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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行者之家-比较法-中澳两国大法官现场“斗法”尽显两国特色

中澳两国大法官现场“斗法”尽显两国特色

作者:郭京霞 谢德良 阅读3188次 更新时间:2002-09-08

-中方庭审原被告、律师都有说话的权利

  -澳方庭审上原被告只是证人不能直接辩护

  昨天,北京市一中院和来自澳大利亚的资深法官进行同一案件的“庭审”。因为两国的国家制度、法律体系都不一样,所以,使这两场的庭审结果充满悬念。尽管只是庭审演示,也尽显两国特色。记者还对两位主审大法官进行了独家采访。

  案情:模特手被咬索赔10万

  2001年8月24日晚,手模特张岚岚(化名)的左手被刘玉(化名)的狗咬伤,她因手受伤影响外观而无法履行两份合同,向刘玉提出高额赔偿。但双方未达成协议。张岚岚向法院起诉,要求刘玉赔偿102406元(包括医疗费、交通费2406元;二份合同的经济损失8万元;精神损害赔偿2万元)。这个“被宠物狗咬一口,获赔8万元伤害赔偿”的案件,曾经非常轰动,当时京城某家媒体还就此展开一场大讨论。

  过程对比:中方庭审严肃高效

  上午9时45分,在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二庭,在简短的活动开幕仪式后,“庭审”正式开始。

  首先由中国法官进行庭审,当相关人员就坐后,身穿中国特色法官袍的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二庭庭长(这次庭审的审判长)李涛严格按照程序进行审讯:当大家起立入坐后,李涛手持法槌,在法台轻轻一击,宣布开庭。气氛一下子变得严肃起来就同正式庭审一样一点也不像演示。

  首先由合议庭成员提示,让原告张岚岚陈述诉讼事由。张岚岚陈述后,审判员让原告委托律师陈述辩护理由,接着合议庭成员又提示被告刘玉陈述。被告认为,张岚岚完全因为主动接近狗造成了意外伤害,这责任应该由原告自己承担。辩护律师也认为,作为一名手模特却没为手上保险,原告没认真对待自己的手,被告不应承担责任。

  法庭里立即出现剑拔弩张的气氛,法官轻击法槌,要求大家保持安静。原告随后出示了当时手被咬伤的照片,接着现场目击证人出庭。他向审判员陈述:他是小区保安,发现原告的手被狗咬伤,还流了血。接着,负责伤势鉴定的人出庭证实,原告的伤手,可能会出现永久性伤痕,很可能失去她的事业。

  而被告却认定原告的伤势鉴定人是初次作手伤鉴定,过早的结论可能妨碍案情的判断,双方律师就此展开辩论。

  经过一个半小时的庭审,11点10分时,最后由审判长执法槌判决,被告刘玉赔偿张岚岚84200元人民币。坐在旁听席上的澳大利亚法官也显得非常严肃,和后来自己庭审时的表情完全不一样。

  澳方庭审轻松随和

  下午1时,澳大利亚法官对案件展开“审理”,记者发现,法官后边的墙上已换成澳大利亚联邦徽章,偌长的审判席上只有主审法官一人,和中国法庭不一样的是,原告和被告没有出现在法庭上。原来,在澳大利亚庭审程序里,原告被告可以全权委托律师代理,自己却不能直接当庭辩护,他们的律师分为普通律师和辩护律师,这样,原告和被告各有两名律师。记者发现,他们审判过程没有中国法庭那么严肃,主审法官可以随便换个舒适的坐姿,甚至一边听律师陈述,一边取下眼镜把玩。双方律师很自由,可以适当地在律师席边走动。经过双方律师激烈辩论后。经过陪审团的一致判断后,法官判决:赔偿原告经济损失8万元,精神损失2万元。

  专访大法官:文化背景不同,执法方式各异在休息的空当,记者独家采访了中国的“庭审大法官”李涛。李涛认为,澳大利亚的法官自由度比中国审判长的权限大,他们可以根据案情作出自己的判决,而中国的审判长必须根据严格的法律规定来判决。中国采取合议制,而澳大利亚采取独任制,而且不管民事、还是刑事都采取陪审团制度,根据情况陪审团人数会有不同。

  尽管文化背景不一样,法官的执法方法会有不同,但基本的法律观点是相近的。李涛的话在澳法官的判决结果中得到了验证。

  随后,记者又采访了澳大利亚“庭审大法官”——来自昆士兰中级法院的大法官JUDJEG.TRAFFORD-WALKER先生。他认为,中国法院庭审时,没有那么多琐碎无关的证明材料,更加民主公正。原告、被告、辩护律师都有说话的权利,这在澳大利亚法庭是不行的,因为在澳大利亚,被告和原告都是作为证人出现在法庭上的。

  背景

  我国加入世贸组织后,与国外同行进行司法沟通,更好地促进文化交流和经济合作,使双方进行更深层次的了解。北京市一中院的这个愿望得到澳大利亚方的积极响应,7月27日,澳大利亚首都特区地区法院首席法官R.卡西尔亲自率领14名资深法官来到北京。此后,双方还将进行各种法律问题的交流与探讨。

http://news.sina.com.cn/c/2002-07-30/0445653410.html

中澳法官同审一案 中方庭审程序分明澳方提问犀利

  李然

  中澳法官选用的是不久前的宠物狗咬伤模特左手一案,虽然案情和判决结果人们早已知晓,但不同的庭审程序和庭审风格还是让人们大开眼界。中方的庭审节奏紧凑、法庭秩序井然、审判效率很高,而澳方的庭审原被告律师唇枪舌剑、提问细致入微极富人性化,个人魅力展现无遗。一中院李新生副院长表示,加入WTO后法院遇到的涉外案件越来越多,熟悉国外的庭审特点能让我们的法官吸取好的庭审技巧和思路,使审判工作更加公正、更有效率。

  昨天,在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的法庭上出现了难得一见的一幕:中国和澳大利亚的法官先后开庭审理同一桩案件。不过,这次审理的目的不是解决原被告双方的争议,而是了解不同的诉讼制度、交流审判技巧和思路。

  -中式庭审:双方调解挺独特

  中国法官的庭审首先开始,书记员宣布法庭纪律、审判长宣布当事人的权利。对于远道而来的澳大利亚法官们来说,中国的庭审程序是非常细致的,双方陈述、法庭调查、质证、法庭辩论等步骤划分明确,而中方的庭审此次也使出了“杀手锏”,原告律师接连传唤三名证人出庭作证,这在平常的庭审中是不多见的。如何保证证人出庭目前还是我国司法制度改革中的一道难题。

  最让澳大利亚法官赞赏的还是中方庭审中的法庭调解,审判长当庭就针对诉讼双方的调解方案进行调解,而这在澳大利亚的庭审程序中是没有的。澳大利亚首都特区地区法院首席法官卡西尔先生对此颇受启发,连连表示这一环节使得庭审的效率大大提高,这对于诉讼双方来说,节省了时间和金钱。而中方审判长在发现诉讼双方的调解方案差异过大时果断中止了调解,使得庭审的进度丝毫没有受到影响。

  -澳式庭审:律师是主角

  完全仿照澳大利亚法庭的布置让澳方的庭审人员感觉如鱼得水,发生在北京的“狗咬人”一案被他们演示出了澳大利亚的原汁原味。

  与中方的庭审大相径庭,澳方的庭审没有明显的间隔,双方律师是绝对的主角,而真正的原被告只是在作证时接受双方律师的询问,其他时间就是律师的“表演”。律师通过传唤证人、出示证据来向法官展示事实经过,法官只是控制进程、做出裁决。因此,澳方的庭审看上去更加流畅,律师辩论中的火药味也浓烈得多,处于主角位置的澳方律师举手投足间也充满个性,单手插腰、目不转睛地盯着证人等看似“情绪化”的动作其实很大程度上帮助他们提高了感染力。

  特别是律师对证人的询问,可谓是事无巨细,连“你的狗咬了人之后,你是不是经常做噩梦”、“遛狗时你走在马路哪边”之类的细节也必须要刨根问底。在提问的技巧上,澳方的律师也显得经验非常丰富,不但问题组织严密,还不时抛出一个犀利的问题:“你是不是在两分钟前就决定撒谎了?”这虽然招致对方律师的强烈反对,但心里有鬼的证人在这种问题面前丧失了心理防线,这些都对在场旁听的中方法律人士有很大启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