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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行者之家-新法及评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编纂大纲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编纂大纲

作者:杨立新 阅读5775次 更新时间:2001-08-14

目 录

  第一编 总则

  第一章 一般规定

  第二章 民事权利

  第三章 权利客体

  第四章 权利行使

  第五章 期日、期间

  第六章 诉讼时效

  第七章 涉外民事法律关系的法律适用

  第二编 人法

  第一分编 人

  第七章 自然人

  第八章 法人

  第九章 合伙

  第十章 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

  第十一章 住所

  第十二章 监护

  第二分编 法律行为

  第一章 法律行为

  第二章 代理

  第三分编 人身权利

  第一章 通则

  第二章 人格

  第三章 生命健康权

  第四章 其他人格权

  第五章 身份权

  第四分编 亲属

  第一章 通则

  第二章 亲属

  第三章 结婚(包括婚约)

  第四章 夫妻关系

  第五章 离婚(包括分居)

  第六章 同居(亚婚姻)

  第七章 亲子

  第八章 收养

  第九章 近亲属

  第三编 财产法

  第一分编 物权

  第一章 通则

  第二章 所有权

  第三章 共有和相邻

  第四章 夫妻财产和家庭财产

  第五章 用益物权

  第六章 担保物权

  第七章 占有

  第二分编 债权

  第一章 通则

  第二章 发生债的原因

  第三章 债的标的

  第四章 债的种类

  第五章 债的转移与变更

  第六章 债的担保

  第七章 债的保全

  第八章 债权消灭

  第三分编 合同

  第一章 合同通则

  第二章 合同的成立

  第三章 合同的效力

  第四章 合同的履行

  第五章 合同的变更与解除

  第六章 合同的消灭

  第七章 违约责任

  第八章 买卖合同

  第九章 互易合同

  第十章 供用电、水、气、热力合同

  第十一章 赠与合同

  第十二章 借款合同

  第十三章 借用合同

  第十四章 租赁合同

  第十五章 融资租赁合同

  第十六章 承揽合同

  第十七章 建设工程合同

  第十八章 运输合同

  第十九章 技术合同

  第二十章 保管合同

  第二十一章 仓储合同

  第二十二章 委托合同

  第二十三章 行纪合同

  第二十四章 居间合同

  第二十五章 雇佣合同

  第二十六章 旅游合同

  第二十七章 出版合同

  第二十八章 博彩合同

  第二十九章 悬赏

  第四分编 继承

  第一章 通则

  第二章 法定继承

  第三章 遗嘱继承、遗赠和遗赠扶养协议

  第四章 遗产的处理

  第四编 侵权行为法

  第一分编 通则

  第一章 归责原则

  第二章 侵权行为形态

  第三章 特殊侵权行为

  第四章 侵权责任

  第二分编 具体的侵权行为

  第一章 侵害人身的侵权行为

  第二章 侵害其他人格权的侵权行为

  第三章 侵害身份权的侵权行为

  第四章 侵害所有权的侵权行为

  第五章 侵害他物权的侵权行为

  第六章 侵害债权的侵权行为

  第七章 侵害占有的侵权行为

  附 则 规定民法典生效时间和与原有民事法律的关系

  <总说明>

  一、编制中国民法典的体例

  编制民法典,是中国法制建设中最重要的一个环节。在长达50年的时间里,中国民法典的建设还是一个杂乱的园地,没有经过细心的耕作。现在,制订民法典的时机已经到来了。作为民法的理论研究工作者和实践工作者,我们有责任在制订民法典的工作中,提出我们的意见,做出我们的贡献。

  民法典的编制,在成文法国家,有两种基本的体例,这就是法国体例和德国体例。法国体例,分为三编,第一编人法编,第二编是财产法,第三编是取得财产的各种方法。在法国法系,大多采用这种编制体例。德国体例,分为五编,第一编是总则,第二编是债权,第三编是物权,第四编是亲属,第五编是继承。

  在英美国家的普通法,尽管立法采用判例法形式,但是在法律理论上,对民法还是有自己的体系的,这就是分为财产法、合同法、侵权行为法、信托法以及人的权利法。在这样的体例下,他们的民法也有自己的内在逻辑性和体系性。

  中国的民事立法,在近代接受国外的思想之后,基本上是接受德国法的影响,在清末的立法和国民政府的立法中,都是这样。在新中国,尽管在立法上还没有完整的民法典,但是在理论上和《民法通则》的编制上,尽管受前苏联的影响较大,但是从实际情况来看,也还是受到德国法的影响较多,因为几十年前的苏联民事立法也还是受到德国的影响较大。但是在近年来,英美法的影响在逐渐加大。例如,在侵权行为法的立法体例和理论体系上,已经摆脱了德国法将其作为债的发生根据之一来编制的传统做法,而是将其作为民法的一个相对独立的部门,使其与债法、物权法等有着同等的地位。这说明,两大法系包括大陆法系中的德国法系和法国法系在内,都在融合之中。在现今的民事立法中,如果仅仅依据某一个国家的立法例来作为自己国家民事立法的参考蓝本,而不借鉴各个法系民事立法的经验,几乎是不可能的,也是不现实的。

  中国民法典的编制,是中国在新世纪、新千年进行的一项重大的立法活动,又是中国在建设社会主义事业50多年的经验的基础上进行的,因此,必须具有中国的特色。因此,应当借鉴各国的立法经验,而不是拘泥于德国的立法模式。我们的意见是,要把世界各国的民事立法体例做出综合的比较,采用最科学的方式,编制中国民法典的体例。

  从民法典的基本内容上说,民法是一部权利法,是一部权利保护法。这种权利,就是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从民法典所调整的法律关系上讲,一是调整人身关系,一是调整财产关系。因此,法国民法典的立法体例关于人法和财产法两分法的体例,就有值得借鉴的优势。同样,体现权利的授权和权利的保护,英美法单独设立侵权行为法的体例,也是具有科学依据和严密逻辑的。同样,德国法在编制物权法和债权法、继承法的体例上,也确有精当之处。综合考虑,我们的看法是,中国民法典的立法体例,应当采用下列方法编制:

  民法典分为四编,这样避免将民典编得过于琐细。第一编是总则,内容不应当过多。第二编是人法,编制与人有关的内容,包括民事主体、法律行为、人身权利和亲属关系。第三编是财产法,包括物权、债权(包括合同)和继承。第四编为侵权行为法,重在对权利的保护以及权利受到侵害时的救济。这样编制民法典的体例,结构完整、内容完备、体例科学、形式完美并且清晰、严密。

  二、编制中国民法典的方法

  编制中国民法典,第一,是立足于现行的立法基础上,将现行民事立法中的有用部分全面地吸收进民法典中。因为这些现行法律规定的条文,都经过实践的检验,其中大多数是成功的。第二,对现行法律中的不适当的概念、条文进行改进,例如“与财产权有关的财产权”、“承包经营权”等概念,都是不伦不类的概念,应当坚决剔除。第三,补充立法中遗漏的内容,例如情势变更原则等。

  要大量借鉴国外的先进制度,尽可能吸收好的内容和条文。做到兼收并蓄,建立一部最先进的民法典。

  三、中国民法典的内容设计

  考虑到实际情况,对于知识产权法的内容,由于已经制订了完整的著作权法、专利法和商标法,这些内容不再规定在民法典中。对于知识产权法还缺乏的内容,在制订相关的时候再法律进行补充,使之作为民法典的特别法。

  对于国际私法的内容,应当规定在总则之中,在条件成熟的时候,再制订中国国际私法典。

  第一编 总则

  <说明>

  民法典的总则不同与民法通则,也不同于德国民法典的总则和法国民法典的序编。将两部法律的内容综合,规定一编有特点的总则编。这就是吸收法国民法典序编的内容,加以丰富;同时,将德国民法典的关于人法的部分抽出,放入人法编之中。

  这一编的内容,主要规定民法总的规定,适用于一切民事法律关系场合的内容。建议设七章:

  第一章 一般规定

  第一节 立法依据与调整对象

  <内容>规定立法的根据和目的,规定民法典的调整对象。

  第二节 基本原则

  <内容>规定民法的基本原则:一、意思自治原则;二、公平原则;三、正义原则;四、诚实信用原则;五、公序良俗原则。

  第三节 民法效力

  <内容>规定的内容是:一、对人的效力;二、时间效力;三、地域效力;四、民法典与民法特别法的关系效力。

  第二章 民事权利

  第一节 权利的概念

  <内容>规定民事权利的概念和取得

  第二节 权利的种类

  <内容>民事权利的体系:一、分为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二、人身权利的体系;三、财产权利的体系。

  第三章 权利客体

  第一节 物

  <内容>规定物的概念,物的特征,物的种类。

  第二节 动产

  <内容>规定动产的一般内容。

  第三节 不动产

  <内容>规定不动产的一般内容。

  第四节 有价证券

  <内容>规定有价证券的一般内容。

  第五节 从物和孳息

  <内容>规定从物和孳息的概念以及与主物和原物之间的关系。

  第四章 权利行使

  第一节 权利行使的原则

  <内容>规定权利行使的规则,规定禁止权利滥用的原则。

  第二节 自力救济

  <内容>规定自力救济,正当防卫,紧急避险。

  第五章 期日、期间

  <内容>不分节,规定两方面的内容:一、期日、期限的含义;二、期日、期限的效力。

  第六章 诉讼时效

  第一节 一般规定

  <内容>规定:一、诉讼时效的效果,采用抗辩权发生主义;二、规定诉讼时效主张不采职权主义,采用当事人主义,不经当事人主张法庭不得主动援引;三、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请求权。

  第二节 诉讼时效的期间

  <内容>一、规定普通诉讼时效期间,延长至5年,原来规定的2年诉讼时效期间太短;二、规定最短诉讼时效期间,将需要采用短期诉讼时效期间的情况规定下来。但是不应少于3年;三、规定最长诉讼时效期间,为20年;四、规定诉讼时效期间的起算。

  第三节 诉讼时效的中止、中断和延长

  <内容>规定:一、诉讼时效期间的中止及其后果;二、诉讼时效期间中断及其后果;三、诉讼时效延长及其后果。

  第七章 涉外民事法律关系的法律适用

  第一节 一般原则

  <内容>规定涉外法律关系适用的一般原则。

  第二节 具体规定

  <内容>规定不同的法律关系法律冲突的原则和准据法。原则上依照《民法通则》第八章的规定,加进其他民事法律中的法律适用原则。

  第二编 人法

  <说 明>

  人法,是关于人的法律,规定的是民事主体,民事主体的权利,民事主体的行为,民事主体之间的关系。

  在以往的民法典中,除了法国民法典之外,其他的民法典,以德国民法典为代表,责中规定财产关系,将财产法作为民法的中心内容,例如,就有认为民法就是一部调整商品经济的法律的说法,并被奉为经典之说。在我们看来,民法是一部人法,就是一部人的权利法,因此,民法典首先就应当规定的,是人法。将这一部分规定清楚了,民法的地位就清楚了。在我们建议的这种民法典编制体例中,就突出人的地位,突出人的权利,是人在现今的世界上,是主宰。而财产,不过是人的权利的客体,是为了人的存在的物质条件。因此,财产权利应当让位于人身权利,使人身权利成为人的权利中居于主要地位的权利。

  设置人法编,以及在人法编钟的内容的编制,就是基于这样的思想。

  第一分编 人

  说明:本编专门规定民法典中的人的内容。

  人是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在民法中对人的规定,应当放在最重要的位置上来。在这一点上,法国民法典作的是最好的,专门制订人法,将对人的规定置于民法典的首位。制订中国的民法典,应当借鉴这样的经验。有一个值得重视的现象,就是民法研究中重财产关系,轻人身关系倾向,在制订民法法律和研究民法理论中,将财产关系放在民法调整的法律关系的首位,将对人身关系的调整放在第二位。这种认识是有害的。近年来,在民法研究中,有些人已经改变了这种做法,收到很好的效果。在制订民法典中,应当借鉴这样的经验。

  很多人主张,将有关人的问题放在民法典的总则之中,不再单列人法的内容。理由是有关人法的内容较为单薄,难以列为一编。我的意见是,将所有关于人的内容都列在一起,人法编的内容就非常丰富。

  按照这样的思路,人法这一编就可以分为四个分编。这就是第一分编,解决民事主体的问题,分别规定自然人和法人的民事主体地位,根据实际的情况,将合伙规定为第三民事主体。第二分编规定法律行为,这是人的行为,可以规定在人法中。第三分编规定人身权利,这是这一编的重点,将人身权和身份权规定清楚。在这一点上,与各国的成文法是不同的。在各国的民法典中,对人身权的规定,都不具体、不全面,而中国的民法通则在这一点上做出了有益的尝试,效果很明显。因此,在这一部分中,要把实践经验和理论研究成果集中起来,做出明确的规定。第四分编是亲属关系,亲属是人的关系,是人的最重要的关系。在这里把亲属关系规定好了,就为继承法编的规定打下了基础。

  这里要处理的,最重要的是夫妻财产关系和家庭财产关系。按照常理和常规做法,这一部分应当放在亲属法中,顺理成章。但是,我们既然要把人法和财产法分开,就应当在这里也把它分开,避免在人法中有财产法的内容,在财产法中有人法的内容。因此,将亲属法中有关财产的内容都放在财产法中,在物权的分编中,专门规定夫妻财产和家庭财产。这样,在层次上是清楚的,在实践中也好掌握。

  第一章 自然人

  第一节 权利能力

  <内容>规定:一、规定权利能力始于出生,终于死亡;二、在特殊情况下,对出生前和死亡后的利益进行延伸保护;三、死亡时间的推定。

  第二节 行为能力

  <内容>规定:一、完全行为能力为18岁,16岁至未满18岁的有独立生活能力的,认为有完全行为能力,但是婚姻能力除外;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为6岁以上不满18岁;三、不满6周岁以下的儿童,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这个问题上,民法通则规定限制行为能力人的起点是10周岁,规定得过高,不切合实际,应当改进,以6周岁为宜;四、规定无行为能力人和限制行为能力人的代理制度;五、规定无行为能力人和限制行为能力人单独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

  第三节 宣告失踪

  <内容>规定:采用民法通则的规定。

  第四节 宣告死亡

  <内容>规定:采用民法通则的规定。

  第二章 法人

  第一节 一般规定

  <内容>规定:一、法人须依法设立;二、法人的机关;三、法人的责任。

  第二节 法人的设立

  <内容>规定:一、法人设立的条件;二、法人设立的登记。

  第三节 法人的机关

  <内容>规定:一、法人的权力机关;二、法人的执行机关。

  第四节 法人的解散与清算

  <内容>规定:一、法人不经登记不得解散,人格不消灭;二、规定解散的原因;三规定解散的清算。

  第五节 法人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

  <内容>规定:一、规定法人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在成立时产生,在终止时消灭;二、法人的筹备和清算时的资格。

  第六节 非法人团体

  <内容>规定:对非法人团体做出规定,确定成立非法人团体的条件,对责任的承担等。

  第三章 合伙

  第一节 一般规定

  <内容>规定:一、规定合伙的主体资格;二、合伙的不同种类;三、合伙的责任承担。

  第二节 合伙的设立

  <内容>规定:一、合伙设立的形式;二、合伙设立的程序,登记的,协议的;合伙事务的执行;四、合伙的决议。

  第三节 入伙

  <内容>规定:一、入伙的条件;二、入伙的效果。

  第四节 散伙与清算

  <内容>规定:一、散伙的条件及其后果;二、清算,债务的承担,红利的分配。

  第五节 联营

  <内容>规定:规定合伙式的联营,联营的组成,联营适用合伙的一般规定。

  第四章 住所

  第一节 住所

  <内容>规定:一、自然人的住所;二、法人的住所。

  第二节 居所

  <内容>规定:居所的界定和意义,如何确定。

  第三节 营业地

  <内容>规定:营业地的意义,确定的方法。

  第五章 监护

  <内容>规定:一、对未成年人的监护,监护顺序;二、对精神病人的监护,监护顺序;三、监护机关;四、幼儿园、小学校、精神病医院的监护责任。

  第二分编 法律行为

  说明:法律行为一般是民法总则的内容。在我们所世纪的民法典中,将法律行为作为民事主体的行为加以规定,因此,将这一部分放在人法编中。

  在规定法律行为的时候,不再适用民事法律行为和民事行为的概念,就适用法律行为的概念。同时,对在制订民法通则中使用民事行为、民事法律行为和无效的民事行为的等概念上的混乱,进行调整,使用规范的、各国通用的概念。

  第一章 法律行为

  第一节 一般规定

  <内容>规定:一、法律行为的定义;二、法律行为的有效条件。

  第二节 意思表示

  <内容>规定:一、意思表示的构成;二、意思表示的效力发生;三、意思表示的解释;四、意思表示的瑕疵。

  第三节 条件和期限

  <内容>规定:一、附条件的法律行为;二、附期限的法律行为。

  第四节 法律行为的效力

  <内容>规定:;一、行为的绝对无效;二、行为的相对无效:三、行为的效力待定

  第五节 无效、撤销和追认

  <内容>规定:一、绝对无效;二、撤销;三、追认;四、无效后果的救济。

  第二章 代理

  第一节 代理权的发生

  <内容>规定:一、代理的定义;二、法定代理;三、指定代理;四、委托代理;五、紧急情况下的代理。

  第二节 表见代理

  <内容>规定:一、表见代理的概念;二、表见代理的构成、三、表见代理的效果;四、责任。

  第三节 无权代理

  <内容>规定:一、无权代理的概念和种类;二、无权代理的效力;三、本人的追认;四、相对人的保护;五、无权代理人的责任。

  第四节 间接代理

  <内容>规定:一、间接代理的概念;二、间接代理的效力;三、委托人的介入权和相对人的选择权;四、代理人的责任。

  第三分编 人身权利

  说明:人身权利,是民事主体的基本民事权利之一,与财产权利共同构成民法的两大支柱。

  在以往的成文法典中,对人身权利的立法,基本上是分为下述几种立法例;一是在总则中规定“人格”的一部分,规定人身权利,如瑞士民法典;二是在总则中规定一部分,在侵权法中规定一部分,如我国台湾的民法;三是在侵权行为法中规定人身权利,如德国民法典。这些立法例,都忽略了人身权利在民法中的重要地位,降低了人身权利在人的社会生活中的重要作用。这些做法,是过去将民法认为是财产法的观念分不开的,

  我们认为,民法首先是人的法,是关于人的权利的法律。在人的民事权利中,最重要的权利,就是人身权利。因此,民法典规定的民事权利,应当把人身权利摆在首位,优先规定。这一点,在民法通则的立法中,已经有了很好的实践,这就是,把人身权利在民事权利的一章中,单独规定一节,使之在民法中的地位具有了相对的独立性,这是一个非常重要的经验。在制订民法典中,一定要发扬这个优良传统,不能轻易放弃这一好的做法。

  在这一部分中,首先应当突出一般人格权,这就是要借鉴瑞士民法典的做法,对一般人格权做出严谨的规定,充分发挥这一基本权利的作用,更好地保护好民事主体的权利。

  在人格权中,要规定好生命健康权和其他具体人格权。要吸取这些年来的实践经验,将这些权利的性质和内容做出详细的规定。

  在身份权中,可以简略规定,其详细内容放在亲属法中规定。

  第一章 通则

  <内容>规定:一、人身权利的定义和基本属性;二、人身权的基本分类;三、人身权的行使;四、死者、胎儿人身法益的保护;五、人身权的保护方法。

  第二章 人格

  <内容>规定:一、人格的界定;二、人格的内容;三、人格的作用;四、人格的保护方法。

  第三章 生命健康权

  第一节 生命权

  <内容>规定:一、生命权的内容;二、生命权的意义;三、禁止任何人对生命权的侵害。

  第二节 健康权

  <内容>规定:一、健康权的含义;二、健康权的内容。

  第三节 身体权

  <内容>规定:身体权的含义;二、身体权之于人的意义;三、身体权的内容。

  第四章 其他人格权

  第一节 名誉权

  <内容>规定:一、名誉的含义;二、名誉权的内容;三、名誉权的处分;四、死者的名誉。

  第二节 姓名权

  <内容>规定:一、姓名权的内容;二、命名权、使用权和改名权;三、姓名的合理使用。

  第三节 名称权

  <内容>规定:一、名称的含义和价值;二、名称权的内容;三、名称的管理;四、名称的合理使用,名称的使用合同。

  第四节 肖像权

  <内容>规定:一、肖像的含义;二、肖像权的内容;三、肖像的合理使用;四、死者的肖像保护。

  第五节 隐私权

  <内容>规定:一、个人信息、个人活动、个人空间为隐私内容;二、隐私权的内容;三、隐私的处分。

  第六节 人身自由权

  <内容>规定:一、身体自由权;二、意志自由权。

  第七节 贞操权

  <内容>规定:一、贞操男女平等;二、贞操的内容。

  第八节 信用权

  <内容>规定:一、信用的含义;二、信用权的内容;三、商誉和商品信誉。

  第九节 知情权

  <内容>规定:一、知政权;二、社会知情权;三、个人知情权。

  第五章 身份权

  第一节 荣誉权

  <内容>规定:一、荣誉权的取得;二、荣誉权的内容;三、荣誉权客体的所有权。

  第二节 配偶权

  <内容>规定:一、配偶权是夫妻双方共同享有的权利,内容主要是保持个人的独立人格;二、权利平等。

  第三节 亲权

  <内容>规定:一、共同亲权的原则;二、亲权是未成年子女的父母的权利:三、亲权主要内容是义务;四、身上照护权;五、财产照护权。

  第四节 亲属权

  <内容>规定:一、亲属权的范围;二、亲属权中的扶养权。

  第四分编 亲属

  说明:亲属是自然人之间的相互关系,是以人的血缘关系为基础而发生的人与人之间的关系。因而,亲属属于人法的范畴。在社会主义民法体系中,始终将亲属、婚姻等作为独立的法律部门,不认为是民法的组成部分,是与否认公法和私法基本划分的观点是一致的。在今天,承认公法和私法的基本划分,也应当承认亲属法的民法性质。因此,应当明确,亲属法是民法的组成部分,是人法的范畴。

  民法确认亲属的基本意义,在于确定以血缘关系为基础的自然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稳定社会的秩序。因此,人法的关键内容是人的身份权。包括配偶权、亲权和亲属权。同时,也要确定亲属的范围,发生义务关系的近亲属范围。

  婚姻关系,是亲属关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发生一切亲属关系的基础。在亲属法中,应当着重规定婚姻的发生,管理,权利义务,离婚,离婚之后的亲子关系等等。在这里,我们建议,对婚约要适当规定,加以适当的调整,纳入法制的轨道,避免现在这样的无秩序。对于现代社会通行的同居即亚婚姻,也应当做出规定,进行适当的法律调整,例如,同居要有协议,解除同居要有适当的处理规则,使这种社会现象受到法律的约束。

  亲属中的一个重要的问题就是财产的关系。鉴于本大纲将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分别加以规定,因此,夫妻财产和家庭财产列入财产法中,在所有权中单设夫妻财产权和家庭财产权一节。这样并不繁琐。

  第一章 通则

  <内容>规定:参照婚姻法的总则内容规定,规定亲属法的基本原则。

  第二章 亲属

  第一节 亲属的发生

  <内容>规定:一、结婚;二、出生;三、收养;四、亲属种类;五、亲等及其计算方法。

  第二节 亲属关系的效力

  <内容>规定:一、近亲属;二、近亲属的权利和义务,最重要的是扶养;三、近亲属的禁忌。

  第三节 亲属关系的消灭

  <内容>规定:一、亲属关系消灭的事实;二、消灭的后果。

  第三章 结婚(包括婚约)

  第一节 婚约

  <内容>规定:一、准许订立婚约;二、婚约没有约束必须结婚的效力;三、婚约的形式;四、婚约解除及其后果。

  第二节 结婚的要件

  <内容>规定:一、结婚条件;二、禁婚的疾病。

  第三节 结婚登记

  <内容>规定:主要规定结婚程序。建议简化结婚的登记手续,采用双方当事人的协议,到登记机关注册的方法,以减少登记的繁琐环节,防止更多的非法婚姻发生。

  第四节 婚姻无效

  <内容>规定:一、婚姻无效的种类;二、请求权;三、请求的时效;四、宣告无效的机关;五、宣告无效的后果。

  第四章 夫妻关系

  <内容>规定配偶之间的权利义务。

  第五章 离婚(分居)

  第一节 离婚原因

  <内容>规定:离婚的条件,采用法定式。参照最高法院制订的离婚感情破裂的十四条标准,制订法定离婚理由。

  第二节 离婚程序

  <内容>规定:一、协议离婚,实行离婚注册制;二、诉讼离婚。分别规定程序。

  第三节 离婚配偶的扶养

  <内容>规定:一方对有生活困难的另一方有扶养和协助的义务。

  第四节 子女抚养

  <内容>规定:一、共同亲权原则,一方暂停行使;二、扶养的原则;三、祖父母外祖父母的扶养权;四,扶养费。

  第六章 同居(亚婚姻)

  第一节 同居协议

  <内容>规定:一、同居的协议的签订;二、同居协议的内容;三、同居协议的效力。

  第二节 同居关系

  <内容>规定:一、互相扶助;二、共同生活;三、权利义务依照约定;四、子女的关系。

  第三节 分居

  <内容>规定:一、分居的协议;二、分居的后果;三、分居后的子女扶养。

  第七章 亲子

  第一节 婚生子女

  <内容>规定:婚生子女与父母的权利义务。

  第二节 非婚生子女

  <内容>规定:一、非婚生子女的权利义务,二、非婚生子女的准正,认领,三、婚生子女的否认。四、欺诈性扶养关系。

  第三节 养子女与继子女

  <内容>规定:一、养子女;二、继子女。

  第四节 亲权的行使

  <内容>规定:一、亲权共同行使;二、亲权的丧失;三、亲权的剥夺。四、亲权的恢复。

  第八章 收养

  第一节 收养关系的成立

  <内容>规定:一、收养的一般原则;二、收养的条件;三、收养的禁止。

  第二节 收养的效力

  <内容>规定:一、收养发生父母子女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二、收养无效。

  第三节 收养的解除

  <内容>规定:一、解除的禁止;二、解除的条件;三、解除收养的程序;四、解除收养的后果。

  第三编 财产法

  <说 明>

  财产法,是民法两大支柱中的另一支柱,是规定民事主体财产权利的法律。在民法中,所谓的财产法中的财产,实际上是财产权利的客体,是权利支配的对象。财产权利才是财产法的中心。

  财产法的基本内容,是物权、债权和知识产权,以及继承权,物权是静态的财产权,债权是动态的财产权,知识产权是无形财产权,而继承权是基于亲属关系而产生的财产权。在德国民法典,是将这些内容都分别列为独立的编,与总则关于规定人的法律相对应。在我设想的体系中,这些内容与第二编“人法”相对应,使民法典的结构对称、均衡、稳定。在法国民法典,财产权法虽然与人法相对应,但是财产权之外又另定取得财产的各种方法一卷,规定合同等内容,也有不顺的地方。将人法和财产法相对应规定,体现了民法典的基本内涵,摆正了这两部分内容的基本关系。

  在考虑这一编内容的时候,先考虑物权法,肯定财产权的归属;然后再规定债权法的总则;规定合同法,实际上是债权法的分则;在最后,规定继承法。

  第一分编 物 权

  说明:传统物权法,规定的是静态的财产权。在新中国建立以来的民事立法中,只有物权法的立法至今还是一个空白。这说明了物权法在立法上的困难程度。在编纂民法典的时候,编制物权法是不可回避的一个问题,而且是必须编好的一部分。

  编制物权法的基本困难在于两点:一是如何体现中国现行的财产所有制。中国现行的所有制,正处于不断探索,不断完善的阶段,还是不成熟、不完备的,需要逐步完善。在编纂民法典的物权分编的时候,怎样既反映现实的所有制,又能够适应将来的所有制的发展和变化。这是最难的。二是没有现成的立法可以作为蓝本加以修改甚至于都没有可参考的东西。好在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已经编制出了物权法的专家建议搞,可以按照这部法律的草稿,编制中国民法典的物权法编。

  在物权法编中,最主要的当然是要规定所有权的问题,即自物权。涉及到自物权的,就有共有、相邻。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问题是新的所有权问题,应当在共有中作为一个专题的问题进行规定。夫妻财产所有和家庭财产所有也是自物权的一种情况,是共有的形式,在这里规定,也是顺理成章的。在物权中的另外一个重要问题就是用益物权。在《民法通则》中,规定最为混乱的,就是用益物权,用“与财产所有权有关的财产权”这样的概念,概括用益物权,含义不清,内容不明。尤其是在具体的权利的规定中,适用了诸如承包经营权、经营权、采矿权等难以界定的概念,使中国的物权概念尤其是用益物权出现了混乱不堪的局面。在制订民法典的时候,必须改变这种状态,使用规范的物权概念,以保障中国物权法乃至民法典的健康。在具体的概念使用中,我建议使用传统的用益物权的概念,如地上权、地役权、永佃权、典权等,避免使用基地使用权、农地使用权、邻地使用权等不准确的、新造的概念。在担保物权中,编制最为简单,因为《担保法》已经生效并且正在适用,将担保法中关于担保物权的规定集中起来,统一进行编制,就可以了。最后,还要规定占有。

  第一章 通则

  第一节 物权的概念及其基本原则

  <内容>规定:一、物权的概念;二、物权的原则,规定物权法定原则、物权公示原则、物权优先的原则、物权的解释原则。

  第二节 物权变动

  <内容>规定:一、规定物权变动的原因;二、物权变动的手续:三、不动产变动的登记:四、权属证书:五、动产的占有交付:六、占有的权利推定。

  第三节 物上请求权

  <内容>规定:物权的物上请求权的内容,包括返还请求权,确权请求权,消除危险请求权,排除妨害请求权,损害赔偿请求权。

  第二章 所有权

  第一节 一般规定

  <内容>规定:规定所有权的一般内容。

  第二节 所有权的取得

  <内容>规定:全部的所有权的取得方式。

  第一目 善意取得

  <内容>规定:一、善意取得的概念;二、善意取得的构成;三、善意取得的效果是转移所有权;四、对真正权利人的救济。

  第二目 先占

  <内容>规定:一、先占的概念;二、先占的构成;三、先占的效力。

  第三目 添附

  <内容>规定:一、添附的概念;二、添附的构成;三、添附的形式;四、添附的后果。

  第四目 拾得遗失物

  <内容>规定:一、拾得遗失物的概念;二、招领;三、无招领的拾得物的处置,改变那种全部由国家所有的做法,改为一半交国家,一半对拾得人予以奖励的做法。

  第五目 发现埋藏物

  <内容>规定:一、发现埋藏物的概念;二、对埋藏物的处置,对发现人应当给与一定的奖励。

  第六目 货币及有价证券

  <内容>规定:一、货币的概念和属性;二、有价证券的概念和属性;三、有关的问题。

  第三节 不动产所有权

  <内容>规定:一、国家土地所有权;二、集体土地所有权;三、土地所有权的效力范围,及于土地之上下;四、房产的所有权;五、矿藏的所有权;六、公有物的性质;七、宗教财产所有权。

  第四节 动产所有权

  <内容>规定:一、动产的性质;二、动产所有权交付的标志。

  第三章 共有和相邻

  第一节 共有

  <内容>规定共有的基本属性。

  第二节 按份共有

  <内容>规定:一、按份共有的概念;二、份额;三、对内关系;四、对外关系;五、共有关系的消灭和共有物的分割。

  第三节 共同共有

  <内容>规定:一、共同共有的概念;二、不分份额的共有;三、对内关系;四、对外关系;五、共有关系的消灭和共有物的分割。

  第四节 建筑物区分所有

  <内容>规定:一、区分所有的概念;二、公有部分;三、自有部分;四、管理;五、区分所有人大会;六、管理委员会。

  第五节 相邻

  <内容>规定:一、通风;二、档光;三、滴水;四、通道;五、取水;六、相邻防险。

  第四章 夫妻财产和家庭财产

  第一节 通则

  <内容>规定夫妻财产和家庭财产关系的基本原则。

  第二节 夫妻法定财产制

  <内容>规定:一、婚后所得财产共有制;二、婚后所得财产的界限;三、共有财产权的享有;四、权利行使;五、离婚的财产分割;六、债务。

  第三节 约定财产制

  <内容>规定:一、约定财产的概念;二、约定的形式:协议;三、约定所有制的形式:全部财产单独所有,部分财产单独所有;四、效果。

  第四节 家庭财产制

  <内容>规定:一、家庭财产的范围;二、权利的行使;三、分割。

  第五章 用益物权

  第一节 通则

  <内容>规定用益物权的基本原则。

  第二节 地上权

  <内容>规定:一、建筑土地使用;二、种植林木的土地使用;三、地上权与地上物的关系。

  第三节 地役权

  <内容>规定:一、地役权的概念;二、供役地人的权利;三、需役地人的权利。

  第四节 永佃权

  <内容>规定:一、永佃权的概念;二、出租人的权利;三、承租人的权利;四、永佃权消灭后的地上设施的归属。

  第五节 典权

  <内容>规定:一、典权的概念;二、典物;三、承典人的权利;四、出典人的权利;五、回赎;六、找价作死。

  第六节 经营权

  <内容>规定:一、经营权的概念;二、经营者的权利;三、所有者的权利。

  第六章 担保物权

  第一节 通则

  <内容>规定担保物权的一般原则。

  第二节 抵押权

  <内容>规定:按照《担保法》基本规定制订。

  第三节 质权

  <内容>规定:按照《担保法》的基本规定制订。

  第四节 留置权

  <内容>规定:按照《担保法》的基本规定制订。

  第七章 占有

  第一节 一般规定

  <内容>规定:一、占有的概念;二、占有的效果;三、占有的消灭。

  第二节 取得时效

  <内容>规定:一、取得时效的概念;二、取得时效的构成;三、取得时效的后果。

  第二分编 债权

  说明:债法是民法典的重要内容,是财产权法的主要部分,体现的是动态的财产关系,也是商品的交易法。在这一部分中,要特别注意的是在规则的应用上,注意与世界各国的债法和国际交易规则相一致,使中国在世界性的交流中,不至于因为自己的交易规则与其他国家的交易规则不同而受到损害。

  在债法的体例上,应当说明,按照传统的民法典的编制体例,应当是将侵权法和合同法以及无因管理和不当得利规定在一起。但是在新近编制的民法典中,已经有打破这种传统的先例。首先,在基本的体例上,已经将侵权行为法放在独立的位置上,自己单独作为一编。其次,在债法中,合同法的分量最大,如果在债法中将合同放在一起,篇幅将是失衡的。因此,建议将债法总则单独规定为一个分编,合同法编为一个单独的分编,把无因管理和不当得利放在债法总则之中规定。

  在编制债法分编中,要注意与合同法总则部分内容的取舍。在编制合同法的时候,将债法总则的问题规定在合同法的总则中,以应急需。在编制民法典的时候,应当将债法总则的问题规定在债法总则之中,不能再规定在合同法中,将两者之间的界限划清。

  第一章 通则

  <内容>规定:一、债的定义;二、债的性质;三、债的原则。

  第二章 发生债的原因

  第一节 债的发生原因

  <内容>规定:一、四种典型的债;二、法律直接规定发生的债。

  第二节 不当得利

  <内容>规定:一、不当得利的概念;二、不当得利的构成;三、不当得利的后果;四、特殊情况。

  第三节 无因管理

  <内容>规定:一、无因管理的概念;二、无因管理的构成;三、无因管理的后果;四、不构成无因管理的后果。

  第三章 债的标的

  <内容>规定:一、作为与不作为;二、结果与手段;三、附随义务。

  第四章 债的种类

  第一节 连带之债

  <内容>规定:一、连带债权与连带债务;二、连带债权的内外关系;三、连带债务的内外关系。

  第二节 可分之债和不可分之债

  <内容>规定:一、可分债权;二、可分债务。

  第三节 种类之债与特定物之债

  <内容>规定:一、种类之债;二、特定物之债。

  第四节 选择之债与任意之债

  <内容>规定:一、选择之债的范围;二、选择之债的选择后果;三、任意之债。

  第五节 金钱之债与利息之债

  <内容>规定:一、金钱之债的基本内容;二、利息之债的基本内容。

  第六节 损害赔偿之债

  <内容>规定:一、损害赔偿之债概说;二、损害赔偿之债的原则;三、损害赔偿数额计算。

  第五章 债的转移与变更

  第一节 债权让与

  <内容>规定:一、债权让与的概念;二、债务让与的范围;三、从权利的随从转移;四、让与人的权利与义务;五、通知及其效力;六、债务人的权利;七、债权让与的种类;八、法定债权转移。

  第二节 债务移转

  <内容>规定:一、债务移转的概念;二、债权人之同意;三、新债务人的权利;四、从债务的随从移转;五、债务的部分移转;六、法定债务移转。

  第三节 概括转移

  <内容>规定:一、概括转移的概念;二、概括转移的效力。

  第四节 债的变更

  <内容>规定:一、概念;二、要件;三、效力。

  第六章 债的担保

  第一节 一般规定

  <内容>规定:一、债的担保的概念;二、债的担保的种类;三、物的担保适用物权法关于担保物权的规定。

  第二节 保证

  <内容>规定:按照担保法的规定制订。

  第三节 定金

  <内容>规定:按照担保法的规定制订。

  第四节 违约金

  <内容>规定:规定违约金为担保形式,规定违约金的适用条件及其后果。

  第七章 债的保全

  第一节 债权人代位权

  <内容>规定:按照合同法的规定制订。

  第二节 债权人撤销权

  <内容>规定:按照合同法的规定制订。

  第八章 债权消灭

  第一节 一般规定

  <内容>规定:按照合同法的规定制订。

  第二节 清偿

  <内容>规定:按照合同法关于履行的规定制订,要添加新的内容。

  第二节 提存

  <内容>规定:按照合同法的规定制订。

  第三节 抵销

  <内容>规定:按照合同法的规定制订。

  第四节 更新

  <内容>规定:全面规定合同更新的内容,尤其将以新抵旧(以贷还贷)规定清楚。

  第五节 免除

  <内容>规定:按照合同法的规定制订。

  第六节 混同

  <内容>规定:按照合同法的规定制订。

  第三分编 合同

  说明:合同这一分编的制订是较为容易的,因为《合同法》刚刚通过、实施。在制订合同分编的时候,最主要的是,要将在制订合同法中遗漏的问题,争论不休而没有规定的问题,规定清楚。例如,关于情势变更原则,就应当规定进去。同时,合同分编由于是在有了债法总则的情况下制定的,因此,要精简合同法中的有关内容,防止重复。

  特别要注意的是,合同法是交易法,规定中国的交易规则,应当尽量与国际上的惯例相一致,防止我们的规定与国际社会的一般规则相背离,而使我们在国际交易中受损失。

  第一章 通则

  <内容>规定:一、合同的概念;二、合同法的基本原则。基本上按照合同法的总则规定。

  第二章 合同的成立

  第一节 要约

  <内容>规定:按照合同法的规定制订。

  第二节 承诺

  <内容>规定:按照合同法的规定制订。

  第三节 合同的形式要件

  <内容>规定:按照合同法的规定制订。

  第四节 缔约过失

  <内容>规定:按照合同法的规定制订。

  第五节 合同的管理

  <内容>规定:按照合同法第八章的有关规定制订。

  第三章 合同的效力

  第一节 合同的绝对无效

  <内容>规定:按照合同法的规定制订。

  第二节 合同的相对无效

  <内容>规定:按照合同法的规定制订。

  第三节 合同的效力待定

  <内容>规定:按照合同法的规定制订。

  第四节 合同无效责任

  <内容>规定:按照合同法的规定制订。

  第四章 合同的履行

  按照合同法这一章的规定制订,分为以下内容:

  第一节 履行的原则

  第二节 履行的方法

  第三节 双务合同的抗辩权

  第五章 合同的变更与解除

  <内容>规定:按照合同法这一章的规定制订,分为以下内容:

  第一节 合同的变更

  第二节 合同的解除

  第六章 合同的消灭

  <内容>规定:按照合同法这一章的规定制订,但是要简单,主要规定合同消灭的特殊事由。

  第七章 违约责任

  <内容>规定:按照合同法这一章的规定制订,分为以下内容:

  第一节 一般原则

  第二节 责任形式

  第三节 责任适用

  合同分则

  第八章至第二十九章规定买卖合同、互易合同、供用电、水、气、热力合同、赠与合同、借款合同、借用合同、租赁合同、融资租赁合同、承揽合同、建设工程合同、运输合同、技术合同、保管合同、仓储合同、委托合同、行纪合同、居间合同、雇佣合同、旅游合同、出版合同、博彩、悬赏

  第四分编 继承

  说明:继承法是财产法,是亲属之间因为死亡而发生的财产的移转关系。因此,继承权是以血缘关系和身份关系为基础的财产权。将其放在财产法中作为一个分编,是顺乎逻辑的。在编制这一分编的时候,应当以现行的继承法为基础,结合近几年的司法实践,稍做增删即可。体例上仍然按照继承法的四章编制为好。

  第一章 通则

  <内容>规定:一、继承的基本原则;二、继承开始的时间;三、继承权的丧失;四、对胎儿继承的保护。

  第二章 法定继承

  <内容>规定:一、继承权男女平等原则;二、法定继承顺序;三、代位继承和转继承。

  第三章 遗嘱继承、遗赠和遗赠扶养协议

  <内容>规定:一、遗嘱自由原则;二、遗嘱及其形式;三、特留份;四、遗嘱继承;五、遗赠;六、遗赠扶养协议。

  第四章 遗产的处理

  <内容>规定:一、遗产的范围和保管;二、继承权放弃;三、遗产分割原则;四、被继承人的债务和纳税;五、无人继承财产的处理。

  第四编 侵权行为法

  <说明>

  侵权行为法,就是权利保护法、权利救济法。在历来的成文民法典中,对侵权行为的规定都是较为简略,内容不丰富,操作性不强。我们的想法是,在制订民法典中,要特别突出侵权行为法的地位和作用,突出这一部分内容对保护权利和救济权利损害的职能。因此,我们建议把侵权行为法单独作为一编,与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这两编相对应,成为民法典的独立部分,特出中国民法典的特色。对此,经过几十年的实践和理论研究,可以把这一部分内容制订好。

  这一编分为两个分编,一是侵权行为法的通则部分,规定侵权行为法的原则规定和通用的规则。主要内容是:归责原则和赔偿原则,侵权行为的形态,特殊侵权行为,侵权民事责任。二是具体的侵权行为,分为几个类型规定。这种做法是以往成文法所没有规定过的。根据中国的实践,对每一种具体的侵权行为都做出规定,构成和赔偿的适用。

  第一分编 通则

  第一章 一般原则

  第一节 归责原则

  <内容>规定:一、过错责任原则;二、过错推定原则;三、无过错责任原则;四、公责任原则。

  第二节 赔偿原则

  <内容>规定:一、过失相抵原则;二、损益相抵原则;三、衡平原则。

  第二章 侵权行为形态

  <内容>规定:

  第一节 一般侵权行为

  <内容>规定一般侵权行为的构成和责任。

  第二节 共同侵权行为

  <内容>规定:一、共同侵权行为;二、共同危险行为;三、合伙致人损害;四、连带责任;五、无主观意思联络的共同致害及其责任。

  第三节 与有过失

  <内容>规定:一、过错责任下的与有过失;二、无过错责任下的与有过失。

  第四节 受害人过错

  <内容>规定:一、受害人过错的形式;二、受害人过错的后果。

  第三章 特殊侵权行为

  <内容>规定:

  第一节 一般规定

  <内容>规定:一、特殊侵权责任的性质:间接责任;二、责任主体;三、责任承担和追偿权。

  第二节 国家赔偿责任

  <内容>规定:一、国家赔偿责任的归责原则是无过错责任原则;二、规定行政赔偿的基本要求、三、规定冤狱赔偿的基本要求。

  第三节 雇佣人责任

  <内容>规定:一、归责原则是过错推定原则;二、规定雇佣人的赔偿责任;三、规定雇佣人对有过错的加害人的追偿权。

  第四节 工作物责任

  <内容>规定:一、归责原则是过错推定原则;二、工作物的占有人或者管理人对造成的损害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节 公共营造物责任

  <内容>规定:一、归责原则是过错推定原则;二、责任人是国家管理公共营造物的机关。

  第六节 公害责任

  <内容>规定:一、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归责;二、实施排放公害行为的人承担民事责任。

  第七节 产品责任

  <内容>规定:一、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归责;二、有缺陷的产品的生产者和销售者承担赔偿责任;三、规定免责的条件。

  第八节 动物致害责任

  <内容>规定:一、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归责;二、动物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承担赔偿责任;三、受害人的故意或者重大过失引起损害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免责;四、第三人的原因引起的,由第三人承担责任。

  第九节 高度危险责任

  <内容>规定:一、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归责;二、高度危险作业造成损害的,作业人和设施所有人承担赔偿责任;三、受害人具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引起损害的,免除行为人的责任;四、不得以不可抗力和第三人的原因对抗受害人的赔偿请求。

  第十节 法定代理人责任

  <内容>规定:适用过错推定原则归责;二、无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行为能力人造成损害,法定代理人承担责任;三、无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小学校、精神病医院造成他人损害的,幼儿园、小学校和精神医院承担赔偿责任;四、限制行为能力人在学校,精神病医院造成他人损害的,承担适当的责任;五、法定代理人或者其他监护人已尽监护责任的,适当承担民事责任。

  第十一节 交通事故责任

  <内容>规定:一、适用过错推定责任原则归责;二、适用雇主承担责任的替代责任;三、司机有过错的,雇主可以向其追偿;四、好意同乘的责任;五、运输工具提供者的责任;六、优先通行权;七、优者危险负担原则。

  第十二节 医疗过失责任

  <内容>规定:一、适用过错推定原则归责;二、鉴定结论及其审查;三、免责条件;四、私人行医造成医疗事故的责任。

  第十三节 火灾事故责任

  <内容>规定:一、过错推定责任原则归责;二、火灾事故责任人的责任;三、自然火灾的责任分担。

  第十四节 工伤事故责任

  <内容>规定:一、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归责;二、雇佣人承担责任;三、禁止事先免除赔偿责任。

  第四章 侵权责任

  <内容>规定:本章规定侵权民事责任的形式,适用的原则,适用的方法,责任竞合的处理,对责任聚合也要做出说明。

  第一节 责任形式

  <内容>规定:一、全面规定损害赔偿的适用,损害赔偿的规则,人身损害赔偿,财产损害的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二、恢复原状和返还原物;三、其他救济手段。

  第二节 侵权责任的适用

  <内容>规定:一、适用的原则;二、适用的方法;三、合并适用的场合。

  第三节 责任竞合

  <内容>规定:一、责任竞合的发生;二、请求权的选择,选择权在于受害人;三、责任聚合的处理。

  第五章 抗辩事由

  <内容>规定:一、侵权责任的抗辩事由;二、抗辩事由的适用方法;三、抗辩事由的后果。

  第二分编 具体的侵权行为

  <内容>规定:逐一规定具体的侵权行为,规定具体的赔偿方法和其他民事责任。

  第一章 侵害人身的侵权行为

  <内容>规定:侵害生命权、健康权和身体权的救济方法。

  第一节 侵害生命权

  <内容>规定:一、构成侵害生命权的标志;二、请求赔偿的权利人;三、赔偿的项目及其内容。

  第二节 侵害健康权

  <内容>规定:一、一般伤害的赔偿;二、造成残疾的赔偿;三、对伤害的慰抚金赔偿。

  第三节 侵害身体权

  <内容>规定:一、侵害身体的形式;二、赔偿方法;三、尸体的保护。

  第二章 侵害其他人格权的侵权行为

  <内容>规定:规定对精神利益损害的赔偿。

  第一节 侵害名誉权

  <内容>规定:一、名誉权侵害的实质是第三人知悉损害名誉的事实,即构成责任的特点;二、正常的舆论监督的保护;三、其他具体情况;四、死者的名誉保护;五、赔偿的范围。

  第二节 侵害姓名权

  <内容>规定:一、姓名权侵权的特点,盗用和假冒;二、免除责任的情况;三、赔偿问题。

  第三节 侵害名称权

  <内容>规定:一、盗用和假冒,超出范围的使用;二、赔偿的特点,参考商标侵权的赔偿方法。

  第四节 侵害肖像权

  <内容>规定:一、营利性的使用肖像及其赔偿;二、无营利性的使用及其赔偿;三死者肖像的保护。

  第五节 侵害隐私权

  <内容>规定:一、采用直接保护方法保护隐私权;二、侵害私人信息、私人活动、私人空间的都构成侵权;三、赔偿方法;四、死者隐私的保护。

  第六节 侵害人身自由权

  <内容>规定:一、侵害人身自由权的形式;二、赔偿方法。

  第七节 侵害贞操权

  <内容>规定:一、贞操损害的形式;二、赔偿方法;三、追究刑事责任之后的民事赔偿。

  第八节 侵害信用权

  <内容>规定:一、侵害信用权的形式;二、赔偿方法。

  第九节 侵害知情权

  <内容>规定:一、侵害知情权的表现;二、赔偿办法。

  第三章 侵害身份权的侵权行为

  第一节 侵害荣誉权

  <内容>规定:一、侵害荣誉权的行为;二、赔偿方法。

  第二节 侵害配偶权

  <内容>规定:一、配偶利益的损害;二、赔偿方法。

  第四章 侵害所有权的侵权行为

  第一节 侵害财产所有权

  <内容>规定:一、侵害动产;二、侵害不动产;三、赔偿方法,包括返还原物、恢复原状、赔偿损失;四、侵害财产的精神损害赔偿。

  第二节 侵害相邻权

  <内容>规定:一、侵害相邻权的行为;二、赔偿方法。

  第三节 侵害共有权

  <内容>规定:一、外部对共有权的侵害;二、内部的侵害。

  第五章 侵害他物权的侵权行为

  第一节 侵害用益物权

  <内容>规定:一、对地上权、地役权、永佃权、经营权的侵害行为;二、赔偿方法。

  第二节 侵害担保物权

  <内容>规定:一、对抵押权、质权和留置权的侵害;二、赔偿方法。

  第六章 侵害债权的侵权行为

  <内容>规定:一、构成的要件,一是故意,二是第三人;二、赔偿的方法。

  第七章 侵害占有的侵权行为

  <内容>规定:一、侵害占有的特点;二、赔偿方法。

  附 则 规定民法典生效时间和与原有民事法律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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