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的裁判所相当于我国的法院。作为三权分立的国家,日本的司法权由各级裁判所行使。日本的裁判所包括最高裁判所、高等裁判所、地区裁判所、家事裁判所和简易裁判所。
最高裁判所位于东京,其地域管辖范围及于日本全境。最高裁判所行使程序法典中规定的“上告”和“抗告”两类上诉案件的管辖权。“上告”上诉包括:(1)不服高等裁判所作出的一审或者二审判决提起的上诉;(2)对地区裁判所或者家事裁判所作出的一审判决不服提起的上诉或者对简易裁判所作出的一审刑事判决不服提起的上诉。这类上诉通常称为“跨级上诉(直接上诉)”;(3)向高等裁判所提起的但由于特殊原因移送最高裁判所的上诉;(4)对高等裁判所作出的第三审判决不服提起的上诉,这种上诉被称为“特殊上诉”;(5)由检察总长对终审的刑事判决提起的特别上诉。在民事案件及行政案件中,只有基于违宪或者下级法院严重违反民事诉讼法规定的理由才能向最高裁判所提起“上告”上诉。然而,当最高裁判所认为案件涉及到法律或者法规解释的重要问题时,在当事人的请求下,它将受理此类“上告”上诉案件。在刑事案件中,“上告”上诉的理由仅限于三类:一是宪法性问题,二是与最高裁判所的先例相冲突,三是在没有最高裁判所先例的情况下,与所在的高等裁判所的先例相冲突。如果“上告”上诉裁判所基于某些特定的理由,认为不撤销判决将会与正义相违背,它会撤销原审判决。“抗告”上诉案件由程序法法典特别规定,它包括:1.民事案件中基于违宪而对裁定提起的上诉或者是高等裁判所认为涉及法律、法规解释的重要问题而允许对裁定提起的上诉;2.在刑事案件或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中,基于违宪或者与司法先例相冲突而对裁定提起的上诉。
最高裁判所审理案件由大合议庭或者小合议庭进行,大合议庭由15名法官组成,小合议庭一共有3个,每个小合议庭有5名法官。大合议庭的9名法官或小合议庭的3名法官即可组成合议庭对案件进行审理并作出判决。最高裁判所的上诉程序通常是由不服下级裁判所(通常是高等裁判所)判决的一方提起书面上诉状而启动的。由于最高裁判所主要是决定法律问题,作为惯例,它通常在对书面文件进行审查后即作出判决。如果上诉是站不住脚的,它无须进行口头审理即可驳回上诉。如果它发现上诉是有理由的,它会在进行口头审理后作出判决。每个上诉案件最初均分配给小合议庭。如果案件涉及到法律、法规、规章或者命令是否合宪的问题,将会转给大合议庭审理。
高等裁判所位于日本的8个主要城市,分别管辖日本的8个部分。部分高等裁判所设有分所,此类分所全国共有6个。每个高等裁判所均由院长及法官组成。院长由内阁任命。高等裁判所审理对地区裁判所及家事裁判所的判决不服而提起上诉的案件或者对简易裁判所作出的刑事判决不服提起上诉的案件。但在简易裁判所一审的民事案件,其上诉先由地区裁判所审理,如不服地区裁判所的判决,再上诉至高等裁判所。高等裁判所对涉及选举、叛乱等行政案件有一审管辖权。此外,东京高等裁判所对类似公平交易委员会、特许厅等准司法机构的决定有专属的一审管辖权。高等裁判所通常由3名法官组成合议庭。但叛乱案件及对公平交易委员会的决定进行审查的案件由5名法官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全日本共有50个地方裁判所,每个地方裁判所均有分所,总计有203个分所。地方裁判所主要行使一审管辖权,它审理所有的一审案件,除非这些案件由其他类型的裁判所专属管辖。此外,地方裁判所对不服简易裁判所作出的民事判决的上诉案件有管辖权。在地方裁判所,案件通常由1名法官独任审判或者由3名法官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实践中,绝大多数案件均由1名法官独任审判,但下列案件须由3名法官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1.合议庭决定应当由合议庭进行审理并作出判决的案件;2.可能被判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最低刑期不少于1年的有期徒刑的刑事案件。但企图实施抢劫或准抢劫的犯罪以及属于《预防及处理抢劫、盗窃等犯罪法》规定的惯抢犯是例外;3.上诉案件;4.其他法律规定须由合议庭审理的案件。
家事裁判所及其分所在对应于地方裁判所及其分所的地方建立。此外,家事裁判所还在需要的地方设立地方办公室,全日本共有77个由家事裁判所设立的地方办公室。家事裁判所建立于1949年1月1日,它是审理家庭事务及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的专门裁判所。它对所有家庭成员之间的冲突或纠纷及所有法律意义上的家庭内部事务都有管辖权。解决此类纠纷有两种途径:一是判决,二是调解。宣告无行为能力、许可收养未成年人、遗嘱认定等案件通过判决的方式解决,而夫妻及亲戚之间的纠纷(例如,涉及赡养的纠纷及不动产分割的纠纷)和离婚案件可通过调解程序进行审理。判决离婚有别于双方协议离婚,前者可以通过在地方裁判所提起诉讼实现,但必须在家事裁判所先进行调解程序。家事裁判所对20岁以下的从事犯罪行为的青少年犯、14岁至19岁之间的从事违法行为的青少年犯或者14岁以下的违反刑罚规定的少年犯有管辖权。家事裁判所还对成年人被控因违法行为造成未成年人损害的案件有管辖权。在家事裁判所起诉的案件由1名独任法官审理,独任法官会充分利用监护官准备的科学报告及作为精神病学专家的医务官准备的诊断结果,并在此基础上作出判决。
日本的简易裁判所分布在城市、集镇及乡村。简易裁判所对索赔额不超过九十万日元的民事案件有一审管辖权。其中索赔额不超过三十万日元的案件可以通过特别程序——小额索赔程序进行审理。同时,简易裁判所对可能判处罚金或者更轻刑罚的刑事案件以及其他轻微的刑事案件如盗窃、贪污等案件有一审管辖权。简易裁判所也运用调解程序解决公民之间的日常纠纷。简易裁判所的案件由1名法官独任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