“会见权”“查阅权”相比较,在律师司法实践中最难实现的是“调查取证权”,因为法律没有规定律师具有强制取证的权利。原来的《律师法》规定,律师调查取证要“经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同意”,然而在实践中,由于各种错综复杂的关系,有关单位总是对律师“闭门谢客”。因此,新《律师法》规定律师可以申请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收集证据或通知证人出庭作证,使律师可借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强制力去获取相关证据,更好地维护了当事人的权益。
  
  亮点四:保密义务扩大 当事人谈隐私更加放心
  
  新《律师法》第三十八条:律师应当保守在执业活动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不得泄露当事人的隐私。
  
  律师对在执业活动中知悉的委托人和其他人不愿泄露的情况和信息,应当予以保密。但是,委托人或者其他人准备或者正在实施的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以及其他严重危害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犯罪事实和信息除外。
  
  【律师解读】
  
  “新修订的《律师法》扩大了律师保密义务的范围,当事人在聘请律师为自己打官司时,可以明确要求律师对于自己谈到的一些问题予以保密。”贝先明副局长说,由于律师具有知悉委托人有关情况的执业便利,一旦泄露了当事人不希望别人知晓的情况,便可能给当事人及其家庭带来烦恼和不必要的麻烦。因此,新修订的《律师法》除了以往规定的“律师应当保守在执业活动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不得泄露当事人的隐私”外,还增加规定了“律师对在执业活动中知悉的委托人和其他人不愿泄露的情况和信息,应当予以保密”。
  
  “有了这层保障,当事人在与律师交流中会更加放心,双方沟通的效果也会更好,更多的信息肯定会让律师办案的效果更好。”王律师说。
  
  亮点五:给律师执业“划线” 更多人有机会接受法律援助
  
  新《律师法》第四十七条:律师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给予停止执业三个月以下的处罚:
  
  (一)同时在两个以上律师事务所执业的;
  
  (二)以不正当手段承揽业务的;
  
  (三)在同一案件中为双方当事人担任代理人,或者代理与本人及其近亲属有利益冲突的法律事务的;
  
  (四)从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离任后二年内担任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的;
  
  (五)拒绝履行法律援助义务的。
  
  【律师解读】
  
  云和润律师事务所刘岳律师认为,新法给律师提出一个强制性要求,即拒绝履行法律援助义务的律师,将不再只接受道义上的谴责,而必须承担实实在在的“惩罚”。对于生活困难请不起律师的家庭和个人来讲,这肯定是个好消息,更多的人将因此有机会接受法律援助。
  
  亮点六:有了“执业豁免权” 不再忧心安全打官司更卖力
  
  新《律师法》第三十七条:律师在执业活动中的人身权利不受侵犯。
  
  律师在法庭上发表的代理、辩护意见不受法律追究。但是,发表危害国家安全、恶意诽谤他人、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言论除外。
  
  律师在参与诉讼活动中因涉嫌犯罪被依法拘留、逮捕的,拘留、逮捕机关应当在拘留、逮捕实施后的二十四小时内通知该律师的家属、所在的律师事务所以及所属的律师协会。
  
  【律师解读】
  
  “想为当事人仗义执言,但往往还要担心自身安全,导致律师在庭上不敢畅快淋漓地表达当事人的意愿。”湘中律师事务所戴学之律师介绍,执业风险往往限制了律师的庭上发挥,从而影响当事人权利的维护。律师因担任刑事辩护人入狱的事件曾经真实地发生过,也有律师刚刚下庭就被以“诽谤罪”“伪证罪”强制羁押,因为有了这些顾虑,有些律师难免在打官司时会“不尽全力”,尤其是在刑事案件辩护过程中。
  
  戴律师说,为此,新修订的《律师法》特别增加了“律师执业豁免权”这一章节:律师在执业活动中的人身权利不受侵犯;律师在法庭上发表的代理、辩护意见不受法律追究。范律师认为,这一规定不仅使律师更加敢言,同时也促使广大公民敢于在有“事”时第一时间找律师,以求能够申冤维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