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位置:首页 > 比较法

老行者之家-比较法-英国刑事诉讼期限制度简介

英国刑事诉讼期限制度简介

作者:王海英 阅读3823次 更新时间:2002-02-02

英国的历史、传统、国情和民俗有它自己的特点,同中国有很大的不同,它的法律制度与我国也有很大的差异。英国是由英格兰、苏格兰、威尔士和北爱尔兰四部分组成,这四个部分的法律也不一样。苏格兰基本上是实行欧洲大陆法系的诉讼制度,北爱尔也有其相对的独立性。本文所介绍的英国刑事诉讼期限制度,实际上只是在英格兰与威尔士实行的法律制度。
英国的刑事诉讼期限规定,实际上只限于审判前,而重点是在警方侦查阶段。这主要是因为曾经发生过警方对犯罪嫌疑人施暴和羁押时间过长以及发生了一秒列错案等问题而引起社会公众的强烈不满。为了解决这个问题,英车于1984年制定了《警察与刑事证据法》,对警察侦查阶段的期限作了规定,其后,又于1994年对此法进行了修改,对嫌疑人的羁押及讯问等方面做了进一步严格规定。(英国不象我国对拘留和逮捕有严格区分)只要对嫌疑人施行羁押均依法法办理。英国法律对犯罪嫌疑人被警方侦查羁押的期限规定较短,并表规定了严格的审批程序。犯罪嫌疑人被警方拘捕带到警察局后的羁押期限一般为24小时,经警察局长批准,可以延长至36小时,需要再延长的,警方无权决定,须经治安法官批准,最长只能延至96小时。并且需要每24小时审查一次。

需要说明的是,上述羁押期限包括嫌疑人在警察局接受调查讯问的时间,如果被保释期间是数次讯问则将每次讯问时间累计计算。
在英国,除轻微犯罪的受害者在警方的支持下自诉外,大部分刑事案件都由警察充当公诉人向法院起诉,只有少数有关警察的重大案件由由检察官起诉。英国的检察机关负责刑事案件的审查起诉和提起公诉,被称为“刑事起诉服务”。法律对审查起诉没有严格的期限规定,据皇家检察署介绍,实际办案中通常为14天。检察官作出的起诉或不起诉决定,须接受皇家高等法院的司法审查,并接受任何人的质疑。高等法院可以推翻检察机关起诉或不起诉的决定。
根据英国法律规定,除个别犯重罪的嫌疑人外,绝大多数的嫌疑人被警察拘捕后,都可以很快保释出去等待审判,而不被关押。
犯罪被警方正指控后至法院开庭审判的期限分别为:若犯轻罪,警方正式指控到治安法庭后,至开庭审理为56天;若犯重罪,警方正式指控后,治安法庭经初审然后移交给皇家法院开庭审判的期限为112天;若犯介于轻罪、重罪之间的可诉罪,警方正式指控到治安法庭审判或作出移交给皇家法院审判决定的期限为70天;治安法庭移交给皇家法院审判的可诉罪,从警方正式指控至皇家法院开庭审判的期限为112天。
英国没有关于案件进入审判程序法官应在多长时间内作出判决的期限规定。
为什么英国的刑事诉讼期限着重严格规定于警方侦查阶段?英国一些人士认为,在刑事诉讼的初期,即警方的侦查阶段,嫌疑人被拘捕、被讯问,人身自由被剥夺,其合法权益最容易受到侵害,而通过期限制度可以尽最大限度减低这种侵害。
对警方侦查阶段规定较短而严格的是否会影响警方的侦查工作?英国警方对这一点并无抱怨。他们认为,法律规定的办案期限,作为警方应当认真严格遵守。办案实践中,对于绝大多数案件法定期限完全够用,对个别重大、复杂案件,为了不超期限,警方便集中警力尽量在拘捕嫌疑人之前作好调查取证工作。因此,期限规定并不影响警方对案件的侦查,实践中几乎不存在超期限的问题,特别是不存在超期靶押的问题。
关于为什么对法官审判没有期限的规定?英国的律师和检察官认为,一是不能干预司法,二是也没有必要,因为法官接案后都会尽快审结案件,不会拖延。
由于英国的价值观念的影响,司法活动中贯穿着一种司法人权保护观念,即整个司法活动的根本目的是为了保护人权。打击犯罪是为了保障民众的人权不受犯罪的侵犯,在诉讼中对嫌疑人的人权同样要保护。因为,根据无罪推定原则,在法院判决有罪之前,他们有可能是无罪的。在刑事诉讼中,嫌疑人处于被指控、被强制的不利地位,其人权容易受到侵犯。英国有关法律特别是1984年制定1994年修改的《警察与刑事证据法》,对如何保护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作了大量、详细的规定。警察机关、检察机关和法院在办案中也都十分重视司法人权保护。
英国的法律虽然简约,但注重采取一系列配套措施来保证这些法律的贯彻执行。英国本来是不成文法国家,但近来也制定了一些成文法律,如针对警察腐败于1984年制定的、1994年又修改的《警察与刑事证据法》,及其后为更好贯彻此法于1996年制定的《警察与证据法实践法》,虽然条文不算很多,但警察在办案过程中却有许多具体、有效的措施来使这些法律得到切实执行。比如,警察把嫌疑人抓到警察局后,即刻发给嫌疑人一份格式、内容统一的《被拘留人干须知事项》,该须知中告知被拘留人享有免费与律师磋商进行法律咨询、通知他人你已被拘留、查阅警方权限与工作程序等权利。为保证嫌疑人得到律师帮助,警察局还设有值班律师,如果嫌疑人一时不能与他的律师联系上,可以与该值班律师磋商。如果嫌疑人要聘请律师,则警察的讯问必须等律师到场后才能进行。律师要求会见嫌疑人,一般应当在4小时内安排会见。在英国,一些警察局楼内许多房间、走廊的墙上都挂有非常醒目的数字显示年、月、日和几点几分的挂钟。这是为了便于产疑人被警察一带进警察局就可以开始计算靶押时间,便于嫌事人各方对羁押的起止时间一目了然,避免为羁押时间是否超限而发生争议。有的警察局内的讯问室沿培壁四周装有一道类似不据钢管扶手,这是警报装置,它的作用是如果被讯问人在房间内接受讯问时受到警察长久罚站或其他方式的刑讯,可以往墙边一靠就会响起警报声,从而向赶来的负责监督警察的官员求救。这些措施不仅保护了嫌疑人的人权,也有利于警察在执行公务中严格执法,避免外界对警察的误解,有利于对警察的保护。
英国近年来加快了法律制度改革,虽然英国是建立法制较早的国家,其法律制度也比较完备,但是近年来根据社会经济政治情况的发展变化,还是在不断地进行法律制度的改革。例如证据制度的改革。为了保证警察公正、合法取证,防止舞弊,从1994年开始,根据英国内政部颁布的《录音实施法》,警察讯问犯罪嫌疑人,同时制作两盘录音带,讯问未成年人则同时制作两盘录象带。两盘录音带必须用同一录音机同时录制,两盘录相带也必须由同一录相机录制,而不允许拷贝。一盘提供法庭作为证据,另一盘由嫌疑人签字后封存。录间开始时,要说明被讯问人姓名,讯问人和在场人的姓名与身份等。讯问结束后标签上要注明录音的时间和地点。如果在审判过程中,嫌疑人对警方提供给法院的录音带有异议,可以申请调取封存的录音带,当众拆封播放,同警察提供的录音带进行核对。另外,对嫌疑人的沉默权制度也有修改,由原来的嫌疑人对讯问可以保持绝对的沉默而不承担任何不利的法律后果,改为如果对讯问没有给予适当的回答,有辩护理由而没有提出,以后在法庭上提出,可能不被法官采信,从而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