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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行者之家-新法及评议-外国投资国际海上运输业务的特别规定

外国投资国际海上运输业务的特别规定

作者: 阅读3256次 更新时间:2002-07-01

经国务院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设立的外商投资国际海上运输及国际海上运输辅助性业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海运条例》中明确规定可以经营以下业务:

一、投资设立下列中外合资、中外合作企业可经营下列业务:

1、 国际船舶运输业务;

2、 国际船舶代理业务;

3、 国际船舶管理业务;

4、 国际海运货物装卸业务;

5、 国际海运仓储业务;

6、 国际海运集装箱站和堆场业务。

二、投资设立的外资企业,可经营国际海运货物仓储业务。

三、中外合资、中外合作和外资企业为自己拥有或者经营的船舶,可经营下列辅助性业务:

1、 提供承揽货物;

2、 代签提单;

3、 代结运费;

4、 代签服务合同。

四、没有在中国境内设立中外合资、中外合作、外资企业的上述辅助性业务,须托中国的国际船舶代理经营者办理。

设立的中外合资企业、中外合作企业的外资投资比例不得超过49%;企业的董事长和总经理经双方协商后由中方指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