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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行者之家-公司法-浅析商号与商标法律冲突

浅析商号与商标法律冲突

作者:堵辰君 阅读10027次 更新时间:2006-06-10


商号,又名字号,通常是指企业用于自身,为人所知并区别于其他企业的标记。随着企业法律意识的提高,商号与商标的法律冲突问题也逐渐显现,而且有愈演愈烈之势。

当前,商号与商标的法律冲突主要表现为:(一)在先取得使用商号的民事主体所享有的商号权与在后取得注册商标的民事主体所享有的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冲突,如“杭州张小泉”诉“上海张小泉”一案。(二)在先取得注册商标的民事主体所享有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与在后取得使用商号的民事主体所享有的商号权的冲突,如“联想”商标是联想集团最早申请注册和使用的商标,具有极高的知名度。但现在全国各地以“联想”二字作为商号注册的企业已经多达数十家。这些企业应该说都是合法注册的,但其中是否存在有个别企业利用“联想”商标广泛的市场知名度而借机取得“傍名牌”的效应,恐怕就很难说清了。

造成商号与商标法律冲突的主要原因不外乎以下三个方面:其一,我国商号与商标的相关日常管理和保护由不同的部门管辖。商号归入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范畴,由各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行政管理区域进行管辖;而商标则由国家工商部局商标局统一进行注册管理。其二,少数企业的利益驱动。实践中往往不乏有少数企业,利用其他企业经过努力奋斗创造出的享有一定市场美誉度的注册商标,作为自己企业的商号进行登记。这种貌似合法的行为,实质上是通过“合法途径”恶意“傍名牌”,让不明真相的消费者产生误认,进而达到获取不正当利益的目的。其三,现有的相关法律法规的不完善。由于我国现有的商标法及其实施细则以及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与其实施办法均未对商号与商标的法律冲突有较为明确的规定,所以客观上也多少存在着一些法律空白。为了解决商号与商标的法律冲突的问题,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曾于1999年4月5日颁布了《关于解决商标与企业名称中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其中第四条规定:商标中的文字和企业名称中的字号相同或者近似,使他人对市场主体及其商品或者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包括混淆的可能性),从而构成不正当竞争的,应当依法予以制止。应该说,《意见》的出台,对于解决商号与商标的法律冲突,提供了一定的法律依据。

鉴于我国法律法规对于如何解决商号与商标法律冲突的规定并不完善的现状,笔者认为不妨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或许有利于更好地解决上述问题。


面对由众多历史原因形成的“老字号”(商号)与注册商标相分离的情况,既然已经在客观上形成了“两张皮”的局面,不妨可在政策上甚至是立法上鼓励这些企业签订协议,对于商号和商标共同善意使用。条件成熟的话,甚至可以通过企业合并、合作的形式,使商号与商标共同归属于合并后的新企业。这样,一来可以解决历史遗留问题,二来有助于“老字号”企业的不断发展和壮大。

对于一些企业恶意利用他人注册商标作为自身商号或将他人具有一定市场知名度和影响力的商号恶意抢注为自己商标而进行不正当竞争的,应当通过修订一些现行法律法规,予以相应制约和禁止。

对于新成立的企业,应当尽可能考虑将自己的商号与自己的主要商品或服务的注册商标相一致。商号与商标的一体化,可以有效增强企业自身抵御不法侵害的“防护”能力。

对于一些比较知名的商标,应当尽早申报驰名商标。因为一旦申请成功,驰名商标的相关法律保护力度显然要比一般注册商标有力得多。如2003年6月1日起施行的《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规定》第十三条规定:当事人认为他人将其驰名商标作为企业名称登记,可能欺骗公众或者对公众造成误解的,可以向企业名称登记主管机关申请撤销该企业名称登记,企业名称登记主管机关应当依照《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处理。

对于目前商号与商标由不同部门分别管理的现状,建议国家有关部门进行统一协调。可考虑对商号与商标各自的检索系统进行相互联网,一旦发现商号与商标有恶意冲突的情况,可及时采取适当措施予以制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