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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行者之家-新法及评议-资深律师解读新《律师法》

资深律师解读新《律师法》

作者:杨国武 阅读3349次 更新时间:2008-06-02

  修改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自2008年6月1日起施行。与旧的《律师法》相比,新的《律师法》修订的重点在哪些地方?27日,记者专程采访了四川斗城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杨国武,请他对新的《律师法》作了解读。

  “此次新增、修订条款40余条,从律师执业许可、律师事务所组织形式、律师执业权利和义务、律师业务和律师执业监督管理、法律责任等多个方面进一步改革和完善了我国律师制度。”杨国武表示,新《律师法》进一步明确了律师的职业使命,进一步规范和完善了律师执业许可制度,调整和完善了律师执业的组织形式,明确了普通合伙和特殊的普通合伙两种律师事务所合伙组织形式,增加了设立个人律师事务所的规定。

  ★提高了律师执业的门槛

  第八条
具有高等院校本科以上学历,在法律服务人员紧缺领域从事专业工作满十五年,具有高级职称或者同等专业水平并具有相应的专业法律知识的人员,申请专职律师执业的,经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考核合格,准予执业。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解读】本条主要规定了对一些特殊领域人才准予特许执业。与旧法相比,新法主要作了两点改变。一是强调了必须是“在法律服务人员紧缺领域从事专业工作满十五年”,对该种特许执业作出了更为严格的限制;二是强调特许执业人员必须“具有相应的专业法律知识”,此类特许执业人员并不授予律师资格。以上几点变化都提高了了律师执业的门槛。

  ★首次明确允许个人开办律师事务所

  第十四条
律师事务所是律师的执业机构。设立律师事务所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自己的名称、住所和章程;(二)有符合本法规定的律师;(三)设立人应当是具有一定的执业经历,且三年内未受过停止执业处罚的律师;(四)有符合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规定数额的资产。

  【解读】本条主要规定了律师事务所的定义极其重要的条件。其中非常重要的一点就是对设立人人数不再作出严格限制,从某种意义上也就是允许了个人律师事务所的成立。这一点对于降低法律服务成本无疑具有重要之意义。

  ★“不被监听”写入法律,律师“会见权”更有保障

  第三十三条 犯罪嫌疑人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受委托的律师凭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有权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并了解有关案件情况。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被监听。

  【解读】新修改的律师法在明确规定了“犯罪嫌疑人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受委托的律师凭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有权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并了解有关案件情况”后,又特别补充了“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被监听”,这让规定的“会见权”具有了更加实在的内容。

  ★扩大律师保密义务范围

  第三十八条 律师应当保守在执业活动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不得泄露当事人的隐私。

  【解读】“律师对在执业活动中知悉的委托人和其他人不愿泄露的其他情况和信息,应当予以保密;但是,委托人或者其他人准备或者正在实施的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以及其他严重危害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犯罪事实和信息除外。”修改后的律师法扩大了律师履行保密义务的范围。

  由于律师具有知悉委托人有关情况的执业便利,对此,修改后的律师法除规定“律师应当保守在执业活动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不得泄露当事人的隐私”外,还作出了上述规定。

  除此之外,新《律师法》还明令禁止律师事务所间、律师间不正当竞争。“修改后的《律师法》,从五个方面采取措施加强对律师行业的监督管理。严把律师“准入关”,加强对律师事务所的管理,明确禁止律师事务所之间和律师之间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加大对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杨国武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