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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行者之家-比较法-日本的家庭法院制度

日本的家庭法院制度

作者:不详 阅读9242次 更新时间:2011-05-25

  家庭法院是与地方法院并列的、专门处理少年违法犯罪案件和家庭纠纷案件的法院。根据《少年法》和《家事裁判法》规定,设立家庭法院的宗旨是保护每个家庭的利益,谋求少年的健康成长,并通过实现这一宗旨,达到符合人们适应现代社会所追求的社会正义这一目标的要求。

  家庭法院设立于1948年,次年1月1日开始受理案件。日本家庭法院是独立于地方法院的第一审专门法院,又是与地方法院并列同级的法院。除在都、道、府、县各设1所外,在北海道又没有4所家庭法院,全国一共50所。此外,还有242个分院和96个派出机构。家事法院的法官首先必须是对处理家庭和少年案件怀有满腔热情,具备充分能力和足够理解力的人。

  专职法官还必须是担任过、且有10年以上任职经历的助理法官或律师。家庭法院法官的选拔方式与地方和高等法院的法官的选拔方式相同。法官一旦经内阁从最高法院提供的候选人名单中选中,一必须接受10年的委任期。

  家庭法院的法官每人可配备3至4名家庭法院的调查官。其主要职责是对个别家庭案件或少年案件进行审理前的调查、验证或对案件其它情况进行调查。调查官从社会学、心理学、教育学的大学毕业生中选拔,并通过最高法院举行的考试。1957年最高法院为家庭法院调查官设立了“研究训练所”,对他们进行专门训练。

  家庭法院设立参领员及调停员,每一家庭法院选任20名参预员。在审理家事案件时由家庭法院指定1名参领员参加审判程序。参领员和调停员都属于兼职的政府官员。他们是家庭法院不可缺少的组成部分。此外,家庭法院还配有书记官、医务官若干名。

  家庭法院的管辖权,主要包括以下几项:

  1、对少年违法犯罪案件的管辖权

  家庭法院少年庭受理20岁以下的少年违法犯罪案件以及以某种方式损害儿童福利的成年人犯罪案件。主要包括:(1)素有不服从监护人正当监督习性的;(2)无正当理由脱离家庭的;(3)与有犯罪倾向的人或道德败坏的人交往,并出入下流场所的;(4)有损害自己和他人品德行为习性,并从其品行和环境看出他们有极大的犯罪可能性的。

  在下列情况下,对20岁以上的人也可例外地行使管辖权:

  (1)由“缓刑——假释管理所”所长通知家庭法院的缓刑犯,认为具有可能实施犯罪,不服缓刑监管的;(2)不遵守监管条件,并由地方罪犯改造委员会申请,有必要将其重新交付改造训练所的任何假释犯;(3)改造训练所所长认为有必要延长对其改造教育期限而申请延长监禁期的改造训练所内任何狱犯。

  2、对成年人的刑事案件的管辖权

  成年人实施有害于儿童福利行为的案件由家庭法院管辖,根据《儿童福利法》、《劳动标准法》以及《学校教育法》等规定,引诱、猥亵行动、虐待行为以及雇用儿童超幅度劳动的行为所构成的犯罪。但是遗弃行为以及父母或监护人不履行抚养义务的行为不属家庭法院管辖。

  3、对家事案件的管辖

  家庭法院享有非常广泛的管辖权。它包括了具有法律意义的全部有关家庭内部的事务以及家庭争端和冲突。主要有3种情况:(1)根据其性质只能由一个法院判决决定的事项,如:宣告无行为能力,宣告缺席或者宣告失踪,或者更正家庭登记名单等;(2)应由双方当事人同意来决定的事项,如判决离婚或者解除收养关系等;(3)既可由双方当事人同意也可由法院判决来确定的事项,如由于离婚引起的对婚姻存续期间财产的分配问题或者对共同继承财产的分割问题。

  家庭法院审理案件,以调解为主,判决为辅。家庭法院审理案件时,通常由1名法官单独进行。但是法律有特别规定者则采取合议制形式,即由3名法官组织合议庭审理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