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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行者之家-比较法-台湾民事诉讼制度修订及实务问题

台湾民事诉讼制度修订及实务问题

作者:许正顺 阅读3862次 更新时间:2002-04-11

(按:应清华法学院之邀,台湾高等法院民事审判庭庭长许正顺先生到法学院进行了有关台湾民事诉讼改革问题的座谈,同时在场的还有台湾学者纪振清先生和我院著名教授章程先生,以下为该座谈的主要内容。)

许:很高兴能够来到清华这么一个著名的大学进行讲演。在座各位都是法学院的学生,我们选择这一职业的时候,都感觉到这是一种使命感。有的同学可能要当法官,有的同学可能要当律师,还有的同学可能像章老师那样成为一名教师,这都是很不错的选择。
台湾的司法制度,真要探其堂奥的话,我想还得请教像王泽鉴老师那样的资深学者。我在这里对台湾新近的司法制度的改革方向进行一些介绍。我想分三个方面,一是关于制度的司法改革方面的,二是关于民事诉讼制度改革方面的,三是关于强制执行方面的。

一、制度的司法改革
司法制度的改革在台湾可以用千头万绪来形容。大家知道,台湾的法制是国民党过台湾时留下的,大体上是属于大陆法系的。随着时代的进步,工商的变迁,法律对社会的适应方面产生了不少的问题。这次司法制度改革的真正提出,是在大约两年前。我们面对的问题是,在旧有的制度下,案件堆积如山,法官忙不过来。大家知道,正常情况下,案件应该是金字塔型的。最低级的法院进行事实审,高级的法院进行法律审。但在旧有的制度下,高级法院的法官经常要进行事实审,还有时候最高法院还会将一些它认为事实不清的案件发回重审。这种情况下,高级法院要审理的案件就非常之多,以至于法官对此现象提出了强烈的意见。
台湾的审判制度实行三级三审制,即从地方法院到高级法院再到最高法院。高等法院有时候会进行一些政治性的考量措施,比如发表一些案例、法律问题研究意见等。可是这些东西越来越多,所以我们的法官很难考的,不比在座诸位简单呀(众人笑)。法官由地方法院中进行选拔。刚进地方法院的时候,称候补法官,然后大约经过五年,可以升为正式法官,经过大约三年,可以当上地方法院的庭长,然后再被推举上高等法院的法官、高等法院的庭长等。法官审判一般是合议制,资深的法官可以独任审判。高等法院本院在台北,因为案件繁多,又在台中高雄、莲花设了高等法院分院。地方法院进行事实审,高等法院进行法律审。前面已经谈到,现在的问题是高等法院需要审理的案件太多,金字塔成了圆桶(众人笑),有时候法官甚至要审理五、六年前的案件,这不但引起了法官的不满,当事人也对此有意见,这涉及到迟来的正义还是不是正义的问题,我想迟来的正义就不正义了。还有的情况是,有的律师在一审的时候故意不提出一些证据,等到二审的时候再提出来,这样也导致了高等法院又要对事实进行审理,案件堆积如山。
现在我们改革的方向是想,一是充实地方法院的法官,减轻高等法院的工作量;二是高等法院只进行法律审,起码要在法律中规定只有一些法定的情况才进行法律审。这样才能减轻高等法院的工作量,也使得当事人的案件尽早得到解决。
还有一个就是想把行政法院(类似于管行政案件的最高法院)在两年后合并到最高法院,就不再分行政法院和普通法院了,只在最高法院里分出一个行政庭、与民事庭、刑事庭等并列。
另一个就是要求提高法官的待遇。
章:能告诉我们台湾法官的大概收入是多少吗?
许:台湾法官的收入差别不太大,不像日本那样等级非常明显。初任法官的时候,大概是人民币二、三万一个月,如果是十年以上的资深法官,大概有四万多人民币一个月吧。法官的高薪是司法独立的要求,也是人事升迁独立的要求。当然了,法官所领的薪水和他的工作量是成正比的。很多法官工作量很大,甚至会出现过劳死问题。
章:台湾的司法预算大约占全地区总预算的百分之几?
许:大约是1%。台湾有大约三万法官。
章:大陆大约有三万法官(指助理法官以上),十二万律师。
章:听说台湾有当事人可以选法官进行审判的制度是吗?
许:对。现在我们已经实行的一种制度是审理法官可以由当事人进行选择,就像仲裁一样。但是,选择了法官的当事人的上诉权就被剥夺了。
现在台湾最高法院的收案的最低标准已经变为100万新台币,就是100万以上的案件才能到最高法院,但尽管如此,最高法院的案件还是很多。
我觉得台湾法院比较上轨的地方就是法院判决的制作。现在法院审理案件的时候都有现场的电脑笔录,然后判决的制作是由法官自己用电脑打的。判决的理由也要说清楚。
现在我们计划想美国那样,法官从律师中筛选。现在我们的法官是通过专门的考试选取的,而日本是考律师和考法官合起来。
章:明年大陆也将实行司法考试一体化。法官从律师之中选,那么律师和法官之间有什么评价方法吗?
许:的确,法官和律师之间会相互攻击,这就需要审判透明化。在美国,由律师工会(ABA)的一个小组对法官进行评价,每年都出一份威信很高的报告。现在台湾由律师工会中的一个委员会对法官进行评价,一般采取问卷的形式。过去民众对法官的评价不太高,现在有所好转了。主要是以前台湾也有审判委员会的问题。我们的改革是一直朝着独立的方向走的。不过有一个问题就是法官的经验的问题,独立有了,可如果没有经验,独立也会变成独裁。我们的审判大多是合议制,以前合议的内容是不公开的,现在的评议的内容公开化了。

二、民事诉讼制度的改革
一个就是集中审理制度。就是说先在审判前把案件的争点提出来,然后在庭审的时候对这些争点进行辩论。不过这需要当事人、律师的配合。如果他们不提,到庭审的时候再提的话,还是没有办法规制。日本也有这种制度,不过实行得不太成功。我个人对这个制度所抱的态度不是很乐观。
另一个是调解制度的问题。台湾的调解制度有点流于形式。而日本的调解制度很发达。他们有专门的调解室,很多案件都是通过调解解决的。所以,落实调解制度,是上上策。

三、强制执行的问题
由于案件的暴增,旧案件又堆积如山,所以造成了很多问题。有的案件判决了,又没有办法执行,而这样又使法院的权威受到质疑。台北最多的民事案件是拍卖抵押物的。而当事人申请执行的时候,法官是不去的,由书记官负责。有的书记官去了,看见没人,随便在抵押物的事项那里写个“不详”就回来了。那这样登记的拍卖物一般是没人买的。现在我们设计了一个“不动产现状调查表”,要求书记官逐项填写,还要求拍照。现在看起来效果不错。
我们现在打算有一部分案件交给民间拍卖,在民间设立有专门的拍卖机构。已经有这方面的立法了。
有些民事案件是靠公权力执行的,比如烟毒勒戒的费用、全民健(康)保(险)和一些环保案件等等。现在我们打算成立行政执行署,属于行政体系,归法务部管理,专门负责这些案件的执行。
现在法官开庭要明牌了,使当事人知道法官的姓名。
(以下是许先生对一些同学提出的问题的回答)
1、关于台湾民事权力救济程序的问题
一般是三级三审。从地方法院到高等法院再到最高法院。但是地方法院设有简易法庭,而简易法庭的案件上诉是上诉到地方法院的法庭,即上诉到同一个院内的法庭。
2、关于被执行人积极丧失执行能力的对策
当被执行人的行为威胁到债权实现的时候,台湾有刑法上的规定,当事人也可以要求按欺诈或者处理,或者请求撤销,当事人发现被执行人的行为时,可以申请假处分、假扣押。
3、关于台湾审理案件的审限问题。
台湾没有审限的规定。但一般法官都会尽心尽力处理案件。案件实在拖得太长的,有时法院会催促法官。但这又涉及到一个干涉法官独立的问题。

(整理:覃宇翔)