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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行者之家-新法及评议-物权法不包治百病

物权法不包治百病

作者:杨立新教授 /记者 陈建利 实习生 徐艳 阅读9401次 更新时间:2007-03-14


  本月16日,全国人大将正式对物权法的立法进行投票表决。其通过与否不仅被国人所关注,也为全世界所聚焦。作为界定产权归属的最主要法律和民法典的核心组成部分,《物权法》(草案)从成立起草小组至今,已经有13个年头,中间既向全民征求意见,也反复修改,并经过7次审议,但引发的争议一直不断。
  
  本月16日,全国人大将正式对物权法的立法进行投票表决。其通过与否不仅被国人所关注,也为全世界所聚焦。作为界定产权归属的最主要法律和民法典的核心组成部分,《物权法》(草案)从成立起草小组至今,已经有13个年头,中间既向全民征求意见,也反复修改,并经过7次审议,但引发的争议一直不断。
  物权法为何引起如此之大的争议?争议背后折射的是什么问题?物权法是否将非法财产合法化,固化或加剧了社会不公?该如何看待其在中国法治史上的意义,其通过会对中国社会的转型产生何种深远影响?就这些问题,本刊专访了《物权法》(草案)起草者之一,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杨立新。
  立法争议背后有利益纷争
  南都周刊:物权法在制定过程中充满了争议,引发这些争议的深层的背景是什么?或者说争议本身折射了什么问题?
  杨立新:争论的核心是对改革开放的不同看法,即改革开放到底对不对。有些人对《物权法》(草案)提出异议实际上不是反对物权法,而是借机说事,要把这个社会拉回到上世纪50年代,认为中国的经济基础就是公有制,走共同富裕的道路,为啥要鼓励一部分人先富起来?要穷大家一起穷,要富大家一起富嘛。这种思想的核心是社会究竟能不能实现共同富裕,普遍富裕?其实做不到,或者说中国社会的发展还远没有达到这个程度。
  南都周刊:物权法引发的争议虽然被上升到意识形态层面,但意识形态的背后实际上是利益之争。
  杨立新:有些人在改革中获益相对较多,有些人获益相对较少,有些人甚至成了利益受损者,有人下岗了,有人致富了,似乎很不公平,但社会必须这个样子,改革是要有成本的。物权法是对财产的归属做出界定,出现这些争议也很正常。现在对于改革,各个利益群体都有不同的看法,达成共识比较难了。
  南都周刊:从网民的一些反馈看,对物权法的质疑也有一些支持的声音,这本身说明了什么?是由于一些人对财产权的重要性认识不足,是《物权法》(草案)在制定过程中,制定机构和制定者没有和民众、媒体沟通到位,还是当前制定物权法的条件不成熟?
  杨立新:1949年后,中国抛弃了国民党时期的民法,过了50多年了,还没有制定出来(物权法),不是条件不成熟,而是根本不重视,不重视的一个原因是当时中国是计划经济,完全公有制,对个人财产权持一种排斥态度,对物权法的需求也不强烈。物权法在左的意识中是不需要的,但现在发现中国还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必须要制定物权法。这部物权法的草案在社会上已经几经公布,向全民征求意见,从成立起草小组到现在,大概有13年了,因此,有反对意见才对,如此重要的一部法规,要是没有反对声音,才不正常。去年有人提出反对意见,刚开始我们这些起草专家也很震惊,但后来想想就平静了。
  重要的是保护私人的所有权
  南都周刊:德国、日本制定民法典的过程都经历了20多年,经过反复的讨论、修改。既然物权法将对中国社会产生深远影响,再反复讨论一下也未尝不可,制定者是否有点急于求成了?还是中国转型到现在,迫切需要通过这部法律?
  杨立新:民法是个庞大工程,有很多部分,不像刑法是一个整体。民法包括合同法、担保法、婚姻法、继承法、物权法等。最多的意大利民法典有3000多个条文,而通常的民法典也有1500-2000条,要把它们弄到一起去,又要严丝合缝的,没有矛盾和漏洞,非常不容易。如果从50年代制定婚姻法算起,中国的民法典至今也有50多年了。但实际上,中国是在李鹏担任人大委员长时才真正开始研究民法典。物权法从提出至今有13年之久了,这么长的时间应该是够充分的了。起草一部完整的民法典也不需要这么长时间,像国民党政府制定民法只要两年,虽然一定程度上借鉴了北洋政府时期的民法草案。《物权法》(草案)起草至今已讨论了七次,急于求成的指责是没有道理的。
  要将近30年的改革成果,比如土地承包经营期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等通过法律确认下来,急需制定物权法。另外,改革以来的新认识,如每个人都有权利拥有私人财产等,也需要法律固定下来,一旦形成法律条文,之后谁想推翻它就不容易了。可以说,物权法的制定,对中国社会的转型会起到一个承前启后的作用。
  南都周刊:一种质疑声音认为,只有强调保护国家、集体的财产,私人的财产才能得到可靠保护,该如何看待这一论断逻辑?从立法精神看,该如何看待国有财产与私人财产的关系?
  杨立新:大河有水小河满,国家富了个人才能富,这是这一论断的逻辑。但物权法的思路恰好与之相反,是小河有水大河满,每个百姓富了,国家才更富,国家财富是来自于百姓的。有恒产者有恒心,只有尊重和保护私人的财产权,个人才有创富的动力,国家才能征收更多的税。之前经常有个说法是国家拿了多少钱给人民办了好事,但这是国家的钱吗?实际上是公民纳税的钱,交给政府去办事的。中国有一个很奇怪的现象,国家公园都是收费的,公园的修建、管理和维护都是公民纳税交的钱,进公园还要收门票,且进每一个景点都要收费。
  从立法精神上看,国家财产与个人财产都是所有权,都应该得到同等保护。其实,更重要的是应该保护私人的所有权,为什么?国家是一个政权,有那么庞大的机构在维护其权力,法律对其稍微疏忽不会有太大问题。但个人财产就不行了,立法上稍微对个人财产的保护有疏漏,就可能造成其无法生存,因为相比于政府或者组织,个体是弱小的。法国民法典是全球第一部民法典,其最重要的一条就是私权神圣,国家要拿出全部的力量来保护私权。
  南都周刊:那可不可以说在立法上应该有向弱者倾斜的原则?
  杨立新:民法的一个基本精神是保护弱者的,即使没有具体条文明确说出。侵权法主要是保护弱者的,还有继承法,要向妇女、儿童倾斜等。同样地,一个强者一个弱者的时候,民法要站在弱者的一边,比如税收是国家的权力,工资是个人的权力,在企业破产时,是先给工人发工资,还是先向国家缴税呢?之前是先国家,后集体,再个人。但现在《破产法》就规定,首先要给工人发工资,国家不能和人民抢权利。
  国家利益不等于公共利益
  南都周刊:我们从小受到的教育是“国家利益高于一切”,但这次对外公布的《物权法》(草案)里有一条文规定颇为微妙,是说“当社会公共利益需要时,可以征收私人财产”,而不是说“当国家利益需要时”,如何看待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差异?
  杨立新:在草案的讨论中是这样考虑这一措辞的,国家利益是抽象的,它很容易被界定歪了。希特勒在侵略别的国家的时候,打的旗号都是“德意志国家的利益”。中国传统上也往往是国家利益压倒个人利益。其实,应先确保个人利益,国家哪怕穷一点,也应该保证个人有衣食所安,个人安定了,国家才能安定。公共利益不是单纯地说国家需要,而是大多数人的真正需要。国家利益很容易理解为政府利益,政府利益又成了少数人个人的利益。所以这次特别强调是为了公众利益,才可以征收私人资产,体现的是人本思想。
  南都周刊:这几年社会矛盾的一个焦点就是拆迁补偿问题,地方政府利用手握的权力和资源侵占被拆迁人的利益。公布的《物权法》(草案)规定,征收不动产应该按照国家规定给予补偿,国家没有明确规定的要合理补偿,且要保证被拆迁人得到合理安置。但什么是“国家规定的补偿”,是按照中央政府的标准还是各级地方政府的标准,如果这些规定不合理怎么办?什么又是“合理补偿”和“妥善安置”?由谁来界定?这些模糊的措辞会不会为地方政府利用公权力侵犯私权留下了巨大的空间?在你看来,应不应该尽快就此类条款制定一些配套的实施细则?
  杨立新:这可能是对外公布的《物权法》(草案)第三次修订稿,而这次提请人大审议的第七稿对此的规定要更具体一些,用的是“足额、应当支付、保证被拆迁人的居住条件”等字眼。物权法对此也不可能给出具体标准,能规定“一平米给补偿多少钱吗”?不可能。对此,是要出台一些相对应的、更具体的配套法规,比如《拆迁补偿办法》等。
  南都周刊:物权的核心是不动产,不动产的核心是土地,在目前的制度下,土地仍然是国家所有。《物权法》(草案)对土地上的建筑物的使用期限做了70年后自动延续的规定,是立足在当前土地制度的基础上,从长远看,若现存土地制度不改变,这会不会是将来房屋转让、交易等过程中的一大隐患?
  杨立新:世界上绝大多数国家是私有制国家,土地是私人的,政府要取得土地的使用权,必须购买,双方是平等的买卖关系。中国最大笔的财产——土地是国家所有,到目前为止,中国的土地制度还没有根本突破。国家所有的土地私人要用,如何解决呢?农村采用土地承包经营权和宅基地使用权,城市采用的是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方式。所以,现在尽管私人没有土地的所有权,但可以买到使用权,不过使用是有期限的。《物权法》(草案)规定70年后土地上的建筑物可自动续期,这就解决了城里人的后顾之忧。这样的政策也基本解决了土地使用问题,至于今后会出现什么问题,很难讲,也只能到时不断完善。物权法的制定只能立足在当前土地制度的基础上。
  别指望物权法是灵丹妙药
  南都周刊:中国社会的转型是政府主导型的,各级地方政府手中握有大量的资源和权力,既当裁判又当运动员,由此也出现了大量的公权侵占私权的问题。《物权法》(草案)明确规定要平等保护私人财产和国家财产,无疑是一大进步。从法律上看,为了防止公权侵占私权,除了物权法,还需要做出哪些调整和变革?
  杨立新:不能奢望物权法能解决这个问题。物权法只能做出原则上的规定。在农村,集体的财产虽然名义上是集体所有,但实际上如何处置,往往是村委会,或者是村长(村委主任)一个人说了算。同样在城市,国有财产往往是市长、省长说了算。国有财产、集体财产如何保护,如何行使权力,这些方面还应该有相关的规定,现在不是有很多人提议要制定国有资产管理法吗?
  南都周刊:一种担心认为,物权法明确保护私人财产,将会使非法商人和贪污官员的财产合法化。这也是去年经济学界热议的如何对待“民企原罪”问题,物权法该如何应对这一难题?
  杨立新:首先,物权法不是主要保护私有财产,更多的条款讲的是保护国有财产,集体财产,真正讲保护私有财产的就两条。国家所有权、集体所有权、私人所有权,凡是所有权都应得到平等保护。不能说国家所有权神圣不可侵犯,私人所有权就不神圣,就可以侵犯。其次,物权法保护的财产是合法取得的财产,非法取得的财产不保护。但如何分辨取得的财产合法与否,不是物权法能解决的问题。物权法不是灵丹妙药,能包治百病。
  南都周刊:“普天之下,莫非王土,率土之宾,莫非王臣”,几千年的专制也造成了民众私权意识的淡薄和匮乏,对于本次人大会议要审议通过的物权法,该如何定位其在中国法治史上的意义?
  杨立新:中国古代的法律都涉及到物权法,因为要明确地、房归谁所有,不过古代的法律是刑民不分。从中国的法制史上看,本次人大审议的《物权法》(草案)是中国第一部社会主义物权法。从立法角度看,物权法制定后,民法典的核心部分就完成了,过了这个急流险滩,接下来就海阔天空了。从法律体系看,物权法完成了,也标志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体系基本确立了,因为其确立的标志就是民法典的完成。
  南都周刊:若这次人大会议通过这部《物权法》,在你看来,其对中国社会转型将会产生何种深远影响?
  杨立新:将使社会更注重对个人权利的保护,对人的保护。人的权利包括生命权、健康权、生存权、发展权等,但核心是财产权。财产是一个人生存发展,保持尊严的物质前提,没有财产权的人权只是空中楼阁。
  旧时有关物权保护的律法
  1、唐律
  唐律严格保护所有人对物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之权,严格禁止他人侵犯;规定物权取得的条件。如规定“凡盗耕他人墓田者,杖一百”,武则天当政年间,宰相苏味道因侵毁乡人的墓田来盖他父亲的陵墓,受弹劾,被贬为坊州刺史。
  2、宋律
  宋朝时期由于商品经济的发展,已有动产所有权(物主权)和不动产所有权(业主权)之分。宋刑统中对宿藏物、阑遗物(遗失物)、漂流物、无主物、生产蕃息等所有权都作了明确的规定。
  3、大清民律草案
  大清民律草案包括总则、债权、物权、亲属、继承五编,共计1569条。其中物权篇规定了对各种形式的财产权的法律保护及财产使用内容,如规定:“所有人于法令之限制内得自由使用、收益、处分其所有物”,他人不得干涉。由于清王朝在草案起草完成后随即崩溃,这一草案并未颁行。
  4、民国民律草案  辛亥革命后,北洋政府继续进行法典起草,乃以《大清民律草案》为基础,予以增删修改,于1925年完成《民国民律草案》,仍为总则、债权、物权、亲属、继承五编,共1745条。这部法典草案,亦未正式颁行。
  5、中华民国民法
  1930年,由南京国民政府主持的民法典各编相继完成,并正式颁布施行,名为《中华民国民法》,包括总则、债、物权、亲属、继承五编,共29章,1225条。这是中国历史上第一部民法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