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位置:首页 > 比较法

老行者之家-比较法-澳大利亚的法院和法官

澳大利亚的法院和法官

作者:孙福成 阅读3482次 更新时间:2002-07-18

  我作为北京市法院“民事证据培训团”成员赴澳大利亚考察研修。20天的研修任务圆满完成后,培训团全体成员乘“国航”班机回国。从高空俯视,在浩瀚、深蓝色太平洋的环绕中,澳大利亚宛如一颗晶莹夺目的明珠,给我留下了深刻的印象。

  澳大利亚位于大洋洲,四周太平洋环绕,环境优美、气候宜人。国土面积769万平方公里,人口1900万,是南半球最大的国家。

  1788年,英国开始向澳大利亚东海岸悉尼移民,逐步获得了对澳大利亚的统治权。英国的法律随之也成了新殖民地澳大利亚的法律。

  1901年澳大利亚联邦成立,制定了澳大利亚联邦宪法。原先分布在澳大利亚土地上六个相互独立的英属殖民地,统一成立了澳大利亚联邦。但澳大利亚仍为英国的殖民地,英国女皇仍是澳大利亚女皇,女皇派总督管理澳大利亚事务。

  在英国法律的影响下,澳大利亚的法律制度也逐步形成了以普通法、衡平法和判例为基础的法律体系。但其司法制度又与英国和美、日的“三权分立”不完全相同。其显著的特点在于:澳大利亚的总理和内阁同属于议会,即行政机关不与立法机关相分离。

  澳大利亚的法院系统分为联邦法院和州法院两套系统。全国设联邦高等法院,即澳大利亚法律体系中的最高法院,设在首都堪培拉。联邦高等法院主要受理涉及联邦事务和各州的公诉案件。联邦一级的法院体系分为:联邦上诉法院、联邦法院、联邦婚姻家庭法院等专门法院。联邦法院主要受理婚姻案件及州与州之间的经济案件。

  州一级的法院体系分为:州最高法院;州地区法院;州地方法院。州最高法院相当于我国的高级法院,地区法院相当于我国的中级法院,地方法院相当于我国的基层法院。联邦法院和州各级法院的管辖权均由澳大利亚宪法明确规定。

  澳大利亚没有专门培训法官的院校。法官一般来自大律师或研究法律的专家。在澳大利亚律师分为两种:一种为初级律师;一种为出庭律师(又称大律师)。一名学生从法学院毕业以后,如果成为1名法官,其前提是必须具有从事10年以上法律工作的经历。所以一般从法学院毕业的学生首先选择初级律师,工作10年后方能成为出庭律师(大律师)。而法官则必须是出色的出庭律师且具有7年以上从事律师职业的经历。因此,澳大利亚的法官年龄较高,最年轻的法官也已45岁。他们具有深厚的法学理论知识及丰富的社会经验。

  澳大利亚的法官由政府任命联邦法院的法官由联邦总理任命,州一级的法官由州长任命。法官享有较高的社会地位和至高无上的权力。法官依法独立公正的审判各类案件,不会受来自各方的干扰。

  法官审判案件主要采取英美体系抗辩式的庭审方式。法官没有任何调查案件的权力,一切证据均由双方当事人提供。法官开庭审判就是听取案情、证据,庭审中是否能达成和解协议由当事人自主决定,法官始终处于被动的和中立的地位。法官应当事人申请,可以发出程序上的指示,但不涉及实体问题。庭审中法官主要是维持庭审秩序,一般不询问证人,也不给法庭提供新的证据。如有陪审团参加陪审的案件,陪审团决定案件事实是否成立,法官只负责决定法律适用。

  在澳大利亚,法官不仅具有审判案件的职能而且同时又兼有造法功能。由于澳大利亚历史较短,成文法不发达,普通法又过于古老,而在政治经济高度发展时期,许多新类型的纠纷无法、无先例可循。于是法官可以基于法学基础理论创造判例,据此形成判例法。从这个意义上讲,法官具有造法功能。但随着澳大利亚政治经济发展及经济全球化格局的形成,制定日趋成熟的成文法已成为法律界人士的共识。

  在澳大利亚,法官必须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法官不得加入任何党派、组织,不得参加任何政府部门或企业的社交活动,不得发表涉及政治的言论,以确保法官的独立、中立和公正。

  澳大利亚法官的来源、选拔、任命及严格的职业道德要求,使法院和法官享有绝对的权威和尊严,赢得了全社会的尊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