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投资设立下列中外合资、中外合作企业可经营下列业务:
1、 国际船舶运输业务;
2、 国际船舶代理业务;
3、 国际船舶管理业务;
4、 国际海运货物装卸业务;
5、 国际海运仓储业务;
6、 国际海运集装箱站和堆场业务。
二、投资设立的外资企业,可经营国际海运货物仓储业务。
三、中外合资、中外合作和外资企业为自己拥有或者经营的船舶,可经营下列辅助性业务:
1、 提供承揽货物;
2、 代签提单;
3、 代结运费;
4、 代签服务合同。
四、没有在中国境内设立中外合资、中外合作、外资企业的上述辅助性业务,须托中国的国际船舶代理经营者办理。
设立的中外合资企业、中外合作企业的外资投资比例不得超过49%;企业的董事长和总经理经双方协商后由中方指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