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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行者之家-新法及评议-建立“公共利益”审查程序--物权法草案讨论

建立“公共利益”审查程序--物权法草案讨论

作者:不详 阅读6344次 更新时间:2005-12-26

  本报讯昨日,省人大法制委、法工委联合召开《物权法》(草案)征求意见座谈会,征求有关部门、法学教学研究等单位和学者对《物权法》(草案)的修改意见,本月10日将修改意见报送全国人大。
  与会代表着重就何为物权、“公共利益”会不会被滥用等问题展开讨论,一些代表还认为,草案许多条款的行文过于学术化,应改用普通百姓都能读懂的语言表达。
  【焦点一】
  因“公共利益”拆迁,“合理补偿”怎么补?

  草案内容: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可以征收、征用单位、个人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但应当给予补偿;没有国家规定的,应当给予合理补偿。
  争论观点:省国土资源厅的代表认为,目前在征收土地过程中,存在的一个突出问题就是对“公共利益”含义的界定不明确,建议《物权法》对此加以界定,以保证今后征地的合法性和可操作性。
  福州大学法学院讲师余伟京说,实践中存在以“公共利益”为幌子乱征收乱征用的现象。对此,观念上应明确将国家利益、政府利益及其他公共利益缩小到最小范围;建立公共利益的审查程序,强化决策和管理过程中的公众参与。此外,决定征收征用的政府级别过低,缺乏有力监督,造成权力滥用,建议由“县级以上”改为“省级以上”。
  福州大学法学院副教授黄辉认为,“合理补偿”无标准,地方政府自行其是的现象十分严重,往往不经价值评估和科学论证,任意决定低下的补偿标准或不补偿,许多被征收人、被征用人、被拆迁人失去了基本的生产生活资料,造成严重的社会冲突。仅在物权法中规定“合理补偿”是远远不够的。国家应明确科学地规定“合理”的具体标准,严格审查补偿落实情况。
  【焦点二】
  网络虚拟财产是否是“物”

  草案内容:本法所称物,包括不动产和动产。物权,指权利人直接支配特定的物的权利。
  争论观点:有与会代表认为,物权法最重要的概念是物和物权。草案对何为物,没有给出定义而只给了一个分类,就是什么是“不动产”,什么是“动产”也没有定义。物权法应明确界定物的范围,以利于审判实践的操作。
  黄辉认为,随着科技发展和交易方式的扩张,能够成为人们支配对象的财产除了传统物权理论涉及的有体物外,还包括无体物(如电、气、航道)、银行存款、票据不动产收益权、自然资源、拟制的公共资源以及网络游戏账号和游戏道具、电子邮箱在内的网络虚拟财产等。这些物上也可设置各项支配性的利用权利,应当确定权利归属。在司法实践中已有许多案例确认其可适用一般物权的规则。
  【焦点三】
  不动产产权登记错误咋赔?

  草案内容:不动产的登记,因登记错误,给他人造成损害的,登记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争论观点:省建设厅的代表认为,经常会发生这种情况,即当事人提供的手续全部是假的,却做得以假乱真,导致原财产权利人的财产被变卖。而办证柜台的人员已尽到审查责任还是根本无法识别,这种情况下让登记机构全面承担责任显然有失公允。这里就有实质审查和形式审查之分。
  省国土资源厅的代表认为,有必要明确,确立登记的形式审查原则,即登记机构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及证据等,只负形式上的要件审查义务,对其真实性应由申请人负责。
  【焦点四】
  拾金不昧如何收费?

  草案内容:权利人领取遗失物时,应当向拾得人或者有关部门支付遗失物的保管费等必要费用。
  争论观点:省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的吴黎静认为,这一规定存在许多问题,比如双方对保管费用争议该如何处理,拾得人有无权利因此扣留遗失物还是应交由有关部门处理,如何防止拾得人漫天要价扣留遗失物等等。建议删除这一规定,由道德规则规范。
  省社科院法学所研究员陈祥健说,拾金不昧在道德上应该提倡,但法律要提倡公平和合理,既然拾得人为保管或归还遗失物付出了成本,就应该予以支付。不过,支付的额度应规定,如德国、日本规定,支付的费用为遗失物价格的3%。
  【焦点五】
  会所、车库权属怎么定?

  草案内容:会所、车库的归属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没有约定的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除建设单位等能够证明其享有所有权外,属于业主共有。
  争论观点:吴黎静认为,上述这一规定有可能对购房者不公。
  由于商品房买卖合同是事先写明会所、车库归其所有,而单一的购房者没有多少讨价还价的余地,事实上造成会所、车库归开发商所有,甚至有可能出现开发商将建设成本摊进楼价中,却与消费者约定自己享有会所车库权属的情况,而购房者对于会所、车库建设成本的知识有限,难以判断房价中是否包含会所、车库的成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