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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行者之家-所思所想-法官的正义

法官的正义

作者:老行者 阅读4310次 更新时间:2001-08-14

2000.11.20.

同情弱者是人之常情,但不应该影响法律人在执法中的天平。法律是至高无上的尊严,法律是社会生活的准则,在法治思想下,法律是不可侵犯的。弱者如果侵犯了法律,违反了法律规范,其在法律面前一样要承担法律的后果。如果为了保护弱者,不惜牺牲强者的合法权益,这种执法的后果将导致人们对法律的蔑视,一个保护弱者的社会是扼杀生命力的社会。法律作为行为规范,其一个很重要的特性就是可预见性,人们可以在行为之前预知该行为的法律后果。如果法律规定后,可以为了保护弱者的利益而随意地曲解法律或曲解事实,丧失了可预见性的法律还值得让人尊重吗?

法官应该主持正义,但法官主持正义的利刃是法律本身,而不是法官的良心。在大陆法系的法律特点中,法官无权擅自利用自己的执法之便去创造或篡改法律。如果法官抛弃了法律之剑而以良心的名义去主持正义,法律又有什么存在的必要?在大陆法体系中,允许法官的自由擅断,就意味着人治思想的抬头。那样,正义的维护就完全指望法官的正义了,如果遇上一个不正义的法官,其就可以随意断案,正义也就不复存在。这与人治时代,人们指望明君出现有何区别?法治要的是,无论是谁在执法,在法律的规范下,只能得出相同或相类似的执法结果。

手执法律的利刃,耳边响起那句醒世名言,“良心不相信法律,法律岂能相信良心”。法律是人类智慧的阶段性产物,其可能不完善,但在社会生活中,其始终是至高无上的权威。法治思想下,即使是恶法也必须遵守,你可以修改法律,但不可以违反法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